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重叠对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挑战_关税论文

自由贸易协定重叠对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挑战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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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6]07-060509-0402

任何一个国家推进贸易自由化时均面临着战略性的选择,其途径可以是单边贸易自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多边自由化,或者其中的两种组合,或者三头并进。一般来说,多边自由化是最佳选择已经是基本的共识。但是,当既定的国际政策环境使得多边贸易谈判变得极其困难,而国内利益的平衡又使得单边自由化不能进行,区域贸易自由化就可被作为一种实际可行的可能达到广泛自由化的现实途径。FTAS(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在世界各地迅速繁衍,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WTO成员同时至少是一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

传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已经使人们意识到,参与FTAS并不能保证每个成员一定从中获益。尽管FTAS可能产生贸易创造,可能改善非成员的贸易条件,但也会带来贸易转移,即把非成员国低成本的生产转移到伙伴国相对高成本的生产。然而更重要的是 FTAS的对外歧视的性质,其对区外国家的伤害既体现在这些国家对区内的出口减少,也体现在其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因为很多优惠贸易安排的初步行动已经把世界最贫穷国家排除在外。

鉴于FTAS的潜在的负面效应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却不存在,因而,在学术界产生了关于FTAS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争论,即所谓的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其中一方认为,FTAS对多边贸易体制有害,瓦解了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认为,FTAS将促进更广泛的贸易自由化。甚至一些高层次的官员也加强了这场争论。如WTO现任总干事素帕猜所言,FTAS“通过歧视第三方来创建复杂的贸易体系网络,将会增加全球贸易体系的系统风险。”

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现存的重叠交叉的自由贸易网络将最终演化成全球自由贸易,还是成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障碍?本文从几个不同的但彼此相关的角度提出,现存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有着重大影响。

一、“竞争性自由化”能最终导致全球自由化吗?

在当今交叉重叠自由贸易协定繁衍之时,一个颇为流行的称谓是“竞争性的自由化”。美国贸易谈判代表佐利克曾经表示,通过与不同区域达成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用“累积扩大的方式推进自由贸易,激发各国竞相开放”。佐利克特别强调,由于担心被边缘化,非成员国将设法加入这一集团或者接受更大范围的协定。所以,相信NAFTA成员在美国市场享有的优惠将促进西半球的其他国家变成FTAA(美洲自由贸易区)的一部分,而FTAA本身可推进新一轮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谈判。

根据“竞争自由化”战略,FTAS将继续扩张和合并,直到一个单一的包括整个世界的FTAS形成。这种推理并不新颖,早已被持有“多米诺理论”的经济学家们深入浅出讨论过。事实上,简单的政治经济模型已经显示,FTAS的扩张增加了区外国家申请加入的动机。当区域外的一个国家考虑是否加入一个区域集团时,它要权衡其中的潜在成本和收益:首先,向 FTAS成员开放本国市场所带来的成本(如竞争的加强);其次,优惠进入FTAS伙伴国的市场而获得的收益(或者贸易转移带来的损失)。在FTAS的市场规模超过预期的成员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明来论证其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一个FTAS越大,非成员国加入的收益就越大,因为被一个较大的FTAS所边缘化,其贸易转移带来的损失对于一个非成员国来说是巨大的。这样,随着FTAS规模的增大,非成员国申请加入的动机增加。很有可能对于非成员国来说,当 FTAS的规模变得足够大时,它会从起初没有加入区域组织的兴趣而变得感兴趣。依据同样的逻辑,一个 FTAS必将持续扩张,直到世界各国属于一个超级 FTAS,即全球自由贸易。

这一逻辑与多米诺骨牌效应相类似,它主要强调的是来自于非成员的意向。但非成员能否如愿还取决于原成员国的意向,而可能恰恰是某些原成员国将阻碍新成员的加入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事实上,区域集团的形成和扩张要求是所有的当事方(包括成员方和非成员方)的共同需求。一方面,非成员方必须想加入;另一方面,各成员方必须愿意接受新成员。所以,“竞争自由化”的理论应全面考虑各当事方的动机,而不能仅仅专门考虑非成员的加入动机。

