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权利与图书馆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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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219(2008)02-0228-04

一 两种权利的冲突

(一)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其对象是人的心智。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里从事的一切智力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在法律上的反映。如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或是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为经济权利。近年来,知识成为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我国在加入WTO后,知识与经济的关系相应的上升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信息公共权

信息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资源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49年发布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的开篇说道:“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类的基本价值,人类的基本价值的实现取决于信息灵通的公民在社会中行使民主权利和发挥积极作用的权利。人们的建设性参与和民主社会的发展有赖于令人满意的教育和自由与无限制地利用知识、思想、文化和信息。”2002年8月,国际图联在《格拉斯哥宣言》中再次宣布:“不受限制的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原则宣言》也确认:“在信息社会里,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与知识。”中国政府在1997年10月就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有“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事实也正是如此,信息的使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普及,信息之于人就像空气须臾不可缺少。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和信息公共权同属法律大旗下高扬的人权,其权利客体均指向知识与信息。鉴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这种权利性质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客体享有独占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其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还具有区别于有形财产的“排他性”,这就使得对知识成果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而公众在使用信息时则希望前提条件越少越好。按照1993年诺贝尔奖得主、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的理论,知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相对于其它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来说,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等明显特点。这意味着知识可经多次使用,知识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可供许多人同时享有和使用。网络资源的复制以低成本、高保真、大范围为特征,这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变得越来越难以保证。但是,知识生产者若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作活动就得不到社会承认,从而失去社会意义,知识的社会价值得不到体现,这对于知识的创造者毫无益处,在客观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人扩大知识影响力,造福社会的愿望。对于知识的使用者是隐性的缺失,对于国家和社会,则是无法估量的损失,因为我们都知道,知识和信息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知识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于是,信息的产生和利用发生了矛盾。

我们还知道,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系列的新的保护客体,传统的知识产权内容也在不断扩展。而且随着网络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数字式信息资源被搬上了网,但从非数字式过过渡到数字式涉及的版权问题、数字化制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及其版权保护问题令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新的课题。此外,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商号保护体系在网络空间遇到信息形态极其传播方式的变迁,动摇了知识产权制度所体现的平衡关系。这些使得知识产权和信息公共权的矛盾更加复杂化。在矛盾的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资源日益丰富,保障公众获取信息、促进网络信息的有效利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和学者的关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0年的日内瓦第24次会议上甚至主张将获取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人权。因此,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保障知识产权人权益的同时,推进网络信息的公共获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两种权利的分析

由上可知,知识产权和信息公共权存在着矛盾,倘若任其发展,冲突所导致的结果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是极其不利的。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如果一个社会不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就使知识效用无法发挥最大化,对任何知识产品也将无法给其创造者以报偿,最终将打消知识生产者的生产动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知识的高度发展和普及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激励,但如果一个社会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就可能妨碍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增加知识创新的社会成本,从根本上阻滞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再从个人角度看,知识产权既然是对个人创造性成果(智慧产品)的保护,那也就是对他人获取自己创造性成果的限制,而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里,其社会成员的角色是处于变化之中的,今天的知识产权人也许会成为明天获取他人知识的一员,此学科的知识权力人可能会是彼学科的知识学习者,知识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在对前人创造出的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再创新,今天的知识获取者完全可能会成为明天的知识权利人。如果彼此限制过多,就都无法达到获取知识的目的。如果都不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创造性成果贡献社会,社会就会停滞不前。这些都将有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首先从“利益”的角度考察,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以期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所需的知识产品。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追求,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既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目标,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全面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知识产权法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从生产力的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人类正在跨入知识经济时代,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预示人类的经济生活将发生新的巨大变化,按照经合组织的解释,知识经济就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尽管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创造财富也离不开知识,但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知识成为宝贵的经济资源和不可缺少的科学要素,一个以知识、信息为主导地位的新经济正在形成,对于这种建立在科技进步基础上的全新经济形态,有不少人包括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主张应当将“知识经济”更准确地称为“科技经济”。为了争取抢占科技产业和经济的制高点,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抓紧制定面向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战略,知识和信息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面对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态势,知识产权机制发挥着直接的和独特的作用。知识产权在实质上体现了“知识”(科技成果)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人们就其特定的智力成果(主要是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科技成果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机制,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断创造新知识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的有力保证。

