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张亮[1]2015年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叁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叁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叁,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甘术志[2]2008年在《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融资租赁方式一直是我国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飞机融资租赁在我国也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研究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民商法律理论为基础,结合航空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首先介绍了飞机融资租赁的概况,随后对飞机融资租赁中的各个主要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其目的是探讨飞机融资租赁中的合同法律关系、融资与担保、面临的风险等主要问题,以求能够对飞机融资租赁有一个较为深入的法律透视,并在分析我国飞机融资产生发展与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立法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对飞机融资租赁进行概述,即介绍飞机融资租赁的定义与法律结构、合同体系以及飞机融资租赁的一般理论。第二章,分析了飞机融资租赁中的四个主要合同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第叁章,分析了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的存在的主要风险与责任承担,并介绍了如何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防范。第四章,主要讨论了合同终止原因中的两种情形,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所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以及其他相关特殊情形。第五章,首先介绍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与立法现状,随后介绍了飞机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立法建议。

何书泉[3]2007年在《委托理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金融市场经过二十年时间的发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委托理财是作为金融市场投资品种创新、投资者广泛参与、投资规模空前巨大的典型代表,其造就了金融市场的疯狂,也无情的将许多热衷参与者葬送在无底的“投资黑洞”中。委托理财规模大、影响广,但是目前我国专门调整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仍很不健全。随着委托理财业务日渐增加,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法律制度的建设已落后于委托理财的实践,这引起了专家和立法者的关注。本文就是针对委托理财业务开展中所出现的若干重点和难点法律问题展开论述。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委托理财的概述。本章首先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几种典型的委托理财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笔者自己的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其次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委托理财性进行了分类介绍。再次,对委托理财业务开展的现状和兴起原因进行归纳和阐述,具体指出委托理财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是委托理财性质问题研究。主要是围绕委托理财性质问题的争议,分别对业界流行的多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从委托理财受托主体的角度,对各种受托主体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因此,根据不同的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同性质,法律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不能一概而论。第叁部分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该章从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入手,在界定了评判委托理财合同效力标准之后,从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角度,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阐述。其中,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和违法资金借委托理财入市的问题特别提出来加以论证。第四部分是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问题研究。委托理财保底条款也是倍受争议的问题之一,本章主要是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方面归纳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存在的原因。结合现实说明了现在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类型。在保底条款效力认定问题上,笔者采取了较为折中的有限承认说。第五部分是委托理财监管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监管人制度是委托理财活动中一种较为独特的制度。本部分通过举例介绍了委托理财监管人和监管协议,并说明监管协议或监管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方法,以及在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或监管条款时,监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陈娅萌[4]2001年在《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信用危机严重冲击正常经济发展秩序的情况下,其意义格外突出。本文以保证合同为研究对象,以传统理论为基础,结合各国法例及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对保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文章分为前言、保证及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保证人的资格、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关于保证期间和无效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部分。 前言,主要介绍保证制度的历史发展和保证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意义。 第一章保证及保证合同的基本概念,列举了保证的两种不同含义,并结合各国相关规定对其意义进行分析。同时介绍我国《担保法》中保证的具体概念,两种保证债务履行形式的转换以及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 第二章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从传统理论出发,分析了保证合同的基本特性—从属性、独立性和补充性。同时结合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分析传统保证制度对债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介绍新型的保证制度—独立担保的作用及意义。 第叁章保证人的资格,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分析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指出保证人资格的核心是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具体分为两个层次:代为履行能力和损失赔偿能力,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人的财产能力。 第四章保证合同的形式,结合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和列举,指出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成立保证合同亦为有效。 第五章保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是权利人,享有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并不承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保证人承担债务,却不享有相应的债权。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保证人对抗债权人的防御性权利,如抗辩权等。 第六章关于保证期间,以对比的方法重点分析了保证期间的性质及意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区别。 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第七章保证合同的无效,重点论述了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保证人应当依据缔约过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指出,保证人因保证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不具有求偿权。

