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主流媒体语境下的话语博弈_人肉搜索论文

“人肉搜索”:主流媒体语境下的话语博弈_人肉搜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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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72(2009)06-0029-05

正如互联网诞生时,很多专家预言和担心传统媒体会因此而遭受空前的革命、甚至会因此消失。而结果却彼此和谐共存,“人肉搜索”在其刚刚诞生和风靡之时,也刺痛了一些专家、学者敏感的道德神经,将此称为“网络暴力”、“网络风暴”,似乎“人肉搜索”会成为挑战整个社会价值、伦理的“洪水猛兽”和杀手。但是至少目前的事实证明,这些论调把“人肉搜索”的破坏性估计过高,公众的神经远没有他们想象的那么脆弱。笔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查阅、收集和整理了有关“人肉搜索”的资料和论文,以此阐明个人的一孔之见,希望引起专家学者的指正,也想借此引发更多的人对“人肉搜索”更加理性和全面的思考。

1 从信息源角度分析,与主流媒体相比,“人肉搜索”开拓了报道范围,突破了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框架,增强了新闻传播的现实性

媒体的议程设置至少受到四方面的影响:1、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即“舆论宣传导向”、“报道口径”、“唱响主旋律”等官方宣传基调;2、政府部门的政策性要求,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政策、方案、决策,都会直接或间接形成报道的选题、计划,这是我国媒体选题报道的传统,党报尤其明显;3、媒体自身的报道策略和方向,即媒体根据自己长期的报道实践和受众定位策划一部分重大选题,这类报道模式一般在周末类报刊比较突出,如《南方周末》、《新闻周刊》等;4、根据社会变动的实际,尤其是一年来国内所发生的新闻事件,进行相对灵活地报道、组织和安排,如松花江水污染、1998年抗洪抢险、2008年雪灾、5·12汶川地震、“三鹿奶粉”、台湾“莫拉克”台风等。这类新闻事件容易形成相对集中的舆论,很容易集中或转移受众的注意力。

考察我国新闻传播史,这些议程设置的机制对统一思想、经济建设起到了特殊的历史指导作用。但是这种固定、被动、行政化的传播机制给我国现有的媒体报道也带来了很大的路径依赖,即使是报道突发性事件,媒体也很少从深层次、多角度展示事实真相,有意或无意地用某种政治思维驾驭或统帅事实本身。这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现有媒体报道实践的泛政治化和媒介想象,即媒体习惯于传播定势,很少或者不了解公民的“欲知而未知的事实”,出现传播错位。公民真正关心的事情媒体少报道、不报道,而公民不关心的事,媒体海量报道,“绑架”民意,实施媒介强制。

正因为如此,主流媒体也一再尝试改变这种困局,提升自身的市场生存能力,但是固有的路径依赖和现有体制上的缺陷,效果并不明显。媒体自身的这种革新是系统内部的一种行政性修复,与我国的媒介发展预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与之相反,“人肉搜索”就是对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一种“革命”,不仅是手段的革命,而且是媒介理念的革命,一开始就以一种“全民皆兵”、“人民战争”的姿态和气势席卷全国。在这个意义上讲,“人肉搜索”是地道的大众传播。

的确,“人肉搜索”并不是以一个专业媒介角色登上新闻传播领地,但是却不折不扣地履行了主流媒体本应履行而没有履行好的职能,正因为如此,“人肉搜索”引起了主流媒体的担心——“人肉搜索”不按套路出牌,这样的媒介“异端”力量是否会对受众造成伤害?缺少“把关人”,“口无遮拦”,是否会引起舆论失控?没有专业背景,是否会滥用网络伤及无辜?等等。

