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年中葡交涉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1904年间中葡修订商约和澳门问题交涉,目前专门论述这一问题的论著尚属缺乏,但有的论著对此问题有所涉及。黄鸿钊在有关清末民初中葡交涉和澳门史的论著中对这个问题有很简略的提及①。曾任海关税务司的魏尔特所著《中国关税沿革史》一书对这次交涉也有概要论述②。但这些论述都没有能够利用到清政府关于这一交涉的许多重要档案材料,因此对本次交涉的详细过程和交涉的重要问题揭示的尚不够清晰。本文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军机处《商约收电档》等专题档案及其他重要文献资料,对1904年的中葡交涉做一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
一 1904年中葡交涉的历史背景
1553-1557年,葡萄牙人通过贿赂中国地方官员。逐渐取得在澳门居住贸易和自治权。直到鸦片战争前,澳门是一个在中国政府管辖之下,由葡萄牙人经营的贸易特区。鸦片战争后,情形逐步发生变化。1849年起,澳葡当局武装占领原居住区域围墙之外大片土地,捣毁中国海关,停交地租,开始对澳门实施殖民统治。但这种占领是非法的占领,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认。1885年7月18日,中英两国签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对鸦片进口实行税厘并征,港英当局必须对鸦片走私厉行缉拿,以防止漏税。但港英当局要求这种征税缉私办法必须同样适用于澳门方面。这就为葡萄牙人进行讹诈提供了机会。清政府为了得到税厘并征的好处,先后派赫德和金登干为代表,与澳葡当局和葡萄牙政府进行谈判。1887年3月26日,由金登干代表清政府与葡萄牙政府在里斯本签订了中葡《会议草约》,内容共4条:
一、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四、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③。
据《会议草约》第一款之规定,中、葡两国于1887年12月1日在北京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通过这一条约取得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该条约规定,对《会议草约》第二款“大清国仍允无异”;该条约还对澳门定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经商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现时情形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该条约仍承认澳门是中国领土,再度重申《会议草约》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④。
作为中方允准葡方永驻、管理澳门的交换条件,葡萄牙在条约中承担帮助清政府查缉洋药走私的责任,以确保清政府的财税收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大西洋国坚允,在澳门协助中国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其如何设法协助并助理久长,一如英国在香港协助中国征收由香港出口运往中国各海口洋药之税厘无异。其应议协助章程之大旨,今另定专约,附于本约之后,与本约一体遵守。”⑤作为中葡条约附件之《会议专约》规定,澳门当局派员管理澳门的洋药进出事宜,“所有澳门出口前往中国各海口之洋药,必须到督理洋药衙门领取准照,一面由该衙门官员立即将转运出口之准照转致拱北关税务司办理”⑥。
欲壑难填,葡萄牙取得永驻、管理澳门之权后,仍不满足,力图将其统治权扩展到澳门周围地区。1887年中葡条约中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和将来划定澳门界址的规定,为葡萄牙拓展澳门界址提供了借口。1902年初,葡萄牙公使白朗谷到京,先是直截了当地提出拓展澳门界址的无理要求;扩界要求被拒后,白朗谷又以画押税则相要挟,提出在澳门及周围各岛范围内任建工程、协助缉私等要求,“阴行拓界之计”。
