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社会责任模式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8780(2000)09—0036—02
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管理活动难以回避的话题。 自20 世纪50年代以来,首先从美国开始,西方学术界和企业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经过数十年的讨论,人们愈发认识到,注重企业行为中的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恰当的,而且是必要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这一观点,即使同意这一观点的人,也对社会责任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含义就是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义务。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密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哈罗德·孔茨等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学者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极为丰富,既有强制的法律责任,也有自觉的道义责任”。也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政治责任,即履行政府规定和倡导的义务,如交纳税金、提供就业。还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支持公益事业,如赞助慈善活动等(注:陈炳富、周祖城编著:《企业伦理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53—54页)。现在通常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以外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建立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基础上的道德责任。
毫无疑问,一般而言,企业作为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经济责任是其首要的责任。但是,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对此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对立型责任模式、分离型责任模式和统一型责任模式。
一、对立型责任模式
这一模式认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完全对立、水火不容的。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完全忽略或排斥企业的经济责任;一是站在经济责任立场上,全盘否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前者多发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后者通常在市场经济的初期较为多见。如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公营企业,管理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政治服务,即服从革命战争的需要。建国后,我们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表现在企业管理上,则是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盈亏的责任;企业管理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改革开放使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企业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在转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法制的不健全,某些企业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强买强卖、行贿受贿、欺诈蒙骗、不讲信用、肆意破坏资源和环境、严重漠视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个别情况之外,“政治挂帅”、“社会至上”式的社会责任模式是应当摈弃的。因为,一、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设计和选择,而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正构成道德活动的前提,也是确认道德责任的内在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自由选择,就没有道德行为。既然企业是在“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它就不能称之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二、道德是对社会成员和组织利益的调节和平衡,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的正当利益。如果片面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政治责任,压抑或否定企业及其员工对利益的合法追求,割裂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这不仅违背了道德的“至善”和“公正”的原则,使社会责任成为虚幻、畸形的存在,而且企业因缺乏动力和能力也无法普遍、长期和充分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三、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基本职责就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满足社会的物质需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因忽视经济责任而普遍存在效率低下、决策失误、生产盲目、缺乏活力的现象,由此造成社会生产力发展迟滞、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商品匮乏、市场萧条、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这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根本谈不上社会责任的问题。至于“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式的社会责任模式更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其错误人所共知,其行为人所共愤,不值一驳。它在道德层次上是属于“禁止”之列。我们应当在完善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基础上,对此广泛地揭露,严厉地打击,决不容许其存在和发展。
二、分离型责任模式
这一模式的基本观点一言以蔽之,就是“在工商界,除了不可说谎、欺骗、盗窃等一般道德标准之外,伦理学并没有用武之地。”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虽不赞成唯利是图,但对社会责任也不感兴趣和关心,认为与己无关,有的企业甚至从未思考过和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问题。即便是在理论上认同社会责任的企业,在态度和行为上也非常地保留,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特殊性和困难,如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吃亏太多;对企业要求过高,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社会环境和企业实力不尽如人意,还不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经济责任都顾不过来,哪有精力考虑社会责任,等等。总之,承担社会责任,理论上也许可以,实际不行;偶一为之也许可以,多了不行;别的企业也许可以,自己不行;将来也许可以,现在不行。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企业都不反对社会责任,也能承担少量的社会责任,但总体而言缺乏明晰和正确的社会责任意识,对社会责任持敬而远之的态度。这种道德境界明显偏低,容易分化,亟待提高。
另一种情况是站在经济自由主义的立场上认为,企业管理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而不必或不应当考虑社会责任。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多余的,不恰当的,甚至是有害的。此观点的理论假设是,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企业的决策是完全理性的,而企业为了赢利,就必须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因此,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必然增进了社会福利。经济自由主义鼻祖亚当·斯密主张,“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的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注:〔英〕正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252页)。 “如果政治家企图指导私人应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注意的问题,而且是……再危险也没有了”。企业越自由地追求利润,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因为虽然“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但“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英〕正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 版,第27—28页)。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弗里德曼是分离型责任模式坚定的支持者。他认为,“工商业的主要目标和动力就是利润……市场竞争使企业自始至终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而又使利润保持在一个合理或适当的水平,并在不知不觉中之中增进了公共福利”。因此,“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一种,也只有一种社会责任:使用其资源参与既定的商业活动,以求增加利润,并在这一过程中遵守竞赛规则,即参与公开的竞争,而不搞招摇撞骗那一套……不去尽力为股东赚钱而空谈所谓社会责任,这样的做法对西方社会的基础本身所造成的破坏,是任何其它因素所无法比拟的”(注:转引自张文贤等编著:《管理伦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7—38页)
当然,分离型责任模式并非一概反对社会责任。无论是亚当·斯密。还是弗里德曼,都主张基本的道德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在斯密看来,人“应当顾及他人,少为自己,节制自私的情感,弘扬仁慈、仁爱的情感”,以“谨慎之德”保证自由竞争,摈弃有损竞争和自由市场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应当依照“正义的法律”公正地行事,不得损害他人同样的自由,以维持“公平游戏”(注:参见杨春学著:《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 月第1版,第89—104页)。不过,分离型责任模式所主张的社会责任, 是有限的社会责任。一是它所谈论的道德责任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责任,它所谈论的法律责任仅指遵守字面上的法律,而不包括法律精神。二是它主张社会责任,其目的是服务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换言之,经济责任决定并优先于社会责任。三是它主要强调对企业的所有者负责,而将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消费者、社区、自然环境)排除在外。
经济自由主义观点在西方社会影响甚大,但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为数不少。批评者认为,这类论点的很多假设不能成立,如认为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人是“经济人”,所有社会成员的需求都能在市场中得到满足,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符合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必然损害企业利润,等等。
经济自由主义的论点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及历史背景,而且从道德层次上说,分离型责任模式是“可以接受”的。更重要的是,它“最符合”企业的利益。因此,在西方社会,从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日起,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大多数企业都自觉不自觉地采取这一模式,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也在质疑:企业仅仅是一部赚钱机器吗?企业能置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于不顾吗?将社会责任排除在管理领域之外,真的符合企业的利益吗?企业能满足于不为非作歹、违法乱纪如此之低的道德标准吗?而且,当社会责任沦为经济责任的婢女,谁能保证企业不会为了经济利益牺牲道德呢?
