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分拆式改革的误区分析及其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路论文,误区论文,分拆论文,自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时下,我国正兴起一场声势浩大的“伐垄”运动,以至有人称中国新世纪开年为“反垄断年”。反垄断是必要的,但关键是确定反垄断的什么方面,是反垄断结构还是反垄断行为,是反经济集中型垄断还是反行政割据型垄断。在自然垄断产业领域,分拆式改革呼声很高,有的已经进行分拆,如电信、石油、石化、民航等;有的正在紧锣密鼓地制订方案,如电力、铁路等。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绝大多数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所以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应该慎重研究,对症下药。本文认为,自然垄断产业改革应该立足于改制,而不是分拆。主要是出于如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自然垄断产业多为网络性产业,必须考虑其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统一兼容性质
电信、电力、铁路、邮政、煤气、热力供应、自来水等产业,均属网络性产业,必须有一个完整统一的网络才能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在具体的产业组织上,往往要求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统一兼容性。如在电力行业,发电和输电环节的协作是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完整性的关键。电力供求平衡必须在电网的每一个环节上保持不变,否则将造成大规模电力供应的中断。由于随机性的供求不平衡会突然发生,所以电力平衡要求有中央控制和调度。这种网络供应系统,规模(利用者人数和距离)越大,就越需要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虽然从理论上讲可以将不同阶段的作业交由不同企业分别去完成,但垂直一体化的产业组织往往具有更大的经济效益性,这主要是交易费用作用的结果。既然我们能够容忍甚至鼓励产供销一体化和技工贸一体化的产业组织方式,为什么偏偏要对一体化组织要求最为天然的自然垄断产业大动干戈,非拆不可呢?四分五裂、支离破碎的产业组织又怎能保证网络运行的统一性呢?即便从技术上考虑可以做到网业分离,但又怎样保证不丧失产业组织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呢?所以,相对自由竞争而言,自然垄断成为这些网络性产业更富效率、资源配置更为优化的制度安排和产业组织形式。当然,由于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范围有一定弹性,有的面向全国市场,有的面向区域市场,有的仅限于特定的城市。因此,自然垄断也是相对于特定市场而言的。
(二)自然垄断产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分拆的做法必然导致经济效益的丧失
自然垄断的形成有其客观必然性,并非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这主要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规模经济的原理在于生产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Indivisibility),范围经济的原理在于成本的弱增性(Subadditivity)。 规模经济原理要求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必须足够大,才能有效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进而降低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才能获取竞争优势。而范围经济原理则要求企业必须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地聚合起来,进行一体化经营,这样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自然垄断产业之所以成其为垄断,正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律共同作用且相互强化的结果。电力、铁路、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非常显著,只有保持垄断结构,才能维持良好的经济效益。如果实行高度竞争的市场结构,任何厂商都缺乏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怎样指望企业会有比较低的成本结构呢?对此,产业组织芝加哥学派早已指出: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并以此来评价企业行为。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及其经济效益的提高,就应允许竞争者之间的兼并。在这个意义上,某行业中企业数量减少,大企业占主导地位是件好事。假如国会认为大企业是一种内在的邪恶,这与现实格格不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往往是有效益的企业由小到大,不断扩展。国会是否将有效益的大企业以及它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斥为“邪恶”呢?如果较大的规模经济是一种邪恶,那么也许所有的行业都将四分五裂,而非效益的经济所增加的成本将使消费者支付如同卡特尔条件下的价格。
(三)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真正症结在于政企不分而不是垄断
