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深港税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相衔接的新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更大论文,税制论文,更高论文,新途径论文,深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历史回顾:深圳在制定和完善特区税制的过程中,就最大限度地吸取了香港税制中的精华
深圳特区税制是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创办而产生的。深圳过去所沿用的传统产品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制度,在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日益暴露出其与特区经济的不适应,改革势在必行。由于深圳毗领香港,在信息、交通、通讯等方面都与香港联系便捷,深港经济联系比较紧密,人员交往比较频繁,因此,香港税制模式最先吸引了深圳特区人的注意力。
在20世纪80年代,香港已发展成为世界闻名的“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并进入了亚洲“四小龙”的行列,是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这一历史事实,不能不说是一种“经济奇迹”。尽管香港经济的腾飞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香港税收制度的优越性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调节杠杆,在香港社会市场经济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香港税制是独树一帜的。其特点,有人认为是低税率性;有人认为是公平合理性、简便易行性、经济效益性、吸引投资性;香港税务局前任局长欧阳富先生则认为是“六无”,即简单而无忧民、无资本利得税、无全球入息税、无高税率及大幅累进税、无股息税、无附加福利税。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简单。香港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组成。直接税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实际上,个人入息课税并非是一种税,而是一种税项宽免,特别适用于一些如果不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则须以标准税率缴纳每一项入息和利润的纳税人)。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娱乐税、博彩税、商业登记费及酒店房租税。无流转税。税制简单使征管操作容易,工作效率提高。
(二)低税率。对于利得税来讲,向非法团公司征收的利得税率为15%,而法团利得率为16.5%;薪俸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为2%,最高一档只有25%;物业税税率为15%。税率低,税负轻,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推动了香港经济的飞速发展,体现了香港税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
(三)重处罚。香港税务条例对于涉税犯罪案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仅要给予经济制裁,严重的还可判监禁三年。
在分析、研究了香港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以后,深圳提出了自己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平等纳税、税种宜少、税负适度、征收从简、处罚从严;既参照国际,又协调内地;既贯彻优惠政策,又考虑财政收入;既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又有利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分三步进行了特区税制的改革。到80年代末90年初,基本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深圳特区税制:
(一)开征的税种少,征收简便。当时深圳特区只开征了12种税和“两金”,与内地普遍开征40多种税相比较,税种少得多,便于纳税人纳税,也便于征收管理。(二)计征的税率低,税负较轻。(三)税收减免优惠较多。
可以说,(一)、(二)两点正是借鉴香港税制的结果,而且特区税制与“自由港”香港相比较,税负也属轻,优惠属高层次,体现了特区税负从轻的原则,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国际资本到特区投资,也推动了内联企业的迅猛发展。低税制和高优惠,并没有使特区产生国家与企业的利益此消彼长的现象,相反,由于税源得到培育再生,特区税收平均以每年60.96%的幅度增长。特区税制促使特区经济与税收收入呈现良性循环。
二、近期目标:借鉴香港税制成功之处,严格依法治税,增强全体市
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特区投资环境;加强深港两地税务机关及
其人员的合作与交流,促进税收事业和深港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现在离香港回归祖国还有不到一百天的时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指出,回归后的香港仍将实行原来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自由港的地位不变,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不变,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在前不久结束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李鹏总理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又一次郑重宣布:“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后,将坚持“一国两制”方针,认真执行基本法,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港人治港,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继续保持自由港和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因此,我们相信香港回归祖国后,仍将继续保留现行税制不变。
1994年,我国实行了新税制,国家统一了税法,集中了税收减免权,但以“低税率、多优惠”为特征的特区税仍给予保留。在这种情况下,特区税制的建设,除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行税制外,应主要集中在建立一套比较系统、规范、严密、科学、高效和专业化、现代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征收管理制度上。在这方面,香港税制的可借鉴之处仍然很多。