1902年开始,清政府与各国进行重订税则和修订商约谈判。葡萄牙将此看作是实行讹诈的绝好机会。1901年9月7日的《辛丑条约》有修订中国海关税则和修改中外通商条约的规定。1858年中外制定的值百抽五的关税税率,随着金银比价不断变化,到1901年前后只能达到值百抽三左右的水平。为了提高清政府偿还各国赔款的能力,各国同意修订关税税率,按照1897-1899年3年平均货价,达到切实值百抽五的水平。《辛丑条约》第六款规定:“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⑦列强各国为了便利其对华通商贸易和资本输出,还要求修订中外通商条约。《辛丑条约》第十一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⑧1901年10月1日,清廷谕令:“着派盛宣怀为办理商税事务大臣,议办通商行船各条约、及改定进口税则一切事宜,并着就近会商刘坤一、张之洞妥为定议。”⑨1902年2月,清政府又加派吕海寰会同盛宣怀筹议修订税则和修改商约事宜。吕海寰和盛宣怀与各国修订税则代表经过谈判,拟定出《续修增改各国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1902年8月29日部分国家的代表在此税则章程上签字,并规定1902年10月31日起实行。由于中外条约中多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如果一国不同意按新税则纳税,则其他国家即可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不执行改订后的提高的税率。因此,必须所有与中国有条约关系国家都同意按新税则纳税,才能顺利执行新税则。1902年,还在中外修订税则谈判进行过程中,葡萄牙声称,未参与议订《辛丑条约》,对条约增税的规定无遵守义务;要让葡萄牙商人按新税则纳税,则必须给葡萄牙其他方面好处作交换。葡萄牙把画押新税则作为索取利益的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葡萄牙以此相要挟,清政府也以葡不画押新税则为虑,因此极具耐心地与葡方进行谈判。结果,1902年10月15日,中葡双方签订《中葡增改条款》并互换《关于广澳铁路来往照会》。《中葡增改条款》规定,葡萄牙同意划押新税则,中国海关在澳门设立分关以征收税收,查缉走私;作为交换条件,中葡双方互换照会,中方同意在葡萄牙境内成立中葡公司,修筑从澳门到广州的铁路,铁路合同由葡方派人与中国铁路大臣盛宣怀议订。1903年1月27日,由赫德和葡驻华代理公使阿梅达签署《分关章程》,具体规定了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分关的实施办法。
列强要求修订商约,着眼于便利其通商贸易和资本输入。从清政府一面来说,却是想通过修订商约,使各国接受裁厘加税的方案,使清政府的财政收入能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同样,必须各国全部同意,方能实行裁厘加税。1902年和1903年间,清政府已与英、美、日3国进行了谈判并订立条约,使3国基本同意了裁厘加税的原则。葡萄牙政府既没有达到拓展澳门界址的目的,又不愿中方在澳门设关,不批准葡萄牙公使与中国所订1902年《增改条款》及《分关章程》。1904年,葡公使白朗谷再度来华,提出要订立一个类似于中方与英、美、日等国新订的商约并将1902年所达成的《增改条款》及《分关章程》关于在澳门设中国海关分关的规定取消,另订别项办法来帮助中方在澳门进行征税缉私。经过谈判,1904年11月11日,双方代表签署了《中葡通商条约》及附属各项章程和照会,葡方画押了中国海关新税则,双方签订了铁路合同。清廷很快批准了中葡商约,葡萄牙政府不批准商约。1904年的中葡商约虽经双方代表签字画押,但未交换批准生效。新税则得到了葡方的承认。中葡双方虽订立了广澳铁路合同,但葡方对修筑铁路一事并不积极,后来放弃该项要求。葡萄牙扩展澳门界址的企图并没有因为其在1902-1904年中葡交涉中的失败而告终止。此后,葡萄牙仍处心积虑图谋扩界,扩界与反扩界成了清末民初中葡外交斗争的重要内容⑩。
二 1904年中葡交涉经过及结果
1902年的中葡交涉,葡方最初目标是将葡萄牙的管辖范围扩大到澳门周围各岛。后来又想通过在澳门周围各岛任建工程、协助缉私、修筑广澳铁路等手段扩大其势力范围,最后仅取得由中葡合股公司修筑铁路的权益,这远未满足葡萄牙的目标。葡萄牙承认新定税则和准中方在澳门设立海关分关的规定载入《中葡增改条款》。1903年清政府外务部先后3次照会葡萄牙代理公使阿梅达,请其到上海画押新定税则。葡使因未达目的,仍须以不画押税则为要挟,向清政府提出新的交涉,因此对外务部的照会不加理睬。1902年的《中葡增改条款》因有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规定,未被葡萄牙政府批准。白朗谷于1904年初重返北京,不得不设法与清政府交涉,取消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规定。