“人肉搜索”之所以会引起主流媒体的忧虑,是因为它至少具有如下优势:1、“人肉搜索”选题都是受众关注的潜在新闻热点,而这种话题主流媒体很少关注(有时是迫于无奈,有时是视而不见);2、“人肉搜索”不“搜”则已,一“搜”见“肉”,具有很大的彻底性,不在乎广告商的脸色,不顾及地方政府的宣传口径和媒介老总的政治前途;3、“人肉搜索”人多势众,发动的是“一场人民战争”,具有很大的感召力和传染性,容易形成舆论场,“星星之火,顿成燎原之势”;4、一旦“人肉搜索”必然造成“网络事件”就“强迫”媒介关注,牵着主题媒体的鼻子走,否则主流会被动,甚至遭到社会谴责。

从很小的“虐猫”事件到周久耕“天价烟”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汶川地震寻亲事件、杭州飙车事件无不如此。这些事件本身都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但是如果没有“人肉搜索”,可以肯定,至少在涉及到贪污腐败的周久耕、仗势欺人的林嘉祥事件上,主流媒体是不会第一时间发现并曝光的。“如果说以前是传统媒介为社会公众设置议程的话,那么在网络环境下社会公众通过网络为传统媒介设置议程的趋势则越来越明显。甚至网络意见自头至尾都是导向着事态的发展,使传统媒体不得不充当一个配角。”[1]

如此相反,主流媒体的信息渠道则追求合法和安全。主流媒体的信息来源主要有四种[1]:1、媒体记者——依托新闻敏感,在观察与思考中获得新闻信息;2、专门机构——政府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部门的文稿、简报、书面材料;3、公众提供——公众来信、来电、来访,提供新闻信息;4、其他媒体——对报纸、期刊、广播、电视新闻的二次报道或者转载转播。由此可见,传统媒体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机构或者媒体自身的筛选、“过滤”、“把关”,其主体还是政府信息。信息渠道的单向度和行政化使得主流媒体在总体架构上依然停留在宣传层面,很难或很少从公众的角度提供及时、客观的新闻信息。

“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揭示了一条规律: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和基本情绪了解得越多,两个‘舆论场’重叠的部分越大,主流媒体引导社会舆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就越强;对人民群众的情绪了解得越少,两个‘舆论场,重叠的部分越小,主流媒体引导社会舆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就越弱。如果两个‘舆论场’根本不能重叠,主流媒体就有丧失舆论影响力的危险。”[2]

“人肉搜索”很大程度上是民生新闻的升级版或本质化,在这个意义上讲,“人肉搜索”是指一种新闻模式,方式、形态而不仅仅是指一种工具或手段,“人肉搜索”是指以“人肉搜索”为采集新闻事实的主要手段,通过网民互动推动新闻事实深入发展的新闻生发机制以及因此而形成的新闻产品、新闻效应。

2 从媒介伦理角度分析,与主流媒体相比,“人肉搜索”提高了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准,不仅如此,还使得媒介自身的伦理道德处于监督之中,是媒介的“阳光工程”

“人肉搜索”受到某些专家诟病和某些政府机关封杀主要还是因为其处于道德真空,理由主要有二:1、“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可能有某种阴谋,利用网民的善良和正义感而伤害无辜;2、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缺乏“把关人”,容易超出道德底线或边界,由理性变为非理性,由文明变为野蛮,由提供信息变为辱骂、恐吓、侮辱、诽谤等,最终演变成“网络暴力”,形成“网络江湖”,成为腐蚀正常社会秩序的不死幽灵。

诚然,“人肉搜索”在现实中也的确有伤及无辜的先例,周春梅被其前男友谋杀案,“人肉搜索”就是罪魁祸首,也许以后还会发生类似事件。有人甚至把“人肉搜索”视为宣泄私愤的魔杖:“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3]“透过网络,我们能看到网络时代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3]

如果就以此作为禁止“人肉搜索”的理由就是因噎废食,还会招来社会普遍质疑,《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最高可罚5000元》的新闻一出,立即引起网民的棒喝,有的网民甚至揣测反对“人肉搜索”是否出于“做了亏心事”而怕“鬼敲门”的心理:“如此看来,一般的民众想让人家‘人肉搜索’还不一定能够达到搜索的标准,何况,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普通民众,我想任何人都不惧怕‘人肉搜索’。”[4]