(一)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进程。香港税务局在1980年已配备有高尖端的统一的资料信息系统,广泛使用高功能IBM计算机对税收实行系统控制。目前在香港税务系统计算机技术已得到了普遍应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香港相比,深圳特区税务系统在计算机应用方面起步较晚,但步子大,某些方面在全国税务系统处于领先水平,但比香港仍有距离。今后要在计算机各项功能齐全,如涉及税收征管全过程,适时实现同有关部门联网等方面多做工作,早日实现税收监控自动化,信息反馈网络化,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
(二)严格依法治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特区建设之初,我们就借鉴香港经验,提出了“低税负、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政策,并付诸实践。针对特区人员流动性大、外资企业多的特点,我们在征管模式、规章制度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因为“税负适度”及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依靠的是严格的税收管理,只有实行严格的税收管理,“税负适度”的政策及相关的税收鼓励措施才能发挥效用。而严格管理的最好办法,一是约束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二是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使他们都能依法行事,遵纪守法。香港税制在这些方面也有成功的经验。比如,香港税制明确规定了税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要“一视同仁和不扰民”,从这一基本思想出发,香港税务当局还从税务征管、实地审核、税务稽查以及税务侦查权力和惩罚权力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都加以制约,有力地保证了税务队伍的规范执法。对涉税犯罪则严加惩罚,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从199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实行新的税收征管制度以来,偷、逃、抗税现象明显减少,依法冶税的外部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应当引起我们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格征管、依法治税到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不可放松。
(三)切实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优化依法治税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香港及其它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税收管理和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加强税收法制建设,不仅是税收现代化管理的根本要求,而且是实施“依法治市”战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因此,税收法制建设是深圳特区税收工作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实现深港税制衔接的重要内容。首先,要研究制订一整套关系到执法标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保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实施,同时,健全税收行政复议机构,加强税收执法保障体系,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都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要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重大的税收违法案件。第三,要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纳税意识,逐步在深圳特区形成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阵地,多渠道、全方位深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纳税辅导,使全社会和广大纳税人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在抓好税法宣传教育的同时,还要抓好税法的普及,要从娃娃抓起,力争把税收知识内容列入特区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市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四)积极加强深港两地税务机构和人员的合作与交流。要形成一种联系制度,互通情况,互换资料,共享信息,定期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共同分析、研究两地在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讨世界税收发展的新动向。香港现行税制已有近半个世纪的历史,比较成熟,稳定,有很多有益的成份值得深圳学习,深圳税务系统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赴港培训,开阔眼界,增加知识。
三、远景目标:搞好目前三个保税区的建设,使之成为特区对外开放
的“桥头堡”,适时实施深圳特区“大保税区”战略,实现深港经济一体化
,在此基础上,完成深港税制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衔接
经济决定税收,不仅决定税收的收入,而且也决定着税制结构以及征管模式。深圳由于在经济结构上和香港存在着趋同性,所以在制定和完善特区税制上借鉴了香港税制的“低税率、轻税负、重处罚”的合理内容。香港回归在即,平稳过渡指日可待。我国实行新税制后,特区税制仍保留了“低税率、轻税负”的特点,并且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改变。因此,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深港在税制方面合作、衔接的近期目标应更多地体现在征管方面。那么,远景目标又该是怎样呢?笔者认为,这仍然取决于深港两地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深圳特区的发展。
从全国形势看,我国创办经济特区的决策绝非权宜之计,而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港澳的回归、台湾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的需要而作出的一项长期的战略决策,是我国整个全局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特区曾领全国改革开放风气之先达十多年之久,成为全国改革开放的示范区和先行区。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特区的整体优势还在,经济特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没有改变。同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全面发展需要特区在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上进行更大胆的改革开放试验和探索,继续发挥改革开放先行区和试验场的作用,制造出更多、更好、更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来。