(一)1904年中葡交涉的经过:
1.白朗谷到京故弄玄虚。1904年2月,白朗谷重返北京,2月20日向光绪皇帝呈递国书,重任葡国驻华公使。白朗谷此次来华,主要使命就是废弃1902年《中葡增改条款》关于设关的规定,并将修筑铁路一事落到实处,与中方订定铁路合同。但白朗谷到京后,对自己的意图深藏不露,并不直接提出自己的要求。3月1日,白朗谷致外务部两个照会,说是到沪办理有关画押税则、《增改条款》、《分关章程》、铁路合同事宜。第一个照会说:“将光绪二十八年九月所订之新定《增改条款》暨是年十二月所订之会订《分关章程》条款内之意同语异之处改为一律;其改修税则及新定《增改条款》,并会订《分关章程》条款合订一本,以归划一。”(11)第二个照会说,1902年中葡互换铁路照会,允准设立中葡铁路公司修筑由澳门至广东省城之铁路,但须有葡国派员与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商订办理。“现本大臣已派该公司人员赴沪,相应转行知照盛大臣,与该公司商订办理”(12)。外务部随即将此事通知了在上海的吕海寰和盛宣怀。
2.白朗谷行暗渡陈仓之计。对葡使白朗谷来说,要将双方已签字画押的《增改条款》、《分关章程》所规定的设立海关分关办法废除而保留已获得修筑铁路利权,确非易事。白朗谷担心直接提出废除《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中方反应强烈,难达目的,于是采取曲折迂回策略,首先提出依照当时中方与英、美、日新订条约的做法,重订一个全面的中葡通商条约;待双方开议后,再提出用新条约包含1902年的《中葡增改条约》和《分关章程》,并改变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机构的规定,改用其他方法帮助中方在澳门进行征税缉私。
1902年4月,白朗谷到上海后,并未按照他3月1日致外务部照会所言办事。他完全撇开1902年原订《增改条款》、《分关章程》、铁路合同及税则等问题,向吕海寰、盛宣怀送交新的条款,表示要与清政府订立一个类似1902-1903年间中方与英、美、日3国所订之条约。这对于吕海寰、盛宣怀来说,也是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1902年《增改条款》毕竟只是涉及税则、设关问题。与英、美、日等国新订条约,确立了裁厘加税的原则,对中国税收增加大有益处。而裁厘加税必须与中国有条约关系各国一致承认,才能实行。因而葡国愿意与中国订这样的条约,承认裁厘加税原则,正是吕海寰和盛宣怀所希望的。1904年4月11日,吕海寰、盛宣怀与白朗谷晤面,订即日开议,并且先议商约,后议税则。此次晤面后,白朗谷送交六条款:第一款,双方承认1887年的中葡条约继续有效;第二款,葡方承认1902年新定税则;第三款,葡方协助中方征收由澳门出口运往中国洋药税,并防缉走私;第四款,由澳官会同中国海关在澳门水陆地方内防缉走私;第五款,中国土产由各埠运往澳门免税,每年向澳门运米600万担,不纳税。第六款,葡国任何船只可在澳门、西江各口地方任便往来(13)。当吕、盛将此条款向外务部和张之洞通报后,除第一款无关紧要外,其他各条受到外务部和张之洞坚决反对。外务部认为,第二、三、四款都是1902年《增改条款》规定了的,“不必再列,以免为索酬地步”,即害怕葡萄牙借此要求交换条件(14)。对侵害中国税收和主权的第五、六两款,外务部和张之洞更是激烈反对。张之洞甚至主张,今后议约“惟在聚精会神与德、法、俄三国辩论。至葡乃小国,乘间搅扰,尽可直言驳斥,其则不理。不宜多立条款,无意中为诸大国开方便之门也”。张之洞非常担心,满足葡萄牙要求,其他国家会效仿葡萄牙的做法,以画押税则相要挟,索要利益(15)。
不久,葡使续送十三款,并将原送六款稍作改动,形成十九款。后送十三款内容大都抄录1902年的中英商约和1903年的中美、中日商约,在谈判中并未引起大的争议。谈判过程中条款内容虽几经变化,但谈判的主要问题是上述葡方提出第二至五款所涉及问题。
3.白朗谷原形毕露。吕海寰、盛宣怀一方面与外务部、张之洞讨论葡使新提出条款;另一方面,与外务部讨论如何对待1902年的《增改条款》。4月22日,吕海寰、盛宣怀致外务部:“二十八年中葡新订《增改条款》已否批准?何日互换?所订分关章程是否照行?乞复,以凭核办。”(16)4月23日外务部电复:“中葡续订条款,虽未互换,惟已经用宝,彼此画押,自作为批准定本。分关章程由总税务司与阿参赞画押亦应照准施行。”(17)一般说来,条约的生效要经过画押、批准、交换几个步骤。外务部的观点非常明确,中葡《增改条款》已经批准,应与葡方互换后生效;《分关章程》由赫德和阿梅达互换,也应照准施行。白朗谷本已决意将1902年的《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作废,但一直不明言其意。中方一直以为是在1902年中葡《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继续有效的基础上,另订新约。这与葡方的用意之间相差甚远。
