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与现阶段中国公有制的基本形式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与现阶段中国公有制的基本形式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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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5)04-0012-05

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有严格区别、不容混淆的。公有制存在形式反映 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表明公有生产资料由谁占有、支配、使用和受益。公有制存 在形式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公有产权主体的差别。我国目前存在的公有制形式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公众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 我们称之为新公有制形式)。所谓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指某一种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即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我国目前存在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有:租赁制、承包 制、公司制等。当然,公有制存在形式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又是相互联系的范畴,它们是 生产资料公有制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意义上的表现方式;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为公有制存在 形式“服务”的,任何一种公有制形式都要采取相应的实现形式甚至是多种实现形式, 而一种实现形式也可应用于多种形式的公有制。

一、马克思社会所有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和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提出了未来社 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理论,我们通常称之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事实上 ,在马、恩著作中,当论及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时,一般使用“社会占有”、 “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等表述,为完整、准确地理解马、恩 的原意,我们把马、恩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称为“社会所有制理论”。马 克思社会所有制理论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规定的基本 原理,二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形式的具体结论。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马、恩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多次论及未来社会 主义所有制本质的问题,他认为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所有制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普遍建立之前,广泛地存在着劳动者 的个体所有制。“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 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的必要前提就 是通过资本原始积累而剥夺广大劳动者的财产,“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 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 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了资本的前史。”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广大劳动者起来剥 夺剥夺者,重新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协作劳动和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基础上实现劳 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是“否定的否定。”

其二,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的联合所有制。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指 出“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通过将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 社会个人所有制,才能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21.),从上面的引述中可以看出,劳动者个人孤立的占有生产资料是典型的小 生产者私有制;而社会所有制是联合的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不是孤立、分散的个人占 有生产资料,如果没有这种社会联合,那么其就成为私有制了,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

其三,社会所有制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对此,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思想,那就是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在《资本论》中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 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 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 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 而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 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32、95.)这里的“ 个人所有制”,我们认为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它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另外 一种表述。“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把劳动者个人的重要性放在首要位置。因而,我 们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劳动者所有制,实现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社会所有制 是联合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联合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或个人的社 会所有制。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形式规定。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科学地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 ,而且还根据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这就是生产资 料归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社会所有制。对此,马克思也指出,“设 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它们许多个人 劳动力当作一个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一部 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 员消费”。(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32、95.)恩格 斯指出:“首先将根本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管理权。一切生产 部门将由整个社会来管理,也就是说,为了公共的利益按照总的计划和在社会全体成员 的参加下来经营。这样,竞争将被新的社会制度消灭,而为联合所代替。因为个人管理 工业的必然后果就是私有制,因为竞争不过是个别私有者管理工业的一种方式,所以私 有制是同工业的个体经营和竞争密切联系着的。因此,私有制也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 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注: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7、272、25、26.)很显然,这里的“ 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财产共有”就是指“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社会所有制的 主要特征有二:其一,社会所有制的主体是社会即联合的劳动者而不是某个集体或某个 人,这里不可能存在其它组织或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其二,社会所有制的客体是 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部分或大部分生产资料。根据马、恩的设想,无产阶级在取得革 命胜利以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 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 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7、272、2 5、26.)“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 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0.)很明显,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国家 所有制途径建立的社会所有制是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占有部分或大部分生产 资料。总之,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规定可以概括为:全社会公开的、直接 的占有全部生产生产资料,即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形式。

马、恩关于社会所有制的本质规定原理揭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特征,即联合起 来的个人所有制,或劳动者的主体地位 + 社会化自由联合;马、恩关于社会所有制的 形式规定原理描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高度发达社会生产力基础上的特定形式,即单一 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最为关键的是正确把握和牢牢坚持社会主义公 有制的本质规定,而不必拘泥于马、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公有制具体形式,应当 而且可以探索崭新的公有制形式,以更好地体现公有制性质,并提高其运行质量和效率 。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对公有制形式的要求