当然,这种议论是比较偏激、幼稚的,夸大了“人肉搜索”的社会职能,容易煽动、误导网民,不利于网络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过,“在中国,‘人肉搜索’的出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些舆论环境的逼仄、言论的拘谨和信息公开性的不足。”[5]倒是切中要害。

因为没有“网络警察”,网络本身确实存在道德盲区,“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具有两面性。一个人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如果他长时期处在一个他感觉完全没有监督的环境中,会在不知不觉中放松自我的控制力,这是一个心理学现象。”[6]不排除网民在某些时候会利用网络传播有损于社会道德的言论。

但是,“‘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7]。“说到底,‘人肉搜索,不过是一种搜索方法而已,既然是刀,就既可以切菜,也可能杀人。规定‘菜刀只能切菜不能杀人’不会有任何实际的效果;因菜刀能够杀人而禁止使用菜刀,更没有道理。没有任何社会能够完全免于伤害无辜。”[3]

就“人肉搜索”的道德是非之争,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反思。第一,与主流媒体相比,“人肉搜索”是否更不道德?第二,为什么人们一直怀疑中国网民的道德素养或辨别是非的能力?第三,包括某些新闻传播学专家在内的部分网民对“人肉搜索”为什么如此纠结,甚至大声疾呼立法禁止,是否说明中国人有一种官本位的舆论习惯?

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杂志等在内的众多主流媒体,截至目前也没有在媒介伦理道德上少出问题——当然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些专家的担心是必要的,在政府监控下的媒体尚且如此,更何况不受任何监控的“人肉搜索”。但是,这里又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第一,主流媒体频频在伦理道德上出现问题的时候,没有专家呼吁取消主流媒体,譬如中央电视台播放假新闻“纸包子事件”,假得如此之奇,开创共和国历史上记者因造假新闻被获罪判刑之先河,无人为此提出要中央电视台停台反思,而“人肉搜索”出现道德问题的时候,却主张把婴儿和洗脚水一起倒掉,这就暗示反对者在判断民间舆论和官方舆论的社会缺陷上标准上是双重的,潜意识里歧视和排斥民间舆论;第二,常识告诉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媒介人,并不比普通老百姓有更强的道德感,同理,也不能假想,“人肉搜索”的信息发布者一定会比主流媒体记者更加不道德。

持“人肉搜索”道德威胁论者本身就是出于一种中国特色的舆论过敏或文化极左思潮,其忠心可鉴,但其科学性有待证实。正如有着同样历史感慨的网民反对将“人肉搜索”等同于或影射为“网络暴力”的分析:“词汇发明者要么是在理论上极其天真,要么就是在道德上高度过敏。当然,二者兼而有之的可能性也很大。而这个说法的生成方式,借用了最简陋有效的推理逻辑:多数人的意志——文革大批判——罪恶”。[8]

至于对中国民众舆论承受和辨别能力的怀疑有其历史渊源,但是到目前为止,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新闻事件足以证明这种担心是很封建的,中国人经历了1998抗洪救灾、2004“非典”、2008年半个世纪以来罕见的雪灾、西藏3·14骚乱、5·12汶川地震、“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7·5新疆暴乱以及接二连三的矿乱等突发性事件,国家信息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公开不仅没有引起社会震荡,相反还激发和增强了人们应对风险的意识,完善了社会的风险预警机制,而这些,在过去都是被某些专家认为极容易伤及国体的,“没有真理害怕辩论,没有真相惧怕公开。”[9]任何低估公众的判断能力都是莫须有的。

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在道德上的透明性足以使一些人一直处于社会道德的探照灯下,可以警示、督促他们更道德;同时媒介自身的道德问题也受到了“人肉搜索”的普照,可以监督媒体自律,使其更加理性和道德,更好履行大众传媒的责任。