我们再来看问题的另一面——信息公共权,从解放知识生产力的角度看,信息公共权与知识产权一样,同样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知识生产者的创造积极性,信息公共权保护下的资源共享同样也可以增进社会知识产量的增长,这源自知识共享的力量。比尔·盖茨说道:“需要坚信知识共享的重要性,否则再努力掌握知识也会失败。……‘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老格言有时使人把知识秘藏不宣”,而实际上,“力量不是来自保密的知识,而是来自共享的知识。”诚如一位名人所言:“他从我这儿接受了一个观念,他自己获得了指导,但并没有削弱我的观念;就像他在我的蜡烛上点亮他的蜡烛,他接受了光明,但并没有给我黑暗。”接着让我们来看一组数字:据2006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传来的消息,随着信息化速度的加快,全球信息量急剧增长,仅Alta Vista数据库就达3亿网页,并以每天300万页的速度增长,全球网络信息资源达80亿网页以上。另据报载,中国网民数量持续增长,到2006年底,网民数量达1.32亿,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宽带接入用户达200万户。中国互联网现在已经从单一的行业互联网成为深入社会大众的互联网,上网人数达9400万,2005年上半年突破了一亿。无处不在的网络,给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自动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各种新设施、新技术的运用,使互联网成为一个开放的信息交流平台,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使电子文档的传播和利用成本大大降低。源源不断的知识、无穷无尽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且传播越广,其成本价格越低。从社会效应来看,作为智力创造成果的知识,使用的人越多,次数越多,其价值就越大,对人类文明贡献越多,社会生产力发展得越快。知识信息的传播程度可以决定其利用价值和社会存量,如果知识信息的数量和价值无限趋小的话,必然造成知识信息的灭失和流通失效,社会生产力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的大量传播和共享加快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而这一切则取决于信息公共权的张使。

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利益,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信息公共权是社会公众获得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的法律保障,公众信息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率的良好途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最大程度的利用,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但是实际上,这是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它们各有不同的目标,加强其中一方的权益就相对削弱另一方的权益,二者之间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由此看来,平衡好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权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不言而喻,其平衡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就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或公共的力量,即国家或政府提供的制度安排。这种安排的原则是:当市场或个体的分散力量无法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国家或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制度措施加以解决。图书馆就是世界各国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制度产品,她架起了知识产权与信息公共权之间的桥梁,她所体现的原则代表了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方向。

三 图书馆制度的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体现的是一种价值二元趋向:保护作者权益和促进文献信息传播二者并重,各有其利益主体,分别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就知识产权的专有权而言,网络上应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多是公开、公知和公用的,权利人很难实施有效的控制;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言,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某一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而网络知识的传播是“无国界”的,在网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很难确认侵权人是谁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在何地,侵权复制品一旦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无法追究其责任。在目前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输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督促、建立知识产权法律的国际一体化来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矛盾。而且,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受冲击最大的著作权而言,网络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难以确定,网上著作权的行使更为困难,著作权人要向网络上数以千计的使用者追收著作使用费,是不现实的,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近年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吁不断。知识产权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种保护又不能无节制地扩张,损害公众的信息权,这就涉及到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在考虑如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兼顾社会的公众利益。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的目标表述为:公共健康、社会发展、表现自由、公共教育等,这些目标的实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内部,是通过权力的限制与利用的相关规定得以保证的,(当然,这种权利的限制与利用是在保护权力人利益基础上的必要限制和和合理使用。)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之存在首先应有利于公共利益,其次才是权力人本人的利益。

如前所述,首先,图书馆是一种制度安排下的公共资源,其二作为信息的收藏与传播机构,其主要功能是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所以,图书馆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图书馆的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数字信息著作原始创造者创造出作品,并根据现代版权制度获得报酬,同时也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享受图书馆服务。对于作者来说,创造作品的目的是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希望有更多的人了解认同自己的思想,图书馆作为传播其作品的重要机构,其社会责任决定了图书馆“无传播就无利用”,传播是职责,利用是目的,图书馆活动需要尊重知识产权,但更追求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故此,图书馆以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公平、畅通、合法的社会性传播为己任,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对使用作品的需求,其设立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版权人的权利,鼓励和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利用。虽然各国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版权做了充分而严格的保护,但在网络环境下,作为非商业目的性的使用,图书馆对于电子图书著作权享有合理使用权。法定许可则是根据版权法的直接规定,图书馆等机构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许可,只需按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图书馆所具有的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的法律保障,有效地弥补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失衡,担当起从知识产权到信息公共权的过渡,使读者通过图书馆的服务即可享有版权信息使用权,其使用费用已由图书馆代为完成,而图书馆的经费支出来自政府,据载,我国图书馆每年的平均经费可达几十亿。可见,在保障公众信息权方面,图书馆具有不可替代的天然优势,在维护公众信息权上,担有义不容辞的任务,由此体现出的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自然属于份内之责。

