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产业的效率、改革与规制重构&转型期经济经验教训研讨会综述_反垄断法论文

垄断产业的效率、改革与规制重构&转型期经济经验教训研讨会综述_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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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6-480X(2009)12-0147-08

2009年10月23—25日,由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工业经济杂志社、山东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学院共同主办,由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承办的反垄断与规制政策:转型经济中的经验与教训研讨会在南昌举行。参加会议的30多位学者分别来自山东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财经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首都经贸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福州大学、山东财政学院、西安邮电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等10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与会学者就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反垄断执法问题、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与规制重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一、垄断的经济效率测度

中国的垄断行业一般包括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自然垄断行业和行政性垄断行业,只是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还不同程度地带有行政垄断的色彩。研究垄断行业的效率,首先要弄清楚哪些行业是垄断性行业,它的形成机理是什么,如何测度行政垄断的程度,然后才能就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进行实证的评价。山东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于良春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转型经济中的反行政垄断与促进竞争政策研究》课题组对此问题做出了贡献。

1.行政垄断的判定与垄断程度的测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标准

行政性垄断可以定义为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根据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和辐射方向的不同,行政垄断可以进一步分为横向的地区性行政垄断和纵向的行业性行政垄断。

研究中国行业性行政垄断,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问题——在众多的国民经济行业当中,到底哪些行业可以被判定是行政垄断行业,其行政垄断的程度又有多大?对此,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客观且又准确地对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进行测量的公认标准。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丁启军博士认为,行政垄断对国有化比重、行业集中度、垄断行为、产业利润率以及价格规制等五个指标产生影响。一般来讲,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会导致非国有经济较难进入,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因此,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可以从行业的国有化比重上得到一定的体现。行政垄断行业在满足国有化比重的相关条件的同时,一般还应该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往往伴随着政府的价格规制等其他规制措施,尽管这些措施的存在是为了消除行政性进入壁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是,作为一个衡量指标,它却可以反映出一个行业的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情况。一个行业如果存在较明显的价格规制,那么这个行业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就很强,行政垄断程度也就很强;而如果不存在较明显的价格规制,结论相反。由于对垄断行为的度量困难,他们通过对40位反垄断与规制方面的国内专家以及432位山东境内普通消费者的调查研究,得到37个工业行业及电信、铁路、邮政、航空、银行等5个重要第三产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程度的量化指标,并以产业利润率替代经济绩效。以此为基础,综合运用二维分析法、综合加权排序法和主成分分析法,进行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工作。其中三种方法都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他们定义为强势行政垄断行业;两种方法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他们定义为中势行政垄断行业;只有一种方法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他们定义为弱势行政垄断行业;对于后两者,他们统称为非强势行政垄断行业。

2.地区行政垄断形成机理的一种解释

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经济转轨相伴随。分权改革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利益动机,同时相关的改革措施在内容或实施时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能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关的防范或治理,这共同导致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出现。

山东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付强博士,以资本跨区域流动为分析的切入点,给出了地区行政垄断形成机制的一个简单模型。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一种“维护市场型”的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他给出了这种“维护市场型”的政府市场关系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区域之间同质;二是辖区居民具有有效的“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能力,从而使中央政府具有关于地方居民福利的完全信息,并且对居民福利和其他目标赋予相同的比重;三是地方政府不具有要素定价权;四是中央政府具有维护全国统一市场的权威,对于地方政府的歧视行为进行严惩。然后,他依次放松各个假设,给出了三种地区行政垄断的形成机制:第一种,地方政府同质,存在制度软约束情形下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地区行政垄断;第二种,两个竞争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造成的竞争不公平而内生出的制度软约束和“弱势地区”的地区行政垄断;第三种,两个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由于内生地区行政垄断所产生的竞争效应而引起的地区行政垄断的扩散,这种地区行政垄断称为示范效应下形成的地区行政垄断。

