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几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几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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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实践中具有突出的影响作用。所有制变革及其理论研究,历来都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成功与失误、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较量焦点,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起于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层突破即源于所有制改革,同时推动了传统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和系统创新。所以,科学地看待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中国化,就必须联系经济体制改革前后中国所有制变革的实践,搞清楚哪些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加以创新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错误观点,以形成对所有制理论的深入认识和丰富发展,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导新的改革实践。

一、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基本原理的再探讨

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基本原理,以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研究的一系列基础性观点为代表,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认识前提。通过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系统研究,结合社会主义所有制变革实践的要求,应该对这些“基本原理”做以下新的归结。

(一)所有制是一切生产的基本前提和社会制度变革的基础

马克思认为,所有制作为历史范畴产生于原始的劳动之中,实则是“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1] 496,却又是从“最初的动物状态一终止”[2] 417就开始产生并且成为贯穿一切社会生产中的基本条件。他说:人“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之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2] 416,“在任何所有制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同时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3] 90而且,所有制作为“生产工具的分配”,一方面“先于生产,并且决定生产”,另一方面“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3] 97-99,表现为直接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转化为一系列生产关系,构成特定的经济制度,成为整个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进行细致研究中还可发现,正是所有制作为“生产工具的分配”,同时又以它的“背面”表现在生产之中的过程,产生着所有制形式的不断更替,形成所有制在生产和再生产中的自身再生产。马克思说:“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1] 497于是就使所有制始终伴随生产的进行,连续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并继续作为生产的前提表现在生产之中。这种所有制自身生产和再生产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统一过程,同时形成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当这种矛盾达到激化程度,自然引发了革命或变革的发生。因而,一切所谓革命,都是围绕一定的所有制变革产生的,无一不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关系或改变一种财产关系展开的。[4] 在这个意义上,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即是一部所有制产生、发展和变革的历史,所有制范畴无疑成为研究人类生产和社会变革的基本范畴。所以,在整个历史运动中,马克思主义者“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5]。

(二)所有制始终是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及其形式的统一

研究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必须搞清楚其有关所有制内涵的定位。笔者的研究认为,马克思的所有制范畴并非是传统研究所说“人与人关系”的概念,而是从原始状态的“自然占有”与“财产占有”的统一,到后来社会的所有权与劳动方式的结合,都包含了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和劳动的二重性含义,把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关系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注:这里不能不涉及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范畴的定位问题。笔者认为那种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按所谓“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来划分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在马克思的研究中,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都是同时表现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统一的范畴,并且是通过逐层作用传递和循环推进,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和再生的。我在另两篇论文(《马克思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研究》和《马克思生产资料所有制再生产理论探讨》,见《当代经济科学》1990年第3期和第4期)做过认真研究,这里就不多论述了。)。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曾比较细致地研究了原始所有制的产生问题,明确提出其具有“经济的和自然的”两方面“前提”,进而从两方面“前提”出发,通过对最初的劳动过程的分析,进一步引申到了两种性质的占有:“自然占有”和“财产占有”。从马克思的分析中可知,“自然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是一种“活的个人”和“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是自然的主体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财产占有”是指“把土地当成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因为“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存在着的个人”“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要以他作为部落等成员的自然形式的存在为媒介”,所以其显然属于人与人的关系。这样,从劳动过程来说,对自然的占有和对财产的占有“一样是他的活动前提”[1] 483。从所有制内涵上看,自然占有是财产占有“实现的无机自然”;财产占有是自然占有的社会组织(部落)“媒介”,两者融为一体,不可分割,所以“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3] 90。所有制从始到终都意味了两个方面生成前提、两种占有关系和形式的统一。

从马克思的分析可看到,这两种占有和占有形式在所有制中的统一,即可理解为我们现在称之为所有权与劳动方式的统一。他说:“共同体(部落体)的特殊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这二者的原始统一,或者说,把生产的客观条件当作自然存在,当作以公社为媒介的单个人的客观存在这样一种关系——这种统一,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的一定的实际的关系,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1] 495。纵观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上不同阶段所有制形式及其社会性质的划分,其无一不是以所有权与劳动方式组合为依据的;反之,又是这两者的各不相同的组合,形成了不同历史阶段相互之间的区分。(注:参见曹钢著《产权经济学新论——产权效用·形式·配置》(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80页)中“私有制社会形态的划分依据”的分析。)

