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论资本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_资本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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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认为:资本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因为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剩余价值就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用的超过劳动力自身价值以上的价值。资本和剩余价值反映了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雇佣与被雇佣和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资本的形成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体现了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同时,资本又有其形成的一般条件和一般属性。作为资本的一般性质——增值性,早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已存在,如生息资本。但是,作为资本形成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是否特指资本主义呢?我以为不然。

首先,尽管马克思发现资本和剩余价值规律主要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得出的结论,因而资本和剩余价值必然带有资本主义的色彩。但事实上,马克思曾明确提出资本存在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是:“只有当这种剩余劳动产品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当生产资料所有者找到了自由的劳动者——不受社会束缚和没有自己的财产的劳动者——来作为剥削对象,并且为生产商品而剥削劳动者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生产资料才具有资本的特殊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248页。 )也即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存在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时,一是指剩余产品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二是指生产资料所有者找到了一种特殊商品——自由的劳动者。而并没有特指资本主义社会。但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地认为:对剩余产品的无偿占有只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这两个条件的具备也仅限于资本主义社会,事实果真如此吗?为此,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考察这两个具体条件。

其次,马克思在具体论述资本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时,还明确指出:“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248页。 )而且如果我们将剩余价值看作是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价值表现,它也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因为:“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无非是物化了的活劳动的一定量——剩余劳动量……它本身无非是一般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处于客观形式上,因而表现为价值的那个余额”。(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447页。 )而“剩余劳动和这种剩余劳动的产品的被别人占有,即超出工人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的剥削,是到目前为止一切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社会形态的共同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248页。 )也即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剩余劳动产品的占有是一切阶级对立社会的共性。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奴隶的全部剩余劳动产品,而且还侵占其必要劳动产品的一部分;封建社会,封建主通过地租和超经济强制的形式占有佃农的全部剩余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剩余价值,资本家占有雇佣工人的全部剩余劳动。因而,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并非资本主义的专利。而且,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撇开剩余价值占有的具体形式,这种剩余在任何社会的生产方式中都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为,从历史和社会实践看,“为了对偶然事故提供保险,为了保证必要的同需要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相适应的累进的扩大再生产……就需要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而在商品生产成为较大量的普遍的社会现象时,“这种剩余劳动体现为剩余价值,而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于剩余产品中。”事实上,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佃农以货币地租的形式交纳其剩余劳动产品,我以为就是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经济成为整个社会的统治形式,剩余价值更成为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形式;而社会主义,由于仍是商品经济社会,剩余劳动也必然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当然,单凭“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一点来判断资本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不完整、不科学的。因为,就“资本”带来“剩余”这一点而言,它是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就“剩余产品采取剩余价值”这一条件而言,它也必然产生在商品经济社会。因此,考察资本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还必需结合考察资本存在的第二个历史条件。

再次,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地论证了资本存在的第二个条件即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决定性条件是劳动力成为商品,也就是:一旦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就能转化为资本,综合第一个条件,我们可得出:商品经济社会中,同时又能满足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关键条件,货币就能转化为资本。那么劳动力何时成为商品呢?按马克思的分析:“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剩余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封建社会,由于超经济强制,佃农不可能是自由的。因而尽管在其发展后期,剩余劳动产品已经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货币和生产资料仍不可能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都充分具备了,因而资本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大量普遍的现象。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商品性虽然长期被否认,而事实上,劳动力成为商品在社会主义仍以另一种形式存在。一方面,劳动者有人身自由,这一点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虽然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既没有丧失部分生产资料,也没有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一样丧失全部生产资料。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历史特征在于:每一个劳动者个人,一方面和任何其它劳动者个人一样,拥有同等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即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另一方面又和全体劳动者有区别。由于社会化生产资料还不能被大量地生产出来,由此形成全体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上的分离,为了保证高效率地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就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择优录用部分劳动者与公共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能做到人人与公共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尽管它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实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但它确实形成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都充分具备了,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货币和生产资料必然转化为资本。而这一结论显然是与传统观念不一致的。事实上,恰恰是这一结论更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那么,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固守“资本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呢”?究其原因,我以为是在于以往人们在阐释资本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时存在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是把资本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单一化为“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个条件。现有教科书在阐释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条件时,只谈“劳动力成为商品”,而只字不提“剩余产品采取剩余价值形式”这个条件。然而,如前所述,尽管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尽管有的人提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关键条件,说其关键正是因为能满足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个条件的,就必然能满足“剩余产品采取剩余价值形式”这一条件,因而完全不必去考察第一个条件。但事实上,马克思在阐释资本存在的条件时,罗列出两个条件完全是出于不同的考虑,强调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就第一个条件而言,强调的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资本的存在是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出发考虑资本的共性特征。而就第二个条件来说,是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考察资本存在的前提以及资本对劳动的统治,更加强调资本的个性特征。因而,如不全面准确地把握资本存在的两个历史条件,很难导出正确的结论。同时,这种断章取义的方法也很难做到尊重马克思的本意。

