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劳动力流动与城市就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劳动力论文,试论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是同城乡劳动力资源得到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分不开的,但中国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格局并未因经济的高速持续增长和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变革而改变。据测算,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城乡创造的新就业机会累计约达2.2 亿个,但这仅仅吸纳了同期城乡新增加的那部分劳动年龄人口和过去30年在农村沉淀下来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中的一部分。从中国人口增长的惯性及其带来的劳动力的超常供给趋势来判断,劳动剩余经济的特征将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在我国的城乡并存。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
中国农村改革启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多层次、多途径转移的进程,而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众多的就业需求和岗位。这不仅在一段时期内使城市本身的劳动者得到较充分的就业,而且还容纳了数千万进城民工。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面对资本、技术和劳动等经济要素重新组合的挑战,国有企业原有的体制、结构和运行机制明显地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种种困难。为了努力实现使绝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实现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目标,国家在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上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其中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就是重要的一条。从本质上讲,国有企业在体制和结构双重转换过程中,实行的富余人员从工作岗位上分离的措施,只不过是变原来隐性的在职失业为公开失业。这种减员行动所形成的就业压力是空前的,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的难度是很大的,因而理所当然地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部门殚思竭虑关注的焦点。“农村劳动力流动及其与城市就业的关系”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城乡就业出现某种矛盾的时候,客观全面地辩析二者的关系,有助于澄清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观点和舆论看法,为制订合理的劳动就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是中国现代化的必要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方向使资金、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发生了剧烈的重组,这些要素在价格上的区域、部门、行业差异,导致了可流动生产要素的流转。劳动力流动是市场机制促动的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中二、三产业的流动与转移,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经济资源的配置结构与组合形式,成为城乡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原因。
农村劳动力流动或转移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贡献。它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僵化格局,强烈地冲击了城市劳动力“统招统配”,就业、福利保障和户藉制度“三位一体”的体系,由此导致了劳动就业“双轨制”的实行,使市场机制在城市劳动就业上开始发挥作用。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调节信号不是来自行政决定,而是来自市场决定的工资或收入,因而工资率或劳动价格就成为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动的主要工具。农村劳动力的进入和非国有企业用工量的不断增加,使城市就业体制“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深刻暴露,传统公有经济内部惰性示范效应导致的低效劳动和劳动供给运行的迟钝特征,难以激发劳动者的主动创造性,也难以改变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的整体局面。许多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将其劳动力资源配置向市场调节轨道转变的一种必然选择。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领域的广泛介入还带动了不少城市职工改变传统的就业观念,大批青年城市就业人员开始依循市场规则去寻求就业岗位,从而使劳动力市场及市场机制得以发育成长,正在逐步转化为中国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形式。
劳动力市场被认为是远比一般商品市场复杂得多的市场。这是同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分不开的,也同影响劳动力市场交易的供给和需求的经济、社会及个人心理等因素的复杂性相关联。然而,劳动力市场的种种人类因素(如对个人工作行为的自控能力、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等)并不影响劳动力商品的均衡价格和数量由供给与需求来决定的这一市场经济的普遍特征。劳动力的市场配置之所以被认为可以比计划配置更有效率,其核心就在于市场制度是一种自主决策和分散决策的经济制度,劳动力的自主流动能够增进交易双方的福利,更及时有效地按照社会需求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从而使整个经济的运行协调有序。