(二)“机会均等”原则

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是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知识道德水平,促进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全面进步,这就要求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公平的接受教育、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图书馆是传播知识、接受知识、利用知识、管理知识的社会公益性组织,知识接受和知识利用在法律上往往用“受教育权”来概括并予以保护。因此可以说,设置图书馆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措施之一,利用图书馆是公民实现受教育权的方式之一,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说学校制度是以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的制度安排,那么图书馆制度则是以自主教育、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形式保障公民的求知权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原则基于图书馆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以求做到“求知者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求知的权利”。按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所谓平等,与其说是财富的公平分配,不如说是社会机会的公平分配,图书馆就是一种以保障民众信息与知识的获取而向社会提供的机会平等,正如2002年8月,国际图联在《格拉斯哥宣言》中所说:“维护获取知识自由是全世界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应起到发展及维护获取知识自由的作用,协助捍卫民主价值和世界人权。”这些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日本图书馆协会制定的《关于图书馆自由的宣言》规定:“图书馆的重要任务是:向拥有读书,知识自由这样基本人权的国民提供图书资料及读书环境服务。”《宣言》还指出:“如果图书馆和国民的读书自由遭到侵犯,全体工作人员要团结起来,彻底捍卫这个标志—国民民主主义进程的自由。”芬兰在1998年12月颁布的《芬兰图书馆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图书资讯服务,其目标是提供全体民众平等的机会,供个人修炼,追求素养及文化,继续发展知识,建立个人及公民技能,培养国际观及终身学习。”在这些理念的指导下,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事业机构,通过“还税于民”的机制建立一个全体社会公众平等使用信息资源的共享系统,向全社会的知识需求者免费提供知识阅读或研究素材,以消除横亘在社会富有者和社会贫困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使社会成员均能享受知识和信息的熏陶,从而实现向政治结构的上层有序流动的愿望,扩大知识阶层、中产阶级的数量,达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长治久安,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机会均等”原则是达到这一愿景的根本所在。

(三)“资源共享”原则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愈发重要,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因而,信息的传递和获取就成为重中之重。互联网的出现实现了人们的意愿,神奇的网络世界打破了信息的时空界限,在一个图书馆或信息服务部门获得一个领域、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已不是梦想,资源共享正变为现实。然而,资源共享并不能自动实现,这其间存在着障碍,障碍的产生源于共享的成本。众所周知,知识和信息作为资源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尤其是现代高科技研发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获取者在使用其成果时,所需支付成本用以对资源创造者的一种补偿。然而,大量获取时的高成本和资源存在的离散状态,使得个体力量难以实现对资源的共享,尤其是那种历时久、集中化、大规模的资源共享更不是个体力量所能组织、所能支付的。于是就产生了利用公共的、社会的力量来实现资源共享的愿望,图书馆正是国家或政府为满足这一愿望而提供的公共平台。政府通过图书馆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社会信息自由,促进社会信息流通,防止信息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垄断物,并以此来保证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图书馆服务中所体现的海量知识资源存贮功能、异地多点多类布局、文献复本制度、文献反复流通以及免费服务等特征,都是为了资源共享而设计的。可以说,在现阶段,图书馆是民主国家或政府为资源共享进而实现公众信息权的最佳安排之一。

进入21世纪,随着当代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迅速延伸,形成了全球性的、高效率的信息资源共享和传输系统,彻底改变了人类知识信息生产、分配和利用的格局。“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China Academic Digital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ADLIS)的建立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该项目自1998年筹建,现已投入使用。其内容由“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简称CALIS)和“基于‘中美百万册图书计划(简称CADAL)’的文献数字化工程。”两大部分组成。前者是CADLIS的主体工程,后者的主要任务是以扫描加工的方式给CADLIS提供百万册量级的扫描版中外文图书文献,其根本任务就是“建立以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为核心的教育文献联合保障体系,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知、共享”。CADLIS项目的实施,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提升信息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国际数字图书馆领域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而Google Print图书馆合作计划更使人们对信息共享充满期待。Google Print包括出版界计划和图书馆计划两方面内容。出版商计划是指Google与出版商合作,索引出版商提供的图书,提供出版商的在线购买链接。图书馆计划是指Google与哈佛大学图书馆等5大图书馆合作,将这些图书馆的全部或部分馆藏图书扫描,制成电子版供全球读者通过Google在网上阅读,获得馆藏资源最广泛的利用。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过程中,在版权问题上面临的困境首先是巨大的工作量,著作权人数量众多又极其分散,图书馆要得到每一位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代理人的授权、签署协议并取得作品,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是无法计算的,其次是资金问题,解决数字版权的前提是要有充足的资金作后盾,数字图书馆要全部解决数字版权,其资金量之巨大可想而知。这些问题在Google Print图书馆合作计划中将不复存在。在Google Print中,合作图书馆无需投入任何资金就可以获得交由Google进行加工的馆藏数字复本并将其大量学术资源放在网上,提供给任何一个上网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进行免费存取,为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利用开辟了新的途径,充分显示了实现知识信息共享的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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