3.行政垄断的经济效率损失巨大

行政垄断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由于地方政府目标与市场自发目标的激励不相容和外部制度环境的软约束,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攫取制度租金(集中表现为各种优惠政策大战),扭曲要素价格,干预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企业在扭曲的价格信号下过度使用资本替代劳动,造成了省内要素配置效率的损失;资本在扭曲的价格信号下流入地方政府偏好的那些价高利大或收益递增行业,造成了这些行业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当利润下降时危及地方财税、GDP等政府目标时,地方政府进而采取地方保护,地方保护下过剩的产能得不到有效利用和顺利退出,造成了生产技术效率的损失;同时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阻碍了生产要素和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造成了不同省份之间要素的再配置效率损失。同时,如果从产权和地区两个维度来研究行政性垄断对行业成本效率的影响,可以发现高行政性进入壁垒条件下,国有产权低效与地方政府扭曲要素价格造成的要素省际流动障碍是造成行政性垄断行业生产成本无效率的主要原因。

于良春教授领导的课题组依据行政性垄断对行业生产效率的影响程度,建立了各行业行政性垄断程度的判定体系,并给出了我国工业部门各行业的行政性垄断指数。通过选取若干行政性垄断程度较高的代表性行业对行政性垄断导致的成本增加额进行实证测算,发现2006年6个工业行业总的成本损失额为9999亿元,占当年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为3.8%。根据所有工业部门主营业务成本和工业增加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可以得到等价的工业增加值损失额为3440.417亿元。

他们分析了行政垄断造成石油行业效率损失的机制,并测算了2000—2007年8年间石油行业由于行政垄断导致的主要效率损失,非成品油短缺年份,石油业行政垄断造成的每年的损失在1400亿—3300亿元之间,占当年GDP的1.14%—2.06%之间;而成品油短缺年份,损失达到1.29万亿—1.50万亿元,占到当年GDP的5.13%—7.15%。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杨淑云博士,分析了行政垄断电价影响地区能源效率的传导机制,提出行政垄断电价差异是影响地区能源效率差异的重要因素的假设,并用2006年的中国各省截面数据进行了验证。实证检验发现行政垄断电价差异是影响地区能源效率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垄断电价越高的地区能源效率越高,行政垄断电价越低的地区,地区能源效率越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行政垄断电价每升高1元/每千千瓦时,地区能源效率提高3.3元/吨标准煤;并再次验证了地区第二产业结构比重、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也对地区能源效率产生重要影响。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许开国博士,利用1999—2006年制造业数据,测算结果表明,地区性行政垄断造成的宏观成本效率损失上、下限1999—2001年均呈现下降趋势,2002—2006年基本呈现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来地区性行政垄断在经历下降后又有所抬头;以2006年为例,维持现有产出,消除地区性行政垄断可使制造业部门减少11.8%—29.2%的投入。地区性行政垄断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和资源浪费。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杨秀玉博士,采用对数形式的时变技术效率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分解与实证研究,并与37个两位数行业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当电信行业垄断程度降低时,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放慢,前沿技术进步加快,资源配置效率加强,规模总报酬递减。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马甜博士,运用索洛余值法测算了1987—2007年间中国电力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发现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随着电力产业民营化进程的深入,电力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得到不断提高。

4.消除行政垄断是一项系统工程

垄断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行业不可比的,同时《反垄断法》对这些行业又是依法保护的,只是对其服务和价格进行监督和调控,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从而使得对行政垄断的遏制变得较复杂。