时下,人们对自然垄断产业的一系列垄断行为深恶痛绝,垄断似乎成了万恶之源。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自然垄断产业的一切弊端统统归结为垄断因素。从市场结构角度看,自然垄断产业是典型的垄断产业;从所有制角度看,自然垄断产业又多是典型的国有独资企业。从已经暴露出来的各种垄断行为来看,主要表现为效率低下、差别价格、价外收费、强制搭售、强买强卖、随意涨价、服务质量差,等等。但能否把这些毛病都归罪于单纯的垄断因素?应该说,垄断行为是个综合症,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政企不分的结果,即垄断行为依托的是行政特权,是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官商作风的产物。这些垄断行为并不是自然垄断产业所特有的,而几乎是国有企业的通病,即使是竞争性产业,这些弊端也照样存在。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恐怕还得从产权角度去挖掘原因。对自然垄断产业而言,寡头垄断甚至完全垄断都不是问题的要害。真正的症结在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内部管理乏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是靠简单的分拆和强化竞争的办法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在现实中,我国一些过剩产业的竞争不可谓不激烈,然而光有竞争而没有淘汰机制。如有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早已达到百分之几百,仍旧无法破产,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财政补贴,或批“安定团结贷款”发放工资,或干脆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是不起作用的。所以,必须深化改革,实行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地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失去了政府这只保护伞,垄断企业的很多垄断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强制基础。即使没有竞争的外在压力,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垄断企业也必须投入到竞争的行列之中,“不用扬鞭自奋蹄”。所以,对自然垄断产业,我们不要简单分拆,分拆后并不一定得到我们期望的效果。国有企业改革已经20余年了,尽管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现在仍处在攻坚阶段。说明国有企业的实质性问题还远远未能解决。所以,指望通过强化竞争的途径来解决自然垄断中的国有企业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是避重就轻,并不是真正的改革。真正的改革是实现企业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创新和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进而达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有效统一。
(四)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割据型垄断,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集中型垄断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始终在条块分割的市场中运行,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壁垒森严,保护主义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性的保护主义逐渐收敛,但区域性的保护主义有增无减,甚嚣尘上,只是保护的内容有所变化。80年代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资源市场,防止本地资源外流,如“羊毛大战”、“桑蚕大战”、“棉花大战”等,这是短缺条件下的保护。而到90年代和今天,市场出现过剩,地方保护主义的内容则发展到主要防止外地各类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从汽车、机械、耐用消费品到各种生活用品和服务,凡是与本地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几乎无所不在保护之列。对自然垄断产业而言,名为全国市场上的行业性独家垄断,实则众多主体画地为牢,区域分割,各自为政,根本就谈不上全国性的完全垄断问题。比如电力系统,大家都在谈论打破国家电力公司的独家垄断问题。国家电力公司拥有20家直属公司,5家企业集团,7家省公司,2家直属集团公司。在全国装机容量中,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占45%左右,全国销电量中,国家电力公司占70%左右。从市场势力看,国家电力公司充其量只能说是优势企业(Dominant Firm), 根本谈不上完全垄断或独占企业。而且,即使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市场内,由于以省为实体,没有统一电网,5家大集团和7家省公司都是自求平衡,谈不上统一战略和相互策应,协同效应也就无从发挥,国家电力公司作为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职能也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如我国目前最大的水电站二滩电厂,在实际执行价格远远低于四川和重庆的平均上网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是有电卖不出去,造成巨额亏损,什么原因?主要是体制在作怪。