农村劳动力转移中的产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劳动力转移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因为城市改革相对滞后,社会经济体制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城乡分割的壁垒也就难以突破,农村过剩人口就只能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内部消化。
9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追求工业化和城镇化占有乡镇企业资产和土地资本增殖收益作为资本原始积累的行为,并不能有助于实现农业过剩人口向小城镇就地转移的政策目标。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已经转移到非农业的劳动力当中有80.2%滞留在县以下,只有19.8%进入地级以上的城市。
一般性的看法是:乡镇工业追求资本密集的道路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乡镇企业在市场竞争压力下追求技术进步的结果,更何况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是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不过,在做这种似乎简单的常识性判断时,很少有人分析乡镇企业与城市企业本质属性不同以及相应的经济行为差别。从乡镇企业资产来源看,其本质属性及其改制中的变化决定了其吸纳劳动力下降。
1.乡镇企业的创办动机就是社区就业最大化
早在80年代中期,国内首次“200家大型乡镇企业调查”表明:乡镇企业的创办动机是农村社区就业和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一般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以此为基础,我们在后来的实地调查中进一步认识到,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利润中隐含了被企业占有而未计入的、高达70%以上的社区土地和社会保障转移收益。而且,这种转移收益只能在社区化的乡镇企业以追求社区整体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之下,才能顺利实现。
我们从中国农村实际调研中认识到,产生于农村社区母体的乡镇企业,也有小农经济条件下以不计代价的劳动投入替代资本投入的特征。同理,在不脱离农村社区的环境下,由于土地和劳动力无限供给,以及不对劳动力支付社会保障开支的特殊条件,使乡镇企业占用劳动力越多,其收益中来自社区的转移收益就越多,从而自然地形成了吸纳过剩劳动力就业的内在机制,也客观上使乡镇企业具有劳动密集形的企业特征。
2.导致乡镇企业追求资本增密的产权改革
由于乡镇企业资本的原始积累,主要来源于本应付给劳动者的那部分剩余,以及本来由劳动者占有大部分产权的土地从第一产业转向二、三产业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所以乡镇企业改制才应该与城市有所不同。即:必须保障劳动者以劳动和土地替代资本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权益。哪怕是退而求其次,起码也要体现它的本质特征。如果不顾国情矛盾,也要按照城市企业“资本密集、排斥劳动”的办法搞,可能会使乡镇集体资产大幅度减少,企业已经吸纳的非农就业的过剩劳动力再度失业,甚至有可能破坏国家稳定的基础。
80年代的乡镇企业改制,大部分是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其与城市国有企业公司制的本质差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劳动者联合起来支配他们自己剩余价值形成的资本,而后者则是已经独立的资本异化于劳动。因此,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体现“劳动者联合”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其“追求社区整体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当然也没有引起失业问题。
然而近期的改制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由于对乡镇企业资产的真实来源缺乏认识,在现行公司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制约下,企业改制在进行清产核资时,一般都只计算设备和资金等有形资产,而把在企业原始积累中对资本起重要的替代作用的土地和劳动排除在外。并且,对那些乡村集体并没有用自有资金投入的企业,企业家会提出在银行借贷的本息偿还之后所形成的企业净资产应归企业家所有,而决策者往往无言以对。
有些没有进行产权改革的大型、特大型乡镇企业,其资产更容易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名变性流失。在乡镇和村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既不到位也未参与、乡村干部不很懂得资本市场运作技术的情况下,企业家通过上市、并购过程中,按公司法进行的资产评估和建立章程制度,已经静悄悄地把本企业过去的上级所有者——乡镇或村的“总公司”排除在外,在企业家成为独立法人的同时,名正言顺地使原来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变性流失。这类企业改制后名义上仍然与乡村集体维持关系,实际上只剩下对土地所有者缴纳“地租(土地占用费)”了。
上述类型的产权改革客观上排除了乡镇企业本来对农村社区承担的解决就业、“以工补农”等责任,也使乡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劳动者丧失了在企业中的资产份额。其正面的作用,是改革者们曾经一度期望的企业成为独立于农村社区之外的经济主体。其负面的作用,则是人们始料不及的企业目标机制转变之后追求资本增密、排斥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