行政性垄断对经济资源的浪费是巨大的,打破行政性垄断具有紧迫性。于良春教授领导的课题组认为破除行政性垄断对行业生产成本的不利影响,关键在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对地方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限制。具体地,应该深化对企业的分权,明确其经济主体职能,切断其与行政力量之间的联系;打破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投资限制,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改革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完善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规范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建立统一的全国要素和产品市场,避免区域分割。同时认为,消除地区性行政垄断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通过系统性的改革消除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第一层次意义上的地区异质性制度(共生性约束条件的差异),从而限制、削弱地区行政垄断,改变准市场经济状态,建立区域内的真正的市场经济;第二步,通过构建一揽子地方政府协商合作机制,来避免和利用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地区异质性(社会禀赋差异),从而彻底消除地区行政垄断,构建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第三步,推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结束政府主导市场化这一次优选择的历史使命,最终形成一个政府与市场保持距离型的真正的市场经济,从而完成市场化改革的任务。

二、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的执法问题

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政策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制度。《反垄断法》规定了中国竞争政策的宗旨与目标,即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竞争政策目标的多元化

山东大学于良春教授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垄断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政府政策造成的,竞争政策也是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因而,竞争政策的设计必须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竞争政策的发展必须与主流经济学的进展相联系。中国竞争政策的设计与构建要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原因一是中国的GDP虽然数额较大,但其构成尚不能够与发达经济国家相比。二是中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相对于国际大公司来说规模较小。而且,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竞争政策构建中要面临特殊的行政垄断问题。因而中国的竞争政策目标,可能是多元的,要考虑短期目标及长期目标。

近2年,商务部依照新的申报条例,审理了多起并购案,其中多数无条件通过反垄断审查,而英博—AB、三菱丽阳—璐彩特等案件获得有条件批准,可口可乐—汇源则被否决。在对这几起典型的反垄断案件进行经济学分析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所张昕竹教授认为,根据公布的信息可以推断,在相关市场的界定时,主要采用功能替代分析,而没有采用SSNIP方法,甚至没有简单的关键损失分析,对于差异化产品市场也没有进行转移比率分析,因此无法准确界定产品市场;由于没有界定区域市场,法律救济的设计只能是针对全国市场。相比之下,对于英博收购AB案,美国反垄断机构界定的是区域市场,因此法律救济只是针对几个有问题的区域市场,而不是全美啤酒市场;利用市场份额推断市场支配势力是可以理解的,但根据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势力的假设是可以抗辩的,而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抗辩程序,而且也没有根据市场份额设立单边效应的安全港;比较多地依赖非横向竞争效应建立竞争损害理论,尤其是强调市场封锁效应,这与国际经验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忽略了非横向竞争损害的比较高的举证标准的要求;有些案子中的法律救济缺乏针对性,例如,法律救济的设计没有考虑区域市场的竞争性,且过于使用行为救济,而有些行为救济本身就是反竞争的。

安全港被设计为一种过滤装置用来滤掉那些不太可能对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并购,对这些并购将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安全港的设定可以节省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并购时需要消耗的资源,这些节省下来的资源能够被更多地用于那些被认为更有可能对竞争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并购案件的审查中,从而能够提高反垄断执法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安全港的设置也可以降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成本,因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很难确定性地预测并购的效应。于良春教授比较了各国的安全港的设计标准,无论是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标准,还是为标准设计的数值,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他认为,对中国反垄断审查中的安全港设计来说,可以根据经济体规模的大小参照其他国家的设计来进行考虑,但应设计较高的标准,以使众多的中小企业在进行横向并购时无须考虑过多的反垄断限制。

2.垄断行业中反垄断体系的构建

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王自力教授认为,中国垄断行业反垄断体系的构建,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一是以成本收益分析构建垄断行业的垄断评价体系;二是构建反垄断的权力制衡体系;三是明确反垄断法与行业规制的界限;四是选择、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理论框架,通过司法指南把反垄断法转化为企业市场行为的简明行为准则。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成本收益分析是一种有效的程序与方法,中国反垄断法完全可以借鉴,对垄断行业的价格及典型经营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建立垄断行业的垄断评价体系。一个行业是否需要垄断经营及相应的行为实施,都应该以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应该指出的是,无论垄断评价体系如何设计,反垄断委员会(或相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应该在这个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反垄断法与其他法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统一、分工明确的整体。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集调查、审理及裁决功能于一身,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拥有决定垄断的唯一的至高权力,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制衡也就无从谈起。这易于使反垄断执法机构成为垄断行业新的寻租目标。从这一思路出发,至少在垄断行业,我们应该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调查、审理及裁决功能进行分割。例如,如果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反垄断案件,其审理及裁决就应该由法院来执行。

