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权社会化流通新探_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村股权社会化流通新探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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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下半年以来,地处珠三角的佛山市南海、顺德、石湾、三水等地农村逐步推行了社区股份合作制。它对农村生产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形势的变化,这种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也逐步凸现出来,突出表现在股份分配的福利性、股东资格的社区封闭性、股权设置的单一性、产权界定的不彻底性、管理运作的行政性,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生产要素流动性不相适应,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在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很有必要。本文拟对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中的有关问题及对策作些探讨。

一、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基础和障碍

1.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基础

(1)股权设置不断完善。在固化股权的基础上,推行现金购股、 配股和扩股。全市部分地方在完善股权设置的改革中,改变了过去集体存量资产股份量化“股权”无偿送“股”的做法,规定在固化股权时获得无偿送股的股东必须按每股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有偿配股,可以少购或不购,不许多购。如石湾区澜石镇,统一按集体资产净值每股1 元面值折为股份数,规定在固化股权进获得无偿送股的股东必须按股份面值的10%现金购股,新增股东要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必须按股份面值足额购股。股金支付可直接用现金,也可从股份分红中扣除。根据1998年统计,全镇共折股4.6亿多股,集体收回购股资金4700多万元。南海市平洲区,1999年对农村股份合作制进行改革,以1999年12月15日为固化股权时点,此前在册的股东按年龄分档次无偿送股,此后原始股东晋升档次增股和新增股东入股,全面实行现金购股。到2000年底统计,一年来平洲区新入户股东642个,晋升档次的原始股东2068个,已实施现金购股的分别占88.9%和79.5%。购股股金达239万元。目前,全市实行现金购股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158个,仅2000年集体收回购股资金5335 万元。

(2)股权处置有新的突破。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初期, 各地的股份合作组织都明确规定,股东个人持有的“股权”,仅有集体的收益分配权,且不得继承、转让、买卖、赠送和抵押等,股东对所持的股权没有处置权。由此可见,这种股权带有浓厚的福利性封闭性,有违股权的基本属性,不利于资源的优化组合。近年来,部分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对股权的设置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明确规定股权可在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内部流通,并进行了股权流转的探索。如南海市平洲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规定,股东个人持有的物业股,在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内部,经股份合作组织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买卖、赠送和抵押。体现了股权的价值。

(3)单项投资项目股权社会化。 目前一些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单项投资建设项目采取股份化的经营方式,吸引本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参股投资,组成新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按出资承担责任的股份合作企业。石湾区环市镇永红村在市区中心祖庙路兴建的嘉悦商业综合大楼就是采取这种方式,三年就收回了投资成本。

2.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障碍

(1)干部群众对股权社会化流转存在认识误区。 基层干部群众普遍认为,目前的股份制已经比较完善,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健全,股份分红水平已经比较高,股民的利益已经有保障,没有什么必要搞股权社会化流转。甚至认为推行股权社会流转就是把利益让给别人,分薄股民的利益,让城里人占农民的便宜。一些干部则担心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会带来经济发展上、利益分配上和个人发展前途上的各种压力,主张维持现状,免得引发矛盾,影响稳定。

(2)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组织登记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国家或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股东持有的“股权证”,都是由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内部发行的,这只是一种组织内部的行政行为,还没有得到国家及有关部门的确认。股东对持有的“股权证”表示怀疑,担心将变成一张废纸。社会上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这种“股权证”也不予承认,因此,它在社会上没有多大的意义和作用。

(3)股权设置不科学。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和分配, 普遍是在承认历史、兼顾现实的前提下,以户籍和年龄为依据,前者决定股东资格,后者决定股东应占的份额。多数地方实行按年龄分档次一人若干份,也有的地方实行一人一份。但是由于每份所含的资产净值太高,最高的每份达到几万元,最低的每份也近万元。这样在实施“股权”的继承、转让、买卖、赠送和抵押等的实际操作中,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股权的流转。目前,我市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股东的股权,普遍是集体无偿送配的,仅作为集体年终收益分配的一种依据,股东只有收益权,集体资产运营的好与坏,只体现股东分红的多少,股东不直接承担经营风险。这种状况,显然有违股权的基本属性,也不符合股份制的基本要求,是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的一大制约。

(4)集体资产产权尚未合法化。推行股份制后, 为了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股份分红水平,经济发达地方尤其是城市郊区的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兴建了大量的出租厂房、商铺、仓库、外来工宿舍等物业,但绝大多数法律手续不完备,既没有报建,又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从法理上说属于违章建筑,也就是说目前农村集体资产还含有相当的“水分”。据石湾区的估计,这种“违章建筑”占农村集体筑面积的50%以上。其他地方也相当普遍。这些“违章建筑”在城市规划或规划变动时,政府照拆不误,无任何补偿。这样一方面集体的大量资金就付诸东流;另一方面把这种所谓“非法”的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股东手上,只是一个“虚值”,没有法律保障。不解决集体资产的合法化问题,就难于推行股权的社会化流转。