(三)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多种类型的所有制,一种所有制关系具有多种不同的实现形式

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研究中,曾明确地区别了“一般的所有制”与“所有制形式”、所有制“基本关系”与“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和“种种不同的形式”等概念,特别是重视了对一定社会阶段多种所有制类型和一种所有制多种实现形式问题的研究。这典型地表现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对“原始所有制”的各种形式问题的研究中。

首先,马克思明确地把原始所有制区别为三种主要形式,即:“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指出这三种形式虽然由于所处地域、发展状态有很大差异,但都属于“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这一历史阶段。同时,马克思又明确提出这三种类型在财产“公有”程度上的差异。他认为亚细亚形式是最典型完整的“原始公社”或称之为“第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中“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 472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中,却是“一部分土地留给公社本身分配,……另一部分则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占有财产,是他的领地”。[1] 478在日耳曼形式中,“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1] 480可见,马克思既把这三种类型看作是一个历史阶段,即“原始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又指出它们在保留原始“公有”上的明显差异,说明其所处的不同发展状态。

其次,马克思还对一种所有制类型中的多种实现形式进行了研究。以亚细亚所有制类型为例,其被分为四种形式,即:家庭型、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型、通过家庭之间相互通婚而组成的部落和部落的联合型。马克思指出,这四种形式具有“土地公有”的共同性,却又在组织形式和家庭关系上有所差别。由此表明,“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1] 472-473

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特征是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这是所有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而发生的重大变化,与历史上的“多样化”明显不同。一方面由于资本关系的成熟,使财产占有方式和表现形态多样化;另一方面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思路下,产生了多种资本经营中的不同代理方式。马克思非常关注这个变化过程的研究,并针对资本、地租等多种财产经营关系,提出了一系列著名论断。概括地说,主要有三点:一是在这个时代新出现的占有经营关系,并非所有制性质变化,而属于“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6] 714变化;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资本的代表”[7] 427,是“别人的资本管理人”或“单纯的经理”[7] 493;三是这种所有制实现形式变化,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财产经营效益的提高,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甚至是未来社会主义建立的一种途径。[7] 494,499由此可见,现代意义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实则是所有制内部经营性权利分离和组合的多种状态的表现,其更多地集中在资本经营中利益目标的追求上,是所有制由古代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化的典型表现。

(四)所有制变革必须以生产力发展为客观依据和进步性标准

历史是不断发展的,所有制也始终处于变革之中。问题是这种变革由什么来决定。尤其是表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它的变化往往会受到人的自身活动的影响,甚至成为一种人的有目标推动下的“革命”,这是否还存在客观依据呢?又如何认定它是否进步呢?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是有明确的回答的。这就是所有制的变革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力是所有制变革的客观依据,只有对生产力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所有制形式才是进步的。

在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一文中,马克思曾就包括所有制在内的一切生产关系的产生与改变问题,作过非常精辟论述。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8] 82“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8] 83正是从这种基本观点出发,马克思还形象地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9] 108“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6] 204

除了以上这些人们所熟知的著名论断外,马克思还就生产力对所有制变革的决定过程做过分析。比如在对原始所有制解体的研究中,他曾讲了一段非常耐人深思的话。他说:“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在某一定点之前——是再生产。再往后,便转化而为解体。”[1] 496这里马克思首先讲了前面已分析过的原始财产关系和其组织形式“归根到底”与“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思想,接着提出变化中的“某一定点”和其“之前”与“往后”的差异及转化问题。(注:为了说明这种转化,我曾依据马克思研究中提示的思路,设想了所有制再生产的“大树模式”,说明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同时作为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关系在横向和纵向上的作用过程,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和更替。可参见拙作《马克思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研究》(《当代经济科学》1990年第3期)和《马克思生产资料所有制再生产理论探讨》(《当代经济科学》1990年第4期)。) 他所说的“某一定点”,“是一个必然的过渡点”[1] 520,即是指所有制与生产力适应性的阶段转变界限——“之前”:所有制适应生产力要求,决定它处于“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往后”:所有制不适应生产力要求,它便转化为“旧形式的破坏”。由此相应形成所有制由“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到“旧形式的破坏”的变革过程。所以,“这种再生产必须既是旧形式的重新生产,同时又是旧形式的破坏。”[1] 493-494整个所有制的再生产过程,都是一个与生产力适应的变化过程,生产力始终是这个变化过程的决定因素。因此,“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因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10]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马克思还坚持把生产力的决定性贯穿到共产主义革命的分析之中。在他看来,真正的革命一定是适应生产力决定性和所有制“旧形式的破坏”要求的行为,而绝非是人的主观臆想和主观愿望的产物。革命是由人的运动表现出来,然而发生这种运动却是有条件的和具有历史前提的。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革命同样“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6] 11,必须具备生产力的前提条件。在他的巨著《资本论》中,明确地把共产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归结为经历两次变革的“否定的否定”过程,即只能在经历劳动方式和财产占有方式的双重变革之后,“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6] 267马克思还多次强调,如果舍弃这种新社会“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革命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行为”[1] 106,所谓“无产阶级的理论家”,也“不过是一些空想主义者”[9] 122。

