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安全管理论文_陈大荣

浅谈煤矿安全管理论文_陈大荣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30025

摘要:煤矿安全管理是当今煤矿企业管理改革的必由之路,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先必须要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其次加强安全管理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达到高产、优质和安全的效果。认真学习并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

关键词:安全意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

一、我国煤矿安全现状分析

我国95%的煤矿是地下作业,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多变,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顶板灾害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开采深度和强度的加大导致开采条件更趋复杂,重大动力灾害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煤矿安全状况差的原因,除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装备不良、科技水平低等因素外,在煤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煤炭企业安全培训相对滞后显现的问题

(1)煤炭企业未能真正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意识树立得并不牢固。上级文件精神及具体规定不能严肃认真落实。国家行业重大安全政策就连煤矿安全第一责任者都不尽清楚,这是对国家法令的藐视和责任的丧失。

(2)安全防范措施得不到进一步落实,其管理、技术、安全层面上的监督、监察不到位,岂不是安全管理工作上的悲哀!

(3)职工整体安全素质得不到有效提升,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本质不具备安全资质,潜在的个中安全危机,又谁能说得清楚。

(4)煤炭行业各级领导真正能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查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那么,重大的事故也可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5)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不一定在每个单位都能凑效,其中管理存在的不足又不能不说与培训工作跟不上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存在的弊端

(1)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特殊工种人员并没有按“规定”全部进行培训。漏培、假培(替培)、关系培(与培训中心搞好关系参加考试“过关”)等现象时常出现,虽进行了查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

(2)参加培训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高管及专业人员管理专长均高于培训“标准”水平;而相当一部分人员就是参加90培训学时的培训也很难达到培训效果。

(3)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授课教师几十年一贯制,虽然这些同志具备极其丰富的现场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但受工作性质和条件影响,有些“知识更新” 没有及时跟上,在授课时难以取得培训实效。特别一提的是,相当一部分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聘请了一批退居二线的老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客作教授”,这本无可厚非。但鉴于他们年事已高和身体状况,很难经常性深入事故多发矿井进行现场调研。在授课过程中,只凭“老教案”进行讲解,达不到“针对性、可操作性”目的。近日笔者参加了一个“强化培训班”,有些学员展开教师以往授课的笔记本,就教师所出的考题都“压”得相当“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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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矿安全规制对煤矿事故致因分析

煤矿安全规制是政府保障煤矿工人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健康,在法律、技术、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属社会性规制中工作场所安全规制,与经济性规制一样,它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治理。煤矿安全规制生于企业风险,在执行中受许多因素影响,使工人预防风险的意识随着安全规制的增加而降低。从表面看,煤矿事故频发是因为开采条件恶劣、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问题等,这些当然是重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煤矿安全规制的问题。当规制措施滞后于目前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无疑将导致煤矿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规制有许多的不完全性。其普遍是施行煤矿事故发生后的相应法规制度,使制度总是落后于现实。正因煤矿生产现状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导致煤矿安全规制制度不可能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从形式上看已较为完善,但在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相当普遍,这些问题会降低煤矿安全规制的效用,放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需要尽快改进。

结合国内外对煤矿安全规制建立的经验,可以发现高质量的煤矿安全规制在建立过程中,首先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煤矿安全规制的权利,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当然,为确保煤矿安全规制的权力使用适当,还须建立相应有效的监督系统,从而确保其不滥用权力。在改进煤矿安全规制的同时,也需消除煤矿事故发生的内在隐患,即合理调整煤炭产量,尤其是避免超能力开采、非法开采及季节性开采,这样自然会大大提高煤矿安全规制的效果。

四、企业和政府对煤矿事故致因分析

在煤矿生产中,企业、政府和煤矿工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都有责任,企业是煤矿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监管方。然而煤矿工人作为个体和弱势方,在煤矿生产过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只是生产工作者的角色。因此,企业和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和政府在煤矿生产中面临着选择,加大煤矿安全生产调控,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加大煤矿开采工作量,保证企业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特别在以煤炭为主要经济的地区,地方政府既要保证煤矿企业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带动,也要对煤矿生产进行安全监管,这是两难的选择。有的 地方政府官员会较多考虑到政绩,采取以牺牲监管换取经济增长的短视行为。

五、完善措施

完善国家安全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制度

(1)严峻的安全形势,安全培训工作显得尤其重要。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高管人员首先要具备安全资质,并认真负责地加强此方面工作的领导。同时落实专职人员,切实有计划、有标准制定“培训规划”实施并加以严肃落实。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按照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查处无证上岗者。

(2)鉴于《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获取培训内容、培训所需学时、培训方式有相同之处,考虑合“二证”为《矿长安全执业资格证》。为弥补对国家当前乃至今后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掌握上的缺陷,可定期与不定期地实施“复训”,同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3)针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不尽一致,对培训及复训考核可借鉴安全注册工程师考取办法,在每次培训(复训)前,由国家统一集中封闭考试,合格者可不必参加其脱产培训,从而可将低培训成本;对于未能通过考试者,必须参加统一脱产培训,严格“准入关”。

(5)各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聘请相当数量不同专业的教师组成“教师库”,“教师库”中的教师必须具备本培训资质等级的教师执业资格证。每次培训除部分专职教师授课外,要从“教师库”中聘请相当人员作为培训教师的主体从事教学任务。从业教师具有执业资格的同时,要适时能力“注册”,定期接受上级培训机关的继续教育。从业教师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煤矿现场进行锻炼,做到“灵活教学”用于“指导实践”。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聘请中外知名学者搞一些“专题讲座”,使培训工作更上一个新的水平。

六、结语

安全生产模式研究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论文作者:陈大荣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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