(5)管理体制行政化。在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或制度中, 都明确规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必须按股份制的要求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实际操作中,董事长多数是由村“行政”第一把手兼任,有的甚至兼任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成员也普遍由村党“政”干部兼职。这种党政企三位一体的领导架构,严重影响了经济职能的正常行使,行政干预经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基本思路

1.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基本原则

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是农村生产关系改革的新举措,涉及新旧股民的切身利益,是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扎实细致。要明确和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创新,确保农民既得利益的原则。 现有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必须保护好原有股民的利益,才能得到绝大部分股民的支持,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因此,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不是对现有股份合作制的否定,不能推倒重来,而要尊重历史和面对现实,在现有股份合作制基础上加以创新。为了确保农民的既有利益,对现有股份合作制有关福利股的股权设置、股东资格、股份分配等问题,应基本维持现有格局,但要在固化股权、现金购股、股权内部流转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实现股权的内部流转向社会流转转变,福利型的股份制向资本型的股份制转变,封闭型的股份制向开放型的股份制转变。

(2)实施方法简便易行,操作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在实施方法上应力求规范,但也要考虑到起步阶段的实际情况,手续不能过于繁琐,要求不能过高,而要简便易行。同时,要建立业务机构、监督机构和正常的信息发布、反馈渠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业务透明度,确保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开展。

(3)依章交易,依法保护股民权益的原则。 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要依章办事,依规运作,做到规程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规范,切实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操作规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确保公开信息(尤其是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确保广大股民的收益权、知情权、监督权。

(4)自愿互利,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 是农村深化改革的新鲜事物,对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大,触动大。在推进这项改革时,不能操之过急,不能一哄而起,应当有步骤地、积极稳妥地推进,确保人心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自愿互利,循序渐进的原则,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进行试点,探索新路子,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2.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机构设置

(1)建立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工作机构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要建立一个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我们建议办公室设在农口部门,对“农村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工作指导,对“中心”的运作进行管理协调和检查监督。

(2)设立农村股权交易中心

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必须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场所来进行。该机构由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提供有偿服务。通过这个机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可以转让股权,社会投资者可以买卖股份。该机构的名称可以暂定为“农村股权交易中心”。

我们建议,将农村股权交易中心建立在市(区)一级,即由各市、区分别设立农村股权交易中心,具体由农业主管部门策划实施。“中心”的具体功能是为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提供一个合法的交易场所,对准备入场交易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起到资格界定、挂牌交易、监督审查等作用。“中心”收取一定的股权交易费用,然后按一定比例与股份合作组织分享。

我们认为,农村股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应以各市、区为单位,主要理由是能够充分调动基层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积极性,也易于解决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3.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具体思路

股份合作组织的股权社会化流转的最终目的,是使农民真正能够达到“三离一转”,“三离”即“离土、离乡、离户”,“一转”即“股权互为持有、流动”。我市通过这几年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民不用直接耕种也可以长期获得土地收益,促使部分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离开家乡,从单一的农业转移到从事第二、三产业,初步达到了“离土”、“离乡”的目标。但这种股份合作组织都以拥有本村农业户口为标准,作为界定股东资格的条件,同时,由于受到诸多限制和预期分红吸引,农民不希望脱离农业户口,也不愿意放弃股东身份,没有“离户”、“转股”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当前要全面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让农民股东全部出让自己所拥有的股权,打破现有的分配格局,条件还不具备,时机尚不成熟,所以,我们认为当前逐步推行农村股权的社会化流转,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在固化股权基础上进行增量扩股, 扩股部分推向社会进行流通。目前,在一些实行固化股权的农村股份社,其扩股部分都要求现金购股,但范围只限于本村符合增股条件的农民。可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扩股的数量,扩大扩股的范围,从增扩股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推向社会进行流转,筹集社会资金进行发展。这里关键是要解决好内部股和社会流通股的股值和股红分配标准问题。这种方式既不打破原来的股权架构和分配形式,相对稳定了原来的农民股东,又可以优化股份合作组织的资产结构,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同时有利于农村股权全面推向社会流转,最终达到“三离一转”目标。但涉及面较广,程序较复杂,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因而工作难度较大,需要经过试点进行探索,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要逐步推开。

(2)将尚未开发土地和物业统一起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权推向社会流转。由村委会一级股份合作组织把各村民小组尚没有开发的土地和村委会拥有的物业统一集中起来,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由村委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各村民小组成为集体股东,并按其土地折价比重拥有相应的股权,另外一部分股权通过“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募股,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并按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及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方式易于实行,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即时推开。

(3)单项建设发展项目的股权社会化,实行社会化流转。 股份合作组织对规模较大、投资较多的单个发展项目进行开发建设时,可采取这种方式。即在建设项目立项之后通过“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投资者认股形式建立股份公司,打破以往单一出资的格局,引入公司化经营,使项目尽早发挥效益早日获利,并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和承担风险。这种方式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可以加以推广。