(五)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不能对它作孤立、抽象的研究

在涉及对所有制或所有权的研究中,马克思曾多次地强调它与社会生产关系的联系,反对把其当作一个孤立、抽象的范畴加以研究。他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的。因此,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9] 144“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11] 352。马克思还批判了蒲鲁东把所有制当作生产关系之外的“最后一个范畴”的观点。[12]

在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上,我国理论界在改革初曾发生过一次大的争论。有学者依据马克思的论述,对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三个组成部分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之基础的观点提出质疑,但也有人继续坚持斯大林的观点,由此出现了所有制定义上的“总和论”与“基础论”之争。诚然,这次讨论最终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无法取得完全统一的认识。但是抛开“定义”之争不谈,这次讨论事实上使一个观念得以强化,这就是一定社会阶段的所有制与生产关系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决不能脱离开生产关系对所有制作抽象、孤立之研究。这在后来的所有制改革中,确实发挥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为此,笔者认为,这个观念也应该成为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理。

二、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误解和附加观点的剔除

在经济体制改革前的较长一段时间中,人们总是从“左”的思维出发,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甚至把一些本属错误的认识和观念附加在了马克思主义名下,严重地束缚了我们的手脚。所以,在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研究中,无论是从理论的发展还是改革的实践上说,都有必要对那些由于教条式理解和人为附加造成的有关所有制理论的各种错误观点加以破除和澄清。

(一)把所有制片面地理解为单纯的财产归属关系,抛开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人为加快所有制变革进程

如前已述,所有制是包含一定的财产归属关系,然而从原始所有制起,其就表现为财产占有与自然占有的统一和所有权与劳动方式的有机结合。可是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人们总是把所有制看作为单纯的财产归属关系,在实践中产生了恶劣后果。

我国所有制变革上的失误在解放初的合作化运动中就有所表现。从那时起人们就把所有制变革简单地理解为财产归属关系的改变,片面地做“私有制改造”的文章。本来农业合作化是一个改造小农经济的复杂过程,其既要解决土地私人占有的问题,又要实现小农劳动方式的改变,形成机械化和现代化发展,而且前一个变革要以后一个变革为依托。只有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由机器生产所产生的现代生产关系形成之后,广大农户才能最终地走出单家独户的手工劳动和自然经济形态,集体经济的组织才能具有巩固的基础。然而我们却抛开劳动方式的变革不顾,对强调机械化的要求持批判态度,把采取小农生产的“同名数相加”组成的所谓“集体”当作“公有制”,以为只要剥夺私有财产,就可以消灭私有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践证明,这种对小农私有财产的简单剥夺和小农生产“相加”,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制变革,却事实造成对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严重挫伤,以至在它的20多年存在期中农民不断地在“闹单干”,最终不得不退回到“包干到户”去。

由于把所有制变革视为单纯的财产关系改变,因而也就使变革脱离了生产力的客观依据,成为可以由人主观地设计和推进的过程,甚至完全能够按照领导者的愿望而不断加快。农业合作化原计划用15年的时间,后来批判“小脚女人走路”,在不到3年的时间便完成了。接着说“人民公社好”,又不到1年的功夫就实现“全国一片红”。如此变革步伐越来越快、公有制规模越来越大,而离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却越来越远,非但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所有制改革上取得成功,正是根源于对所有制变革依据和评价标准的重新认识与把握。