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已经有众多的行业法规,这些行业法规往往对垄断的规制有所规定,而且行业规制机构依照这些法规也可对本行业的垄断行为行使权力。《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之间的这种交叉重叠与不一致,既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也容易引起多头执法的混乱。因此,应该尽快清理各法规之间的冲突与重复之处,明确反垄断法与行业规制法规及相应执法机构的权力界限。

在原则上,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权力都应该配置于《反垄断法》,现有行业法规应及时修订,去除相关的反垄断条款,规制机构也不再拥有反垄断执法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应该及早确立一个适用于中国反垄断实践的反垄断理论框架,并在这一框架下把对垄断的认定、适用除外的原则具体化,在司法指南中得以贯彻,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依据。要尽可能地避免市场相关主体对反垄断法及适用除外制度的猜测、犹豫,引导相关主体进行正确的市场经营决策,提高决策效率,进而提升整个经济效率。这是反垄断法允许某些行业垄断存在的一个基本准则,也是反垄断法基本精神之所在。

3.反恶性卡特尔的最优罚金

反垄断执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阻止卡特尔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并补偿受违法行为伤害的当事人的损失。《反垄断法》第二章对企业间的合谋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尚未实施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罚金数额规定是否能有效阻止卡特尔犯罪呢?

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唐要家博士,通过分析表明,中国反垄断法现有的罚金规则和法律责任规定不足以有效制止恶性卡特尔犯罪,并建议为了消除现有规定对提价幅度高、合谋持续时间长的合谋行为处罚不力的局面,可以有如下几种政策选择:

维持现有的规则,但是灵活加以运用。对于只在单个市场经营的企业,对于涨价幅度10%以内并且持续时间1年以下的,适用现有罚金规定,但是对于涨价幅度10%以上并且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反垄断机关可以根据合谋的严重程度、加重和减轻惩罚的因素、企业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酌情考虑,不应局限与用罚金总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上限限制;对于国内卡特尔采用现有的上一年度国内市场销售额1%—10%的罚金标准,对于国际恶性卡特尔则不论其影响仅限于国内还是国际,一律采用违法企业上一年度全球市场销售额1%—10%罚金标准。

维持现有规则,但是提高罚金上限标准。根据本文的分析结论,要成功制止合谋,对国内卡特尔的罚金至少应该提高一倍,即罚金上限应该为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的20%;或者将上一年度销售额标准修改为违法期间总销售额1%—10%的罚金标准。

修改现有的规则,采用违法所得两倍罚金规则。随着执法经验的提高,可以通过颁布具体的“量刑指南”将根据销售额确定罚金上限和“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罚金”的规则并用。执法机构根据违法严重程度酌情采用。

建立综合法律责任。为了发挥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应该对价格合谋行为适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的综合法律责任,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对恶性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和引入民事损害赔偿的私人诉讼机制。在近期缺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在执法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由于罚金额度过高导致企业破产的过度惩罚结果的出现,可以将罚金的一次性支付变为连续几年支付。

三、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与规制重构

在规制改革进行了多年之后,许多原来被民营化的行业又重新实行国有化,相应的规制制度与结构也进行了重构。大量文献对此现象进行了实证研究。尽管由于信息约束、关键变量的缺失等技术层面的难题仍然存在,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肖兴志教授认为,规制经济学的这种实证研究的方法将继续发展,研究的领域也将继续扩展。

