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资本支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成果论文,过程中论文,资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2)03-0036-04
科技成果的开发及其产业化在推动社会进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实的问题是,科技成果汗牛充栋,而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却廖若晨星。到底哪根链条出了问题?阻碍实现其产业化的瓶颈在哪?我们认为关键是要创造和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支持体系。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包括创业资本筹集、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的资本运作是产业化的成功链条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无疑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的实现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的特性
(一)科技成果本身的创造性
创造性应当是科技成果的一项自然属性,是科技成果的题中应有之意,否则就不称其为科技成果。它是以前未曾有过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应用。
(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风险性
正是由于科技成果本身的创造性,是前人未曾涉猎过的,因此,在其产业化过程中几乎必然会遭遇到失败的可能。如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被证伪,成本过高,产业化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更好的替代产品,产品推广、市场接纳受阻,政策变化等。
(三)体制障碍和资本缺乏性
在我国现行的科研体制下,科研成果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中。但是,科研院所和高校本身尚未成为一个市场化的主体,没有能力、也没有创业资本、更没有风险承担能力去推进其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个经济社会真正的创新动力来自市场。这就是我国推行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把科研院所逐渐推向市场的意义之所在。科研院所只有主动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主动寻求社会资本支持其成果的产业化,才能从体制上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
(四)传统融资方式的困难性
传统融资方式包括银行间接融资、证券主板市场发行筹资等。囿于上述市场中其资本自身的风险特性,它们难以形成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支持,因此寄希望于传统融资方式以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是不现实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详细论述。
(五)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特性及成功产业化后的巨大价值性
科技成果申请专利成功后,对该科技成果会有一个较长时间的保护期。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享有该项成果的产出的收益权,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生产和仿制,这有可能给专利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由于科技成果本身的创造性特性,若成功完成其产业化过程,其科技产品相对于市场中的其他同类产品无疑具有性能、质量或成本上的先进性,从而使其具有很高的附加价值。专利在一定时期受到保护,使得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当然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专利权人创造性劳动的回馈,也是对上述科技成果产业化中风险资本的一种风险报酬。正因为此,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资本支持才具有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下独特的风险特性,那就是承担超常的风险,寻求超常的风险报酬。
二、传统融资方式难以形成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支持
在传统融资方式中,无论是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还是证券主板市场发行筹资,其追求相对安全稳健和资本风险属性使其难以成为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资本支持。
(一)银行信贷资金难以形成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支持
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中介商,起着联系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的作用。由于资金提供者即存款人对其资金的要求权是刚性的且其存款期限不一,因此银行随时面临着来自存款人的提现要求。有鉴于此,追求安全性、流动性是银行资金的首要要求,追求风险收益对于银行信贷资金而言,是勉为其难的。正如我们上面所讨论的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一系列特性所昭示的那样,科技成果产业化是具有较大风险的一项活动。它所提供的正是一项风险收益,这项收益是以承受可能的失败换来的。因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要求使其难以形成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资本支持(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简单地说,银行不会冒如此大的风险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资本支持。
(二)主板市场发行筹资难以形成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支持
我国现行沪深主板市场企业发行上市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板发行上市要求发行企业发行前至少营运3年以上,且已有连续3年的赢利纪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而科技成果产业化首先需要创业资本,没有创业期种子资金的启动运作,何来3年的运营期?并且创业企业在创业初期由于其产品的市场接受仍有一个推广过程、一个规模经济壮大以降低成本的过程,加上受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经验成本、管理磨合因素影响,许多创业企业都必须在财务上度过初创时亏损期。因此要让创业企业初期连续3年赢利,难度相当大。即使有资本愿意投入创业企业,但如果缺少证券市场这样的退出渠道,致使创业资本不得已长期积压在企业之中,这是无法令追求利润本质的创业资本接受的。
2.主板发行上市要求发行企业至少5000万的股本规模,并且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主板所以要求至少5000万的股本规模,是为了保持企业上市后其证券交易有足够的流动性和不易被控盘炒作。而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要让一个企业一开始就具有至少5000万的股本规模,是不现实的——一方面创业企业在创业初期不需要也不太可能有这么大的企业规模;另一方面,若非得如此,至少3000万的发起人认购额无异于吓退了创业资本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资本投入。
3.主板发行上市要求在发行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20%。如果说为了保证主板上市企业有足够的实物资产支撑以避免可能的股市泡沫还有其合理之处的话,那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创业企业来说,此规定则明显不太合理,甚至会阻碍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动力。因为创业企业中最重要的是其科技创新能力带来的科技成果,没有科技成果,也就没有创业企业,创业资本是看中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而为其配套的。因此专利权、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创业中有着超乎寻常的作用,若限定20%的无形资产比重,势必不利于社会创新动力的形成,也不符合市场化的企业运作规则。
4.主板市场要求发行企业中发起人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并不能参与上市流通。该规定的设立对于主板企业而言,主要是考虑到主板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此举旨在限制国有股权的转让流通并保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但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企业而言,一方面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资本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另一方面,发起人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并不得参与二级市场流通的规定无异于扼杀了创业资本的退出权利,也不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创业资本的筹集。试想,谁愿意将资本投入一个缺乏流动性及退出渠道的风险企业之中呢?