1902年6月8日中葡举行第一次正式谈判会议,白朗谷原形毕露,显现其真面目。本次会议上,双方对1902年的《增改条款》、《分关章程》、铁路照会等是否继续有效,展开激烈的争辩。中方代表吕海寰、盛宣怀根据外务部电示葡方3月1日致外务部照会内容,询问如何将《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内“意同语异之处”改为一律,如何与税则合订一本,以归划一。葡使说,葡政府不同意在澳门设关,原定条款和章程未经政府批准,早经作废,并曾面告外务部。中方代表反问,既然葡政府未批准《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葡使为什么照会外务部说是将其合订一本,显然矛盾;葡政府不同意在澳门设关,则中方也取消葡方修建广澳铁路之权。因为事关重大,双方决定用书面照会将问题说清。6月9日,中方用照会对此提出询问。6月10日,葡使照会答复说,葡国现在与中国订立一个与中英、中美、中日新定商约相类似的商约,商约中包含《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但须对其规定进行改动,因此原订《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都无须再核准(18)。
4.中方接受葡方重订新约要求。吕海寰、盛宣怀向外务部报告了葡使的照会。6月11日,外务部复电吕、盛,葡国不批准1902年《增改条款》一事,白朗谷在外务部并未面告,且照会赴沪也不言明,“显是借词狡赖,宜加痛驳”(19)。14日,外务部进一步电示吕、盛,如葡萄牙不将1902年条约批准,中方也要将1902与葡使所订铁路照会作废,取消葡方合股修建广澳铁路之权(20)。
吕、盛将外务部的电报照会白朗谷,坚持原订《增改条款》和《分关章程》继续有效,中国应在澳门设关;如葡方不同意在澳门设关,则中国也要将与葡使所订铁路照会作废。葡使狡辩说,中葡条约中的防走私的条款即等于设关;铁路与商约是两回事,不设关也不能取消葡方修铁路的权益。为了取得中方同意葡方保留修铁路的权益,白朗谷提出,铁路修成后允许中国在澳门中央车站征税,并将此办法订入通商条约或铁路合同,但无论如何,不能提明设关字样,以免葡国议会反对。吕、盛表示同意葡方提出的铁路总站办法订入条约,又提出如不能在条约中明定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必须将中方可在澳门境内切实缉私办法另订章程。葡使同意另订缉私章程。吕、盛将此办法向外务部报告。葡参赞阿梅达也照会外务部,提出将铁路总站办法,或添入约章,或互换照会允准都行(21)。外务部只得改变态度,7月15日电吕、盛:“……然果声叙切实,能如来电所云,虽无设关之名可收缉私之实,亦未始不可。”(22)至此,中葡双方就本次议约的内容和程序问题达成一致:1902年的《中葡增改条款》作废,重订更为全面的中葡商约,其中包含1902年《增改条款》内容,但作重要改动,即取消1902年《增改条款》在澳门设分关之规定,中葡另订缉私章程和铁路总站办法以代之。铁路问题遵照1902年双方互换照会的规定,双方订立铁路合同。通商条约、铁路合同、缉私章程议结后,与新税则同时画押。后来在谈判西江行轮问题时,双方又定议设趸船代替设分关管理行轮事宜的办法。总之,用缉私章程、铁路总站办法、设趸船办法代替1902年《中葡增改条款》所定设之海关分关,这是1904年中葡交涉的核心问题。
5.中葡条约、铁路合同和税则的画押。从7月中旬到10月底,双方举行多次会议,就中葡商约各项条款及所附缉私章程、行轮章程、各项说明照会达成协议。铁路合同一事却因故迟迟未能商定。10月26日,外务部电吕、盛,请会同张之洞、袁世凯电奏中葡商约,请旨画押。张和袁都是商约大臣,上奏稿须由吕、盛、袁、张四衔会奏。10月28日,吕、盛拟出电奏稿并致外务部、张之洞、袁世凯。电奏稿得到外务部和张、袁同意。正当外务部准备将奏稿上奏时,10月30日,外务部收到广东官绅反对运米到澳门的电报。外务部只得暂停上奏,令吕海寰、盛宣怀与葡使就运米问题再行交涉。运米问题一时难达协议,11月8日,外务部将四衔会奏稿略加改动,声明运米事随后再议,上奏清廷,清廷批准中葡条约画押。外务部令盛宣怀先将铁路合同签字,随后再奏请批准。1904年11月11日,双方代表在上海商约公所将税则、中葡商约及所附各项章程和照会、铁路合同一并画押。1905年1月20日,吕、盛、袁、张会奏商约画押约本和铁路合同条款,奉旨批准。但是葡国因未达主要目的,不批准中葡商约。商约大臣几次催促外务部照会葡使,速将商约批准互换,葡方毫无反应。1904年中葡条约经双方画押,中方批准,但葡国政府不批准,条约未经交换,没有生效。
