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论“公平分配”与价值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公平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考察劳动价值论与”公平分配”这个争论的热点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公平分配?”马克思对这个问题曾经提出过原则性的看法,值得我们重视。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派要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实现“公平的”分配,质问道: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准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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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公平与否决定于现实中的经济关系而非道德因素。惟一公平的分配应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不公平的分配是背离市场经济规则的分配,如行政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权钱交易等。
第一,“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权关系吗?”这是针对拉萨尔派“公平分配”的理论来源,即最早否认分配规律客观性的约翰·穆勒说的。穆勒认为,生产规律和分配规律具有不同性质。穆勒把生产仅仅看作是人和自然的关系,所以,他断定:财富的生产规律是不依社会制度而改变的、永恒的自然规律;而财富的分配规律则是可以改变的。因为,它决定于社会的法律。而法律,是依据某种原则,某种道德准则,由人制定出来的。穆勒的论述是对事实的颠倒。人们先是在生产活动中自然地形成各种关系,然后政府才以法律形式把这些经济关系规定下来。既然法权关系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那么,作为经济关系的分配关系就不可能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从而也不是由某种“公平”道德准则来调节。
《哥达纲领批判》指出,产品的分配是由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决定,是由表现生产方式本身性质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例如,在市场经济中,分配方式必然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因为,市场经济是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配置的,它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是一切产品,首先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必须是商品。生产要素作为商品,对它们的使用必须向其所有者支付费用,即支付利息、地租、工资等,其市场价格由供求双方在市场上竞争决定。这些费用实际上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它们构成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例如,资本所有者得到利息。在这里,利息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资本的价格。所以,只要生产要素成为商品,从而出现生产要素价格,也就形成厂按生产要素分配。至于这种分配方式的性质,则由它所在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其他的分配方式一佯,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它并不是基于某种道德准则而采取的分配方式,它也不会顾及这种分配是否符合某种“公平”准则。
的确,我们以往也曾实施过似乎更符合某种道德准则的分配。但是,那种分配同样不是公平观念的单纯产物,它是以生产条件的单一公有制为存在前提的。问题还在于,经过实践证实,那种分配是以浪费资源、降低经济增长率和生活水平为代价的,因而它最终不能不被另一种分配方式,即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取代。我国的历史同样证明,观实存在的分配,并不是由某种道德标准规范出来的,而是由现阶段的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当然,由市场调节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可能局部形成人们难于承受的情况。这时,也需要政府采取一些措施,以缓和矛盾,实现社会的安定。例如,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适当降低富裕阶层的收入,同时,规定最低工资,推行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等,以照顾弱势群体。不过,这些是属于再分配领域,它并没有否定,也没有取代市场调节分配的基础作用,也没有证明现阶段的分配是由某种“公平”分配伦理决定的。
第二,“难道各种让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这个论点,不仅适用于阶级对抗的社会,即使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还没有全民一致的“公平分配”观念。例如,中央一再提出应允许资本、管理参与分配,取得与它们的贡献相适应的较高收入。但是,据调查,却有大约75%的群众并不赞同这种分配原则(参见《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第77页)。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奇怪。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存在处于不同经济地位、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社会集团,对于“公平分配”就会有不同的观点。既然所谓的分配“公平性”,缺乏客观依据,是因人而异的,那又怎么可能把它作为分配的准则呢?何况分配本来就不是由人们的意志,不是由伦理道德观来调节的。
第三,“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虽然只有资产者认为是“公平的”分配,但是,它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实际能够存在的分配,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这种分配具有历史必要性,从而也就应该承认它具有历史的合理性,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这也是分配“公平”性的惟一客观的标准。
在我国现阶段惟一公平的分配,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不公平的分配,那就是背离市场经济的分配,如凭借行政垄断而取得高收入之类的体制外的分配和权钱交易的法制外的分配,也有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竞争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公平的分配,如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以及资本和技术还难于获得相应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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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配”论者的误区在于把分配论融合到价值论中,且以“公平分配”观作为价值理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进而认为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有剥削之嫌。
