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

文| 杨佳鑫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保险业的发展也十分迅速,各种保险也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常说的广告词“保险让生活更美好”,逐渐成为现实,其中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我们最常见的保险就属车辆交通强制保险,从名字我们就知道,这是一种必须入的保险,车辆上路必备险种,自从交强险制度诞生以来,为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出了突出贡献,极大帮助了交通事故的事后赔偿,化解了不少因无力担负大额赔偿金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食品安全也是我们每个人关心的问题,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将食品安全和强制险相结合,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诞生,本文通过简单分析,对我国食品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责任强制保险 食品安全治理 风险分担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存在的益处

什么是责任保险呢?我国法律对责任保险有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以这种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就是责任险,这种保险存在的意义显而易见,就是分摊责任风险,将这种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需要赔偿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三者方进行赔偿,食责险也就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是责任保险的一种,食品经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在保期内如果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将在约定责任,约定限额没对被侵害人给予赔偿,食品安全是涉及民生的大事,但现在社会,食品安全侵权问题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甚至多次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在这背景下,食责险有其重要意义。

首先,有助于保障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被侵权群体的合法权益,食责险将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甚至由社会来分担赔偿数额,避免了侵权者无力赔偿后被侵权人索赔无门的情况,给大规模食品侵权中的受害人权益的维护,带来了实质性的好处。

其次,食品责险制度有助于激励食品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大多数保险主体对企业食责险的投保都有一定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会被认为风险过高,不能通过投保验收,这就从一定程度上逼迫企业经营者强化安全意识,从而起到避免侵权案件发生的作用。

最后,有助于构建合理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担机制。食品的生产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必然性,只能尽量降低而难以完全避免,食责险的出现极大地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赔偿的机制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意义

强制责任保险必须依托法律才能有其强制性,以交强险为例,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无故拒绝机动车投保,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有其强制性,这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是交强险得以实施的重要凭仗,食责险也一样,必须配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将自身的功能贯彻。但是现阶段还有一些问题与障碍,食责法的诞生还有一些条件不成熟。

不久,公司人事经理找成锐谈话,说公司经营遇到问题,不得不压缩岗位编制,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打算将他的工作岗位由铆工变更为保洁工。同时,将其的月工资调整为1500元,以适应公司的岗位技能薪酬制度。

“我这才知道路吉阿诺斯以及《真实的故事》对于后世文学的影响,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国的拉勃来和十八世纪的英国斯威夫特,都是我所佩服的人,也都受着他的影响。”〔1〕772

最后,我国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依然比较少,覆盖面比较小,经验也不足,与国外相比还有差距,一旦出现问题,对政府的信用有负面影响。这都是食责法问世的阻碍。

首先,我国的食责险还不成熟,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相关保险品种大概三十多种,且赔付范围涉及食品中毒,营业场所安全等情况,赔偿也包含直接费用,诉讼费等等,但是从企业角度看,各个企业投保热情并不高,主要以出口食品为主,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相关保费并不充足,难以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赔偿需要,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特别大,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特别大,且保险公司缺乏开发该保险产品的经验,也缺乏专业的保险人才,这些因素导致食责险产能的不足。

其次,我国已有强制险法律也存在一定不足,从目前看,应用最成功的当属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立法,但交强险的立法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交钱险最保护的是交通事故的被侵害人,但是同时降低了对侵权人的惩戒,这些惩戒最多的是经济上的小小出发,例如,下年保费的上升等,这对有些驾驶人来说是不疼不痒的,甚至有驾驶人出事后,理直气壮地说,我有保险,这事跟我没关系,这无疑对事故的预防具有负面作用。

总结

食责法的问世已是必然,但我们还有一些工作要做,以可操作与效率为原则,结合交强险和环强险的实际做法,应由保监会与食药总局共同作为食强险的行政监管机构。

就二者关系而言,考虑到食强险的立法目标是以商业性保险机制和规则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且鉴于交强险中公安等实务部门过于强势导致保险人的利益表达机制不畅等问题,总体而言,应当由保监会承担全面的统筹协调职能,以改变与行业利益更加攸关的食强险中保险人意志和利益得不到重视、整个保险机制和规则偏离商业基础而导致规模和绩效差强人意的积弊。加快相关保险的探索,引起企业的绝对重视,从国家层面讲,要积极向其他国家学习,学习先进国家的宝贵经验,加快我国的相关法律建设的速度,让食责法一问世就是有成熟度的法律。

对比图a和图b可知,加入纳米粒子后,增塑剂分子的热逸散峰值温度由139.07 ℃升高至142.28 ℃、淀粉分子的裂解峰值温度从 393.40 ℃升高至394.50 ℃,即纳米粒子的加入促进了两种分子峰值温度的升高。有研究表明,纳米粒子层状结构在材料基体中可充当热屏障作用,阻碍材料基体中增塑剂分子和多糖分子链的运动[16,28];另一方面,加入纳米粒子后,材料表面形成C-Si形成了“桥联”[29],从而纳米粒子与酯化淀粉分子相互作用形成的聚集态结构,对增塑剂的热逸散和淀粉分子的热裂解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限制作用。

参考文献:

[1]鞠珍艳.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 度[J].上海保险,2010(3).

[2]梁敉静.恼人的食品责任险[J].金融世界,2011(7).

[3]张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任重道远[N].金融时报,2012-4-19.

[4]卢燕.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商业时代,2008(3).

(作者单位: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作者简介: 杨佳鑫(1982-),女,汉族,天津人,本科学历,经济师,研究方向:保险、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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