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法律全球化的中国战略思考——“法律全球化高端战略研讨会”纪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战略论文,法律论文,纪要论文,中国论文,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伴随经济全球化,法律也出现了全球化趋势。面对法律全球化的挑战,如何完善立法,改革司法,改进法学研究,重构法律文化,从而在国际法律交往中,争得更大主动权和更多利益,推动公平世界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并在国内的法治发展中,维护民权,改进民生,安顿民心,实现长治久安,是中国当下和未来一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大问题。
本年度4月21日,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律全球化高端战略研讨会”在京举行,江平、王家福、潘汉典等老一辈学者,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中国著名院校的院长、校长以及法学各学科领域的诸多专家汇聚一堂,围绕中国如何应对法律全球化挑战的战略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尊敬的江平先生、王家福先生、潘汉典先生,各位校长、院长、同事,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上午好!今天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可以说是群星灿烂、蓬荜生辉!今天出席的各位学者都是我们法学界令人尊敬的导师、泰斗,还有一些年轻的后起之秀。专业领域涵盖法学方方面面,从法理到法律史,从公法到私法。我们共同从战略的高度来探讨中国如何应对研究法律全球化的挑战问题。
今天这个会只有一天时间,我相信大家能够在这个短时间内,就法律全球化的全球治理问题和中国的战略思路,提供真知灼见。我们要通过中国的参与,用中国人的法律规则,用中国人的法律文化,影响法律全球化的进程。特别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来参加这个研讨会。
一、趋同与趋异
非常高兴能够参加清华大学的法律全球化高端论坛,我们现在讨论的“法律全球化”问题,很有现实意义,也有紧迫性。
全球化应该说与法律的现代化可以画等号。我们讨论的法律全球化也就是意味着法律的现代化。我们国家一百年来法律的发展,本身就说明中国在逐渐走向现代化,走向全球化。我们的法律现在实际上也是在与全世界法律的共同方面发生融合。这便给我们提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到底法律共性大还是个性大?我们今天讲法律,还是应该更多强调它的共性。我觉得法律一定有共同的规律,这个规律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维护人的权利。
我们可以把法治的概念分析为三。一个是法治作为理念而存在,一个是法治作为制度而存在,一个是法治作为方法而存在。实际上这三种东西的共性和个性都不一样。在制度方面,差异多一些。在方法层面,应该承认是共性更大,就象医学要有医学的方法一样,法学也有共同的方法。而法律作为理念尤其重要,法律的理念恰恰强调人类的共性,恰恰在这些方面要融合。
我觉得,我们讨论的法律全球化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的全球化,一个是法学的全球化。法律的全球化在中国说来,至少到今天为止,我所看到的中国立法还是朝着这个方向在迈进的。但如果我们现在看一看法学方面的全球化,应该说,我们的距离还很远,也就是说中国人能真正在国际法学的论坛里面有自己的声音,还差得太多。因此,中国要在国际法学论坛上站得住脚,必须要有厚重的学术成果让世界承认,如果在国际上没有学术的分量,我们的发言权就比较差。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目前的趋势是全球化还是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别的“化”?在我们中国的理念里面,加入“化”这个字很容易引起误解。因此,对于全球化本身,我们要考虑一下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给我们的学术命题带来了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另外就是战略。我想,我们都有一种思考,在中国目前法律转型时期,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在推动法律发展的过程当中,特别是在比较法领域里面,应该推出什么样的国家战略。
其次,不管是什么全球化,我觉得一个国家的主体性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强调中国特色,不在于制度上的特色,而在于学术的主体性。在国际化的背景下,当我们谈及学术问题时,中国学者谈论的出发点还是中国人生存的实践。我国现在欠缺的是学术的话语和学术的表达。我认为我们中国人的实践往往借用的是西方解释的话语。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回到我们中国学术的本土,寻找我们学术共同体的话语也是需要考虑的。
