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_公务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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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正廉明——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正论文,职业道德论文,公务员论文,廉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正廉明”这一规范,要求公务员首先解决好为谁用权、用权是否公正的问题。中国古代的官吏道德和西方公务员道德规范中都明确地把这一要求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仅反映出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威望和影响力,影响到公务员管理效能的发挥。

清,即清静、恬淡。清白被古人视为官吏修身慎行的基本要求。据史书记载,清代河南仪封即今之兰考,有一进士名叫张伯行,在康熙朝做了江苏巡抚。他为政清廉,为了禁止人们向他送礼行贿,发布了一道檄文。檄文写道:“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取与不取之间,既表现出对百姓的态度和利害,也体现出自己为人的名节与价值。这檄文既简洁,又深刻,可谓做人的金玉良言,为官的金墙铁柜。这位张伯行巡抚,能得到当地人民的拥护,被公认为“江南第一清官”,也正说明清官历来为民意所向;同时也说明,做到清静、恬淡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封建时代的官吏能做到,我们社会主义的公务员更应当做到。公务员如果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用于公共服务的工具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就会从社会发展的高度衡量自己的行为,轻于攫取、淡泊名利。保持一种襟怀坦荡、荣辱不惊的乐观心态。

正,即正直、公正,有私即不公,不公即不正。中国自古视公正为从政的美德。在先秦古典如《尚书》《诗经》《左传》等书中都多次出现“公正”“正直”“公平”等词语。稍后,人们又对公、正、平、直分别作了明确的定义。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中就有“所谓直着,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荀子》中也有“是谓是,非为非为直”的定义。到了西汉,贾谊的《新书》中也曾做出这样的定义:“兼复无私谓之公,反公为私”“方直不曲谓之正,反正为邪”“据当不倾谓之平,反平为险”。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偏私,对人对事均以法律、道德为准则,一视同仁,不倾向、偏袒任何一方。春秋时期,晋国大夫祁奚(祁黄羊)就是一位用人公正的典型。起初,他不记仇怨,推荐自己的仇人解狐为南阳县令,解狐死后,又不怕遭到非议,推荐自己的儿子接替解狐的职位。解狐“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出于公心为国家推荐人才的事例,正体现出公正用人的美德。

公正无私在执法者身上体现为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北宋时期的包拯就是执法如山的典型。据史书记载,包拯的舅舅伙同一些乡绅横行乡里,弄得百姓怨声载道。由于他是包拯的舅舅,当地的县令不敢管。包拯却不徇私情,按律执法。他的儿媳崔氏来求情,包拯对她说:“舅爷照顾你,我都知道,可他犯了法,我如果不执法,告状的百姓能心平吗?”在堂上,舅舅骂他不仁不义,他照样命令衙役打了他四十大板。人们都称他为铁面无私的包文正。他执法严峻,平冤狱,抑豪强,所以贵戚宦官无不惮怕,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流传着一句话:“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在大众之中的威望极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务员手中掌握着公共权力,如何行使公共权力关系到社会公正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公务员必须树立公平对待、不偏不倚、不徇私情等观念,在利益分配、使用国家财产、用人等方面不以权谋私、不以私害公、不假公济私。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掌握和准确处理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吃透其中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且还需要有敢作敢为、以正压邪的勇气。只有这样才能扶持正气、顶住歪风、坚持原则。

廉,即廉洁、不贪。廉洁作为从政者的道德要求,早在夏商时代的典籍中就有所规定,例如在《皋陶谟》中提出的“九德”之一就是“简而廉”。到了春秋时代,《左传》上记载了“子罕以廉为宝”的故事:宋国有一个人带了一块宝玉,献给当时主管工程的司城官子罕,子罕拒不接受。献玉者说:“这块玉已经经过行家检验过了,行家说是一块宝玉,所以我才敢于奉献的。”子罕回答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宝玉为宝,若是我接受了你的宝玉,我们俩人就都失去了宝,不如各守其宝。”《左传》再次肯定的“不贪为宝”的思想,正是肯定廉洁为宝,提倡为官应坚守廉洁的美德。