刘胜题[5]2005年在《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银团贷款在二战后期兴起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技术。经过60 余年的发展,国际银团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尤其在1997 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际银团贷款市场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这格外引起金融和法律界人士的注目。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关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专门的统一法,但规范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很强国际性色彩的通行规则。2004 年6 月公布的巴塞尔新协议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框架之中,引起人们对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在内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进一步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拓展到借用国际银团贷款等方面,国内银行多次参与国际银团贷款,目前中国银团贷款市场欣欣向荣。当事人因为不熟悉国际银团贷款的国际通行规则,所以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了《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但是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亟需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加以完善。无论是国内企业利用国际银团贷款,还是我国银行参与国际银团放款,都必须注意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应对之策。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分析国际银团贷款中的若干法律风险,略论控制对策。全文结构除导言和结语外分为六章,共计22 万多字。导言首先以经济学与法学为视角详细阐述了国际资本市场上国际银团贷款的来龙去脉,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探讨了国际银团的法律属性和架构,理清了本文研究的主线。然后,对国际银团贷款的风险进行了铺陈,并界定了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接着详细说明了研究的意义与分析方法,同时指出了

朱兰春[6]2014年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叁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叁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叁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叁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张宓玲[7]2016年在《“借新还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新还旧”是指未还清金融机构前期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与该金融机构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此达到用新的贷款归还前期已到期贷款目的的合同,也称“借新还旧”。普遍做法是,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且贷款已到期或借款人暂时手头资金比较紧张,因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协商,可以先偿还利息,双方签订另外一份新的借款合同,以此达到用新的贷款偿还前期已到期贷款目的的行为。以贷收息是指借款人用新的贷款偿还前期贷款未偿还的利息,以贷收息的办法一般在贷款收息难的情况下会被采取,这会造成产生一定的虚假收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通过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此达到用新的借款偿还借款人的前期借款与前期借款利息的目的,这是最初“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的表现形式。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业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越来越隐蔽化,目前普遍通用的一种方式是借款人通过跨行转账把新的借款转到他行可靠放心的某个客户账户,通过该客户账户再经过多次转账,最后转回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偿还已到期的贷款或贷款利息,通过这种方式金融机构就可以达到按时收回已到期贷款的目的,不仅避开了“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而且可以掩盖不良贷款。通用的另一种方式也可以叫“拆东墙补西墙”,是指借款人先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的借款用来偿还原借款的金融机构前期即将要到期的贷款和利息,还清原贷款金融机构前期的贷款和利息后再次与其续贷款,以此续贷款归还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借款。通过这两种目前普遍的方式,从法律角度研究“借新还旧”和以贷收息对相应借款纠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借新还旧”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借新还旧”的概念、法律性质、成因、存在的合理性、影响及风险来介绍,对“借新还旧”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如何认定“借新还旧”。首先论述四个笔者认为的同意标准,其次就几项特殊情形进行分析。第叁部分研究“借新还旧”担保的法律问题及其处理。“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本身效力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借新还旧”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效力主要受到主合同的影响。“借新还旧”抵押也需要注意几个相关问题,笔者将在此部分进行展开。第四部分提出了”借新还旧”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主要从完善《贷款通则》的修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构建“借新还旧”贷款操作规范和监督机制两大方向入手,提出笔者认为有建设性意义的相关措施。