我接着韩大元教授说的“化”的问题来说。中文一说“化”,好像就只有一个路径,没有其他的路径,但是相对的地方性、国家主权范围内的规则又算什么呢?是不是只有全球化,没有所谓地方化?争论的焦点是国家主权与全球化的关系。我认为,这里存在两种趋势:一方面存在全球化,另一方面其他的“化”也存在。“化”并不代表唯一趋势。法律全球化也不能与其他方面的全球化割裂开来看。
二、传统与现代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这样一个重要的会议,我想把我这两年的一些成果给大家讲一下。我想讲的概念是“文明转型”。
我所讲的文明转型是指,进入人类社会以来,大约从公元前3500年至今,人类文明大概分为两个大段,一般现代西方史学书将其分为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两个大段,大约以公元1500年为界。但是,工业化远远不足以概括现在这个文明的特征。根据我的看法,我们现代文明就是从1500年以来,以西方为开端所逐步形成的文明,主导型应当叫作“商工文明”。这个商工文明,主要的意思是以商业为主导,工业生产为表现方式的,一致相应的,由一些制度化的因素和文化相结合所形成的文明整体。
按照我的想法,这种文明整体有九大特征:一是思维方式的理性化,二是价值观念的人本化,三是交换方式的市场化,四是生产方式工业化,五是分配方式的普位化,六是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七是组织方式的民主化,八是管理方式的法制化,九是交往范围的全球化。全球化以这些共同要素为基础,是整个交往范围发挥的渠道。
各个国家文明转型走的先后次序不一样。有些国家比较早地完成了文明转型,有些国家经过艰难曲折的探索现在仍然没有完成转型,我们现在正在转型的过程中。全面地具备这九大特征,文明转型才能算基本完成。尤其是后发国家,文明转型的路十分艰难。
我想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谈谈全球化。我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这个大概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化”这个概念是1985年美国经济学家拉维特在《市场的全球化》这篇论文中首先提出来的,他所说的市场全球化指涉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全球化的概念——即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涉及经济、政治、科技、文化诸领域的交往的规则、方式与秩序的一体化。有些研究认为,15世纪末的哥伦布航海大发现或地理大发现,是人类社会最早意义上的全球化,当然,这是指宽泛意义的全球化。
应当看到,中近时代的全球化与今天谈论的全球化的意义是不同的。现代的全球化显然是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乃至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在今天,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之下生活的人们,都会有相同的价值理念,会有相同的行为规则,会遵行同样的社会秩序,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规则秩序的全球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全球化。
我们现在是生活在一个“地球村”的时代。在地球村这样的一个状态之下,我们人类无论是作为一个个体、一个家庭、一个组织、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都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在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的时候,我们的法律需要根据这些问题和挑战来梳理其背后的根源,对症下药,找到切实可行、理论上说得通,而且能够系统兼容的理念、原则、制度和规则,这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重要使命。
我觉得在当今比较重要的几个潮流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全球化。全球化最初的来源,或者说最根本的含义是经济和投资贸易这一维度,后来又进一步拓展到相邻的领域。但归根结底还是国际市场的需求、市场经济规律的驱动在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第二个潮流是高科技化。自从进入工业革命以来,仅仅几百年的工商业发展,就使得我们人类的科学技术是一日千里地进步。与此相对应,就是我们的法律规则和理念也要相应地调整和改进。
第三个潮流就是民主化。这一个潮流在今天的全世界范围内都呈现如火如荼的态势。全世界都更加注重对人权和自由这些价值和利益的维护。
第四个潮流就是生态化。前面已经提到,工业文明的发展,科技的应用,产业的进步,导致对大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索取的范围和强度都越来越史无前例,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冲击越来越大。
三、东方与西方
我考虑的问题是反全球化的,但我主要想听听法律全球化的理由,看能否说服我。
我基本同意朱景文教授的观点:不能简单地理解全球化。从哲学上,世界永远是多样的统一。从中国的哲学讲,万物是相反和相成的,这个世界不仅仅是西方的。很多西方的与非西方的共同组成了人类世界。为什么要以一种人的生活理念来涵盖、代表全人类的理念?