为了实现片面加快所有权形式变革的推进,传统理论还煞有介事地提出所谓马克思主义的“反作用论”,即认为只要生产关系先进了,就会反作用于生产力,促使生产力快速发展,因而公有制规模越大、纯度越高,则越有利于生产力发展。这似乎成为那个年代狂热追求所有制形式“升级”、“过渡”的理论根据。人所共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正是在这个论断的意义上说,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也会在客观上对生产力发展产生促进或阻碍。这即是所谓的“反作用”。当生产关系严重地束缚生产力的发展时,必然要引发新的变革,其最终地又被进一步发展的新的生产力所冲破。显然,这种“反作用”是很有限的,始终不能超越和改变生产力的决定性。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始终处在主动和决定的位置上,决不能借口“反作用”,否定“决定性”,更不能把二者的关系倒了过来。传统认识中片面夸大“反作用”,实则是陷入了形而上学的唯意志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原理的严重歪曲,同样应当加以澄清。

(二)采取教条和机械式的思维套搬公有制“产品经济”的设想,对商品经济和市场调节持排斥态度

人所共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时代曾依据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内在矛盾和运行中弊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的共产主义公有制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与此同时,提出一种在公有制和联合劳动下,按照“劳动预先具有的共同性决定着对产品的分享”[1] 119和“以生产力总额对现存的需要总额的关系为基础的一个实在的协定”[11] 116有计划地安排劳动,满足预定产品需求,并以每个人的劳动时间为依据,直接分配劳动产品的可称之为“产品经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的研究看都未达到系统和完备程度,同时具有较为明显的理想化色彩。在苏联十月革命后的几年中曾有所试验,却以失败告终。据此,列宁在他的晚年提出并实行了事实上恢复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经济政策”。

鉴于苏联的教训,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并未把消灭商品经济作为近期目标,但就基本认识上却仍把建立“产品经济”作为发展的追求,同时一直视商品经济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加以限制。另一方面,我们把公有制看作是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惟一前提,把“计划经济”的形式混同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错误地得出了只有公有制才能有计划,改变计划经济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结论。尤其是“文革”的后期,又明确地把商品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滋生的土壤”,从“造成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又不能再产生的条件”出发加以铲除。如此“继续革命”,一方面采取教条和机械的理解,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一个并不成熟的设想,推到了绝对合理的程度,另一方面在一步一步推进计划经济神话认识的同时,不断强化了对公有制改革的禁锢,使其完全走进了一个僵化不变的死胡同。

改革开放在打开所有制闸门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提出了挑战。我们终于认识到,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经济运行的一般形式,既可以与公有制结合,又可以与私有制结合。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有市场。把计划与市场作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是不能成立的,社会主义照样可以发展商品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建立,进一步证实了这种新观念的正确。可以说,如何看待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彻底摆脱那种由教条式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而造成的束缚。

(三)抽象地谈论所有制更替的一般次序,提出所谓公有制“过渡”道路,盲目追求公有制形式“升级”和“全民化”

与把所有制片面理解为财产关系的错误观念相联系,我国传统的所有制变革总是把“公有”属性和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作为推进方向。在“文化大革命”中,甚至还很具体地规定了公有制逐步“过渡”的顺序,把“全民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高级形式”和“过渡”的最高目标。表现在实际中就是,除农村外,不管产业、行业差异,不分企业大小,几乎全部都“过渡”为全民所有制,搞国有国营。这种所谓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变革道路的提出和实行,形成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进一步严重歪曲。

如前已述,所有制的进步性绝不是只表现在财产属性一个方面,不能按照公有属性的高低进行所谓“进步性”的排序。马克思指出,历史上的经济范畴具有两种意义的地位和作用:一种是“按它们的历史上起作用的先后顺序来安排”的地位;一种是其在现实“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作用。前一种地位属于符合历史发展一般性次序的抽象认定,而后者则是取决于现实中生产力客观要求的结论。正是因为这二者的定位差异,它们往往会“恰好相反”。“因此,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更不在于它们在‘观念’上(在历史运动中的模糊表象中)的次序。而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3] 110可见,马克思并不主张按照所有制形式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顺序”或“观念”上的地位,排列现实中所有制形式的更替顺序和抽象认定它的进步性,或以这种排序和进步性观念去确定所有制的变革道路,而是明确强调应从依托现实生产力的“社会内部的结构”和“相互关系”的决定性出发,去说明这种次序的合理性和进步性。