二滩电站是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川省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按48%、48%和4%的出资比例兴建而成。 尽管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电站拥有4%的股权,但比例很小,于是, 当各家发电公司都想多发电上网时,全资子公司便要优先考虑。2000年,四川省电力公司仅安排二滩发电量39.14亿千瓦时,机组利用小时数仅1600小时, 不仅大大低于全国发电设备4100小时的平均数,而且比四川省电力公司统调机组的2900小时的利用数还要低将近一半。而对于重庆市,二滩电站属于区外来电,所以重庆市一直主要使用本地火电站的电,安排二滩电站的电量微不足道。由于省际间没有统一联网,尽管二滩的发电量非常富裕,但却没有办法外输到用电需求量较大的华中和华南去。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外,壁垒更是森严。如广东省有云南省0.2元/度的电不用, 非要使用本省0.7元/度的电。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落后, 淘汰的是先进,与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背道而驰。所以,我国电力市场与其说是部门垄断,倒不如说是区域和地方垄断。其他自然垄断产业也基本如此。可以说,行政割据型垄断有百害而无一利,而经济集中型垄断却是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促进产业结构均衡化和高度化、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因此,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目标不是打破部门垄断,而是还自然垄断产业以真正的本来面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体制根源,以产权为纽带重塑母子公司体制,从行政割据型垄断走向经济集中型垄断。
(五)经济集中型垄断只是一种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
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工业化还任重道远。而在工业化阶段,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经验效应等经济规律仍在非常广泛的产业中起作用。在这些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优势企业必然通过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途径而成长为大企业和巨型企业,由此形成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产业组织体制,国外称之为“大企业的时代”。在大企业时代,市场结构上必然呈现少数以大公司大集团为主体的寡头垄断(或称寡头竞争)和垄断竞争结构。这种垄断结构一般都是通过竞争而形成的,反过来又大大强化了市场竞争。对自然垄断产业而言,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效应和关联经济效应非常显著,以致在特定市场上可能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一家大厂商足以提供和满足大部分甚至全部市场需求。这样,从最优资源配置即效率的标准看,完全垄断就是最优市场结构。如电网、铁路网、通讯网、各种管道等,虽然从技术上讲,铺设或架设2 条以上的竞争性网道是没有问题的,但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却是稀缺资源的浪费,是低效率的,违背了经济学的根本宗旨。虽然随着技术进步,一些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成分变得不再那么“自然”,可以从所谓的自然垄断产业中剥离出去,如电网与电站的分离。但自然垄断的概念从整体上仍然是成立的。对于仍然是自然垄断范畴的产业,我们大可不必起用竞争机制,因为竞争在这些领域本来就是失灵的。有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的垄断经营效率低下,所以主张反垄断,诉诸分拆措施,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自然垄断产业的低效率可能是政府管制或官商行为造成的。自然垄断下的企业本来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你又怎么能够拿一般企业的标准去考核自然垄断厂商呢?也有人认为,自然垄断下的厂商垄断行为严重,所以必须把自然垄断厂商分拆。问题是如果自然垄断厂商有垄断行为,那么监管部门就应该针对垄断行为而予以经济处罚,肢解、分拆企业本身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事实上,垄断结构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垄断行为既可以来自厂商规模较大、数量较少的垄断结构,也可以来自厂商规模较小、数量较多的竞争结构,即垄断结构并不一定产生垄断行为。垄断结构虽然是在竞争的基础上产生,但在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垄断结构并没有消除竞争,垄断结构改变的只是竞争形式,而不是竞争本身。恰恰相反,如果放眼于更长的时间跨度、更广的空间范围,垄断结构反而使竞争更加激烈。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仅可以找到竞争、垄断和它们的对抗,而且也可以找到它们的合题,这个合题并不是公式,而是运动。垄断产生着竞争,竞争产生着垄断。……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的斗争中才能维持自己。”创新学派大师熊彼特也指出:“垄断价格并不必然比竞争价格高,垄断产量也并不必然比竞争产量少,产量会保持在和竞争的假设并不矛盾的那种类型的企业所能达到的生产和组织的效率水平上面,所以竞争赞成论中的这个要素也许是完全无用的。”所以,我们不要因为自然垄断产业的“一家独大”就人为地去肢解分拆它。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然垄断下的厂商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厂商。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厂商,垄断厂商也不会全然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而滥施垄断特权。说到底,竞争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价格和质量争取消费者。这一点无论对竞争结构还是垄断结构下都如此。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所以,我们应该对自然垄断厂商立足于企业化改造和公司化改制,造就真正的竞争主体,而不是分拆肢解。
