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个目标和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一个论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的第一个目标和任务便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为了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文梳理了新时期我们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进程,列举了民主法治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解决方向,分析了民主法治之所以被作为构建和谐社会首要任务的理由。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健全民主法制、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益的现实基础
(一)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从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到2002年召开的十六大,我国政治体制稳步推进,不断深入。
十二大报告提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这是新时期第一次明确要求加快民主建设。
十三大报告遵循邓小平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首次进行了规划和部署,明确指出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对党的活动领域和执政方式作了如下的规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告还第一次提出了要在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第一次提出要以党内民主逐步推进人民民主。
十四大报告对政治体制改革作了策略调整,强调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民主制度的优越性。突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我们的基本制度:即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十五大报告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一次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我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报告鲜明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阐述政治体制改革任务时,强调完善民主监督制度,要求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要结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第一次写上“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从实践的角度看,十六大报告对民主建设最基本的指导思想是三句话:(1)把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起来,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2)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是对执政党执政方式转变的进一步要求;(3)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发展民主政治的着力点。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进程,有学者认为迄今影响较大、成果显著的措施有:(1)领导干部的知识化、专业化、梯队化。(2)废除领导干部事实上的终身制。(3)由邓小平同志倡导和身体力行、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制度化的国家领导人的新老交替制度。(4)事实上的迁移自由、就业自由、旅行自由。(5)个人在生活方式选择上的自由。(6)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建立。(7)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的建立运行。(8)通过政治运动解决经济政治问题这一传统的体制事实上的废止。(9)基本上不以言论观点治罪,而以相当程度的言论自由作基础的言论管理制度的改革。(10)学术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在相当程度受到尊重的制度。(11)主要领导干部任用票决制、公示制度的建立。(12)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专家进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改革。(13)政治问题、国家政策问题开始日趋公开化,人们公开讨论国家政策以及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等等。
(二)法制建设进展迅速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展非常快。据《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披露:1949—197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134件,其中至今仍然有效的为16件。1979—2004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政府系统也制订了大批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十六大提出的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参加21项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03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并于2005年4月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还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和准备,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约问题。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认为,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家民主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民主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司法民主体制建设不断推进。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人事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指引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十六大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着力点