3 从公众隐私权的角度看,与主流媒体相比,“人肉搜索”并没有增加违法的几率,社会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假想状态

“人肉搜索”是否会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甚至“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立法取消“人肉搜索”。

就法律本身而言,“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也值得商榷。其中原因有二:一、我国目前也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媒体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条款,基本上都是从不同法律条款中推导而来,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尽管我国法院在涉及媒体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例中采用了西方沙利文案的做法;二、因“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可能主体主要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而不可能是信息的收集者。而“人肉搜索”则是收集、编辑、传播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

2008年8月26日,我国刑法第七次修改草案提交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新增一个条款,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显然“人肉搜索”不在此范畴。

“‘人肉搜索’侵犯公民名誉权最可能的侵权主体可能来自信息的使用者,即利用相关信息对名誉主体进行侮辱或诽谤。”“‘人肉搜索’信息使用者要构成名誉侵权,一般需具备以下两个情节之一:第一,歪曲使用所获得的信息,如夸大其辞,断章取义,添加不实的损害性评论,因此而构成侮辱行为;第二,虚构事实信息,如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因此而构成诽谤行为。”[10]“人肉搜索”是一种收集、编辑、发布信息的过程,期间不牵涉编造、捏造信息,因此不会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主流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时候也是有选择的报道,这符合媒体的职业准则。

4 从舆论监督的角度分析,“人肉搜索”一般不会受到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广告商的牵制、媒介自身“寻租”的驱使,为有关公共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的彻底揭露,特别是为民间反腐开辟了“第二战场”

风险社会危机四伏,从食品、健康、医疗、教育、社保、交通、矿山隐患到社会机制等日益暴露和频发,媒体理应担当监督、预警和规范的社会重任,使社会和谐、稳定、有序运转。但是我国的舆论监督现状不容乐观,带有很大的波动性和间断性,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行政政策同步,基本上是一种行政力量的舆论化和媒介化。

媒介很难或很少与行政力量保持理性的距离开展科学监督。舆论监督是行政力量的一种衍生物,看政府部门脸色而设置议程,影响到了舆论监督的质量。虽然以《焦点访谈》、《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冰点》为先锋的主流媒体在某个时期保持了一贯的舆论监督方向、力度,但是与行政力量同步的舆论监督模式使得很多关乎公共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长期被淡化、忽略甚至被屏蔽。社情民意得不到传播和表达,阻止了民间舆论正常的新陈代谢。

与传统媒体相比,“人肉搜索”具有天然的文化认同感。

第一,“人肉搜索”的信息主体是原生态的人民。“人肉搜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一切社会问题都处在“人民的汪洋大海之中”。“人肉搜索”的探照灯可以照亮任何一处黑暗的角落,除非特殊情况,政府一般不会阻止或封杀,而主流媒体无法做到与政府机构的彻底“分手”。主流媒体的很多舆论监督中途流产或胎死腹中都是因为行政力量的“插足”。

第二,“人肉搜索”的本质是一种民间舆论(草根舆论)。一般情况下都是处于对关乎公共利益事件本身是非、规范、价值的思考、判断和评价,而不会有自身或他者的利益牵涉,即使某些网民另有阴谋,也会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被暴露或揭发出来。“人肉搜索”一般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对新闻事实进行多角度评价。

第三,“人肉搜索”的运作机制是相对纯粹的。在舆论监督的彻底性、规模、持久、资源的整合上都是主流媒体无法比拟的。“人肉搜索”不“搜”则已,一“搜”见“肉”,一旦“人肉搜索”席卷全国,不把贪官揪出来,不把事实查得水落石出就决不罢休,可以在一瞬间动用全国甚至全世界的知情者提供线索,传授技术,分析情况,有的甚至和现实中的侦查、暗防等手段相结合,直到真相浮出水面。而主流媒体既没有那么多的记者队伍,也没有那么多的民间资源,更何况主流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体制机制等原因很少能够做到“独善其身”,“出污泥而不染”。