(二)1904年中葡交涉主要问题及其结果:
1.葡方协助中方对澳门洋药征税缉私问题。澳葡当局协助中方对澳门运销之洋药防缉走私,作为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的交换条件,在1887年的中葡条约中作了规定。1902年的《中葡增改条款》,改变1887年中葡条约所定办法,规定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负责洋药进口中国征税缉私有关事宜。1904年的中葡修约谈判中,葡方在提交的新条约草案中有重申葡方协助中方洋药征税缉私的条款,改变1902年《增改条款》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规定。中方提出,在条约中不能明定在澳门设关,但仅有协助洋药缉私征税的条款还不够,还必须详订征税缉私章程。吕海寰、盛宣怀派贺璧理和戴乐尔与葡方商议此项章程。外务部、张之洞对葡方条款草案和双方拟订章程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最后,形成1904年中葡条约第三款章程和澳门洋药照会。1904年中葡条约规定的洋药征税缉私办法与1887年条约所定办法相比,更为具体,有两点重要变化:一、设立洋药专栈,所有运入澳门的洋药必须存入专栈,并制定了洋药专栈章程(23);二、确定澳门洋药食用数量,只准从专栈中搬出此数量的洋药供当地食用。在谈判中,张之洞要求中国海关派人往专栈查缉,葡方认为专栈是葡国所设,中国海关人员往专栈有碍葡国体制,拒绝中方要求。澳门食用洋药数量,双方代表初拟由澳督与拱北关税务司确定,外务部坚持由外务部核准。葡方不同意由外务部核准。双方最后定议,如澳督和拱北关税务司对澳门食用洋药数量有异议时,可由葡驻京公使与外务部会定。双方为此互换照会(24)。
2.防缉走私问题。1902年交涉中,葡方曾提出自设巡船,在澳门及周围各岛范围内协助中方防缉走私,因事涉中国主权被中方拒绝。双方达成的1902年中葡《增改条款》规定,中方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分关负责防缉走私问题。1904年葡方新提条约草案没有葡方设船在澳门范围之外协助中方缉私的内容,1904年中葡条约基本上按照葡方草案对缉私问题作了规定:澳门所辖范围内防私办法,由澳督制订,会同拱北关税务司办理;澳门附近地方如何缉私,由拱北关税务司拟订办法,会同澳督办理(25)。
3.西江行轮和设趸船章程。外国轮船航行中国内河,破坏中国主权。1897年订立的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和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开放西江沿岸的梧州、三水、江门等处为通商口岸,还将西江沿岸一些地方作为停泊上下客货或上下搭客处所。外国轮船从此可在西江航行贸易。葡方在1904年的谈判中提出要求,“无论何船,无论大小,可在澳门、西江各口地方自由往来。但各船必须允在中国海关完税,具领税务司所给凭照”(26)。在谈判过程中,中方表示只能照中英条约所定办法,葡轮船来往西江之通商口岸。因澳门无中国海关,没法给葡船验发可往西江航行的执照。葡使提出可在澳门境内设趸船代行中国海关之事。经双方谈判,1904年中葡条约第五款规定允许葡国轮船前往西江已开为停泊上下客货和仅上下搭客之处,还可以自澳门来往广州府内不通商客埠。双方还另订设立趸船章程、葡轮船前往西江各处章程、葡轮船前往广州府内不通商各埠章程作为第五款附件(27)。
4.广澳铁路合同及澳门设立铁路总站征税。1902年中方顾虑将葡方合股修筑铁路订入条约,会使中国失去主权且可能导致各国援以为请,拒绝将铁路问题订入条约;用互换照会的方式,中方允准成立中葡合股公司修筑广澳铁路,铁路章程由双方另行议定。在1904年的交涉中,双方代表曾商议将修筑铁路和设立总站办法订入中葡条约,因外务部反对作罢。7月19日会议上,双方议定,铁路问题不入约,由中葡商董议订铁路合同。白朗谷带澳门商会代表伯多禄到沪议铁路章程。伯多禄在沪等候两月余,中方未派商董与议,伯多禄即回澳门。葡使说,铁路章程系商会之事,不是议约大臣之事,不能在沪久候,请先将税则、商约、章程画押。吕海寰、盛宣怀说,中葡公司须俟招有华股商人,选举总董,方能与澳门议立合同。虽一时不能订议,但可用照会将铁路总站查税办法讲明,以便将来立合同时有根据。葡使同意,双方交换照会。吕、盛照会:“将来彼此会订铁路合同时,仍应将贵大臣允许之专款叙入,以符原议。”葡照复称:“葡国政府愿意将来与中国政府会订税关办法,以便凡货物行抵澳门之铁路总车站,一经将应纳中国各税项完清后,即可前往,无有阻碍”(28)。到10月底,华商韦郎山、林德远认修铁路,盛宣怀即与葡方开议铁路合同。11月初双方达成铁路开办合同。铁路合同将中国海关的澳门铁路总站查税办法作了规定:“铁路公司愿允自行筹款在总车站毗连处建造房屋一所,以便在该处所有铁路转运出入华境之各项货物由中国海关查验、征税。”(29)