可以看出,“公平分配”论者只不过是把某种伦理道德观念强加到客观存在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上,只不过表明现实的分配和他们的“公平”伦理不相符合。他们并没有推进理论,并没有对分配的客观规律作出任何说明,他们的观念与科学的分配理论毫不相关。然而,正是这个“理论”,扭曲了价值理论,并成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依据。
首先,正是这个“公平分配”观把分配论融合到价值论中。我们知道,价值理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商品是按什么进行交换的?商品交换的基础——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价值理论是揭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内在规律的理论,是商品经济的理论。至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由生产方式决定,它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具有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揭示这些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内在联系,是分配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不管在研究范围还是研究对象上,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都是不相同的。就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两者的关系来说,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因为,只有在价值生产出来之后才谈得上分配。对这两种泾渭分明的理论,“公平分配”观是怎么成为它们“合二为一”的粘和剂呢?奥妙是在于,“公平分配”论者认为,“公平”就在于“谁生产的归谁所有”,而这个“公平的”原则是决定着、调节着现实分配的。因此,作为分配对象的价值,它的生产就必须和它的分配阳一致。在这里,不是先生产后分配,而是分配形式倒过来决定生产。这样一来,价值理论就成为分配的依据,成为说明分配的理论。很明显,要求价值理论越俎代庖去论证分配,其结果,既是对价值理论本身的否定,也是对分配理论本身的否定。
其次,在混同价值论和分配论的基础上,“公平分配”观还进而成为判断价值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例如,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下,要证实“谁生产的归谁所有”的“公平”原则,最恰当不过的价值理论当然就是萨伊的“各个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生产费用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萨伊的“三位一体”又重现光环,而劳动价值论则被视为过时的、错误的理论。本来,作为商品经济的理论,价值理论的科学性只能依据它对商品经济内在联系的认识程度来判断,而这里,判断的标准却是对现行分配“公平性”的论证成效。当不再存在正确尺度的时侯,是不能区分长短,是无法判断正确和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理论和庸俗理论的倒置就不足为奇了。
最后,“公平分配”观不仅把价值论扭曲为分配论,而且还进一步扭曲为剥削论和研究阶级关系的理论。“公平分配”论者认为,按照劳动价值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非劳动要素,如资本要素参加分配,就背离了“堆生产的归谁所有”的“公平分配”,就是对他人劳动的无偿占有,就是剥削。所以,在他们看来,劳动价值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却会歪曲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其实,作为商品经济的理论,劳动价值论所能揭示的只能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价值只不过是人们通过劳动产品的交换把各自不同形态的劳动互相比较的这样一种关系。这里根本不涉及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根本不涉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基本矛盾,它和是否存在剥削和剥削阶级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诚然,价值规定决定剩余价值规定。但是,剩余价值和价值两者之间不仅存在量的不同,即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且具有质的差别。剩余价值是比价值具有更多规定性的更为具体的范畴,是在完全不同的条件下,即在劳动力脱离生产资料而成为商品的条件下才出现的。而且剩余价值和剥削、剩余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也并不是同一概念。剩余价值理论只是揭示了具有极其隐秘形式的、资本主义剥削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本质,而并没有说明剥削的一般性,并不是剥削的一般理论,因为,在不存在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自然经济中、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也存在剥削。劳动价值论是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石,但并不是一般剥削理论的基石。不管是剥削还是阶级这些经济关系在单纯的商品经济中都是不存在的,从而在作为商品经济理论概括的价值范畴中也是不存在的。那种企求通过发展价值理论来阐明现阶段的剥削和剥削阶级问题的思路,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是不可取的。
结论
以上的论述说明,当前的许多争论,从方法论上来说,是由于否认经济规律的客观性,忘记了经济理论,不管是价值理论、分配理论还是其他什么理论,都是客观经济规律的理论概括。经济规律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在这里,诉诸某种伦理道德,提出所谓“公平分配”,并企图以之来调节客观规律,取代客观规律,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经济学作为科学的存在。把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乃至剥削理论、阶级理论搅和在一起,提出与价值无关的问题要求价值理论回答,并且以这种手法来否定科学的价值论,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方法论上来说,同样是忘记了经济理论是经济关系的理论概括,首先是忘记了价值理论只是商品经济内在规律的理论概括。在我看来,只有在方法论上取得共同认识,并进而明确价值理论的客观性,它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才有可能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