如上所述,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理论为我们坚持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提供了理论上的指 导,另一方面,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最根本的还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方式是商品生产、市场经 济,这两个方面,必然对我国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提出相应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 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只要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量的扩大(例如开垦新的 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 民出版社,1972.217、272、25、26.)“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 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 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 版社,1972.217、272、25、26.)因而可以说,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别是分工的 不同阶段决定着所有制的不同形式;生产力的变革必然引起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因此, 我们在研究和探讨所有制形式时,必须始终把握住生产力的状况。

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生产力总量增 大,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但基本素质低。我国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其主要标志是 建立了一批比较完整的、相互分工协作、产品生产面向市场的工业生产体系和国民经济 体系。第二,我国劳动手段的水平呈现多层次性,总体水平较低。劳动手段也就是指生 产工具,是生产力中较为重要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生产力的水平。第三,我国 劳动力数量多,但结构不合理,科学文化素质低。生产力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但最终 决定于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第四,我国东、中、西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我国生 产力发展严重不平衡,从东部到西部形成一个生产力水平梯度,越往西部,生产力水平 越低。

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劳动手段水平低、劳动力科学文化素质低等,从总体上限制 着公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如果忽略了“公有化”的限制因素,盲目求“纯”求“高 ”,那么就必然会造成灾难性后果。依据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在公有制形式选择 上,应以发展那些公有制范围不太大、公有化程度不那么高的并且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 权的公有制形式为主;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因而在我国 所有制结构中,必须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在公有制结构中,必然是存在着多种公有制 形式,而不是只存在一种或两种公有制形式;生产力水平的不平衡性决定了不同地区的 所有制结构以及公有制结构必然有不同内容,即所有制形式及公有制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这种生产方 式必然对我国公有制形式提出特定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产权交换关系和资源配置 方式有机统一的经济形态。在产权交换关系和资源配置方式有机统一的经济形态中,产 权交换关系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基础,而后者又使前者再生产出来,两者是紧密结合在一 起的。既然市场经济的实质与基础在于其产权关系,那么进一步讲,市场经济究竟依赖 于或者说要求什么样的产权关系呢?其一,市场经济依赖于明晰的产权关系。传统的计 划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资源的配置方式,但是它们的运作方式是不 同的。计划经济的运作方式是计划者对资源的直接调配和对收益的统一分配,而市场经 济的运作方式则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出于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进行自愿交易和相互 竞争。因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既不存在也不需要明确的产权关系。相反地,只有产 权关系模糊,计划者才能用“统收统支”的办法和“平调”的办法配置资源。但市场经 济要有效地运行,则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这是因为,商品交换的前提是承认并存在 商品及其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商品交换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人们如果无法确定自 己和对方事实上(而不是名义上)拥有什么,可以拿什么来交易,交易就无法进行或无法 有效进行;或者,如果在产权关系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划不清界限,那么市场 交换也无法进行。其二,市场经济依赖于多元的产权关系。一个经济中如果只有一个所 有者主体——国家,那么,在这个经济中,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 ,就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市场经济。因为所谓的商品交换,归根到底是多元所 有者之间的交换,在只有一个所有者的前提下,是不可能有市场关系交换的。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明晰的、多元的产权关系。因而市场经济必然对我国现 阶段的公有制形式产生相应的要求。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已经充分证明:国家所有制 和集体所有制等传统公有制形式,一方面产权关系模糊,无法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市 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产权高度集中,难以形成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国家所 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大一统的公有制形式既不适应我国现实生产力水平,也不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从我国实际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正确地选择 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具体形式。

三、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基本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其基本形式是 国有制。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30年时间,从实施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到 “一化三改”再到“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日趋单一,最 终形成单一公有制结构和二元公有制形式。到1978年,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全民所有制 经济即国有经济占56%,集体经济占43%,非公有制经济占1%。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传 统公有制形式具有“一大二公”、高度行政化、高度集权化特征,虽然在形成初期曾取 得一些辉煌成就,但日益暴露出同发展生产力、实行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制作为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和普遍的企业形式而存在,这种矛盾就 更加突出。