在现实世界里,FTAS一般由各成员国共同决定是否允许一个新成员加入其中。事实上,墨西哥已经享有进入美国市场的特权,它可能不再感兴趣NAFTA的进一步的扩张。从理论上看,在决定接受还是拒绝一个新成员时,代表性的FTAS成员将会比较以下两方面:第一,优惠进入新成员市场所获得的收益;第二,与新成员共享原有的市场所带来的损失。

用类推法来看,当蛋糕正在做大的同时,它也被更多的伙伴国来分摊。当区域集团规模小的时候,市场扩大所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优惠的扩散所带来的损失,以至于先加入国愿意接受新成员。可是,随着集团的扩张,其内部成员进一步扩张的动机就会减少,在FTAS囊括整个世界之前,其成员进一步扩张的动机甚至趋近于零。

由此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1.如果FTAS成员资格是可以选择的,也就是一个FTAS接纳一个新的申请者作为成员资格的条件是必须获得所有现存成员的允许。但这种FTAS的扩张将不能导致全球自由贸易,因为某一个成员国将会拒绝接受新成员。

2.一旦FTAS成员决定拒绝新的申请者,那么被排除在外的国家将具有开创自己的FTAS的动机,这就创造了竞争性的贸易集团并存的可能性。可以想象一个更现实的扩张过程,即在超过一个以上的FTAS形成的同时,又各自兼并而产生更大的贸易集团,这样持续下去会产生贸易集团之间的抗衡。

二、“竞争性自由化”对非成员国的刺激以及对世界多边体制的影响

关于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研究FTAS的建立导致成员方对非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影响。

1.随着FFAS优惠程度的增加,FTAS成员承担更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义务的意愿会减少,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可能会遭受FTAS成员国的阻碍

假如世界上有三个国家,其中两个国家形成 FTAS,而且它们之间还保留一定的关税,但与第三国相比,相互给予更优惠的市场准入,那么这里关键的利益变量是FTAS成员之间优惠边际(也就是区域外部关税相对内部关税高出多少)。优惠边际越高,贸易转移的可能性越大,即FTAS成员的获利以区外竞争者的损失为代价。

首先考虑到这种变化将刺激区外国家的代表性企业支持多边协定。一般来说,多边贸易自由化会增加这些企业在FTAS国家市场的利润,却减少其在本国市场的利润。当一国企业面临的FTAS优惠边际歧视增加,而国内由于多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收益减少,那么企业在FTAS市场上的潜在利益由于优惠边际歧视而难以得到。从这些不同的影响可推断:FTAS成员之间的优惠幅度越大,区外国家支持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力量越大。这是竞争性自由化最基本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WTO的成员们将为此受到强烈的振动,从而在多哈回合中更好地合作。否则,如果谈判不能预期达成,美国和欧盟将被迫继续它们的优惠贸易自由化,则多数国家损失更大。

正如前文所述,这一观点的有效性是受到局限的,因为它没有认识到FTAS的成员国不会像区外国家那样具有相同的动机。比如,作为FTAS成员的代表性企业,多边贸易自由化对这个企业的利润有三方面的影响:(1)由于国内保护的减少,它减少了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利润;(2)由于更好的市场准入,它增加了在FTAS非成员方市场的利润;(3)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FFAS成员方的利润,这要取决于优惠幅度的大小。

当优惠程度高时,由于国内企业拥有进入其他 FTAS成员国市场的特权,所以通过多边贸易自由化在该国所获得的收益是低的甚至是负的。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成员的企业可能通过多边贸易自由化进入以前受到限制的市场。这将导致先进入者不愿承担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义务,即内部成员间相互给予的优惠越大,它们愿意给予外部非成员的市场准入机会越少。

大多数国家追求区域一体化的原因是被优惠的市场开放所吸引。正是源于贸易转移而带来的经济租金,才使这些国家发现FTAS的吸引力。要追求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最惠国待遇,会使继续获得FTAS的租金带来负担,因而可能会受阻。对于墨西哥和智利这样的国家,由于已经获得了世界两个最大市场的优惠准入特权,完全可能对多边贸易自由化失去兴趣甚至会阻止多边贸易自由化,因为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会冲淡它们对这些市场的优惠幅度。在WTO这样一个以完全协商一致为基础的组织中,一、二个国家的反对可能会比绝大多数国家强有力的支持更具有决定性。其所导致的政策影响是直观的,即随着FTAS优惠程度的增加,FTAS成员承担更大的多边贸易自由化义务的意愿会减少。