杨婵[8]2011年在《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订单农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统筹城乡发展与农业现代化背景下,作为农业产业化模式之一的订单农业对于解决我国“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订单农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农民权益受损、履约率低等诸多问题,这不仅动摇了农民和农业企业参与订单农业的信心,也使人们对订单农业的前景产生质疑。因此,研究订单农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引导订单农业向规范化、法制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解决“叁农”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地梳理了订单农业发展的相关基础理论。法学理论方面,从农民发展权理论出发分析订单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不完备法律理论阐释必须对订单农业进行监管,通过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分析保障订单农业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经济学理论方面,主要是从不完全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博弈论来分析订单农业中违约问题的根源以及农户和企业的契约选择等。同时,充分借鉴了美国、法国、日本、印度等国在发展订单农业中的经验,得出了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有力启示。论文通过实证调研和案例访谈的方式,以湖北省为例对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考察,同时辅以文献考察,初步掌握了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总体状况,从订约、生产、履约等环节全面分析了我国订单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指出订单农业中违约率高等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外,还有订单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政府角色定位不当等主体因素,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制度因素都会成为订单农业的发展障碍因素。最后,以农民权益保护为基点,从订单农业监管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补贴法律制度、信贷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我国订单农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利益代表与表达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协调与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来协调订单各方主体利益,通过订单农业中农产品信息显示机制和订单动态监测机制将农产品价格和订单运行等信息及时传达给农民(农户)和涉农企业等主体,引导其作出正确的决策;通过在基层设立订单农业服务站开展综合服务,设立农业仲裁机构和巡回仲裁庭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订单农业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另外,还从订单主体法律文化培育、订单农业期货市场完善、订单农业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建立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对策建议,以期为订单农业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具体方案。

侯琛娟[9]2008年在《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末,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我国保险业推出保证保险这一新的险种。在最初的几年,其如繁花绽放,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如昙花一现,短短几年之后,出现了大量保证保险纠纷,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对与保证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休,实务界各执一词,未有定论。正确认识我国现时期的保证保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保证保险在法律的规整下沿着健康、积极的方向有序发展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就保证保险合同的一些问题,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结合保证保险的运作过程、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力求将理论学习与实务应用相结合,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第一部分是保证保险的界定。保证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法律法规对它缺乏明确的界定,保险业与法学界对它的认识不同,所给出的定义也各有侧重,本部分比较了中国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学者们对保证保险的不同界定,结合我国现阶段保证保险的特点,科学界定了保证保险的内涵。第二部分讨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对保证保险的性质有不同的解释,一些地方如北京、山东等地分别出台了审理保证保险案件的指导意见;理论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也有叁种不同的观点。本文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例,分析了我国保证保险合同各方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地位之别,并比较了与国外保证保险合同的区别,得出了笔者的观点:我国的保证保险合同含有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目的,具有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它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与保证担保有本质的区别,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这种财产保险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第叁部分,论述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我国法律缺乏对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首要的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下,适用保险法规。另外,本部分还关注了一些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程序问题。第四部分,从保证保险的得失反思我国保险业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所要面对的新情况,新挑战。从法律、公权力的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具体建议。

严露[10]2017年在《美国航运法下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服务合同自美国《1916年航运法》首创以来,经过《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完善,成为美国运价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观我国的运价管理制度,虽然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其正式法律化并不断完善,但相较于美国,制度本身仍旧存在缺陷。航运实践中出现的中日航线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也显示着我国在运价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因此本文将通过研究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报备问题以及反垄断豁免问题深入分析服务合同的整体制度,以期对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修改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章,具体而言:第一章研究了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通过确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明确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分析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对服务合同做出基本的界定。再将服务合同与其他近似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明确服务合同与上述概念都存在差别。第二章分析了服务合同的报备问题。通过研究服务合同报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明确美国不同航运法对于服务合同报备及公开事项的要求,并明晰了服务合同报备时的形式要求和时间要求。第叁章研究了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问题。本章首先解决了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垄断协议的争议,其次介绍了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最后分析了美国航运法对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的规制。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分析《国际海运条例》引入服务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前文中对于服务合同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如何移植服务合同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1]. 独立担保制度研究[D]. 张亮. 武汉大学. 2015

[2]. 飞机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甘术志.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8

[3]. 委托理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何书泉.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4]. 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陈娅萌. 厦门大学. 2001

[5]. 国际银团贷款法律风险分析及控制[D]. 刘胜题.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4

[7]. “借新还旧”法律问题研究[D]. 张宓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订单农业法律问题研究[D]. 杨婵. 华中农业大学. 2011

[9].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侯琛娟. 北方工业大学. 2008

[10]. 美国航运法下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严露.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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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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