十六大以来,按照中央的部署,民主建设主要集中在人大、政协、党内民主等重点领域。
1.人大的立法和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民主的根本制度,十六大以来在人大立法和监督体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立法方面,比较大的进步是进一步加强立法机关与民意的互动,以听取社会呼声,平衡各种意见。突出的例子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40天征集到11543件意见; 随后又向社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短短1个月里共收到意见191849件。2005年9月,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在监督方面,最重要的进展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监督法》20年磨一剑,它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规定,使人大监督实现了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此外,自2004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并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这一被称作“审计风暴”的做法已被新修改的审计法所吸收。
2.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政协工作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加强政协的制度建设上,2005年以来中央有两大部署:一是去年3 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程序等作了科学规范,成为指导新时期我国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二是2006年2月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如今,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重大决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听取意见的做法已成通例。
3.党内民主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内选举制度取得的进步尤为各方关注,各地逐步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部分地区引入了竞争机制。2004年,四川省有45个乡镇党委书记通过公推直选产生。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210多个乡镇进行了公推直选的试点。此外,还有案例显示党内民主正逐步从基层民主走向更高一级的地方民主。2003年,江苏徐州市沛县进行了以公推公选方式产生县长候选人的试点。2006年3~5月,徐州市三个区的区长候选人通过公推公选方式产生。2006年5月,《学习时报》一篇文章指出,无论从民主的内容来说,还是从保障中共党员的权利来看,竞争性选举都是中共党内民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选举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
当下正在进行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一次新的实践。中央的要求是,在提名、考察、选举等各个环节都要扩大民主,要把扩大民主贯穿于换届的全过程。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条例。其中,中组部7 月份印发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对干部评价和政绩考核有重大调整,强调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方位评价考核干部,并在考核中加大民意的权重。这一《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被专家评价为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将对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一)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通道
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认为:“现在迫切需要有一个利益均衡的机制来与市场体制相配套,但是我们尚缺乏这样一个机制”。目前我们民主生活中利益表达机制滞后于社会需求,尤其是普通群众缺乏有效的意见表达途径,这是我们政治建设的一个紧迫课题。孙立平强调,决不能把目前利益关系的失衡,仅仅看成是政策的偶然失误的结果,而应该看作是不同利益群体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出现了严重失衡。发展民主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同的利益群体能够在民主政治的制度框架下,各方平等地表达意见,进行民主讨论:实现利益协调和平衡。如果利益表达不充分,决策肯定会出现偏向。新华网2006年2月15日一篇评论文章指出,中国20多年来的改革,“政策大都是政府主导的,政策的结果也大都是政府自己评价的”。不能说政府完全不顾及民生,但是政府客观上有自己的考虑,决策主要是为实现政府意图(利益)。许多改革政策(例如国企改制)在制定过程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例如职工群体缺乏有效的民主参与,造成了一些消极后果。由于普通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表达机制,明显在以GDP增长为表现形式的增量改革中不能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不久前,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援引一份珠江三角洲地区务工者收入的调查资料时感慨,该地区民工的月均工资“只够一天吃四碗炸酱面”。
在体制内通过博弈实现社会公平,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首选路径。如果不能在民主体制内解决矛盾,后果就可能变得危险。在当代中国,由于民主机制的相对不完善,社会上已开始孕育着不安定因素——普通劳动者、弱势群体如果难以获得体制内途径,就可能寻求体制外的庇护。以农民维权为例,据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介绍,因为人、财、物的不独立,地方法院系统往往不能为利益被侵害的农民寻回公平,“体制外的地方权威(如黑社会势力)也就相应地产生”,并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于建嵘预计,未来一个时期,中国还将处于社会冲突的多发期,弱势群体与掌握了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强势利益集团的博弈仍将是重要内容,通过民主政治“建立有效的社会利益表达通道”迫在眉睫。