除此之外,主板市场关于“千人千股”,即至少1000个股东拥有1000股该上市企业股票的硬性规定,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企业而言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创业企业总的股本规模本来就不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无论是传统的银行信贷间接融资还是主板市场发行筹资,都不太适合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筹集创业资本,我们必须另辟蹊径。我们的建议是引导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引导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风险投资基金有利于形成对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支持
所谓风险投资基金,其资本的主要投资对向是具有高风险的创业企业,通过承受企业运作中的高风险而获取较高的风险报酬,其资本投入主要是以股权方式进入企业,拥有创业企业一部分股权比例。风险投资基金也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有的偏好种子期企业,风险最大;有的偏好成长期企业,风险适中;有的偏好成熟期企业,风险较小。在适当的时机,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企业,再去寻找风险投资机会。风险投资基金的此种运作模式比较适合于科技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对资本的需求。创业企业没有还贷压力,风险投资与创业企业共荣衰,共成长。
(二)要防止风险投资越入误区
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已引起国家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发展风险投资正是鼓励科技创新及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但在我国当前风险投资事业中,一些地方存在迎合上级高风险投资运动的苗头,纷纷以财政出资建立本地区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公司,用以支持本行政区划内的创业企业。从理论上来看,财政资金取之于民,其资金投向应用之于民,资金安全性及所投资项目的外部经济性应是其考虑的主要因素。风险投资基金若过多地由财政资金参与,不仅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投入,而且极有可能对民间资金产生“挤出效应”。因此,风险投资事业应让民间非国有资本更多地介入,方能有助于激活科技创新的动力。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建立一套适于风险资本进入、运营及退出的顺畅资本通道,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从而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培育。
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建立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若缺乏适宜的、有效的退出渠道,就不成其为风险投资了。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本质在于,根据社会资本的风险偏好引导合理的资本自然分工,使社会资本(风险资本)按其风险偏好程度投资于企业运行的不同阶段或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没有适宜有效的退出渠道就会制约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从而制约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而这有赖于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就是按照以上提及的为风险偏好不同的资本建立起自己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已有依赖于银行体系的以追求资金安全性为第一要旨的长期资金借贷市场,也有以成熟企业为基础的沪深证券主板市场。前已述及,它们都不适宜作为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风险资本的筹资渠道。而即将成立的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则为风险资本的筹集和退出找到了出路。
(一)创业板的建立及其退出机制设计
所谓创业板,顾名思义,就是为创业企业筹集创业资本,并提供其证券流通退出渠道的证券市场。一般而言,创业板市场对发行企业的要求比主板市场相对要低,它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的发展前景,而不是过去的财务记录。创业板向前看决定是否允许企业发行上市,而主板则向后看企业过去的“表现”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上市。除此之外,创业板对于经营年限的规定一般至少为1年,并无3年连续赢利的要求,而只需提供活跃的经营记录即可。股本规模也初步定在2000万元(注:《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2000年10月.),远低于主板5000万元(注:邓永伟,袁江天.创业板的推出及其与现行法律的抵触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1.)的要求。对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也没有20%的硬性规定,而是由企业根据市场原则自主决定。特别是创业板股份全流通以及发起人所持股份1年后即可上市流通转让的规定确实为创业企业中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通道。而不像主板市场发起人股不仅不能上市流通,而且有3年的禁止转让期。创业板的该项规定无疑方便了创业资本的适时退出,有利于其继续寻找新的风险投资机会,从而也为社会风险资本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立及其退出机制设计
所谓柜台交易市场,即为那些不能通过主板和创业板进行交易的证券提供的一种证券流通渠道。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能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创业板的市场容量在一定时间段内毕竟还是有限的,而创业企业对资本的需求却是不能坐等时机到来的。创业板、主板也有其退市规则,那些不再适宜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证券在退出主板、创业板之后,仍然需要有一个为其流通提供方便的平台,柜台交易市场便是为此而设计的。它的存在其实也为风险资本的筹集和退出提供了另外一种渠道,这也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社会的资本需求的需要。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资本的需求有其不同于传统工商项目的独有特性,因此在其产业化过程中的资本来源渠道也不适宜于通过银行信贷、证券主板市场发行筹资等方式解决。引导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创业板和柜台交易市场。建立风险资本的适宜退出渠道,方能为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供资本支持,并形成制度化的资本支持机制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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