5.运米入澳。从中国购大米运往澳门,是中葡议约时,葡方代表力图索取的一个重要利益。澳门原来食用粮食主要是从香港转运的越南出产米。这次葡方要从中国购米,以供澳门居民食用,甚至想多购中国米向外出售牟利。这也是谈判中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粮食出口涉及百姓生计。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粮良收成主要取决于气候条件,中国几乎没有多余粮食可供出口。但为了使葡萄牙帮助中国政府洋药缉私,9月底,中方最后同意与葡方交换运米30万石到澳门的照会(30)。当广东官民知道这一消息后,强烈反对运米到澳门。10月30日,广东督抚和广东五善堂电外务部,要求在条约中删去此项内容。外务部只得令吕、盛与葡方再度交涉,将已达成的运米照会撤消。11月8日,外务部电吕、盛先将商约、税则画押,铁路合同签字;运米问题留待以后与葡驻沪总领事商议。葡使坚持必须将运米问题议妥,方能画押商约、税则和铁路合同。一直到11月11日中午,双方达成互换运米照会。葡使提出照会称“本大臣屡与贵大臣等议论,每年运米30万石,以济寓澳华民食用,中国政府必须照准。现本大臣等请问,此事中国政府已否定准。”吕、盛复文称:“此事彼此已会议再四,意见相同。惟必须俟外务部与产米省份之各督抚详细商酌办法,容后与驻沪总领事议定可也”(31)。照会一方面满足葡使运米30万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把此事推向遥遥无期的将来去解决。
6.其他问题。1904年中葡条约的其他条款大多参照已达成之中英、中美、中日商约。对中方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葡同意与其他各国一律实行裁厘加税的原则。关于传教条款,葡方所提草案,仅按1902年中英条约,规定将来中国会同有关国家调查传教事宜、制定民教相安的办法。在谈判过程中,中方表示要照1903年中美条约有关条款规定,对外国教会在华传教活动作较多限制,如教民与不信教民同等纳税、遵守中国律例,教士不得干预中国官员治理华民之权等。葡方表示,葡萄牙在华教会是天主教会,天主教保教权在法国,必须法国答应按照中美条约传教条款的规定,葡萄牙才能同意照中美条约办理。最后,双方妥协,条约仍加入中美商约关于传教问题的内容,但另换照会声明,必须“有天主教堂在华之他国已经允许者,葡国始可照办”(32)。
1904年的修约谈判中,葡方还提出过澳门过境货物免税、葡萄牙酒关税优惠和防他国假冒两问题。对于澳门过境货物免税的要求,中方表示,这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会引起严重的问题,中国土产出口运入澳门后,复运进中国即作洋货论,不得以土货复进口论。经辩论,葡方撤消这一要求。对葡萄牙酒关税优惠和防假冒,中方答应了葡方的要求,最后订为中葡条约第六款。葡萄牙酒关税数量很小,此款影响不大。另外,限制华民加入葡籍一款,应中方要求,订入中葡条约。中美修约谈判期间,中方即向美方提出过限制华民加入美籍的条款,为美方所拒绝。中方提出这一款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华民以加入外籍为恃,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往往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多麻烦。因此,中葡条约订入这一款内容对中方是有利的。
三 赫德与1904年中葡交涉
1887年中葡条约是赫德一手操纵和策划的产物,以中国出让重要主权,允许葡方永驻、管理澳门的代价换取葡萄牙方面帮助中国方面征收查缉鸦片税收的好处。赫德在1887年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谈判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一直受到清政府部分官员的指责。那么赫德在1904年的中葡交涉中又起了怎样的作用呢?通过考察赫德的这些交涉中的言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赫德着眼中国海关税收的增加,不惜提出有损中国主权的建议。