全球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我相信在全球化的方向和潮流中,谁也阻挡不了,但在其中依然有非全球化、本土化、地方化等因素的交互存在,正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在多样的不同中才能够产生出共同的全球化,即趋同,但非绝对化、同质化。
我理解的法律全球化是从大视野来看法律,那么不单单是看今天,看未来,这个视野也可以向后拉,向前拉,向上拉。要用大的视野来观察世界法律发展的图像和前景。站在中国人的立场上,在全球化的大框架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的过去,中国法的今天和中国法的未来。我的观点是,如果从大视野出发,传统中国法就是世界性的,它是中华法系的母法,中华法系在此基础上构成了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律体系。传统中国法本身就是当时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也可以说是部分的全球化。那么,今天的大视野下的中国法,就是说可能有一个大中国法的构架,如果构成的话可能对人类产生重大贡献。
我感觉,全球化是一个客观的趋势,已经发生的事实,由不得你接受还是不接受,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要不要那么主动地拥抱它,那么积极地追求它。
我们做法律史研究的人,一说起来就是追源溯流。实际上,全球化对于咱们中国来说,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东西。要从早点说,第一波全球化就是刚才讲到的地理大发现,就是十六世纪,中国明朝嘉靖万历年间,由于西方发现了通往东方的新水路,大批欧洲商人来到中国东南沿海,跟当地的中国老百姓就有很多的接触,发生了很多纠纷,所以,第一波全球化的是刑法。西方的刑法对中国的明律、大清律产生了很大冲击。接下来就是商战,西方人来到中国,来做买卖,中国开放通商口岸,所以民法、商法都得在刑法之后,然后才是宪法,这是中国最早一波的法律全球化。
第二波说起来也是个全球化,那就是苏联化。共产主义也有国际化、全球化趋势。亚非拉美欧都曾有过社会主义国家,它也是一个全球化的浪潮,只是这个全球化是有选择性的。我们曾经选择了这个全球化,也就是全盘苏化。
现在我觉得是第三波。这前两波的全球化,不管你是拥抱不拥抱,它都来拥抱你了,而且就这两波全球化来说,中国的遭遇得失参半。对于未来这一波全球化,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接受它,首先应该了解它。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开这个会,就要充分了解全球化的趋势,才能在未来的全球化第三波浪潮中,有效地应对它。
四、制度与方略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非常高兴参加第一次全国性质的这种聚会,我想趁此机会谈谈我的感想。其实比较法这门学问,对于我们国家的发展是迫切需要的。考虑到目前我们国家从事国际合作的复杂性,我们需要通过比较法所从事的跨国法律制度的考察来获得更深入的了解,因此比较法不仅是学术研究,在政治上也有重大的意义。
我讲三个问题。一个就是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的发展趋势。在前些年我们根据国内的报刊和一些杂志看到有多种认识。我取其一种:法律的全球化、法律的趋同化是指强调法律的技术性不因文化而有差异。我认为这个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趋同化也好、全球化也好,其中心讲的是要有共同性。
第二个问题是,对目前的世界法律,大家研究拉丁美洲、非洲以及一些小国情况的很少。现在一些拉丁美洲国家的民商法的立法,出现了“解法典化”(de-codification)和法典重构的状况。它们不仅吸收大陆法,吸收英美法,还吸收混合法。这两种趋势无疑值得关注,中国要好好借鉴这方面的经验。
第三个问题,是全球化时代必须转换比较法研究的范式。我们不能只瞄准英美大国的法律,我们要环顾全世界,考察全球各种类型的法律。
中国学界好像是有一种观念,私法领域的全球化比较容易,而公法领域的全球化比较难。但是我认为从中国人的经验来看,中国人的全球化,中国人向西方学习法律恰恰是从宪政开始。中国人一百年全球化的经验就是我们追求通过宪政得到一种价值共识和一种人类的共识。所以我们不能把宪法当作全球化的一种威胁。我认为所谓的全球化,恰恰意味我们需要与其他文明共享某些价值共识,首先是宪法共识。
一百年以后的今天,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中国人为人类的和平发展做出了什么贡献?如果我们给不出有力的回答,我们对人类就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我们是占世界1/5的人口,我们中国的法律在全球的发展,不是中国自己的事情,而是整个人类的事情。我们最大的价值共识就是任何宗教、任何文明、任何国家都不能不尊重人,我们的世界实施宪法三百多年了,中国已经实施宪法一百多年,人类最大的价值共识就是治理国家要有宪法。
在宪法制定过程当中,其制定的方式在不同的文化之间确实是有其不同的特点。比如说日本和韩国,一个是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一个是德国式的宪法法院。但这里的价值共识就是必须有违宪审查制度,强大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人权的最重要的工具。我想我们所有的法律共同体成员,不要把宪法的发展仅仅作为宪法学的一个命题,而是作为整个国家的命题和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命题。所以我想这样一个角度,可以真正把大家的眼光、注意力转向在中国怎样实施宪法、实施宪政。我想这是当代中国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如果后30年我们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当我们纪念现行宪法颁布60周年的时候,我们还会讲,我们没有发挥好宪法的作用,到那个时候太晚了!