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深圳海事局副局长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主流媒体是无法在第一时间曝光的,而“人肉搜索”就可以实施舆论监督,为官场败类“清理门户”,但不必受制于媒体的纪律。“人肉搜索”是游击队,而主流媒体是正规军。尽管这有其不规范的一面,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社会舆论环境下,“人肉搜索”这种不按套路出牌的“先发制人”、“替天行道”,虽然缺乏法律和制度设计,有非理性和炒作的成分。但是也反映出我国民间舆论没有得到正确、及时、规范、有序引导的现状。如何规范、引导和释放民间舆论也是主流媒体值得深思和反省的课题。否则在舆论监督上,“人肉搜索”PK主流媒体、民间舆论博弈官方舆论的交锋还会继续上演。

5 从新闻话语权的角度看,与主流媒体相比,“人肉搜索”为弱势群体、边缘群体提供了较大的话语空间,有利于整个社会民主水平的提高和媒介自身的革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公民的话语权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尤其是在关乎公民自身利益的重大新闻事件上,公民的话语权被体制性“剥夺”成为舆论常态。为数不少的主流媒体并没有真正反映社情民意,即使被主流媒体一向标榜的所谓民生新闻也只不过是站在媒体的立场上为公民传播一些低层次的民生问题,而公民真正关心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问题却被媒体体制性的屏蔽,公众真实的声音被“过滤”和“消声”,出现了媒体话语与公民话语的错位。媒体话语置换、同化、消解公民话语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媒体话语真实性的瑕疵几乎成为一种媒介常识。因此“人肉搜索”在技术上为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和突破口。

我国媒体行政化的胎记使得传统媒体在反映民间舆论上具有天然的缺陷,媒体的话语逻辑和习惯思维就是,在配合行政部门做好正面宣传保持步调一致的基础上降低不和谐“噪音”的分贝,很少从源头上反思和批判——宣传价值远远大于新闻价值;恰恰相反的是,很多问题就存在媒体配合行政部门的“共振”之中。在体制上,媒体也不可能或很难顾及到行政对象——公民的真实意见和想法,而后者很少或没有发表意见的现实阵地,除非通过上访、调解、起诉等行政、法律救济手段,而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传播社情民意,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渠道常常不畅,而行政机制本身出现的问题很难通过自身的调节得到解决,更何况这些问题就是行政机制的代谢物。因此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话语权的实现在技术保障和体制设计上缺乏现实基础。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与其他任何刚刚诞生的网络技术一样,具有必然的缺陷和瑕疵,特别是“人肉搜索”群发性、盲目性和集体无意识等都是善良受众受到欺骗、利用和愚弄的天然诱因,但是与“人肉搜索”带给受众潜在的风险相比,它带给受众话语权观念和技术上的革命就相形见绌。政府同样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控制和减少其消极作用的蔓延和扩散,而这种网络舆论也是时代所趋,只能引导、规范、利用而不能盲目封堵。

总体而言,“人肉搜索”对主流媒体的“软肋”和漏洞给与了暴露和修复,为我国新闻传播、政府舆论引导提出了新的任务。

“人肉搜索”至少对民间话语权有以下推动作用:一是对民间普遍关注而被主流媒体忽略的问题进行议程设置;二是可以直接、真实呈现国家政策在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而不会经过主流媒体行政化的过滤和自我保护式的选择和编辑;三是对主流媒体提供的新闻版本独立解读,给广大受众还原“另一个真相”,促使主流媒体革新观念,维护受众合法权益。

但是,“人肉搜索”也要注意自律和提高自身道德约束,健康、积极、科学利用而不要因为一己之私滥用网络资源和网民信任,最终酿成苦果不仅要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会影响网络本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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