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社会工作伦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中国论文,法治论文,伦理论文,秩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9)12-0087-03
在我国社会工作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法律和社会伦理(包括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伦理和社会工作自身的专业工作伦理,下同)规范着社会工作的运行,是社会工作者的行动指南。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要在法律和社会伦理之间寻找两者的平衡点,以更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和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
社会工作的立法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而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在于社会工作法治秩序的建立。因此,为了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法治秩序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和时代课题。
一、中国社会工作立法的现状
“社会工作是社会安全阀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1],其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有着不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社会工作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会工作,包括社会指导、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教育、社会服务、社会预防、社会建设和社会促进等。狭义的社会工作,主要指社会保障事业,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安置和社会福利等。”[1]
我国的社会工作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为保证社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良性发展,国家制定了各项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另外,国家也加强了各项具体的社会工作立法。在社会保险方面,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在社会救济方面,制定了《全国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等;在社会优抚与安置方面,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等;在社会福利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在社会教化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
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工作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如社会工作者缺乏专业知识;社会工作缺乏专业特色;社会工作职业被社会了解和认同的不够;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制度发展滞后等,影响着社会工作功能的发挥[2]。在我国社会工作的现实情况下,只有完善社会工作立法,建构社会工作法治秩序,才能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
二、中国社会工作法治秩序建构的障碍
社会工作实践中,法律与社会伦理规范往往指向一致,但两者也常常出现冲突与对立。对我国传统社会伦理文化的过分弘扬,必将使社会工作法治秩序的建构面临可以预见的冲突和阻碍。
(一)伦理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
在传统伦理秩序延续了几千年的社会生活秩序中,社会伦理信仰浸透到社会成员的头脑,道德的信仰、习惯的信仰等体现了传统伦理秩序下礼法的强大影响。当新的法律信仰到来时,人们面临的将是艰难的思想抉择。
社会工作中,道德信仰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发生深刻的影响,他们往往遵循道义的传统,从道德的角度解决问题,法律的规定不被他们重视,没有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浓厚的道德信仰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有着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消极的道德信仰,给法律信仰的建立带来极大的障碍。扎根于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的社会生活习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体现,有着极强的影响力。习惯信仰具有的地域性、运行程序的恒久性和存续时间的长期性等特点,同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的国家法体系发生冲突。这种习惯与国家法的冲突,体现了人们对于习惯的信仰和国家法信仰的冲突。
(二)伦理规则和国家法的冲突
为了规范家庭和个人的社会生活,群体、组织和社区往往具有规章制度和各种无形的约定。这些规章制度和约定,与我国特有的伦理文化相结合,控制着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行为,成为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人情、礼俗、习惯等伦理规则。
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国家法不是规范社会工作唯一且最重要的途径,而蕴含在社会中的伦理规则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工作行为规范。伦理规则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也存在着与国家法相悖之处。与国家法的实施相比,具有相当活力的伦理规则实施过程很不规范,这种不稳定的伦理规则的实施和国家法强调的明示透明、公开公正的理念相悖。
(三)社会工作法律资源的缺失
我国现代社会工作法律资源缺失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缺失不仅体现在有关社会工作者职业法规、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维权法规和社会工作中介组织活动法规方面,同样也体现在社会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缺失。
在社会工作立法方面,我国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落后于社会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社会工作特有的行为无针对性的规制,在制定法律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权利保障的片面性等明显缺点。另外,社会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导致服务的专业性不够强。
三、当代中国社会工作法治秩序的建构
社会工作涉及社会服务和管理等领域,具有“复原、预防、发展、稳定社会和提供与配置资源的功能”[3],建构社会工作法治秩序,是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但在社会伦理秩序影响下的中国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法治秩序,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简单地从某一方面着手,而是根据我国社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在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着重从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入手,从多方面来建构我国的社会工作法治秩序。
(一)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法律信仰的建构
国家立法时,应充分考量社会工作的特性,重视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发挥其在社会工作法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和社会对我国社会浓厚的道德信仰和习惯信仰应尽可能采取宽容的态度。社会工作法律如果与一个社会的正当伦理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人们很可能会产生消极抵制情绪。只有尊重社会伦理,才能唤起人们对国家法发自内心的尊重。
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要深化对法律信仰的认识,为法律信仰的树立奠定良好的人文精神基础。国家和社会要认识到,社会伦理信仰与法律信仰的冲突是不可避免地,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信仰间的冲突必将不断加剧。对待这种信仰冲突,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信仰冲突的直接碰撞。积极维护和培育那些与国家法信仰一致,有利于国家法信仰生成的道德的、习惯的信仰,为国家法的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内心动因,以此来推动社会工作法律信仰的确立。
(二)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法律意识的重塑
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受习惯、道德的影响,倾向于用社会伦理规则解决问题;二是由于人们对保护自己的法律处于较低的了解程度,对法律缺乏认同感;三是社会工作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善,对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为他们寻求传统伦理规则作为救济手段提供了空间。
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法律意识的培养应从他们对法律的认同和对法律效力的认可方面去努力。首先,要以法律的权威制止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侵权行为,保护法律权威的形象;其次,要加强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的法律素质、法律意识的培养,塑造他们采取法律解决社会工作纠纷和权利保障的倾向和意识。
(三)社会工作法律资源的补给
社会工作立法资源的补给关键在于立法的广度和对法律的完善。当法律与社会伦理规则发生背离时,我们应该制定符合社会伦理中积极因素的法律,而不是改造伦理规则来适应法律,不能以法律的公正、公平性来取代社会伦理。
为给社会工作者及服务对象以真正的权利和权利保障,必须制定出符合社会工作实际的法律。法律体制资源的补给要求当今社会工作要实现体系化和专业化,为社会工作的法律调整提供体制保障。同时,法律人员资源的补给在于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法律素质的提高。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在进入调整的过程中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和熟悉社会工作的人员作为法治秩序的最直接载体。一方面,对现有的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更为专业的法律学习和培训,以提供有效和专业的法律干预和救济;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工作的法治秩序,社会工作也应倾向于具有社会工作知识背景的人员构成。
(四)社会工作法治秩序与社会伦理的整合
社会异质结构的高度分化带来了现代秩序整合的必要,同时也带来了秩序整合的难度,高度复杂但却合理有效的秩序整合同样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4]。而社会工作也正面临着一个法治秩序与社会伦理秩序整合的难题。
受中国传统文化深刻影响的当代中国社会,按照西方社会工作伦理及立法模式来建立中国社会工作法治秩序的想法是不现实的,直接移植西方社会工作的伦理与法律条文将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社会工作伦理与法治秩序的建构,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秩序,不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工作的特殊性,法律移植必将失败。
四、结语
我国社会工作法治秩序的建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国家的重视和广大的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法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建构我国的社会工作法治秩序,并不是抛弃社会伦理规则,而是汲取社会伦理中的积极因素,在社会伦理的土壤中孕育和成长。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自助”的工作,必须在法治秩序建设与社会伦理的互动中找到当代社会工作法治的契合点,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选择并构建一条符合我国社会工作实际情况的法治秩序建构路径,以促进我国社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