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审判环节应在司法中处于中心地位,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公诉工作带来办案司法理念、案件公平与效率、公诉业务能力、侦查公诉关系等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新形势下,公诉部门应在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合理引导侦查机关、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提升公诉人职业能力、保障律师权力等方面做出改进,以期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诉讼制度;公诉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影响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工作,对公诉人的司法办案理念、审查案件方式和力度、公诉业务能力以及引导侦查行为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力。
(一).司法办案理念方面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权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会对以往司法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产生影响,存在部分司法办案人员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错误的司法理念,在现有改革下必然要求司法办案人员改正办案理念,公诉部门也不例外。因此,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求公诉部门自身要严格依法规范办案,而且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各个司法机关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
(二).案件公平与效率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同时司法成本和办案时间上也具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不能为了司法公正就牺牲效率,同样也不能为了诉讼效率而忽视司法公正,只有兼顾效率和公平才能实现诉讼制度的最大价值。因此为了更充分地实现司法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创新案件办理模式,疑难案件重点审查,简易案件快速办理,这也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正确解读,这就要求公诉部门正确掌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合理把握案件难易程度,正确分流案件,实现案件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公诉业务能力方面的影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以庭审为核心,意味着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审对抗的加强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庭审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法官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均来源于庭审活动。这也就要求公诉人应该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要求公诉人要充分考虑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公诉人要庭前就做好围绕案件可能争议的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认真准备好出庭所需的三纲一书。公诉人需要提高出庭公诉的能力,提高交叉讯问能力和当庭应变能力,适应控辩平等的庭审博弈环境,在证据的帮助下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观点,避免因为论辩被动和不足,导致法官的错误判断。
(四).侦查公诉关系方面的影响。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了传统的诉讼模式,将以审查为中心转变到以审判为中心,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才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改革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将会更加激烈,这就要求负有控诉职能的公诉部门和负有侦查职能的侦查机关应紧密结合起来,拧成一股绳,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可能会受传统思维习惯、逻辑判断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证据的不严谨和部分证据的缺失等问题。对此,公诉部门就应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规制,引导侦查机关对遗漏的证据进行补充,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使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考验。
二.公诉部门应如何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检察工作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和新的挑战。公诉部门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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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公诉部门合理引导侦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影响公诉与侦查的关系,公诉部门要合理引导侦查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诉讼模式的变化与革新,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一般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由于侦查职能过于强大,公诉职能很大程度上从属或依附于侦查职能,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利于保障人权,也不利于在审前阶段形成合力。本人工作的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联合出台《主任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规定(试行)》,主任检察官介入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有效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构建这种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
(二).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平衡公平与效率。简易案件简化处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好钢用在刀刃上”,有利于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适当扩大,并对程序制度作了适当调整。然而,由于简易程序简化程度有限,繁简分流的功能作用不明显。2014 年6 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随后在全国十八个城市相继展开,这无疑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一年来的试点情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对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简化程序、快审快结,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大大压缩了开庭时间,提升了诉讼效率,实践证明具有可行性。为了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浙江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若干规定》,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共同出台《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适合推广适用这一程序,实现案件审理环节的繁简分流,必将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公诉队伍建设,提升公诉人职业能力。
加强公诉部门机制建设。检察机关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加强公诉部门机制建设,如增加公诉部门的人员编制,加强办案力量的配备,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责任,建立权责明确的办案组织;提升检察官的地位、待遇及晋升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检察队伍中来。
(四).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提出的应当附卷等等的规定,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明显。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职能与公诉人的控诉职能相对立,因此,公诉人从心理上就存在对律师的对立情绪。在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虽然能够做到对律师意见的真实记录,但是对于律师意见没有从心里上重视,仅浮于表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人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证律师的合法权利。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抽取了20 起刑事错案进行研究发现,这20 起错案中,85%的案件律师都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但由于办案人置之不理,导致最终错案的发生。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了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还可以换一种角度思考案件的证据对于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对公诉人也是一种提升。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律师违法违纪的现象,但大部分律师还是能够遵守职业操守,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注重和律师沟通交流,特别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等案件的听取律师意见工作,通过庭前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流,按照庭审要求标准准备一系列审前工作,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参考文献:
[1]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 人民法院报 2015-1
[2]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中州学刊 2015-1-1.
论文作者:韩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4
标签:案件论文; 证据论文; 中心论文; 制度改革论文; 公诉人论文; 律师论文; 部门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3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