三、统一型责任模式
20世纪30年代,在资本主义经济萧条时期,一些企业为了避免和摆脱困境,注意与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发展密切的合作关系,提出了企业与社会同舟共济的观点。6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影响力的扩大,以及公众对社会环境的日益关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大。石油危机和新技术革命的浪潮,使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特别是企业经营中的一系列丑闻,如贿赂、垄断价格、欺诈、环境污染以及非法政治捐款、非法股票交易、窃取商业机密等,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在上述原因的冲击下,传统的企业责任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抛弃,代之以符合时代的经营理念。7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企业中兴起了“道德生成运动”(Moral Genesis Movement),倡导将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建立企业与社会相互信赖的关系。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指出,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但利润不是企业的目的,而只是一个限制因素,满足社会需要才是企业永恒的目的。利润无非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回报。松下幸之助也认为,企业从社会中获得的合理的利润,正是企业完成了使命,对社会做出了贡献而得到的报酬(注:参见王缓、张新胜著:《文化制胜——赢得优势的最佳选择》,新华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247页)。
统一型责任模式认为,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其主要论点是:
1.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长期的自利行为,因为这会为企业提供和谐的外部经营环境,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优秀的人才,并能通过社会的合作和监督,来规范企业行为,改善内部管理,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2.当今企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不断增大,而且社会公众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的主张更加坚定和迫切,因此企业必须适应环境和公众的要求,追求多元的经营目标。
3.有些社会问题是由企业直接造成的或与企业有一定的关系,企业理所当然要为此负责;即使有些社会问题的原因不在企业,但解决这些问题对企业是一种机会和挑战,能发挥、检验、证明和提高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也会因社会环境和改善而获益。
4.企业是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会组织。既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因此企业不仅要追求自己的利益,也要实现社会的利益;不仅要促进经济的繁荣,也要推动社会全面的发展。况且企业既然已从社会中获利非浅,就有义务回报社会。
5.企业拥有解决社会问题丰富的资源,如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资金和设备、技术专家和管理人才等等。而且企业在社会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这就要求有相应的责任来平衡它,因此企业可以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从以上论点可以看出,即使同属统一型责任模式的企业,因其出发点的不同,而呈现道德境界的分层:一种类型是以企业为中心,把履行社会责任视为实现经济责任的手段和一种投资行为。这种类型的企业意识到环境和舆论的变化,认为企业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也符合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他们能考虑社会效益,愿意承担社会责任,追求利润与道德的双赢。另一种类型是以社会为中心,把社会责任视为企业最主要的责任。这种类型的企业不是仅仅因为讲求社会责任对企业有利而这样做,而是觉得这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因此他们对社会的服务是真诚、全面和彻底的。当然,他们同样追求合理的利润,但把利润看作是第二位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副产品和手段。前一种类型功利色彩过于浓厚,难免对社会责任考虑不足。但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它能被更多的企业所接受,而且企业能有这样的认识和行为,也是值得赞许的,因此它将成为今后企业的主导模式。后一种类型则超越了功利主义的局限性,体现了高尚的道德境界,反映了人类对终极价值的追求,达到了利润与道德、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完美统一。尽管这样的企业目前是极少数,却是社会主义企业伦理的典范。
应当承认,我国的企业道德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这不仅表现在大多数企业处于分离型责任模式,甚至在局部上见利忘义的企业行为愈演愈烈,而且社会对企业道德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我们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通过大力开展社会道德教育、企业道德教育,创造健康向上的社会氛围,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树立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升华道德境界,真正实现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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