我个人觉得,从宪法学科来谈,法律的全球化这个话题本身跟经贸全球化一样,也是对我们学科的一个挑战。大家都知道,在中国这种宪政制度下面,特别是国家体制方面,中国有自己的特色,比如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就没办法跟大多数国家分享。还有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还有政治协商会议,诸如此类的国家体制方面,我们具有高度的中国特色。这方面是无法全球化的,这是不言而喻的。
另一方面,即使宪政体制的一半无法全球化,但我们也要考虑到,中国要推行宪法政治,必然存在一个问题:我们是否跟其他的宪政国家在价值观念上可以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共识或曰共同价值?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我个人觉得,这个共识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是范围和具体内容上的分歧而已。比如说有两个问题我们无法否定,这是我们各国宪法制度之间共通的要素。第一个是人民主权原理,第二个是人权保障问题。任何国家只要实行宪政,只要拥有宪法,它就要保障这两个最重要的价值。我们把它叫做最重要的“规范性原理”。在这两者之间,它们又有共同的基础,那就是要保障人的尊严。不管每个国家的宪法制度之间差异多大,我觉得这些基本的东西可以说在当今人类社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是可以全球化的。
关于法律全球化,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领域是首屈一指,那么,民商法领域肯定是位居第二。因为,世界范围性质的法律文件,在民商法领域就有若干。比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它就把买卖领域的规则加以统一。它通过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精华,并通过两个法系的妥协,形成了世界范围性质的法律公约。因此,把国际性质的法律文件研究透,里面就有无尽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法律全球化是非常有价值的议题。
跨国民商法中也包括那些没有变成法律文件,但被学习模仿的法典,比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比如韩国学者就特别希望搞东北亚合同法、东北亚侵权法,这些都已经进入实质阶段。这也表明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扩展视野,深入研究,只有如此,我们的话语权才能上升,我们的理论才能被接受,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意识。
我们要有意识地引领世界潮流,要主动创造规则。这样的范例,美国最突出。美国经常以法律谋取自己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它不是韬光养晦,而是公开谋求美国利益的最大化。美国利益的实现经常是通过要求大家遵循游戏规则达成的,这往往比战争所获得的利益更大。美国人从游戏规则中获益无穷,我们则损失惨重,这点应引起足够的注意。我想,欧美国家这么强调知识产权法,后起国家因此要付出很大成本,这或许和两者之间的科技能力差距大有关。如果中国人发明创造方面发达了,那么,他们是不是就不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了?那时,他们会不会再创造另外一些规则来获取利益?这值得中国学习和反思。
2011年商法论坛讨论过公司法一体化的问题,我们讨论得比较微观,我们讨论的是公司法,不是整个商法。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也注意到,国内外学者的看法不是很一致。有支持者,也有反对的声音。我个人的看法呢,我是支持法律全球化这个主张的。“经济一体化”是各个国家的政治家、首脑们都很容易赞成的,比如中国跟日本都赞成亚洲和东亚的“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不可能在一个国家最终实现,肯定也得靠世界。
在过去,我们害怕法律全球化变成“美国化”,这个担心也有其必要性,因为法律毕竟涉及主权问题,也有必要考虑法律一旦越出了一国,主权问题堪忧。但是如果你经济不发达,规则上落后,世界交易中当然不能依赖你的规则,要选择更先进的规则,更能汇集各国商人的规则。所以我们说全球化是往美国的规则靠,这里面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可能有美国强权的一方面,可能更有美国的规则确实有比较先进的一方面。
不过我个人对全球化还有这样一个看法,全球化可能既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同时也是一个过程。我有这么几点意思:很明显,在一个有了区域组织的地方,像最典型的欧盟,它在趋同化、全球化;另外,不要把全球化的规则理解成一定是同一个模式。我们知道,欧盟的规则是分不同种类的,比如规则是直接适用的,指令则不直接适用,它是用来协调立法的。所以,全球化可能是一个过程,同时也别以为全球化是同一个模式,可能它是多种模式并存,最后它是会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全球化的。