(六)引入和强化竞争力量,不一定非拆不可
竞争是维系市场经济的基本力量,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先决条件。但竞争有多种多样的模式和方式,并不是所有的竞争都能够导致资源有效配置的。按照战略学家迈克尔·波特的观点,一个企业的市场行为始终面临着5种竞争力量,即(1)新的竞争对手入侵;(2 )替代品的威胁;(3)客户的侃价能力;(4)供应商的侃价能力;(5 )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而我们目前所讨论的竞争却仅仅限于5 种竞争力量的一种,即现存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的确,人们都看到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即缺乏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因此,大多数人主张通过分拆方式引入新的竞争对手。其实,这种看法是很狭隘的,忽视了其他竞争力量仍在起作用。就自然垄断厂商而言,垄断者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程度不同的竞争。即便是集中程度最高的独家垄断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垄断,也决不能把竞争力量排斥在外,因为在这种场合下,“竞争的实质就是消费力对生产力的关系”。即垄断者的需求曲线还有待于消费者的认可。也就是说,垄断者虽然暂时没有现存竞争对手的竞争,但仍面临着客户和消费者这一环节的竞争。如果垄断企业不顾客户和消费者利益而滥施垄断特权,最终要受到客户和消费者的惩罚,因为客户和消费者可以实行推迟购买,或者减少购买量,或者改变偏好而强制替代。客户和消费者的自卫措施足以使垄断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只有切实维护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真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垄断企业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此外,垄断者还面临着与供应商、替代品和潜在进入者等主体之间的竞争,每一方面的竞争都可能和现存竞争对手一样削弱垄断企业的市场势力。除了波特所言的5种竞争力量外, 垄断者还要面临着熊彼特所说的创新竞争。熊彼特指出:在迥然有别于教科书构图的资本主义现实中,有价值的不是这种竞争,而是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供给来源和新组织类型的竞争,一句话即占有成本上或质量上的决定性有利地位的竞争。这种竞争打击的不是现存企业的利润或产量,而是这些企业的基础,危及它们的生命。这种竞争和其他竞争在效率上的差别,犹如炮击和徒手攻门间的差别。因此,实业家总是感觉到他正处在竞争局势之中,即使独处战场,四周渺无一人。这种竞争在长期内,在许多(即使不是全部)事例中会实行和完全竞争十分类似的行为。谈到垄断企业,熊彼特进而谈到,哪一种垄断地位都不是高枕无忧的。垄断地位只能凭机敏和精力赢得,也只有机敏和精力才能保持。在公共事业以外,一个独家卖主的地位,一般只能在他行动中不像一个垄断者时,才能够争取到,并在几十年保持住。这说明,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并不是一一对称的关系,垄断结构可以产生竞争行为,竞争结构也可以产生垄断行为,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所以,对自然垄断的分拆式改革,只是对现有企业利益的分拆,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强化竞争。可能存在这样几种结果:一是分拆后的若干企业业务不同,目标市场不同,在各自领域内仍可能是独家垄断企业;二是如果彼此业务可以交叉,彼此竞争,不一定有效益,因为都缺乏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彼此很容易串通合谋(Collusion), 或通过兼并收购而又成为垄断企业。
(七)必须正视垄断结构的一定的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
垄断结构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科技进步条件下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既然我们搞市场经济,就要大力开展竞争。开展竞争,就必然优胜劣汰,使得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份额不断地向高效率企业集中,即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吸引资本的规律”。所以,从市场营销的角度看,市场份额越高,越说明企业的竞争力强。而一个企业在竞争中拥有百分之百的份额时,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力已经无与伦比,但同时该企业也成为独家垄断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该企业要不要分拆或肢解呢?