劳动力市场的重新出现在中国仅仅是近十几年的事情。80年代开始形成劳动就业的“双轨”运行机制,即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谋职的市场调节和由政府控制、企业与职工无相对独立决定劳动力进入和退出的自主权的行政调节并行的局面。在90年代,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由劳动就业的“双轨”运行演化为现在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由于城市国有经济领域劳动就业尚未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也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仍然被列入“另册”,受到种种限制,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并不是统一的市场,而是二元化的分割性的劳动力市场。这种二元化的劳动力市场并没有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职工提供自由选择和平等竞争的机会,其激励效应是有限的和不完备的,这就带来就业领域的种种矛盾,并使调整结构、改善质量、提高效益经常处于困难境地。这种二元化的分割性的劳动力市场显然不应长期保留,最终要求形成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部门和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为了说明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性,我们假设二元结构的劳动力市场分为城市市场和乡村市场两个部分。为便于讨论,假定城市和乡村劳动力具有相同素质;相互之间人员不能转移;城市就业岗位需求量大于供给量,乡村就业岗位需求量少于供给量;同质劳动岗位下所获收入存在差异,城市就业者高于乡村就业者。由于两个分市场相互分割,劳动力相互不能进入。因城市部分该工种岗位供给不足,就必然引起工资率上升,从而抑制了就业的需求,减少了就业岗位数量。对城市企业而言,在用工量相同的情况下,将增加劳动成本。但另一方面,因乡村部分该工种供大于需,大批劳动力仅能在本市场内寻找职业和岗位,势必引起工资率下降,从事该工作的劳动者收入无法提高,在实际生活中限制了乡村劳动力的充分就业。由此可见,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也不可能取得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收益最大化。相反,如若在原有两个分市场的初始状况下打破分割局面,准许乡村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的劳动力进入城市市场,则可形成一个统一市场的均衡点。这里,统一市场的均衡点的劳动力供给量即城市和乡村原初始的供给量之和,其工资率将高于原农村市场的均衡工资的水平,但低于原城市市场的均衡工资率水平。显然,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抑制城市工资的攀升,可以扩大劳动力的供给,使乡村劳动力取得更多的工作岗位,有利于实现整个社会较充分的就业。
从目前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在政策上已允许农民工进城,仅对从业范围作出一些限制,因此目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就城乡劳动力流动而言,可视为一种“半开放”的市场。在城市经济系统中客观上存在着政府控制的企业和市场主导的企业并存的局面,因而政府对使用农民工的限制,在实际执行中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用工的限制。这种不完全平等的城市劳动用工机制的效应,最终导致妨碍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劳动力,不利于提高其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而非国有企业因使用农民工的自由度很大,并可随市场变化调整用工量和工资率,有利于增强其在竞争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些地方政府对城市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种种限制,客观上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从而最终将与保障城市职工充分就业的初衷相违背。
二、农民工进城就业与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具有相容互补关系
发展经济学的研究证明,欠发达经济要努力解决劳动力过剩这一普遍的问题,根本的出路是顺应工业化趋势,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对区域、部门、行业劳动力要素重新配置的基本方式,从整体上讲,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符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走势,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生产和积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城乡收入和区域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村劳动力流动限制的放松和劳动力流动经验的积累,到80年代后期,中国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形成了一定规模,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显著的作用。1994年劳动部8省抽样调查表明, 占农村劳动力总数20%的人在外务工,其中40%是在所在的县内务工,以此推算,全国农村流动劳动力大约为9000万,其中流出本县以外(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约为4500—5000万。中国数千万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 )农民工的进入填补了城市急需的劳动力短缺空间,“民工潮”开辟了农民投身工业化的新天地,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沿海地区和大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2 )“民工潮”突破了传统的城乡封闭、区域间劳动力不流动的僵硬格局,促进了城市劳动就业体制的改革和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3 )进城农民工吃苦耐劳、能进能退、随行就市的就业行为,与城市职工在长期“大锅饭”、“铁饭碗”体制下养成的被动、依赖的就业行为形成强烈反差,其体现的市场经济的用工机制和行为规范,对许多城市职工改变就业观念起到了引导和催化作用。(4)农村劳务输出, 加速了农民向“现代人”转化的进程,对推动输出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广大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世界城市发展史表明,城市人口及劳动力数量扩张的基本来源是农村居民,城市劳动就业量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属的进入城市不断扩大,而城市经济的活跃和发展又不断创造出对劳动力的需求,这些新的就业岗位又进一步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寻求新职业,从而形成第一产业劳动人口向以城市为载体的第二、三产业的转移过程。