1.国内外规制改革的经验

20世纪90年代是供水私有化宣告失败的一个年代,人们最初的期望是希望私有化能提高效率及降低水费、吸引大量资金投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把供水输送到偏远穷人的住所以及改善其卫生状况。但现实却与这期望相距甚远。

通过20世纪末拉美各国的公共设施部门的改革实践的分析,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姜达洋博士认为,公共设施部门由于其鲜明的自然垄断性以及外部经济性,导致了其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与其他产业明显区别。早期的完全由国家负责供应公共设施的模式,由于缺乏竞争性,直接导致了其体制僵化,运营效率低下,而拉美各国的自由化改革,也导致了部分公共设施领域的过度竞争,从而导致部分企业难以获得规模经济,导致部分公共服务的生产成本上升,进而制约了拉美各国的经济发展能力。绝对的垄断与简单的市场化在拉美国家发展公共设施部门的实践中都遭遇了失败,那么我们必须在发展公共设施部门中,寻求垄断性与市场化的一个均衡,协调其自然垄断性所导致的高规模要求与市场化运营所导致的高运营效率二者之间的均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柳学信副教授认为,由于基础设施产业位于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其改革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很多国家来说,基础设施产业一般是国有垄断经营的,基于人们对国家公共服务的信心,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往往并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因此,引入私人投资首先面临着观念的冲击。除非有非常坚定的政治支持,以及经过非常充分的利益博弈过程,否则基础设施产业的改革并不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即使改革决策获得通过,在改革方案执行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也会有很多阻碍,加大了改革成本。另外,对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如果希望改变传统的基础设施国有垄断体制,而相应的监管体制、企业运营体制和价格体制等相关政治和经济体制并未开始改革,市场化改革也往往并不能单独成功。如果不考虑这种制度环境约束,改革结果也会偏离预期的目标,结果大打折扣。

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基础设施产业市场化改革一个错误的做法就是政府放弃了其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推卸给私人基础设施部门来负责,或寄希望于私人部门承担。这种改革思想的影响下,往往对基础设施部门采取“一卖了之”的改革方式。由于相应的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如果政府撒手不管,将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比起国有垄断更糟糕地是未受监管的私人垄断。

浙江财经学院经贸学院金通博士从美国联邦政府规制健康和安全的实践出发,深入探究了健康和安全领域所涉及的风险性质,风险与效率之间的权衡,统计生命的价值,政府规制的风险与收益以及规制的创新策略。金通认为,在政府规制的过程中,采用“风险对风险”的比较分析,关注被规制者对规制行为的反应,将能有效提高政府规制的效率。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周小梅教授运用反映交易成本高低的可竞争性和可度量性矩阵模型,对医疗服务供给的市场与政府边界进行了界定,并建议通过购买医疗服务签约以及政府规制等公共政策来降低交易成本。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陈明艺副教授,通过阐释上海市出租车市场的规制制度形成与发展历程,从进入限制、数量规制、公共定价等方面归纳了上海市出租车市场规制制度和政策积累的经验,重点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认为相关利益集团,如规制者、出租车企业、出租车司机、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因利益博弈偏离了政府规制目标。而放松组织形式规制、转变数量规制模式,以及提高获取信息的能力等有利于改进出租车市场的规制与竞争。

福州大学管理学院杨永忠教授认为,运输权的边缘性进入,通过企业一体化取代市场交易,既降低交易成本,也易于为规制者和在位者所容纳和接受,为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提供了一种借鉴。

相对独立的规制机构是大部制的制度基础,包括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产业在内的能源产业大部制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完善电力产业规制机构制度对于能源产业大部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浙江财经学院朱晓燕教授在分析中国电力规制机构制度缺陷及其体制根源的基础上提出电力规制机构改革的主要趋势,包括合理配置规制权力、完善规制机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制机构监督机制。

山东财政学院王孝莹副教授运用成本收益函数模型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石油行业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建议在推进多元投资和改进价格机制后,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体制。