1887年中葡交涉中,赫德就以牺牲中国主权为代价换取关税收入的增加。在1902年的中葡交涉中,葡方提出修筑广澳铁路,在超出澳门范围之外任建工程、协助中方缉私等有损中国主权的要求,赫德向外务部建议可以答应这些要求。赫德的理由就是满足葡方这些要求,可以得到葡方承认按新税则纳税的好处。在1904年的中葡交涉中,赫德的立场仍一如既往,提出一些有损中国主权的主张。所幸,赫德对清政府外交决策已无法产生如同以往那样大的影响,赫德的意见不为清政府所接受。
1904年4月葡使白朗谷提交条约草案六款。4月26日,外务部将其中关于洋药征税和防缉走私两款涉及海关的条款函致赫德征询意见。赫德回复认为葡方两款草案“较现时办法尤觉周密,似应允准”。但赫德不忘揽权,提出洋药征税和防缉走私问题不必在北京或上海商议,定入中葡条约,应由海关与葡方在澳门就近商订,可作为条约附件(33)。鉴于赫德在1902年中葡修约中所持立场,1904年中葡修约谈判期间,外务部进一步冷落赫德,较少向其征求意见。但赫德不甘寂寞,未经外务部饬令,即出面干预议约,力图施加自己的影响。1904年6月18日,赫德拟出一份关于中葡议约的说帖九条,表述他对中葡议约的态度和立场。赫德认为,为使葡国接受新税则,可给予其修筑铁路、粮食免税运澳等利益,避免因最惠国待遇问题影响中国改定税则;据条约,葡国有要求划界的权利,它愿意商定缉私范围的机会就应当加以利用;葡国准中国在澳门设关,中国则给葡国以内河行轮权,不准在澳门设关,不能给其内河航行权(34)。赫德先把此节略寄给在沪参与议约的裴式楷。6月28日,裴式楷将中葡条约说帖送交商约大臣吕海寰。赫德此节略称,给葡国内河航行权,必须以设关为前提。设关与海关税收密切相关,所以赫德十分重视。葡方承认新税则与海关税收增加直接相关,故赫德主张以同意葡方修筑铁路和粮食免税运澳为代价,完全不顾中国百姓生计。
赫德的立场是由他作为一个英国人和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两种身份决定的。作为海关总税务司,关税收入增加,可显出他的工作业绩,能提高他对清政府影响力,而且海关人员的待遇也能得到提高。作为一个英国人,他对中国失去某些主权漠不关心。
(二)赫德对1904年中葡交涉产生一定的影响。
1904年赫德提出的海关方面与澳官议订洋药征税、防缉走私办法、粮食免税运往澳门的意见,不被清政府接受。清政府官员与赫德虽有立场、观点之差异,又有共同点。二者都认为葡方承认税则和澳门设关对中国有利,可增加中国关税收入。赫德作为总税务司,涉及关税征管的一些条款或问题,清政府负责官员不能不征询其意见。赫德的意见对谈判进程及结果存在一些影响。商约大臣考虑赫德的意见,顾虑葡不画押税则影响全局,坚持商约与税则同时画押。后来西江行轮设趸船的办法也是对赫德澳门不设海关不给葡方内河行轮权的变通办法。中葡议约许多重要问题,如洋药征税缉私、葡轮船西江行驶等许多问题都与海关事务密切相关。所以,外务部和商约大臣不得不向赫德及参预议约的裴式楷、贺璧理、戴乐尔进行咨询。许多议约文件由海关人员起草,赫德及参预议约的海关人员在中葡交涉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结语
1904年的中葡交涉是在修订商约的名义下,中葡双方进行的以澳门问题为核心的外交斗争,是一场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的较量。1904年中葡交涉,葡方企图废除1902年中葡《增改条款》关于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规定和保留中葡合股修筑广澳铁路之权,又提出西江行轮、粮食运澳等新要求。中方坚持保留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权力并力图使葡方承认中外新定税则和将来实行裁厘加税的原则。最后双方在一系列问题上达成妥协。
双方同意取消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规定,但代之以订立切实防缉走私章程和在澳门设立铁路总站查收税收等办法。葡轮船行驶西江,以葡方答应中方在澳门设趸船缉私为前提。而趸船实有中国海关之性质。中国海关机构在1849年被澳葡当局捣毁,此时能重返澳门,应是中国主权的体现。当然,允许葡轮船行驶中国内河,是中国主权的丧失。不过,在当时中国,这尚不属特别严重的失权行为,因为此前已有很多外国轮船行驶中国内河。粮食运澳,中方本不愿,但葡方坚持要求,为了取得葡方划押税则和协助中方改进征税缉私办法起见,中方曾用照会形式,同意每年由中国运30万石大米入澳门,以供澳门华民食用。但由于广东官民反对,双方不得不重议此事,最后,双方互换照会,又将此事推向遥遥无期的将来去解决。葡方要求又大打折扣。