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通过这一过程,最后都形成了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现代人口分布格局。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进程,中间有不少障碍和坎坷。不论在外国还是中国,原有的城市居民及其所在社区的某些政府官员,往往对外来的新移民或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怀着一种戒备心态,认为外来劳动力进城会冲击城市的就业,是跟城里人“抢饭碗”,在当前因城市国有企业职工大量下岗的情况下,自然又出现了限制农民工就业的种种想法与做法。其实,这种观点和看法自觉不自觉地来源于一种古老而错误的劳动力市场就业量假说—“劳动力需求总量衡定假说”。按照这一假说,就业被视为有一个规模固定的总额,从而就业就变成一种“一方受益会使另方受损的比赛”,它意味着多为一个人提供就业就必定造成另一个人的失业。
然而,现代劳动市场经济学理论中有关均衡劳动力市场的概念,最重要的含义之一就是:经济中没有固定工作数量这样的东西。只要劳动力的需求曲线不是垂直的(这仅是极罕见的),只要工资不是完全不可变的,可就业的数量就是由供给数量等于需求数量的均衡状态所决定的。换言之,工作岗位数量本身是个变量,它取决于供给曲线、需求曲线和均衡工资率。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最终来自于对它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消费需求,就业作为生产人们期望的物品和服务的一种手段,劳动投入量的多少还与资本、土地、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投入量及配置方式相关。如当前为扩大内需,政府增加投资数量,从而也就增加了就业的岗位数量;在企业资本投入量一定的条件下,如果企业采用劳动密集型的技术投入方式,则可以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
劳动市场均衡理论分析还表明,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均对工资率表现为具有弹性。其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引导不同工资率的劳动力在部门、行业、地区间流动,从而使某一生产的劳动力供给量发生变化,这一变化又引起劳动力价格下降;劳动力价格下降反过来又刺激了劳动力需求,从而增加就业岗位。从更深层次的分析来看,正是由于劳动力价格下降,可降低产品的成本及销售价格,产品价格的下降又可扩大人们对产品的需求数量。而产品需求增加则导致厂家扩大生产规模,保持并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使就业量扩大。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因其劳动力价格比城市劳动力低廉,因而对扩大生产和增加就业量是有帮助的。外来民工本身又需要消费和他人为之提供服务;民工中的能人在城市办厂开店,吸纳了部分下岗职工,为他们提供了“再就业”岗位;同时,进城民工交纳的各种税费,又被政府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因此,民工进城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城市劳动力扩大就业。
我们还可以用现代家庭经济学提出的“劳动闲暇”模型,来进一步说明城市就业岗位总量增加的原因。按照这一理论,任何个人的目标都是通过劳动投入选择物品和闲暇(即工作时数与休闲时数)的组合,以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由于个人偏好不同,不同个人的劳动和闲暇的组合关系具有可调性。对一般人普遍的行为而言,多劳动和增加劳动时间从而取得较多的收入,固然可以增加物品享受的数量和质量,但也同时是闲暇享受的减少或损失。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对金钱收入的主观评价是不一致的。高收入者增加劳动时间取得金钱的边际效用,随投入的增加而递减,甚至变为负值。因此,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当人们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由于劳动时间增加的边际效用递减而普遍倾向于增加闲暇;而高收入者聚居的城市社区,人们增加闲暇的倾向却遇到一个严重的阻碍,即人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即将非社会劳动时间花在“家庭生产时间”上,这样就减少了他们的闲暇消费时间,降低了消费质量。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使人们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方式,用支付一部分收入购买劳务或省时间的家庭消费品来取得更多的闲暇消费时间。种类繁多的城市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各种社区服务业的兴起,使得大量过去由自己承担的家庭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为许多人提供了就业岗位,扩大了整个社会的劳动就业量。
按照同一理论,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是家庭商品要按成本最小的途径生产。物品价格对每个人都相等,但时间的价格却不一样。这在于个人之间的工资不同。所以高工资的人通常选择物品密集方式来生产家庭商品(物品的相对价格对他们来说较低),而工资较低的人将使用较为时间密集的技术。现实生活中,许多高收益工作者试图通过劳动时间的专业化利用,而愿意接受更多的社会劳动服务,以节省出收益率更高的时间去从事专业劳动,这也为增加劳动就业岗位提供了社会需求。
总之,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与城市就业量的扩大具有相容互补的关系,尤其是城市第三产业即广义的服务业的发展,使大量家庭劳动转变为社会劳动,从而创造出愈来愈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
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除一部分直接进入第三产业外,还有相当部分进入的是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这种就业倾向被认为是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城市人口充分就业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分析农民工与城市工之间究竟有多大就业替代性的问题。