在这方面,即便在具有浓厚反垄断传统的美国,也有很多深刻教训。如曾任约翰逊总统反托拉斯局局长的特纳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一家厂商是否具有来源于垄断的市场结构的“市场力量本身”,不论厂商的行为如何,具有“市场力量本身”就是拆散厂商的初步依据。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美国铝公司于1945年遭到肢解的厄运。当时,该公司拥有铝产品市场90 %的市场份额, 尽管没有任何不利后果,还是被法官判为有罪。法官还道出惊人之语:国会没有规定好的垄断还是坏的垄断,垄断本身就是违法。仅仅是因为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就人为分拆之,就像美国学者所评论的,无异于“永远是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子上去”。后来,在美国政府对解散IBM的诉讼案中, 政府控告IBM在1967年控制了市场的76%。此外,政府还控告IBM用许多办法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包括用降低价格以阻止其他公司进入该行业,以及引进新产品,以减少其他公司的吸引力。对此,IBM 进行了顽强有利的抗争,认为政府是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惩罚反竞争行为。“曾经被动员起来进行竞争的成功的竞争者不应该在它获得成功时被作为法律的对象”,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高超技术、预见和产业”而统治了该行业的企业进行惩罚。这一案件一直拖到1982年,政府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理由撤消了这一案件。近些年来,美国司法部和法院对待微软公司垄断案件的处理也是一样。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已经拥有95%的世界市场份额,从垄断结构的观点看,微软可以说是近乎完全垄断的程度了。但垄断结构本身不是过错,微软今天的垄断地位是不断创新的结果,这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对微软来讲,过错在于拥有一系列垄断行为的事实,如把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软件(IE)捆绑销售。但问题的要害在于:当垄断结构下的厂商出现一些垄断行为时,我们究竟是处罚过错还是分拆企业?如果像司法部和法院坚持的对微软“一分为二”式的肢解的话,岂不是“把洗澡水和婴儿一块倒掉了”吗?据此,美国240位经济学家1999 年曾联合致信给当时的克林顿总统,反对有关当局对微软等公司的反垄断起诉。对于美国的反垄断法,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尖锐地指出:“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对此也是深有体会,指出:“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尽管这些评价并不全面,有的甚至有些偏激,但对于国外反垄断法的教训,应足以引起我们的注意。所以,借鉴美国的教训,我国在反垄断过程中,尤其是针对自然垄断产业,要慎重起用分拆措施。垄断结构既然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经验效应等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反过来垄断结构也必然是维持较高经济效益的载体和制度安排。如果为竞争而竞争,只能导致经济效益的流失,甚至导致破坏式的恶性竞争。美国纽约地铁的演变很说明问题。纽约地铁由多家私人公司分头建设,为了各自的利益,这些公司都热衷于在客流量大的线路修建自己的地铁,结果纽约地铁的布局混乱是世界上少有的。一些客流量大的线路,并行着相距很小的两条地铁,造成资源误配现象;而且,由于不同线路分属不同公司,在衔接上给乘客带来很大不便,几家地铁公司经营业绩恶化。最后,纽约市政府将地铁经营权交由一家公司统一经营,运营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这说明,在自然垄断产业,为在服务商中引入竞争而将其整体性破坏,会导致效率降低。所以,我国在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中,切忌为竞争而竞争。自然垄断基本含义就在于垄断的形成不必经过竞争的途径,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基于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途径而形成的寡头垄断和独家垄断的过程是不一样的。如果人为地将自然垄断产业进行分拆,最后经过破坏式的恶性竞争之后,再回到垄断经营的路子上来,那么,这种改革思路岂不是等于绕了一圈再回来。发达国家自然垄断产业改革也是反反复复,管制、放松管制与重新管制不断交替。所以,中国在自然垄断产业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吸收国外的前车之鉴。
(八)当前我国迫切的任务是面对国际竞争,经济集中型垄断结构是必然要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生产要素国际移动的强化,经济全球化已成为越来越明显的趋势。从90年代开始迄今仍在继续的世界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这次企业兼并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都是以往任何一次企业兼并浪潮所无法比拟的。1998年,全球企业兼并金额为2300万亿美元,1999年为2500亿美元。到2001年,预计将突破3000亿美元以上。面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以强强联合和跨国兼并为主要特征的世界第五次企业兼并浪潮,我国应该何去何从?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企业规模相比,我国企业规模不是太大,而是太小。1998年,中国工业500 强的总资产平均值和销售收入平均值仅仅相当于当年世界500强平均规模的0.88%和1.74%。 即使再缩小范围,中国工业100强的总资产和销售收入的平均值, 也仅仅相当于世界500强平均规模的2.44%和4.75%。 规模的差距必然带来效益的差距。就资产利润率、人均利润和人均销售收入指标来看,1998年,中国工业500强的平均值分别相当于世界500强的24.62%、12.31%和9.51%。中国工业100强的平均值分别相当于世界500强的26.40%、 17.60%和12.70%(见表1)。