实际上,刑法全球化也不比其他法律领域低。一旦我们加入国际条约或公约,我们就有义务要把它转化为国内法,我们要在刑法中加入这些规范。比如劫持航空器,过去是以反革命罪定罪,但一旦加入相关公约,就要修改相关条文。再比如在最近刑法修订中,对于国际公共组织和外国政府官员的行贿,由于我们已经加入相关的反腐败公约,这就要求在刑法修改中反映出来。
我们刑法领域也面临将国内法推广到国际上的问题。过去,我国刑法学界都很自卑,对于自己特有的东西都想删除,但现在,有些国家反而希望学习。比如,关于没收财产的条文,其他国家都没有,它们只有罚金制度,我们没收财产则是针对合法财产,外国没有这样的条文。但现在在我们的交流中,它们相反觉得这样的条文规定挺好。尤其是针对恐怖犯罪,它们认为这种条文设置就很好。因此,我们也的确要有自信,不能总是妄自菲薄。
就知识产权领域,我们更多的是用趋同化、一体化、国际化的话语来取代。我认为,在私法领域,知识产权是一体化、国际化形成最早、程度最高、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知识产权从国内法走向国际法,乃至成为全球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定,大概走过只有两百年的时间。以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伯尔尼公约》为开端,发展到今天,在一旦有了世贸组织之后,保护知识产权就成为国际经贸领域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这几年,我做过很多场高层讲座和普法讲座。有许多人都会质疑中国为什么要参加如此高水平的WTO知识产权协议。我对此有两个基本观念:
第一,不能离开对外贸易谈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当今的市场经济已经融入经济全球化潮流之中,我们不可能抽身而退。第二,我们不能离开知识产权保护来谈论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已经是WTO协议的缔约方,因此我们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
当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以WTO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既是传统发展中国家,又是新兴工业化国家,我们必须适应规则。二是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以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率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和过去时代也非常不同。WTO的TRIPS非常厉害,它们不仅规定实体规范,也规定了程序规范。因此,我们加入WTO的“一揽子”协议,要么接受,要么走开。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就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与国际化,对中国相关法律环境建设所带来的挑战。
全球化我觉得是一个一直在发生的事实,而且可能是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发生了。那么我说的法律全球化是什么概念呢?就是法律的趋同化和一体化。我说的这个一体化,是国内化正在跟国际法连结为一体。过去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双元体系;但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内法是受着国际法规范的支配的。
我还可以从国际法的三个分支来作一些评价。我突然想到,我们叫“三个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其实都是跟法律全球化进程相关的。国际私法可能是法律全球化不发达的一个产物,我们知道,国际私法是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它的产生前提是各国的私法不一样。对于这个不一样,一个被动的方法就是适用外国法,这是法律全球化一个比较低级的表现。然后是国际公法,我甚至觉得国际公法的存在就是公法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私法所发展起来的一个更高一级的形态。
但另一方面,法律全球化也是一个可控的过程。“化”就是一个过程,它是可以控制的。控制的必要性在于,全球化对于各国的影响可能不太一样。WTO多哈回合这么多年没有进展,就是因为成员国在控制,在拖它。那么控还是不控,我觉得还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问题。尽管现在很多人说国家主权消亡、萎缩,但我觉得这只是学者的看法。