1904年的中葡交涉,使葡方承认了中外新定税则。1902-1903年中英、中美、中日条约中关于裁厘加税及其他有利于中国的条款,也为1904年中葡条约所承认。在澳门设立铁路总站征税、澳门设趸船管理行轮事宜、制定详细洋药缉私章程等规定,一方面使葡萄牙当局承担了更多的帮助中方查税的责任,另一方面使中国的海关权力向澳门伸展,这非葡萄牙政府所愿;葡方粮食运澳等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葡方扩大澳门界址的企图更是不可能实现。这种种因素促使葡萄牙政府不批准1904年的中葡条约。1904年的中葡交涉,中方基本抵制了葡方的侵略要求,维护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推动了此后中国人为收回澳门主权的进一步斗争,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注释:
①黄鸿钊《清末民初中葡关于澳门的交涉和新约的签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黄鸿钊《澳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②三联书店1958年翻译出版的《中国关税沿革史》(1963年7月起改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一书将著者Stanley F.Wright译为“莱特”。据陈诗启查对原海关人名录,Stanley F.Wright的中文名应是“魏尔特”。魏尔特对1904年中葡交涉的论述存在许多错误,本文不一一指出。
③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05-506页。“鸦片”旧称“洋药”,后文中的“洋药”,即指“鸦片”。
④⑤⑥⑦⑧《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23、523、531、1006、1007页。
⑨《清实录》卷四八六,第58册《大清德宗景皇帝实录》(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29页。
⑩清末民初的中葡澳门划界交涉,可参见黄鸿钊《清末民初中葡关于澳门的交涉和新约的签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
(11)(12)“葡国公使白朗谷为修改税则拟赴沪画押事致总理外务部事务奕劻照会,外务部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三),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7、629页。
(13)(15)(26)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第十一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42-9143、9242、9143页。
(14)“外务部来电,三月十九日”,盛宣怀《愚斋存稿》,思补楼藏版卷六十四,第4页。
(16)(24)(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档案,《商约收电档》2096,(四)。
(17)(19)(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档案,《商约发电档》2097,(三)。
(18)(28)(30)(32)(33)《澳门专档》第三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年编印,第312、408、408-409、417、305页。
(20)6月15日吕、盛致葡使照会中引述外务部此电报内容,见《办理商约文牍·葡约》,北京大学历史系藏稿本。
(21)“葡参赞阿梅达致外务部照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中葡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上册,中国档案出版社2000年版,第469页。
(23)(25)(27)(29)《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258、253、259-260、263页。
(34)“1904年6月18日赫德致外务部节略”,《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第268页。赫德此节略并没有按正常程序致送外务部,而是先寄往上海,由裴式楷交吕海寰,后来才由商约大臣通知外务部关于赫德节略内容,让外务部向赫德索要此项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