表1 中国工业100强、500强与世界500强的效益指标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财富》杂志有关资料计算。转引自李铁铮:《中外500强,差距有多大》,《经济日报》2000年1月24日第5版。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既使我们不走出去,也会面临人家走进来的高度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审时度势,顺应世界潮流,建立起以大公司大集团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组织体系,而不是逆潮流而动,诉诸于分拆式改革。在这方面,聆听一下经济学大师马歇尔当年的忠告是不无裨益的。马歇尔当年极力倡导自由竞争,反对垄断。但在晚年,当他看到德国和美国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迅速发展已经严重地威胁着英国在国际市场的地位,以及美国和德国在国际市场争夺问题上托拉斯和卡特尔等垄断组织所起的作用时,他对于英国经济政策的忠告是:“把一切垄断都认为是坏事是毫无充分理由的简单化。”马歇尔进一步论证到:从表面上看来,仿佛垄断产量总是小于竞争产量,它对消费者的价格总是大于竞争价格。但事实上却不然。因为垄断比竞争更经济,成本更低,所以,非垄断产品的供给表所表示的供给价格比垄断供给表要高些,因此,在自由竞争下所生产的商品的均衡产量小于需求价格等于垄断供给价格的那一产量。所以,马歇尔得出政策结论:建设性的竞争和联合形式对于破坏式的形式的优越地位,对于英国,比其他国家都更为重要。如果英国追随美国扩大生产组织的规模,她将要富强起来;但是她在任何方面有所松懈,她就要从她的优越的地位上摔下来。西欧各国后来的确遵循了马歇尔当年的忠告。二战后,当美国垄断资本大举进入西欧时,西欧各国纷纷掀起了兼并合并的浪潮,以应对美国资本的冲击和挑战。正如法国总统蓬皮杜所公开声称的:必须建立更大的单位。必须进行兼并,建立同盟,进行集中,以使法国拥有过去所没有的国际规模的企业。加入WTO后, 我国急需一批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纵横驰骋的“国家队”。面对“先行者垄断”的国际市场格局,我们也必须组成集团军,以大制大。不然,我们只能遭受人家交叉补贴竞争策略的恶果。那种认为“垄断全是坏的”,“要反对一切垄断”、将自然垄断分拆到底”的说法是缺乏历史远见的表现,实在经不住逻辑和历史事实的检验。对自然垄断产业而言,我国的企业规模和产业发展水平与国际差距相对较小,只是在体制和机制上改革滞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足于制度创新和加快体制改革,使行政性和半行政性的国家级公司尽快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我们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国家队”来应付加入WTO之后的挑战。如果搞“兄弟竞争”, 四分五裂,最后被人家各个击破,就可能出现“亲痛仇快”的可怕结局。
(九)自然垄断产业的反垄断及其改革出路
当然,我们反对分拆式改革不等于就不反垄断。由于垄断的类型和成因及其作用各不相同。所以,关于反垄断,我们应该区分类型,分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在我国,当前严重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垄断主要是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而形成的行政割据型垄断及其垄断行为,因此我国反垄断的指向应该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尤其是经济集中型垄断结构。根据上述理由,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立足点,我觉得可以大体保留自然垄断产业的现有外壳框架,立足于改制和改造。基本要点是:首先,对企业进行改制,实现出资主体多元化,构造公司化和集团化母子公司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其次,进行法人治理结构改造,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职能机构,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效率。第三,实施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基础管理。第四,以有效竞争目标评价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成效。对自然垄断产业而言,有效竞争可以是寡头垄断结构,也可以是完全垄断结构,但绝对不是原子式的完全竞争或仅仅凭差别化产品而竞争的所谓垄断竞争结构。第五,对垄断行为,直接用反垄断法进行约束。对于垄断结构,实行适当的管制是必要的,但要防止“管制失灵”,必须致力于管制方法的科学性和创新性,实施激励性管制(Incentive Regulation),包括特许权投标(Franchise Bidding)、价格上限管制(Price Cap Regulation)、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 成本调整契约(Social Contracts)等具体方法,以解决受管制企业的低效率和积极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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