(二)注重各项制度的关联性、配套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薛澜教授认为:为适应我国社会利益分化、利益矛盾突出的现实,要加紧形成互相配套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这些机制彼此之间应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度建设要从过程和内容两个方面入手。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遵循民主的原则,鼓励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到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来,依法按照民主程序讨论审议通过。在制度安排的内容上,要处理好几对关系,包括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个体与集体的关系,部分群体与整体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等等。
还有专家指出,强化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不仅要求制度互相之间应配套,而且要求每项制度本身也应该是一整套体制机制的合理组合。包括社会政策也应该形成相互关联的政策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认为,在法制建设中必须极端重视政策之间的关联性。例如现在许多退休老人的养老金不够用,其实最主要是医疗保障出了问题,看病贵,如果有一个好的医疗保障政策,养老金的压力就可以缓解。2005年全国财政用于粮食直接补贴的资金不到100个亿,远远低于过去补贴农业的几百个亿,但是社会效果非常好,因为这些钱是直接发给农民的,跳过了所有中间环节,农民直接受益。唐钧还认为,制定相关社会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原则:例如社会政策是天然地偏向低收入人群的。因此,若朝着市场或准市场方向的改革,首先要想好低收入人群怎么办,如取暖、公交等。还要注意倾听“政策用户”的声音。比如对一个城市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评估,按有关政府部门定的目标,已经做得很好,但按老百姓需要,差距就很大。还有政府部门要与非营利组织结成伙伴关系。服务性的非营利组织对社会有利无害,在社会治理、民主管理中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三)尊重规则,重视程序
有学者认为,仅明确民主发展的目标是不够的,正确的目标必须与合理的程序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民主被扭曲。中国在历史上就是一个欠缺“程序正义”理念和实践的国家,现今民主建设中不乏宏大的价值追求和高远的目标,所欠缺的恰恰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具体细节构建。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如何确保程序正义、避免目标和程序脱节的挑战依然存在。例如过去因制度缺位,我们许多改革往往是以“放权”的形式进行。十五大期间,《中国经济时报》关于国企改革的通栏文章题曰“可以、可以、也可以”,就是这种状况的传神概括。这种氛围固然有利于在改革初期激励各个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对僵化教条和不合时宜的旧规则的突破,但在另外一些方面,也造成了对一个美好社会应有规则的规避甚至破坏——尤其是在法治社会的原则、理念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和常识的今天,如果还是抱着“摸着石头过河”和“放权”的想法,必然贻害甚多。如2005年底,深圳甚至提出“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有关人员可予免责”的立法动议。无视规则甚至还破坏规则,实质上是从制度上危害整个社会,如今已注定不合时宜,深圳的这个立法动议也遭到舆论猛烈抨击。
既往经验也证明,民主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我们不乏因程序不完备而改革目标被迟滞甚至扭曲的实例,初衷的良好,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如意。在新一轮发展中,只有真正遵从程序正义,通过兼顾目标和程序的建构来行事,才能形成制度性保障,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国家强大。
(四)加强权力机构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十六大以来中央在强调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时都有“有序”这个限定词,提倡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框架里进行民主参与。因此,民主决策的制度建设要加紧朝着权力机构与公众互动的方向努力。要创新互动的形式和途径,现有的互动形式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听证会。我们人大的立法草案大多是政府部门起草的,“部门利益国家化”是一个比较容易产生的弊端,而且特殊利益集团影响决策也大多是通过影响政府部门来实现的。那么怎样防止这些问题?不让政府有提案权不现实,举行听证会是办法之一。但是如果听证会是由起草法案的政府部门自己来组织进行的,那么结果就可想而知,听证会将成为部门利益国家化的合法化途径。根据一般原理,听证会一定是必须由利益中立的机构来主持的,这方面的制度规范迫在眉睫。
2.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有的地方开始试行人大代表接待日制度(浙江温岭等),效果很好,最明显的是上访率大大下降。但是这显然还没能成为一个制度化的做法,比较大的问题是我们的代表都不是专职的,他有自己的生计要忙乎,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在世界上多数民主国家的民意代表都实现了专职化,有自己的办公室和助手,有专门的活动经费,电话、电子邮箱都对社会公开。他们强调民意代表也要有“政绩”。我们的代表体制还缺乏这样的内涵,代表不去主动联系选民、反映民意并没有追究机制。我们要求人民代表站在大局的整体的立场上,似乎不提倡为局部利益过于操心,实际上没有局部哪来全局,不向具体的群体、地区负责,所谓全局责任就很可能流于空泛,所以还是制度问题。
3.利益代言问题。公众固然需要直接表达,但是现代民主是间接民主,实际上大多数利益表达是通过代言来实现的。利益代言是政党、社团固有的政治功能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进行利益代言的时候必然要进行选择平衡,实际上这种斟酌和平衡是十分不易的,这最考验执政能力。陆学艺说,“目前中共正在推行政府职能的转变,让政府担当“仲裁者”、“服务者”、“监管者”角色,防止其成为任何局部狭隘利益的代言人”。领导干部必须关注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就像城市交通规划,如果只考虑机动车的通畅,那么就是一门心思修路,多修路修好路,但最后非机动车和行人却没有路走了。城市交通必须统筹考虑,公平对待各交通主体的路权。对各阶层人民主体性的尊重也同理。如果仅从经济增长、税收增加或引进外资内资的目的出发,执政者的代言就会无形中偏向有产者、投资者。
其他民主党派和民间社团也都有利益代言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广开渠道,重视和发挥民间组织建言献策的功能。要面对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中国工会在目前政治进程中的影响力发挥得并不理想。理论上,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和监督,工会应该是主要的参与者,但是事实上这个政策的制订权、监察权主要还是政府集中掌控,执政党和政府习惯“替民作主”。现在民主党派的趋同化现象也十分显著,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联系不同界别群众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探讨和重视。