(4)将“城中村”的股份合作组织改造成规范股份有限公司, 把原有的股权推向社会化流转。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城郊地区的农村成了“城中村”。这种“城中村”土地绝大部分已被政府征用,少量的自有发展土地也都建了物业,在经营方式上仍然保持股份合作制。它们面临着农业户口改为非农业户口、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情况。为了保持原农村股份合作组织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产权的连续性,可将原来的股份合作组织进行公司化改造,对所有资产进行评估,进行股权设置,按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比例进行个人股权配置,再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然后将股权推向社会流转。这种方式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保证社会大局稳定,是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有效方式。

4.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实施方法

(1)搞好资产评估,进行合法登记。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都要首先搞好资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合法的组织登记和股权登记。

(2)制定相关政策,明确交易程序和规则。政府要从实际出发, 制定股权交易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交易程序和规则。

(3)搞好试点,探索积累经验。 鉴于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是一项创新性的改革探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必须首先进行试点,探索经验,然后逐步推开。各地可选择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郊农村进行试点。推行这项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农民的利益,试点工作要尊重股东意愿,征得股东的同意,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能强行推开。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视时机成熟和条件具备情况,逐步加以推开。从目前情况来看,南海市是全国农村改革的试验区,享有改革探索的试验权,石湾区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水平比较高,而且面临解决“城中村”问题的迫切任务。因此,这两个地方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的条件比较成熟,可作为试点单位。

(4)确定流转范围,逐步推进股权流转的社会化。 鉴于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工作受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较大,在推行时可考虑先在各市、区范围内进行流转,将股权的流转限制在本市、区范围,只允许拥有本市、区户口的投资者参与农村股权交易,在条件成熟时,再扩大流转范围,真正实现农村股权流转的社会化。

三、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需要解决好一系列的相关问题。

1.股权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市农村股份合作组织是参照1991年《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进行登记的,该办法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经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便具有法人资格,但只是集体资产的代表者,并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农村股份合作制这一组织形式的合法地位仍然未得到真正确立,使股权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证。不解决好这个问题,股权社会化流转就难以实施。为此,在积极向省建议立法的同时,可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工商部门,参照《公司法》、《企业登记条例》以及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方面的有关规定,把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工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赋予其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确立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股权的法律地位。

2.社会流通股与内部股的关系问题

主要是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凡是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地方,都应设立内部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种股份,两者不能互相代替。即使农民手中保留一定份额的股权,确保必要的分红收入,保证日常生活需要;又通过股权社会化流转募集资金,发展经济,提高分配水平。二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股和社会流通股的股值,将内部股股值和社会流通股股值严格分开来。三是实行内部股与社会流通股不同的分红方式,内部股的分红方式应按原股份章程执行,社会流通股的分红方式参照社会化交易的章程规定执行。

3.社会流通股股值的确定问题

目前,各地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土地、资产评估不够规范。一是在配股价的计算上,多数采用资产净值的账面数,采用评估价来计算的极少;二是资产评估多是依靠自身的财会力量自行评定,没有通过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咨询、评估,导致资产评估不科学、不准确:三是在土地折价入股的问题上,未征地的地方难以计算土地价值,已征地的地方土地折价入股也只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未经评估,土地折价、资产评估的不规范,不仅股值的确定缺乏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也容易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要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必须解决流通股股值的确定问题,使之真正体现包括土地、物业、流动资产在内的股权价值。为此,要规范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土地折价和资产评估,解决资产评估的合法性问题,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公正、准确的评估。在此基础上,按照股份设置合理、股值额度适度的原则,确定一个有别于内部股股值的社会流通股股值,以方便流通。

4.政策扶持问题

许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拥有的资产庞大,如果经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费用十分巨大;如果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像城市企业那样登记,其操作就难以进行;如果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一经确立,就要规范税收征管,其所纳税额就将大大增加;如果实现股权社会化流转交易,就要按规定缴交股权交易税,其交税额也不会是一个小数目。对于这些情况,如果没有一定的政策扶持,股权的社会化流转就开展不起来。为此,政府要针对上述情况,分别制定灵活的政策措施,总的原则是简化手续,缩减程序,降低费用,减免税收,为股权社会化流转创造良好环境。

5.财务公开透明问题

股权社会化流转必然要求财务公开透明,让广大股民能够清楚了解经营情况,增强投资信心。目前各地实行农村财务公开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与股权社会化流转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为此,要建立健全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健全“三会”制度和股份制章程,保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管理,依法经营,财务公开透明,并建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便股民进行监督。

6.资产合法化问题

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资产合法化,是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的必要条件。但目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大量资产尤其是物业资产,均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出现了“三无”现象,即无经营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房地产证。不解决这些问题,股权的社会化流转就没有基础,没有保障。因此,要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

7.监督问题

推行股权社会化流转,必须对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经营运作及股权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其依法依规正常运作,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各市、区政府可设立“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股权社会化流转的监督工作。这个机构的设置,可同“农村股权社会化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起来,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着重从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股权社会化流转中的股权流转、交易程序和办法,股红的分配兑现,以及所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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