在社会主义国家,廉洁是关系到公务员的操守问题。一个公务员能否守身如玉,不为物惑、不为利诱,其关键在于能够戒贪拒贿,能够“穷不易节,达不失廉”。贪可以腐蚀人的灵魂,一切良心、原则,在膨胀的贪欲下均化为乌有。而贿赂得逞的奥秘也就在于人的贪欲。故古人云:“尚廉,谓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礼物),不受贿赂,门无请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议(认为不正当),皆谢地却之。”(徐元瑞《史学指南·吏员三尚》)甘心淡薄是说应淡泊以明志;绝意纷华是说避免玩物丧志;不纳苞苴是说不收受馈赠礼品,不受贿赂则门无请谒,身远嫌疑,避免非议。这些都是为官尚廉的表现,可谓一语中的。可惜的是,我们国家的一些公务员利令智昏、贪污受贿,把国家法纪抛置脑后,结果不但损害了人民利益,而且最终也必然弄得自己身败名裂。这就是中国古人所讲的:“为君贪,必亡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的道理。

明,即明智、聪明。“智者不惑”“在官惟明”是我国古代对为官之人的一贯要求。它要求为官者能明是非、别善恶,识利害、通变化,善于知人、自知。人只有明智,才能保持清醒、理智的头脑,养成理性的品格,克制自发的情感和盲目的意志,对人对事采取正确的态度和行动。因此,古代有些思想家将明智之德比作人生道路上的明烛,如扬雄的《法言·修身》中就有“智,烛也”的说法,这一形象比喻是很恰当的。

对于明智美德的培养,古人曾有专门的论述,其中最简洁的概括就是《大学》中的“好学近乎智”。古人之所以强调勤学对于明智的重要作用,是因为智不仅是品德,而且还具有智慧、才能的意义。人们要想对事、对理、对人、对己皆能明智,是离不开智慧的,而这些必须通过学习来培养。例如,在《群书治要·史记》记载,公仪休是鲁国的宰相。他奉公守法,依理行事,丝毫不改变规则,因而百官行为自然端正。他规定领取俸禄的官吏不得与老百姓争利,做大官者不得谋取小利。公仪休喜欢吃鱼,有一个客人知道了,就送给他一些鱼,他不肯接受。客人说:“听说您爱吃鱼,特送给您这些鱼,为什么不肯接受呢?”公仪休说:“正因为我爱吃鱼,所以不能接受。我现在作宰相,自己能够买得起鱼,如果接受了你送给我的鱼而被免去了宰相职务,以后谁还会送给我鱼呢?所以我不能接受。”

“在官惟明”的要求在当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公务员承担的重大社会责任,决定了他们应成为“笃信好学,死守善道”的智者。这一规范要求公务员既有自知之明,又能知人善任;既能精研好问,又能自律改过;既能居安思危、见微知著,又会明辨是非、其言当务。

“清正廉明”四字作为一个整体,虽然是传统社会为官从政者的道德要求与评价标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今天,把它作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仍然是非常恰当的。中国古代的官员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他们从小就要深入学习传统文化典籍,明白道理,所谓理得心安。例如在《大学》上就有“德者,本也;财者,末也”“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见《礼记·大学》)的教诲,意思是:德行是根本,财富是德行的枝叶花果;财货是以不好的方式获得,也必将以不好的方式败散掉。古人为了让后人看清这一规律,还把不好的败坏钱财的方式概括为五个方面:官府、水灾、火灾、盗贼、不肖子孙。曾国藩的外孙聂云台先生在《保富法》这本书中,记载了清朝末年很多权贵的后代子孙兴旺发达或是衰败的情形,用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例证明了道家的劝善书《太上感应篇》上“取非义之财者,譬如漏脯救饥,鸩酒止渴,非不暂饱,死亦及之!”的道理(意思是:取不义之财的人,就好像吃有毒的肉、喝有毒的酒止息饥渴一样,不仅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而给自己招致了杀身之祸。)唐太宗李世民在读完奠定了“贞观之治”理论基础的宝典《群书治要》后,形象地用“珍珠射鸟”的寓言比喻人的生命、前程与钱财之间的关系。他说,有人用珍珠弹射鸟雀,这不是很可惜的吗?然而还有比这更加可惜的事情,那就是有人见到金钱便不惧法网而收受贿赂,不珍惜生命而自毁前程。这些圣贤典籍,不仅是古代为官者的必读经典,也是现代公务员的必读宝典和做官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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