2.自由贸易区建立后,对区内关税和贸易限制的削减必然会导致对非成员贸易壁垒的相对上升,从而延缓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优惠贸易协定的建立禁止提高外部关税与实行进口配额。对于一些国家来说,其实际关税和对WTO义务性正式承诺的最高关税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WTO/GATT规定的关税上限高于一国现行税率水平时,一旦优惠贸易协定付诸实施,尽管有24条的存在,成员国也能够自由地提高对非成员国的关税。比如:1994年比索危机期间,墨西哥在504项商品上对外进口关税几乎提高了一倍,而对于来自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商品关税却一点没变。此举并不触犯WTO规则。此外,对非成员国的贸易限制的增加还可以通过使用弹性的和选择性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来实现,比如反倾销和特殊保障措施和健康标准等。这些限制实际上可以在任何水平上针对特定的国家。而正是现在流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形式,使得第24条中的很多安全措施无效。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会延缓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三、大国与小国FTAS的非贸易条款与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关税居高不下密切相关

当今交叉重叠的FTAS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大国与小国之间的FTAS增加,这种协定我们简称为大国—小国型FTAS(简称为LSFTAS)。在大国—小国型 FTAS中,大的发达经济体通常采取降低自身的贸易壁垒来交换小的发展中经济体在非贸易问题方面的合作。这些非贸易问题包括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环境和投资等问题。这在东欧、地中海国家与欧盟签署的协定以及美国与约旦、墨西哥和其他的拉美和加勒比国家的协定中均有所体现。美国和一些欧盟成员在多边贸易谈判中都在非贸易问题上要求类似的让步。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这类问题是极具争议的问题,而且也是启动新一轮谈判的西雅图会议失败的重要原因。然而,如果各国均通过FTAS来实现这种联系,这将对多边贸易自由化带来什么重大影响呢?

FTAS是否是一种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的集团一直是引起广泛争议的焦点,针对分析LSFTAS这类优惠贸易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的文献也寥寥无几。尽管此前有一些文献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但下列原因难以说明。首先,其焦点在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FTAS第一轮区域集团化浪潮中,通常是在相同规模和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建立的;第二,传统FTAS的重点是强调贸易壁垒的互惠减让,从而导致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以及伙伴国的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可是从实践上看,近来形成的FTAS中,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重要性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以下我们将分析大国—小国型FTAS中的非贸易问题,而且证明,即使不考虑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具有非贸易目的的FTAS也会对多边贸易体制带来重要的影响。

1.现有的贸易体制为大国保持高多边关税创造了一种刺激,即以此作为在LSFTAS中对小国的威胁

我们以两个对称的区域集团为例,每个集团包括一个大国和一个小国。在每个集团之内存在两个外部性:其一,大国和小国的政府均提供一个具有区域外溢的公共产品,小国置这种产品于无足轻重的地位,所以从大国的观点来看,小国在该方面严重低于条款的规定;其二,具有贸易条件的外部性。大国可以采取征收关税的方法来降低小国的出口价格。各国政府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内部化这些效应,即大国同意对来自小国的进口货物降低关税,用以交换小国加强公共产品的条款。

身处不同集团的大国之间存在着贸易条件的外部性,多边贸易谈判时各国会考虑到。如果多边关税先于LSFTAS由大国来确定,大国在多边关税减让中,将最大化它们各自的福利。其次,这些关税必须是自我强化的。根据GATT/WTO第一款的最惠国待遇原则(MFN),在两个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必须扩展到所有成员。严格的MFN承诺将有效地排除LSFTAS,因为优惠关税必须扩展到WTO所有成员。可是WTO规定某种形式的低于MFN关税的例外(GATT的24条)。从我们的目的来看,规则中更重要的、最现实的例外意味着大国对小国的优惠关税最低界限是零,而最高界限是MFN关税,我们称之为LSFTAS-MFN的例外原则。

