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机构的四种设置模式_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管理机构的四种设置模式_环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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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国家对环境管理的职责,可收到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之实效,所以世界各国均十分注重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模式亦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模式。

1 分散管理模式

该模式的环境管理权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这些部门主管的行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影响。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荷兰、苏联等。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熟悉本部门的工作,容易把环境管理与行业管理协调起来。不足之处在于:首先这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有业务目标又有环境目标,有时可能会以牺牲环境利益谋求业务目标的实现,不利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资源保护;其次,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各行其事,会出现互相扯皮的现象,不利于环境法的实施。

2 集中管理模式

该模式的环境管理权由从事环境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统一行使。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有美国和丹麦等。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是直属总统的联邦行政机构,专门负责全国的环境管理工作。为推进地区性环境管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把全国分成10个大区分别管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国内依靠公众的支持和信任进行联邦—州—区间的合作及公私合作,在国际上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保持业务联系。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基本职责是: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环境保护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环境科研和监测工作,分配研究资金,等等。此外,美国在其他联邦机构(如内务部、商业部、卫生教育福利部、运输部等)也都设有环境保护机构,结合其具体职责进行特定领域的环境管理。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有一个具有实权的专门机构对环境实施全面统一的管理,能有力地阻止因谋求经济利益而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该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因不太熟悉其他部门的业务,从而在与其他部门协调时力不从心,有时难以有效地推行既定的环境政策。

3 分散管理与统一监督结合的模式

该模式的环境管理权赋予与环境相关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创设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协调环境保护各机构之间的工作。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德国等。

英国1970年把原属于住房及地方政府部、公共建筑及工程部、运输部三个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合并成立环境部,由一个国务秘书领导,从此由分散管理模式转变为分散管理与统一监督相结合的模式。英国政府各部在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别是:

环境部 全面负责防止污染并协调各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土地使用规划,负责地表水保护,防止空气污染,控制陆上交通污染,管理陆上固体废物,等等;

农渔食品部(农业、渔业、食品部) 管理农药,保护淡水及沿海渔业,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及海洋倾废管理;

内政部 管理地方政府控制噪声的实施,监督管理危险品的陆路运输;

工业贸易部 防止海洋油污染,监督飞机噪声控制,控制工业污染和工业废渣;

能源部 监督原子能设施的环境管理;

健康和社会保险部 对各种有损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

英国还设有地区性的环境管理机构,郡议会的职责为管理土地使用规划、国家公园和风景区、陆上交通噪声防治等,区议会的职责为管理各地方性规划和为各类开发活动颁发许可证、兼管本区的公共卫生及下水道的排污设施。另外,英国在地方上还建立了一些负责某方面环境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有水管局和海洋渔业协会)。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发挥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又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整体协调,较好地克服了前两种模式的弊端。然而,由于环境保护专门机构的地位和权限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平行,以致于在环境管理过程中遇到阻力时需要位阶更高、权力更大的机构出面协调。

4 政府长官负责与统一管理结合的模式

该模式的环境管理权由各级政府长官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共同行使,日本就采用此种模式。

日本十分强调政府首脑的环境责任,通过公害对策会议落实环境政策。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设立公害对策会议作为首相府下属机构,会议由会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兼任会长,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从有关省、厅的长官中任命。公害对策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处理有关都道府县制定的公害防治计划,审议并促进实行有关防治公害的基本措施和综合措施,处理法律法令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等。

日本还设置了在环境保护领域享有很大管理权的专门机构——环境厅,环境厅设有长官官房、计划调整局、自然保护局、大气保护局、水质保护局和其他非行政性的附属机构(如国立公害研究所)。环境厅长官由国务大臣担任,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予以说明,有权就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提出劝告或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环境厅的主要任务为: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环境政策、环境计划和环境标准,组织协调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和推动各省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其他法定的环境事务,等等。环境厅没有地方分支机构,而是由总务厅的管区行政监察局、四国行政监察分局、冲绳行政监察事务所配置调查官负责施行环境厅所管事务的调查、收集整理资料及行政协商工作。

日本十分注重地方政府长官的环境责任,都道府县知事的环境职责为实施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和环境保全事务等,市町村长的环境职责为实施控制噪声、振动、恶臭事务和实施公共下水道、一般废弃物处理、都市公园整备等事务。

鉴于环境问题技术上的复杂性,日本加强了咨询机构建设,成立了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由19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从防治公害专家中任命)。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的主要职责为:应内阁总理大臣的要求调查和审议有关公害对策的基本事项,应环境厅长官和有关大臣的要求,调查和审议有关公害对策的重要事项,处理法律法令规定的属于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首脑兼任环境管理专门机构的领导,赋有较大的管理权限,注重各级政府长官的环境责任,构成强有力的环境管理体制,从而使环境管理中出现的种种阻力能够得以克服,辅以公害对策审议会使各种环境决策和重大管理措施在技术、经济、法律、政策各个方面都稳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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