我来谈一点宏观、抽象的东西。我觉得,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对中国的命运和前途至关重要,是从一个世界大国走向世界强国的十年。很多人都在探讨走向世界强国的中国法律。但是我想,如果没有一个作为世界强国的法律文化和制度文化作基础,那么这种强国的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不可想象的。
那么现在我们来评价中国的核心竞争力。我这是书生之言,学者之见。我认为,我们的情况是硬实力较硬,软实力太软。所谓“硬实力”,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资源、科技实力、经济实力等这些可以支配的力量;“软实力”,是美国学者约瑟夫·奈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一个概念,其最核心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民族精神的凝聚力;第二个是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第三个是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的吸引力,这也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表现。因此我想中国要走向世界,要伴随着法律全球化的进程,恐怕我们的制度文化、法律文化必须先行。
高鸿钧老师:
我想集中谈三个问题。
第一,是全球化是好是坏的问题。实际上是既好又坏。这是个事实。就像一个人要成年,是好是坏呢,很难说。但是,你要想回到你童年那个时代已经不可能了。为什么我们来到了全球化这样一个时段,我们不知道。我们也可以说是人类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要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是好是坏在于你如何做。这是关键。我们既有风险,又有机遇。
第二,人类社会未来是趋同还是趋异。全球化是否会导致人类的趋同,以及人类个体差异的消除?我的一个整体的想法,全球化会带来大同,同时也会带来大异。每一次小小的趋同都会带来更多的趋异。这个是关于趋同趋异的吊诡,过去我们说大同小异,未来社会不是大同小异,也不是大同无异,而是大同大异,向两个方向同时推进。
第三,借这个机会谈到中国未来的走向及整个世界未来的走向,我谈三句耸人听闻的话。第一句话,人类文明正在面临一个新的转型时期,四百年之久的西方开启的现代化模式和民族国家模式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面临着我们现在不知道向何处去的转型时期,在这个转型期我们发现西方的现代性能量基本上消耗殆尽,欧洲已经体力不支,美国是勉强维持,后发国家是抓紧追赶,但又是矛盾重重,问题多多。第二句话,现代化过程是西方开启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两种进路,一种路径是以法治吸收政治和革命,另一种模式是以政治和革命吸收法治,经过四百年之久的实验,我们发现法治吸收革命、吸收政治这种模式基本上取得了成功,另一种模式面临着危机,或者是已经遭到了严重的挫败,这两种模式都是从西方那里生发出来的,我们今天仍然在韩国、朝鲜发现两种模式的对抗,要走出两种模式对抗的误区,我们要选择一种新的模式,我们要摆脱姓社姓资这种传统的二元思维范式。第三句话,中国在现代化过程当中面临许多挫折许多惨重的教训,但是在这三十年来这种全球化格局下,中国应该说是利大于弊,但是中国目前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历史给我们的时间不会太多,未来的十年就会决定中国未来是世界的英雄还是世界的狗熊。那么,中国如果想要成为世界的英雄好汉,在我看来,在未来的法治、文化上,在现代路径的选择上,两条最重要,一个是硬制度,一个软文化,即所谓“软硬兼施”。硬制度我是强烈地支持以宪政为核心,形成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以及独立和公平的司法治理机制,主要解决民生和民权问题;关于软文化,我基本上是站在张中秋教授的立场上,在重构传统文化,重构中国人的传统智慧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的具有现代精神的价值体系,其以维护人权、捍卫人的尊严和推进公平正义为核心,从而对内整合与安顿民心,形塑现代中国人的心性和生活方式,对外能具有一种使现代中国人和西方以及其他文明得以直接对话的文化实力,对于人类共同基本价值的形成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我想如果我们中国人能够在这一场挑战之前抓住时机,我们中国人都是英雄好汉,我们中国的法律人就是英雄好汉中的五虎上将。
(燕聚鸣读书小组录音并整理)
标签:全球化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法律论文; 日本宪法论文; 文明发展论文; 制度文化论文; 宪法修改论文; 西方世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