直观上看,多边关税的减让会降低大国在LSFTAS中使用的威胁,因而减少了大国在区域层次谈判的讨价还价能力。这一成本可以解释大国选择积极的多边关税和它的两个根源:首先,如果LSFTAS不是完全零关税,那么可以用作威胁的多边关税一旦减让,将导致优惠协定关税的进一步减让,这里的成本是指从小国损失的关税收益,这一影响类似标准 MFN的外部性,不是我们主要研究的目标;第二,如果LSFTAS已经是零关税,那么多边关税减让将迫使大国接受一个更低的区域公共产品规定,这样比损失关税收益还要付出更高成本。由此可见,如果LSFTAS是零关税,LSFTAS作为MFN的例外将阻碍多边贸易自由化。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定义阻碍性区域集团的影响是以多边关税增加为条件的,如果现存的WTO要求 FTAS去除所有的内部壁垒被严格执行,那么就仅有零关税的LSFTAS存在,而这种情况,恰恰会对多边贸易自由化产生最坏的影响。

当大国给予公共产品更高价值时,上述阻碍是相当大的。因为当LSFTAS是零关税时,从外因上看,大国将产生增加多边关税的权重,以此来要求小国加强公共产品的条款。这包含了一种有趣的可测定的预测:大国对公共产品给予更高的权重将导致从它的 LSFTAS的伙伴国进口的货物多边关悦增加。作为一种可能性,通过Nuno Limao(2000)渐进多边自由化进程的模型,可以预测: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对于从 LSFTAS中的小国进口的主要货物类别,其贸易自由化速度会更缓慢。

这一阻碍作用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大国对于从小的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产品设置相当高的贸易壁垒。通常的解释是,标准的MFN外部性引起大国阻止对这些商品的MFN减让。然而,如果小的国家总出口量是小的,那么MFN外部性不能充分解释那些壁垒的重要性。另外,如果大国对公共产品给予更高的价值,则即使是小量的出口,其阻碍作用也是重要的。

用于评估FTAS影响的典型标准之一是对非成员福利的影响。这种阻碍作用对于非成员的小国出口会带来负面影响,其原因是多边关税太高。

2.选择适当的多边MFN制度加以实施可以阻止这种影响,但是如果仅仅是WTO规则简单变化,例如只是硬行禁止LSFTAS,事实上将导致更高的多边关税

我们把多边MFN机制分为三种:LSFTAS例外原则(上述中的情况);弱MFN机制;强MFN机制。在强 MFN机制下,可以毫无成本地实施非歧视,所以LSFTAS不会发生;在弱MFN机制下,发生贸易战时,由于没有有效的手段来实施MFN,在这种情况下LSFTAS会发生。在这里,弱MFN机制可以解释为只是简单消除了WTO规则中允许MFN例外的条款,而强 MFN则包括一个附加原则:如果某国设置歧视性关税,则允许第三国惩罚挑起贸易战的一方。三种机制具有不同的强制力,因而会促成不同层次的多边自由化。

Nuno Limao(2000)证明了以下两个重要结论:其一,在例外原则下,大国最低可持续性关税低于弱 MFN承诺机制下的关税。因此可以说,LSFTAS例外原则相对于弱MFN机制来讲,可以产生促进多边自由化的集团。简单地说,在弱MFN机制下,当多边合作顺利时,大国不签署LSFTAS;但当发生贸易战时,有可能签署FTAS。这种在贸易战中签署福利改进的 LSFTAS的可能性为避开MFN机制下的多边协定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刺激。相类似地,由于缺少LSFTAS,在弱MFN机制下合作的收益会更低。其二,在例外原则下,大国的最低可维持关税与强MFN机制下的关税相比会更高。上述结论进一步证实,弱MFN机制与强MFN机制结果的对比,对政府决策MFN承诺提供了一个强烈的启示:简单地消除现有MFN的例外规则,实际上会导致更高的多边关税。但是,带有附加规定的、可信赖的强MFN机制可导致实施较低的多边关税。

