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述评_反垄断法论文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述评_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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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反垄断法立法的简要回顾

日本的法律既受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的影响,又于二战之后深受美国的影响。在垄断法立法方面,日本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战前日本为了赶超发达国家,集中财力参与国际竞争,保护并支持垄断;●本世纪20年代末制定了《出口组合法》和《国家重要产业统制法》;●二战后,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解散了三井、三菱、住友和安田四大财阀,又仿照美国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这是日本第一个竞争法。但当时为提高日本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民族工业,扶持一些工业部门,该法在政府明确规定的几个工业部门不适用。结果表明政府的控制和限制措施虽对朝阳产业起到了扶持作用,但对传统产业却起到了负面作用。另外行政部门动员国会颁布特殊法,产生许多不透明的复杂问题。

由于该法有许多规定不适合日本的国情,因此随着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日本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改:

1.1949年的修改缓和了对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了公司合并、国际契约等许可证制度。

2.1953年的修改认可了不景气卡特尔,放宽了公司相互持股和兼任高级职员的限制,允许转卖价格维持制度等。同年日本正式加入了关贸总协定,并迫切要求恢复全面的市场经济,为此,日本进行了三大改革: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改革条块分割,削减行政人员,解决财政赤字问题;在经济改革方面,开始国有企业民营化,精兵简政;在金融改革方面,降低金融证券的交易费,打破银行和交易公司的界限,证券公司从执照经营制度过渡到混业经营制度,修改外汇管理法,改造传统日本的价值观——传统主义和平均主义。

3.70年代末,外国不断地要求日本开放市场和加强竞争,为满足这些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为适应、配合和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政府积极奉行着竞争政策,在“取消管制或条例”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负责执行反垄断法的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的结构和作用也在不断地改进。现在日本市场的概念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已溶为一体,以往那种通过产业政策控制和扶植措施已行不通,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来完善市场机制。

4.1977年的修改增强了执法力度,规定对价格卡特尔及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制裁,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规定限制标准,对处于严重垄断状态者要求其转让技术,命令分立或转让营业的一部分等。最重要的是《禁止垄断法》,为该法的执行特别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

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特点

1.以法律形式明确执法机构的作用与地位。日本《禁止垄断法》第三章的第一部分明确而又详细地规定了作为本法的执行机构一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JFTC)的组织、职能、领导的候选和任期等。多年来JFTC之所以能成为有效的管理机构是与法律所赋予的特点密不可分的。

2.独立并受制约的组织机构。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日本的一个国家管理机构,在行政上归属首相直接领导,是首相办公室下的一个特别的部级机构,旨在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除反垄断法外,还执行反不正当限制和产生误导的上诉案件、子合同的延付案件,转包问题属于对反垄断法的特别补充法。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本身采取的是委员会体系的行政组织,由一位委员长、四位委员组成。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可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支配或领导。虽然JFTC是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委员长和委员的任命完全独立于内阁,但他们的任命必须得到内阁议会的同意,JFTC每年要向议会提交有关JFTC执行反垄断法情况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而且制定预算议案的权利也在内阁,因此JFTC受这一机制的约束和监督。

3.合理的机构设置。公正贸易委员会总部设在东京,并在其他几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和分支机构。JFTC的机构设置为总秘书处,负责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各种事务。下设秘书处、经济事务局、调查局。近几年,为加强执法功能,提高其运行的灵活性、有效性,JFTC无论在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得到了加强。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年度预算从1990年的37.6亿日圆上升到1998年的56.2亿日圆,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从1990年的474人增加到552人,调查局人员的增加幅度更大,从152人增加到254人。

4.全方位的职能与权限: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有一个特点,即除了拥有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应具备的职权以外,还拥有使内部条例生效的准立法权和执行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权。(1)行政权限可以概括为全权执行反垄断法和其特别法的权限以及消除违法行为的权限。在行使其全权执行反垄断法权限中可采取以下步骤:接受和证实来自于企业的有关反垄断的各种通报和报告;对企业的行为、经济状况和垄断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接受企业和贸易协会的前期咨询;准备公正讨论执法的指南;在执行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就经济法或法令和行政措施的执行和修改进行协调;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竞争管理机构进行讨论和交流。(2)准立法权限:JFTC有权确定不公正贸易的行为、佣金和误导行为。此外,可以制定内部条例及解决争端的程序、报告和证实的有关条例。(3)准司法权限:在某些情况下,JFTC在发布其决定之前,举行与法院公开审判类似的听证会,以保证整个程序的公正性。

5.透明的执法程序。在执行以上程序时,为加强执法的力度。JFTC可以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取证、听证和作出决定的时间可能较长,在此期间,如果JFTC认为某一行为可能已构成违法,并不可忽视时,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出紧急禁令的申请。二是可发出罚款令。这是1977年开始执行的向企业和商业协会成员发出的根据一定的计算公式算出罚款数额的命令,其主要针对价格卡特尔和通谋串标行为和通过限制产品或销售量而影响价格的卡特尔,以保证反卡特尔条例的有效性。罚款数额有法定计算公式,公开公正,并注意保护中小企业,如中小企业,罚款数为300万日圆,计算出的罚款额低于50万时,就免于罚款。不服者在收到罚款通知的30天内可要求听证会,如果该要求合法,就举行听证会,当JFTC在确定违法事实成立之后,可以发出新的罚款令。

6.明确的工作导向并积极参与JFTC的国际事务。JFTC虽然具有行政、准立法和准司法权限,但在实际执行中,随着经济发展和反垄断任务的加重,以及人力资源的关系,JFTC一直把加强政策性的导向作为工作的重点,将主要的精力放在经济和反垄断政策的研究上,积极从源头防范垄断的滋生,而不是被动地等待问题出现再去补漏洞。正是这一明确的指导思想,使JFTC免于繁重的工作,保持精干的管理与执法队伍。近些年,世界各国都出现了与竞争政策有关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增加了各国了解国际竞争政策的机会。同时,各国也都在寻找竞争政策和国际合作的机会。日本和外国管理竞争的机构之间的联系也日渐加强。JFTC希望通过与外国竞争管理机构交流或以参加国际会议等形式达到国际竞争政策的合作,目的在于就各种与竞争政策有关的新问题进行咨询,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

三、启发

纵观日本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发现其无不与日本的经济发展和腾飞有着密切的联系,为规范市场、与国际接轨和推动经济的有序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有效机制和正确的战略定位是保障日本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但有关经济法主体的竞争法仍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的竞争法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其虽然积累了一些反不正当竞争的工作经验,但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制定积极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方面显得力量单薄。从长远来看,这种机制不利于我国相关的公平竞争法及时出台、修改和完善;经济与竞争政策的充分研究与及时制定;市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健全;训练有素的管理队伍的培养;执法力度和强度的保证。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有待进一步地发展和完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要求为我国的企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生存环境和合理的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又要求我国的企业尽早掌握国际市场的运作规范并尽快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国家应及时制定符合国情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尽早建立独立的竞争管理机构,以保证竞争法执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证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正常建设和完善。这一切对我们来说都是新的课题,可参考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日本在此方面近50年的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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