国内外许多有关劳动力流动的实证研究表明,劳动力进入市场往往呈递进的方式,即缺乏技能的工人首先进入的是非技术性工作岗位,而这些岗位又往往是当地社区居民不愿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实际运作过程通常是在低技能的外来工填补非技术工作岗位的同时或之前,当地社区的工人已递升到条件较优越的或技能要求高一些的职业和工种的岗位上了,因而二者的就业冲突和摩擦并不是经常化的。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很大程度上是填补城市劳动力退出的工作空间,如各种脏、累、苦、险的工作。自70年代起我国实际上就存在着矿井、纺织、建筑等行业在城市招工困难的局面,很早即计划安排到农村去招工。改革开放后城市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更使许多职业和工种出现空缺。正是由于农民工进城及时填补了这些空缺,才使城市经济得以正常运行。
城市经济结构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城市就业在智力教育水平上的悬殊差异。因此,城市劳动力市场客观上具有多层次性。如“人才市场”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主要由那些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而广大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的层面显然以低技术行业的职业和工种为主,这些工作岗位恰恰又是许多城市人不愿从事或自愿放弃的。据有关研究表明,农村流动劳动力对城市所产生的就业替代率仅为0.1左右(李实,1997)。 许多城市的实践也说明请走了农民工并不见得就可请得来下岗职工。如南京市1 万多名环卫职工中有招聘的农民工2000多名,下岗职工中招聘报名的只有50人,真正上班的仅有10人。因此,将城市职工的下岗或再就业困难怪罪于农村劳动力进城的依据是不充足的。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一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进城与城里人就业会出现一些矛盾。从理论上讲,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就业信息不充分、市场信息失真或时空分布过分不均等。但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和计划手段的协调,这些局部、暂时的矛盾是可以缓解和消除的。因此,统筹解决城乡就业的关键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不是去强化二元结构的劳动力市场。
三、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是协调城乡就业关系的根本方向
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向城市转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中国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大大推进这一过程。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支柱之一,只有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又要求具备生产者和消费者自由选择和平等竞争的机会,因此支持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有序流动,进入平等竞争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是协调城乡就业关系的根本方向。为此,我们认为在当前应当解决好以下问题:
1.从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的高度,统一认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产生的城乡就业关系。应积极纠正“城市保护主义”的看法和由此而实施的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限制。从平等竞争的市场进入规则出发,原则上不应限制农村来城市求职者的行业、工种进入。应当停止目前一些地区和城市清退已就业的农民工的不合理做法,改变一些城市实行的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规定。在人口城市化过程中,切不可因担心出现社会问题和负面影响就因噎废食,对农民进城就业采取堵截方针。那种抑制政策不仅排斥了农民劳动就业正当的流动权、选择权和自主权,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一种挖肉补疮的短视行为,最终要为之付出较高成本代价。如果强行干预,有可能导致工农、城乡矛盾的激化,危及社会稳定,损害整个社会包括城市本身的长期福利目标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2.积极改革“二元结构”的劳动就业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力市场体系,激活城乡之间劳动力流通。有关政府和部门应统筹考虑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手心手背都是肉”。应尽量不干预城市企业在用工上的自主权,使企业按其生产经营客观要求和特点自主选择用人的数量和来源,不得以各种形式歧视农民工。要尽量依托市场机制来配置劳动力资源,减少行政手段和政府的直接干预。各地政府应积极加强劳动力市场软硬件的建设,为求职者提供充分可靠的用工信息以减少流动中的盲目性。要鼓励城乡劳动者发挥各自优势,实行双向流动,如支持城市下岗人员利用其技术、管理和资金到乡村从事多种开发经营活动,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主到城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城市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
3.大力发展大中小城镇,以优惠政策降低农村人口迁居成本,疏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据有关研究表明,我国的城市结构极不合理,中小城市的数量明显不足。这样会使大批农村劳动力过分集中地向少数超大型城市流动,加大这些城市的环境压力和就业压力,不利于尽快地全面提高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因此,政府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以及产业政策等手段,鼓励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增强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加快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为了利于协调城乡劳动就业,需要在户籍管理制度上实行突破性改革,逐步消除现行制度对农民职业选择、流动迁徙、社会身份改变等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借鉴国外的通行办法,对外来居民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凡超过5—8年的连续居住时期,则视为已融入当地社区,可取得当地社区的成员身份。对一些小城镇,有关标准应更宽一些。要积极探索农民定居城镇的具体办法,从中总结、提炼出较规范的制度,促进城乡劳动就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