四、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网:体系问题

自由贸易协定导致的贸易转移已经足以令人担忧,但在当今自由贸易协定呈爆炸式增长而形成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时,将会面临一个严重的体系问题。这种网络虽然没有统一的组织或法律基础,却正在以“轮轴——辐条”的形式逐步构成错综交织的全球体系。以区域利益取代多边利益,以国家推动取代组织协调,以局部渗透取代整体参与,“轮轴——辐条”体系与多边贸易体系并行,“殊途”是实,能否“同归”却是令人质疑的。贾格迪什·巴格沃蒂称之为“意大利面碗”(Spaghetti Bowls)现象,并称这一问题将会导致全球贸易体制的复杂性和缺乏透明度。Snape(1996)的研究指出,“轮轴——辐条”体系在本质上是抵制多边贸易自由化的。他认为,每个从轴心国“买”到差别待遇的辐条国家都可能会反对中心国向世界其他国家降低关税,尤其当涉及敏感产品时更是如此。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间竞争”的挑战,这是危险的趋势。

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单一性相比较,“轮轴——辐条”体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轮轴——辐条”体系是以大国或区域集团为主导。从业已生效或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欧盟作为大经济体已经占据“轮轴——辐条”体系的主导地位。以它们为中心,分别与亚洲、拉美、中东欧国家、地中海国家、非洲国家组建的自由贸易协定约为60个。从美国的角度来看,虽然与欧盟相比,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后来者,但是在实践中,美国缔结双边和诸边FTAS的步伐不仅很快,而且其参与的FTA还涵盖了广泛的问题。对于欧美来说,与小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除了考虑传统的贸易利益外,还追求以提高贸易报复能力及整体国际谈判交易能力为主的非传统收益。在多边贸易体制占主导地位的全球化时代,我们可以把这些非传统收益归结为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能力,即双方均希望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而成为区域内的主导者,从而对更广泛的区域合作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施加影响,争夺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权。

其次,紧随大国其后,一些热衷于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已经成为“轮轴——辐条”体系中的次级轴心国。小国有可能成为两个或更多大国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竞争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小国可以获得特殊的收益,这种收益具体表现为“轮轴——辐条”效应。当一国与多个国家分别缔结区域贸易协定时,该国就像一个“轮轴”,而与此缔结协定的国家就像“辐条”,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应的区域贸易协定。处于轮轴地位的国家其产品可以优惠进入所有辐条国的市场,而辐条国的产品因受原产地规则限制无法相互进入。在投资方面,轮轴国的特殊地位会吸引外部资本 (甚至包括辐条国的资本)进入。小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目标是希望成为轮轴国。其典型代表如墨西哥、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另外,加拿大、ASEAN、中国、韩国、日本等在建立自由贸易区中的积极表现和潜力,也使它们成为次级轴心国。在当今区域经济一体化热潮当中,随着越来越多的各种各样的自由贸易协定相继签订,预计今后的“轮轴——辐条”体系的层次会更复杂,而且各个“轮轴——辐条”系统的交叉会对各国在全球贸易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带来重要影响。

此外,由于自由贸易安排的差别待遇和原产地规则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交易和管理成本增加,最终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区域内成员国经济的平衡成长。贫穷国家最无法应付这种充满了错综复杂自由贸易协定和原产地规则的贸易体系,因为每个双边协定都反映了签约国家具体的政治与经济状况。到2003年,在W TO通告的FTAS已达250个,预计到2007年将会达到300个。其结果势必导致千头万绪的原产地规则,对产品的来源地给予武断的规定,而对进口产品关税的多样性则取决于产品的产地。

如果用巴格沃蒂所谓的FTA是奠基石还是绊脚石说法来看,这些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大小形状各不相同的石头,很难想象如何将它们用来建筑自由贸易。表面上来看,区域化是迈向全球自由贸易的重要一步,毕竟FTA的数目在世界范围内迅猛激增,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齐头并进,而且这种发展正以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在蔓延。其原因之一正如纳什均衡中的囚徒困境,即在博弈中,尽管参与方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更大利益,但各国却以非合作的方式追求本国利益。随着双边协定的增加,各国开始觉得在这些双边协定下,它们已经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了,于是它们便开始谋划与政治上友好的国家建立自己的双边协定。从实质上看,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给多边自由化带来了一定困难和负面影响,并会导致当今 FTAS的进一步繁衍,从而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来说是更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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