天津商业大学姜达洋博士认为,政府可以在明确的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根据本国的公共设施领域的自身特点以及其市场空间,确定其市场化程度与政府规制程度。对于受地理因素影响较小的电信、能源等领域,可以考虑较强程度的市场化改革;而对于受地理因素影响较强的道路,供水等领域,则通过财政手段调节区域间收益差异,并逐步引入私人资本的方式,进行较低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同时,在现代产业政策框架中,一个国家还应该充分发展结构性产业政策的作用,保障公共设施部门的市场竞争,提升公共设施供应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全面提升我国的公共设施部门的发展水平。

2.规制改革与重构

放松规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系统地研究放松规制对国家、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以及消费者四个利益主体的影响,研究各利益主体对放松规制的态度、策略性反应以及影响力,研究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并设计一种可行的利益兼容机制,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多赢,使各利益主体都能够支持放松规制的改革,保证放松规制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杨骞博士,对中国烟草专卖制度变迁进行的动力—阻力模型分析与实证表明,阻力集团远远强于动力集团,未来中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变迁必然是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范合君博士和王文举教授认为,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选择合适时机。国家在积极推动改革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吸引其他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条件更加严格,放松规制改革时机选择要求更高。放松规制改革的实施需要满足放松规制改革的净收益大于补偿受损利益集团的社会成本这一硬性约束条件,并且规制机构与垄断企业都得到正的租金。同时,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需要系统设计改革时序。我国垄断产业放松规制改革应当分为三个阶段。阶段一,规制机构职能与目标的重订;阶段二,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建立竞争性市场结构;阶段三,重构并建立科学规制体系。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陈富良教授在介绍产业私有化及逆私有化规制重构实践的基础上,对规制重构的效率进行了探讨,提出影响产业规制重构的三个动态因素:利益集团与政治因素、受规制者的利益行为影响的规制能力,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对规制重构的外在诱导,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规制重构在世界范围内的盛行。对于规制重构的动态因素分析,有利于提高规制重构的效率。

3.垄断行业的普遍服务政策

加强垄断性产业的普遍服务不仅是深化中国垄断性产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垄断性产业的普遍服务属于政府公共政策范畴,其基本政策目标是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基本权益,分享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而带来成果,缩小贫富差别,以可承受的价格享受垄断性产业所提供的基本服务。由于垄断性产业普遍服务的公益性、强制性和动态性特征,以及现阶段中国垄断性产业普遍服务存在着诸如:普遍服务水平低、普遍服务的提供方式缺乏提高效率的激励机制、地区之间普遍服务进展不平衡等问题。

浙江财经学院王俊豪教授认为,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导向加强垄断性产业普遍服务,促进城乡、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落后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他建议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性产业普遍服务机制,可以把普遍服务项目特许经营权看作是对愿意以最低价格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的一种奖励。同时,加强垄断性产业普遍服务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垄断性产业管制机构的对普遍服务的管制职能,并采取与特定垄断性产业改革进程相适应的普遍服务形式。

王俊豪教授认为,从垄断性产业的整体而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垄断性产业将采取多种普遍服务形式并存的局面。而对特定垄断性产业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也可能采取多种普遍服务形式,由改革的进程与程度所决定,在多种普遍服务形式的组合中,市场化改革程度越高的垄断性产业,企业在普遍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将越明显,更多地将采取普遍服务基金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普遍服务形式。

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吴昌南教授,分析了电力企业参与普遍服务的机制。他认为电力产业中发电环节是竞争性,与电力普遍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冲突的。但发电企业仍有参与实施电力普遍服务的空间。尤其在我国,某些偏远、地理条件恶劣的地区,采取完全建设输配电网,与全国电网联结输电,实施普遍服务是不经济的。而在当地建立发电厂开展电力普遍服务是经济的,有效率的。同时建议,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权竞标的方式使发电企业参与电力普遍服务,其方案有两种:一是一揽子竞标方案;二是部分竞标方案。

[收稿日期]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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