从世界经济特区发展趋势看,世界经济特区发展至今,正处于勃兴和发展阶段。从量上来说,兴办经济特区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兴办的数量日益增多,因此,经济特区发展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从质上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特区正在进行重组升级,向科技型、综合型、多功能方向发展。
深圳特区是我国创办的第一个经济特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地位独特而重要。早在深圳特区成立15周年之际,深圳市政府就提出了“二次创业”的口号,努力使深圳建设成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同样,深圳作为中国改革的“试验地”,也作为一种政治上的安排,将在香港回归后发挥特殊的作用。深圳市政府在制定“九五”计划时已把香港回归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深圳市政府和国家计委共同制定了一个促进深港衔接的建设计划,力争把深圳特区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航运中心、旅游中心,与香港相辅相成,支持和促进香港经济的发展,反过来,香港的回归将带动深圳金融服务业、港口运转业、房地产、高新技术等产业的第二次高速发展。
综合国际国内形势和深圳特区的自身特点,笔者认为,要实现深圳特区的不断发展,在促进香港回归后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中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借鉴世界经济特区建设的基本经验,实行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的“再开放”,增加特区的对外竞争力和吸引力,再创特区的国际比较优势,以利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速深圳现有三个保税区的建设,力争在5年内,将其建成全国一流的保税区,并实现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变。这是深圳市市长李子彬在最近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发出的号召。在新的形势下,以建设保税区为增创特区新优势的切入点,继而以保税区为“桥头堡”,带动了深圳特区的“再开放”。这无疑是一项充满挑战,充满希望的举措。
从深圳目前的三个保税区来看,沙头角保税区建区最早,福田保税区已有部分企业经营运作,盐田保税区尚处于开发阶段。当前要切实做好三大保税区的功能分工,使之各有特色、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用活用好现有政策,理顺监管体制。同时,深圳市政府应该充分利用所拥有的立法权,制定更为开放更为优惠的保税区各项政策。就保税区税收政策而言,完全可以采用香港的某些做法,亦即实现与香港税制的直接衔接。比如,保税区内可象香港一样,不征流转税;转口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再出口时免税。这种税制设计也符合保税区的国际惯例。
实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变,是深圳实施“再开放”战略的第二步。自由贸易区虽说是由保税区发展而来,但它却是保税区的“升级换代”形式,是保税区发展的高级阶段。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侧重点的不同,即保税区是以转口贸易为主,辅以加工贸易;自由贸易区则以发展先进的外向型工业为主,大力发展运输、房地产及其它第三产业。显然,自由贸易区对于深圳特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将大大强于保税区。实现保税区自由贸易区转变后,应逐渐扩大保税区的范围,使更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向自由贸易区。
(二)再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将整个深圳特区建成一个“大保税区”或“大自由贸易区”,进而实现深港经济一体化
有人称保税区是特区中的“特区”,既然如此,保税区就应发挥更为独特的作用。独特作用是什么?笔者认为,就象一篇文章要有开头和高潮一样,保税区的作用,应该是深圳特区“再开放”这篇文章的第一篇;如果说由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的转变是第二篇的话,这篇文章的高潮部分应该是完成将整个深圳经济特区转变为“大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这也是创办保税区的初衷。达不到这种目的,保税区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就象我国当初设立经济特区一样,重要的是探索一些经验和办法,从而推动全国范围的对外开放。
“大深圳自由贸易区”实现后,深港必将走向经济一体化。在深圳特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受惠于香港之处很多;深圳特区的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发展。香港由于劳动力、土地价格的上涨和资源、空间的限制,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之初就将深圳作为其产业转移的首选地区。截止1996年底,深圳吸引外资总值已达100多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项目70%来自香港。自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国内生产总值以年均36.5%的速度递增,在一定程度上受惠于香港。目前香港投资占深圳外商投资的大部分;香港企业占深圳“三来一补”企业的绝大部分;香港是深圳最大的出口市场,是深圳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交通、人员往来等方面深港之间的联系也日趋密切。
深港经济一体化,是一种设想,一种趋势,更是一种美好的前景。一旦实现,受惠的将不仅仅是深港两地,对于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一定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这也是深圳和香港进行合作、相互衔接的最高形式。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实现深港两地税制的充分衔接,即深港采取基本相同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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