列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推行“新经济政策”过程中对抽象判断所有制进步性的看法进行了直截了当的批判。列宁指出:“‘我们’直到现在还常常这样议论:‘资本主义是祸害,社会主义是幸福。’这种议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忘记了现存的各种社会经济结构的总和,而只从中抽出了两种成分来看。”“和社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是祸害。但与和中世纪制度、和中世纪的小生产、和小生产者散漫性联系着的官僚主义比较,资本主义则是幸福。既然我们还不能实现从小生产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所以作为小生产和交换的自发产物的资本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资本主义(特别是要把它引导到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上去)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13]

总之,从马克思到列宁都强调了应依据一定的生产力现状及社会结构把握所有制形式的进步性,反对脱离现实而抽象地依据“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所有制变革或选择某种所谓“高级”形式的“观念”和做法。尤其是列宁的论述对回答我国现实中的问题更具有直接的针对性。从而说明,一度存在的认为“公有”一定比“私有”好,“大公”一定比“小公”好,“全民”一定比“集体”好,追求“公”、“大”、“纯”、“高”,抽象规定社会主义所有制“过渡”次序和道路,是既不符合实际又缺乏理论根据的非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做法。

(四)把公有制性质与其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主张一种形式的发展,将公有制形式的改变说成是“复辟”、“倒退”

在“左”倾路线的影响下,我们曾把每种公有制只限定在单一形式的发展中,讲“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搞国有国营、统收统支那一套;发展集体经济,就是学大寨的几个“统一”和所谓“政治工分”,甚至教条式地把它们同经典作家的某些设想联系在一起,作为实现无产阶级“全面专政”的任务,不允许有丝毫的改变,否则就会被扣上“背叛马克思主义”,搞“复辟”、“倒退”的帽子。这种观点曾经成为公有制改革的一个严重认识障碍。

在本文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明确地提出,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基本观点。尤其是在中国改革的实践已走出了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路子,对此,我们无需作过多的分析。这里值得补充说明的是,由于时代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关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建立公有制形式的设想都是非常粗略和不很成熟的。依据笔者的研究,他们曾提到过的带有公有制组织形式含义的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国营制)、社会所有制(社会直接占有)、自由人联合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而在这几种形式中,比较能够捉摸得住的形式是国家所有制,但其好像只被当作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初期的一种经济手段。至于其他几种形式,都类似对未来社会的一些理想化要求。具体些说,即包括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和全社会联合劳动、实行没有交换和货币的非商品性生产、彻底消灭分工以形成完全自愿自由的劳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每个人都成为全新的人等。从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这些思想的最终实现,都包含了一系列的复杂变革任务,都需要很长时间。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我们都没有必要对这些设想作教条式的理解,更没理由把一些本来就模糊不清的东西当作不能改变的范本加以临摹。

三、改革实践对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创新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实践,同时又是通过改革实践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突破和创新。而所有制理论事实成为改革开放中我们解放思想的重点和突破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新的所有制理论判断,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一)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当代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政策的总体突破即在于对待私有制态度的转变,即由传统的认为私有制绝对的坏,必须尽快、彻底地消灭之,转向认为它在现实中具有存在的必然性,需要放手发展,形成“公”与“私”互补并存,并最终地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转变不仅意味着所有制观念的重大突破,而且表明了我们对社会主义时代特征的重新认识,很值得在更大时空范围中加以深入探讨。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作为历史的存在,具有在特定时期产生、发展和走向灭亡的客观必然性。虽然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私有制”,但这个目标的实现绝不是无条件的。依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私有制在历史上经历了三次大的蜕变,主要是占有与人身依附的脱离、占有的狭隘性突破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在“二战”之后,伴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又发生了三大改良:实行间接方式调控、控制贫富分化、限制垄断和保护竞争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14] 因而,自“二战”之后的西方世界尽管依然矛盾重重,危机不断,终无宁日,但是像历史上那种全球性毁灭性的经济危机却再未出现,甚至发生了种种“繁荣”景象。同时,世界经济更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发展。这种“一体化”的主要控制力掌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手里,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事实遭受发达国家的经济剥削却又无法摆脱,以至不得不充当发达国家的“供养补给者”。这种格局事实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增长”获得一定支撑。西方资本主义在总体上尚处于有限的自我改良和有条件的发展之中,在当今世界的“公”与“私”对比中,后者依然处在绝对优势状态,这是我们不能不承认的历史事实。面对这种基本态势,把“消灭私有制”作为现阶段的变革目标,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从公有制的创建它经历着一种非典型成长过程,决定了其与私有制的特殊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设想,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这是按照社会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提出的一种典型化的论断。然而社会主义实际创建,从苏联到中国都是在资本主义并不发达的国家中诞生的。这种非典型发展,使公有制未能真正地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之上,而是同小生产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也使公有制在客观上缺乏与私有制对立的前提。列宁曾明确指出,“在俄国目前占优势的正是小资产阶级资本主义,从这种资本主义无论走向国家大资本主义或者走向社会主义,都是经过同一条道路,都是经过同一个中间站”[15]。实践证明,改造小生产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公有制与私有制共存于一个社会时代具有其历史必然性。