说到利益代言,就会联想到利益集团问题。随着社会的分化,追求特定利益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近20多年来中国民间社团发展很快,截止2004年年底,中国已有29万余个民间社团。发展有序的政治参与也包括规范民间组织的地位和行为方式,增强权力机关与他们的互动,决策多听取他们的专业性意见。同时也要引导这些民间组织之间进行良性互动。像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谊会等与工会、消费者协会,都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社会伙伴,追求共同的利益。现在中国发展社团的原则是,第一,提倡各社团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利益,不提倡小众性的排他性的利益集团;第二,提倡各社团之间的合作互动,而不仅仅是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利益集团之间主要讲竞争斗争;第三,反对特殊利益集团。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地位特殊、行为方式特殊、利益特殊,与其他的社会集团不处在同等的地位上。
(五)加强社会监督,锻造廉洁政府
北京大学教授黄宗良认为,中国目前社会生活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一些官员腐败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行政开支大幅上升,公共服务投入不足。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广义的政府(即党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廉洁问题。从体制上看,还是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不够协调。他指出,应该把锻造廉洁政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制的一项主干工程来抓。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制度的建设和体制的改革。他认为,具体地说,下列几项尤为重要:第一,要把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和体制放在突出的地位。有人指出,决策的失误比腐败更可怕。没有民主,谈不上“科学决策”,应该加大相关民众代表在相应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中的比例。第二,进一步改革和健全干部制度。应该把党管干部原则与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党的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通过一定民主形式和程序得到相关民众的认可。第三,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从体制上改变政府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的不正常现象。这样的体制容易造成政府的利益主体化,使廉政难以落实。这里,特别要落实《监督法》,加大各级人大对财政开支资源配置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第四,进一步提高党务、政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一项阳光工程,和谐大厦应该是阳光灿烂、空气新鲜的大厦。比如消息发布要更讲究贴近性,等等。
三、民主法治是社会和谐的治本之途
中央之所以将完善民主法制、落实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的第一条,完全是因为民主法治本身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民主法治是社会和谐的治本之途。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和谐社会不仅要求尽快解决引致社会不和谐的若干突出矛盾,更要求在政治上建立一种能包容各种利益要求、妥善化解矛盾、保持社会平衡的调处体制机制。在现代社会,舍民主法治别无他途。历史上那种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管制达到社会表面上平静的做法,在当下不再合乎时宜。那种通过激烈的社会冲突、让社会付出极大牺牲和代价的“硬着陆”方式,也注定不应再现。民主法治是社会和谐的治本之途。加快政治建设,努力按照宪法要求落实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是一项事半功倍的基础工程。综观世界上那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他们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能够加快体制改良,建立福利国家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为经济发展提供相对安全的社会环境,正是民主政治起了关键的作用。大多西方民主国家是在二战后真正实现了普选权,使普通民众在政策选择上具有了更多的影响力,这是致使西方社会改良的体制性因素。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社会和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提出了民主政治方面的相应要求;在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中,民主法治列在首位;现在,《决定》又进一步强调民主法治,这些都具有深意。完全可以这样说,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之纲,纲举才能目张。
民主法治是调动社会积极性、规范各方行为的治本之途。促进和谐人人有责,构建和谐社会要为“人人”提供参与的途径和渠道,这些都要求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只有民主政治发展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团组织和公众才能够有充分的体制内手段和方式参与国家、地区和组织的事务安排决定,才能够有适宜的平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民主法治同时还为各方提供行为规范,促成各方行为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政党和政府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依法执政;各团体、各组织、各个公民也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互相监督,理性维权。法制是各个行为主体的底线,公共利益是各利益主体争取自身利益的必须参照物。民主讨论,民主决策事实上也是过滤各种不理性、不适宜诉求的最好屏障,任何主张和要求都必须在这个平台上接受公共意志的审视和评判。我们反对以全体的名义牺牲少数利益,但同样反对少数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凌驾于社会整体之上。此外,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决策公开,也必然加大暗箱操作的难度,有效防止特殊利益集团兴风作浪,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因此,只有通过民主法治才可以在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公益之间作出最妥善的选择,从而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说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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