误区之二,马克思在阐释货币转化为资本这一历史过程时,总的来说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出发的。而以往的阐释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出发去揭示资本所反映的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的。事实上,无论是从“剩余产品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还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归根结蒂均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出发的。正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生产成为较大量普遍的社会现象,剩余产品才可能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尽管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原因更加复杂,但就其中一点而言,劳动力成为商品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生产力发展的原因。因为如没有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劳动力成为商品实际可以在更早的社会出现,然而事实是:我们无法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找到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足够的证据。因而可以证实:同样是由于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又没达到充分发展的程度,劳动力才成为商品的。当然,资本对劳动统治的历史以及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历史确实是一部人吃人的历史,无疑也反映了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但一味只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去阐释资本的产生和发展,不仅会片面得出:资本仅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错误结论,而且也不符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只起反作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误区之三,传统观念认为:资本是和剩余价值相联的,只要有剩余价值,就存在剥削。因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从来没有“资本”这个词。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剥削的依据是什么。是看是否存在剩余价值,还是看剩余价值被谁占有,用途何在。我认为判断的依据应是后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因为劳动者是被雇佣的,因而他们在剩余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剩余价值是被资本家无偿占用的。资本家用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再去剥削更多的雇佣劳动者,因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带有剥削性质的生产关系。而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尽管劳动者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但因为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因而他们在剩余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共同拥有的,劳动者用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去发展共同的社会需要,以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也即因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劳动者占有剩余价值的目的与社会主义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国家要从剩余价值中收取一定的税收,但我们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因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中不存在剥削,也即因为剩余价值的存在,就从主观上拒绝资本在社会主义的存在,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是不科学的。

明确了这一点,我以为,从现今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来看,资本范畴不仅在社会主义客观存在,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核。因为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通过资本增值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合理配置资源的实质就是资本增值。首先,市场经济的特性与资本运行的一般属性具有一致性。市场经济具有两个内在特征:平等性和竞争性。平等性即否定经济活动中的特权,因而促进了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流动。而资本也内在要求平等,不同物质形态的资本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区别,即“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竞争性即优胜劣汰。任何商品及其物质利益的实现,均需通过市场交换,将局部的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通过竞争来判断优劣,确定利益归属;而资本要实现竞争,也必须围绕技术、人才、市场展开竞争,优化组合。其次,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所追求的目标,是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并且是通过“价值增值”的成果来衡量的。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从微观角度是企业的利润最大,从宏观角度则是社会产品的极大丰富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只有顺利完成这一过程,才能体现市场机制的真正确定,而完成的前提,则在于资本的增值也即增值性是资本预先投入的目的,也是资本货币与一般货币的根本标志。资本运动的本质是G-W-G',这一追求增值的内在要求,与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是根本一致的。

总之,合理地确认资本范畴的存在,发挥资本的作用,确认社会资源配置高效化的目标是资本增值。不仅是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参与国际竞争,在与国际资本打交道的过程中,趋利避害,增强其竞争力的法宝。

另一方面,肯定资本具有生产要素的一般属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核,并不是说资本是完全抽象的、普遍的范畴。资本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它体现了某种具体生产关系。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范畴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资本范畴,具有本质不同:首先,体现的内容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体现的是全体劳动人民的经济权;在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体现的是资本家的收益权。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即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资本,它体现的是全体劳动人民的经济权力。资本的增值过程,本质上是强化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过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体现的是资本家的收益权,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实行的是按资分配。其次:确立的关系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与劳动之间确立的是平等关系;而资本主义社会两者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公有性质决定了资本在投向、规模等一开始就要受到社会主义国家宏观上的有力调控。同时,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参与资本的管理和运行,并对此负有责任,享有相应的义务。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也为其行使权利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保证。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资本对劳动的奴役和剥削的关系。最后,活动空间不同。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范畴不是无限制的,它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具有一种万能的力量无孔不入。

综上所述,资本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资本既有一般属性也有特殊属性。在实践中,应当取其一般属性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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