总之,作为一个理论判断,在肯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对其所处的整个时代性质做出新的确认:资本主义是私有制发展的最高和最后阶段,但这个阶段究竟会有多长,尚且是个未知数。当代社会从国际到国内都还没有进入公有制消灭私有制、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时代,尚且是一个公有制初步发展,并在与多种非公有经济成分相互妥协、竞争中求得成长的时代。这也是当代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过去我们采取一整套的极“左”政策,提出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时代判断的错误造成的。所以,所有制理论创新也必须在这个有关时代性质的深度认识上取得再突破。

(二)以追求资产效率为目标,推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马克思十分重视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问题的研究,可是在我国传统的“左”的观念影响下,公有制长期被限制在单一形式的发展中。因而,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探索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成功尝试。深刻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充分挖掘推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重要经济价值,是值得进一步丰富发展的所有制理论的又一崭新判断。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是“可以”,二是“应当”。“可以”即在于说明一种所有制能够形成多种实现形式的理由。对此,我们在前面有关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研究和分析中已作了说明。而所谓“应当”则是个价值判断结论,意在于说明“多样化”的优越性。对这个问题,仍需作深入认识。

可以这样说,包括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在内,都重在说明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社会价值和进步性,却很少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研究问题。马克思曾在他的经济学手稿中明确提出过,究竟“哪种土地财产等形式最有生产效能、能创造最大财富呢?”这说明他很清楚所有制形式差异会造成生产效能和财富创造能力的不同。但是他并不重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甚至对追求“创造财富最大”持否定的态度,认为这是“在资产阶级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时间中”才有的,是“人的内在本质”“完全的空虚”的“全面的异化”现象。[1] 485-486同样,在对资本主义两权分离以及股份制形式的研究中,马克思也很少肯定其在财富创造上的进步性。

然而可以肯定地说,我国推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其根本是要追求资产“生产效能”的提高和“创造财富最大”。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例,“两权分离”是实现“多样化”的基本切入点,而在采取“两权分离”后,企业可以在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的前提下,获得法人财产占用权并相应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实体,从而改变了在旧体制下仅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地位,具有了独立的利益目标和追求利益目标的动力,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同时,只有允许实现形式多样化,才能通过公司制改造,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效率功能。对大量国有中小企业来说,“多样化”也使它们可以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本企业效率水平提高的改革方式和组织形式。总之,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绝非是为“多”而多,目的就在于要使整个公有制经济寻找和选择到能够极大地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实现形式。这个目的定位本身意味着公有制组织制度和资产经营理念的重大变革,无疑是新时期所有制理论的重要创新。

(三)国有经济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是提高对全社会经济的控制力

改革以来,我们对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发展战略有了新的认识,这主要是摆脱了原来认为“全民所有”是“最高级”的形式,应无条件追求扩张以占领全社会各个生产、经营领域的观念和做法,走出了一条以国有经济为社会经济的主导经济成份,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有进有退,进行战略结构调整,集中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国有控股的有规模、有竞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达到对全社会经济整体控制的新路子。这种改革思路实则是对马克思有关论断的成功实践和进一步创新。

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3] 109马克思这一段话具有很丰富的内涵,与我国国有经济的改革思路有着很大的吻合性。首先,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代表社会主义的方向,因而它应定位于社会最先进和具有影响力的生产的发展,由此显示在社会生产和所有制形式中的主导地位和影响能力。其次,作为有影响力的主导经济成份,重点是应占领某些带有整体影响力和骨干作用的行业和领域,以形成一种控制力,而无需去占领所有的生产经营行业和领域,即应由追求“量”的扩张转变为重视“质”的提高。再次,从影响地位的实质上看,国有经济应该成为一种“普照的光”,并有能力对其他经济成分产生较大的“隐没”作用,它使它们“变了样”。总之,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是要弱化它的主导地位,而是应更有效地发挥好这种作用,这既表现出对旧体制的大踏步的“退”,却又不是简单地效仿西方国家国有经济的发展定位,搞所谓“从竞争性领域中彻底退出”[16],实则是用一种新的理念和改革实践产生出一个新的所有制论断。

