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案例分析论文_陈东涛

关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案例分析论文_陈东涛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一些具体案例,针对实际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了解析,以便于对工程招投标实践应用作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合同价款

一、前言

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商品和服务竞争性供应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应用实践,极大的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服务提升,也提高了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个工程领域涉及到的行业主体多元、复杂,加之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主导型或涉及到大量的非市场因素,招投标的相关监督机制不全,现有的法律尚存在一些模糊和空白,导致工程招投标的实践应用中问题频发多发,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本文将结合一些案例就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解析,以便于对工程招投标实践应用作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建筑工程的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工程项目前按照公布的招标条件,公开或书面邀请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来投标,以便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的一种交易行为。

2、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对工程造价的影响:1)推行招标制使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基本形成,使工程价格更加趋近于合理,2)推行招标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3)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的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4)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5)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价格有所降低、

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1)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 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6、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程序:1)建设工程报建2)审查招标人资格3)招标申请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6)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7)资格审核8)发放招标文件9)察现场10)备会11)件的编制与递交12)底价格的报审13)开标14)招标15)中标16)合同签订。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价款的案例分析

背景(1)

1、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 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问题:(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答案:问题1 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问题2. 第(1)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

背景(2)

2、某房地产开发项目,针对五大类石材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共有5家企业参与投标竞价,经现场多轮竞价后最终确认报价最低的A公司中标,但现场未签发中标通知书。后该房产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核A公司的报价资料时发现,其中在所供应的五类石材中,有一项石材的初始报价为580元/平方米,但在最后一轮报价中仅为30元/平方米,前后报价相差悬殊,具有明显的低于成本价报价倾向,法律顾问随即提出质疑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供货人若以低于成本价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则违反了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有显失公平之嫌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若按此价格履约,供货人在最后结算时有可能可通过司法程序申请该项价格结算的约定无效,并要求专业机构对供货价格进行重新鉴定从而要求采购方按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重新核算。该房地企业随即向A公司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A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报价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则将依法选定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人。B公司认为其总报价符合A的中标要求,其全部供货的平均价格不低于成本。

案例解析: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抵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至于对“低于成本的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供货人若以低于成本价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则违反了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有显失公平之嫌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供货人还可通过司法部门申请专业机构对供货价格进行重新鉴定从而要求采购方方按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结算。

四、结论与总结

我国工程领域招投标虽然进行了多年的应用实践,但存在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招投标市场的管理与运作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要实现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招投标程序上就必须规范化,尤其是科学评标体系,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建立统一的、科学的项目采购评标体系;针对工程行业的相关人员而言,应加强培训与学习,掌握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技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

论文作者:陈东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30

标签:;  ;  ;  ;  ;  ;  ;  ;  

关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案例分析论文_陈东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