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公平: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主体产权制度的政府调节功能,体现在产权结构的界定、变更、确立、实施和社会的产权制度的最终形成的总过程中,也就是在产权制度的安排中,政府要起主导作用。产权制度的适当选择与安排,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在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安排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首先就提了出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一、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伦理范畴,它是由特定时代所具备的伦理观念、价值准则来加以判断而得出公平与否。在经济学中,常用收入和贫富的悬殊来表现社会经济的不公平。而效率则是经济发展所追求的自然法则,其基本内容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亦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单位产品生产中时间的节约。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自发起作用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为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条件和能力与其它行为主体进行竞争,并从属于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其结果,一方面是企业在破产、兼并的组织调整中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形成收入的差别甚至造成差别悬殊。特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催化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和形成财产占有中的贫富分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确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报酬有差别的机制,刺激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效率的提高,但它又导致分配的不公;而使收入均等化,却又不能使社会保持高效率。 这一矛盾在西方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平与效率的交替(tradeoff)关系。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平与效率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难以做到两全。他们主张在处理公平与效率上进行排序及分出主次。对此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派是以弗里德曼为首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主张把“效率”放在绝对优先的地位,其理由是:(1 )效率与市场竞争是紧密相联的,只有竞争才可能达到效率;(2)效率本身意味着公平, 因为效率来自于个人的努力与勤奋,效率能够促进经济增长,把“经济馅饼”做大,使大多数人的福利水平都有所提高。反之,“馅饼”分割均匀,会丧失效率,“馅饼”变小后,反而不能保证公正。另一派以约翰·罗尔(John Rolse)为首主张政府干预的经济学家认为,应当把“公平”放在绝对优先地位,其理由是:(1)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2)效率本身并不意味着公平,而且来自于不公平。由于人们在先天和后天因素上都有差别,效率不一定就是勤奋的结果,而完全意义上的竞争市场并不存在,市场本身也是不公平的。西方经济学家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的争论,表现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固有的矛盾。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它们又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借助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可以带来更多生产者收入的提高,从而改善原有的分配不公的状况。但是市场经济中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有赖于政府的调节(包括对主体财产权的调节)的功能。在资本主义国家,上述政府调节功能的发挥存在着制度性的障碍。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才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创造了体制和制度的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基础,公有成份在混合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国家有较强的经济调控职能与实力,能够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比较公正,营造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相对满意的财富分配环境,实现相对较高的效率水平。这里关键是找到公平与效率相互制约的最佳“均衡点”。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可以调和的,也是并不相悖的社会目标。因此,我们结合我国经济较为落后的现实,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通过效率的提高,使人们共同富裕,逐步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一个社会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对资源中物的要素和人们产权关系的不同界定,构成对人们不同的激励机制,成为实现效率与公平协调的关键性制度安排。要建立高效、公平的产权制度,必须正确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同样,对一个既定的产权制度,公平与效率也是主要的评价指标。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效率与公平
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过上好日子,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能不断得到提高,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列宁说过:“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根据科学的见解来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也就是如何使全体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应该实现这一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困难和全部力量,也就在于了解这个真理。”(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571页。)
为了能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把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这同样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应当“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列宁也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注:《列宁选集》第3卷, 第509页。)因此,在社会主义建设中, 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把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时,更应重视效率问题。要从经济利益上调动人们的劳动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追求的是一种“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的社会主义。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所有制关系上追求不断地升级,即把个体所有制升级为集体所有制,把集体所有制升级为全民所有制,追求最终的单一公有制经济;二是在分配关系上追求一种均等化或平均化,即劳动者在分配上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抑制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点出发,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我国还必须实行所有制的多样性,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不能搞“纯”公有制经济,实行分配的差别性,拉开分配差距,不能搞平均式分配。这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重视效率,这并不意味着要忽视或放弃公平。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制度,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劳动者在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同时还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劳动者在分配关系上也是公平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群众在社会上、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和公平的。人们之间也有差别,但这种差别只是由人们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同而引起的收入上、财产上的差别。所以,社会主义本身就代表了公平,但这种公平并不是绝对平均;它同样存在着差别性,而这种差别也不是任意性的差别,是公平基础上的差别。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公平具有历史性,它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公平的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也是不同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也就从享受不完全的公平逐步过渡到享受相对完全的公平。
在现阶段,找到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点”的关键,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与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矛盾,但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通过产权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的建设与完善,来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也就是在效率的基础上保持公平,因为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实现公平奠定现实基础,公平的实现程度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们追求效率的愿望便显得格外迫切,往往忽视社会公平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在改革中,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冲突,二者是鱼和熊掌的关系。要想发展经济,只有“效率优先”而牺牲社会公正,这是改革的社会代价。因而,腐败、暴发户等都是可以容忍的了。而事实并不是如此,瑞典经济学家爱冈纳·缪尔达尔(Gannar Myrdal )在《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一书中认为,平等问题在不发达国家中处于中心位置,不平等及其加剧的趋势不但没有促进社会发展,而且事实上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只有创造更大的公正,才是加速发展的条件。这一论断也使我们在重构社会主义产权制度时,必须重视公平问题。
三、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安排要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与完善多元化财产权主体的社会主义产权制度。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产权制度,在宏观层次上,是以社会主义公有产权为主体的多元化财产权结构;在微观层次上,则是财产权利在各经济主体内的合理界定和分配,以及通过一定的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如企业组织)实现其权、责、利的恰当分配的制度安排。对于这些新的制度安排,应当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角度来判断其合理性。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又必须以国有企业效率的普遍提高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享有公平为最终目标。
(一)建立平等性与竞争性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
从现实来看,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共同发展。因此,不论是公有产权主体还是非公有产权主体,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是由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在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占优势,而且还指在质量上占优势。公有资产通过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形成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论是公有经济还是非公有经济,都是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进行公正的市场竞争,这是国民经济增长与效率的根源。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决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政策。公有制经济必须通过不断改革和发展,来壮大自己的实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优势,保持优势。
(二)不断培育和完善公有产权主体
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是搞活国有企业;而搞活国有企业的首要问题,是要确立与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地位。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取代了企业而成为实际上的经济主体,形成了不合理的产权制度。例如政府垄断了一切权利,形成产权的高度集中,产权不能分解和流动,造成资源配置封闭和产权经营效率低下。在单一公有产权制度中,任何政府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来干预企业,但却无人对国有产权的营运负责,形成国有产权主体虚置。同时,政府部门还可以随意划拨、调整企业的资产,使产权边界极为模糊,产权关系极为混乱。因此,要搞活国有企业,首先必须改革产权制度,确立国有企业的产权独立和产权主体的地位。也就是通过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造,一方面能够合理分解产权,界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关系;另一方面除国有产权外,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入股,形成股份多元化结构。通过股份制的建立和产权制度的完善使企业拥有独立的产权,成为真正的能够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防止政府的行政干预,充分调动企业的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三)加强对非公有产权主体的引导与调控
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手段,象对待公有经济一样,为非公有经济提供一个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鼓励和保护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政府也应在收入分配方面进行调控,防止社会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一方面是要坚决取缔其非法收入,即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和途径如偷税逃税、走私贩毒、行贿收买、制假造假等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不义之财,是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侵占,政府应通过完善体制和建立法规,对谋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予以打击;另一方面,政府还应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如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对一部分居民的高收入进行调节,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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