(四)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非是绝对对立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传统理论认为公有制与私有制绝对对立,只能是你死我活、有我无你,因而“只有大批资本主义,才能大干社会主义”,更不可能设想“公”与“私”还能融合在一起。于是改革在允许非公有经济发展之后,仍会碰上一道更深层次的难题,这就是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最终将又怎么办?是不是重新进行一次类似“三大改造”那样的“革命”?尤其是在缺少一种可使“公”与“私”融合发展的微观主体的情况下,整个经济运行又何以让这两种“性质”的经济恰当地存在于一个体制里面呢?

在经历改革的曲折探索和反复实践之后,我们终于改变了把股份制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的认识,明确将其看作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认为它同样可以在公有制经济的改革中加以利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一是把传统的国有“工厂”转变为一个个具有法人实体性质的市场主体,二是实行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各种非公有资本相互参股组成混合经济,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践表明,股份制不仅能够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且创造性地解决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融合发展中的微观主体再造,也排除了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涉及最终解决“公”与“私”关系的种种担心。在理论上看,它相继地跨越了“公”与“私”、“生死对立论”和“板块结合论”两大认识障碍,重塑了一种新的“公”与“非公”融合发展观。如果说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从理性的判断上确认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可以结合和能够结合,那么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则是用成功的实践回答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应该怎样结合,采取何种方式和途径结合,显示了所有制理论上的深层突破,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认识飞跃。

(五)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规范社会经济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必然选择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所谓“公有”始终是一个笼统而模糊的概念。说起来人人都是主人,实际上人人都没有具体的权利和切身的责任。同时,否认公有制以外财产存在的合法性,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种规范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最终地触及到了产权变革上,并逐步地向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产权制度迈进,从而相应地带动了所有制观念的重大变化和认识升华。

一是把所有制、所有权与产权区别了开来,承认产权的独立性及其社会形式的多样性。依据改革的实践定位,产权事实作为所有权结构形式或组合的表现形式(注:参见曹钢著《产权经济学新论——产权效用·形式·配置》(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关于产权范畴的界定。),它与所有权有联系,却又不能等同于所有权。它可以包括多种状态下的诸多权利形式:从资产存在状态上看,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从资产运行活动上看,包括归属权、占用权、支配权、受益权、处分权等;从资产配置状况看,包括参股、控股、独资等组合中的参与权、决定权、否决权等。正因为如此,产权改革重点在于进行所有权组合调整,以达到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合理、有效。把产权改革等同于改变所有制性质,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形成的错误认识。

二是认为产权清晰是严格公有制资产经营职责,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在企业制度建立中,明确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把“产权清晰”放在了第一重要的地位。同时,通过资产授权经营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一方面实行政企分开,改变资产经营中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塑造国有出资人代表,强化国有资产的人格化责任。这些都意味着我们在公有制产权改革和经营认识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三是主张产权市场方式配置,建立多层次产权市场体系。首先是确认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承认国有企业占有和经营国有法人财产的自主决策权利,并且明确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产权法则。其次,强调市场调节配置资产和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把市场作为实现资产和生产要素配置优化的主要途径。再次,鼓励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互进行并购重组,支持中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应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

四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提出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和建立健全产权交易规则、规范地拓展各种要素市场的前提。这种观念的形成和具体实践,意味着所有权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强化,也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产制度与社会基本制度的真正统一。

(六)国有资产管理应该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经过多年的探讨,伴随反复的实践,我们终于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地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体制构想并已付诸实施。其创新认识主要有:主张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之外的专司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管理系统,以达到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真正分开;承认地方政府(主要是省、市两级政府)设立的资产监管机构具有所辖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职责范围;确认管理机构授权、经营公司从事资本经营和法人企业占用国有资本的三级资本监管运行体系,恰当地把握所有者权益监护和市场主体权利行使的关系;重视授权经营制度完善,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有效实现;强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规范,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把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强化国有资产权益监管和提高资本经营效益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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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中国化的几个问题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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