针对传统公有制形式的主要弊端,1978年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农村废除 了存在20多年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转而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 营的新型集体所有制,极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促 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伴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推进,该体制也暴 露出一些不适应性,主要表现是:在家庭经营层面,一方面农户缺乏独立、完整的产权 ,其市场主体地位远未确立起来;另一方面,农户经营仍属于小生产方式,规模效益低 ,难以适应市场需求与市场变化;在集体经营层面,一方面统一经营的主体较为模糊, 职能缺位;另一方面,乡村行政机构又以“集体”的名义干预农户的自主经营,侵害农 户权益。所以,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农村改革。对于家庭经营层次,既要使农户成为独立 的产权主体、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从而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又要发展规模经营,推动 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的发展;对于集体经营层次,必须使该主体与村委会、村党支部彻 底分开,由村委会管理乡村行政及社会事务,由村党支部管理村党务,而村经济事务交 给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农业中继续深化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努 力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崭新形式。

国有企业的数量仍然太大,涉足战线仍然太长。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看,到2000年 底,在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工商企业(公司)仍然达14.5万户,占国 有工商企业总户数的75.9%。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现象司空见 惯。这说明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远未实现。为此,应当 根本转换国有企业改革思路,不要试图为所有的国有企业或者大多数国有企业寻找一种 普遍实行的一般的企业制度形式,而必须由一个模式的分权式改革走向分类式改革。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制不宜继续作为公有制的基本形式和普遍的企业形式而 存在。相反地,国有制应当作为公有制的特殊形式而存在;国有企业应当作为特殊的企 业形式而在特殊领域内存在。国有经济的职能,应当是弥补市场缺陷、发展战略性民族 产业,并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其存在的主要领域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产业,自 然垄断产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除此以外 ,大部分国有企业应当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以多种形式实现企业改制,使多数企业从国 有制企业转化成为以多元股份制为基本形式的各种新型公有制企业,实现我国公有制形 式的重大变革。

从客观实际情况来看,伴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公众股份制和股份 合作制等劳动者股份制作为新型的公有制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前期开始兴起,此后不断 发展,现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企业制度形式。同时,在广大农村出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也蓬勃发展。股份制已在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

劳动者股份制以及合作制这些新型公有制形式成为比传统公有制形式具有明显优势的 现代公有制形式。现代公有制形式包含三层涵义:(1)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 者;(2)确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3)实行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社会化联合。因此,劳 动者股份制以及合作制这些现代公有制形式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人 + 联合 ”的本质规定。同时,现代公有制形式在确立劳动者个人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了企业资 产的法人化,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经济依赖于明确的、多元的产权关系, 具体到微观企业层面,那就是企业必须有明确的最终所有者,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在现代公有制形式下,一方面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主体为许多独立的个人,其产权归属清 晰;另一方面,企业的资产既是同任何出资者相分离的独立财产,又是不可分割的社会 财产,这种独立的法人财产是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条件与根本 保证。另外,我国现代公有制企业真正确立了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劳动者 的主人地位。以劳动者为基本主体的公众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以合作制实行规范的法人 治理结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真正实行董事会领导 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劳动者通过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一股一票、一人一票或二者 相结合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这就极大地发挥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总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众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消除了传统国有制与集体所有制 的产权模糊的弊端,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极大地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劳动者股份制应当而且必然成为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的基本形式。为了加快公众 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应当创造良好的外部市场条件,包括建立社会中介机构、 产权交易市场以及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等,一方面将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一些国有企业 改造为公众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另一方面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资兴建新的 公众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于合作制,应着眼于其发展与完善,政府对合作制的 扶持应转向加强合作社立法建设、制定经济扶持政策、提供公共物品等宏观方面,以利 于合作制的独立发展。可以预见,我国各种公有制形式在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 将各就其位、各尽其力,最终形成以国有制为主导,以劳动者股份制为基本形式,以合 作制、集体所有制为两翼的新型公有制结构。

收稿日期:200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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