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深化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主义论文,新时期论文,党对论文,民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光辉理论指导下,我们党在继承原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上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体系,并使其更加丰富和完善,从而极大地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这种深化与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重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纠正了“左”的错误思想,对建国以来解决民族问题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作了认真的总结,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所全盘否定的民族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族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与阐述更加明确和科学。1981年6月27 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这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具有重大意义。”〔1〕接着,1982年9月1 日党在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2 〕鉴于国际局势的变化和国内改革开放的需要,同时也鉴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进入90年代,党对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又作了更为深入的表述。这主要体现在江泽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1992年1月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 他指出:“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在同年10月的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中党明确提出:“各民族的团结是维护祖国统一,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号召全党“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3〕。 把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对于今后的实践有着相当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性质和特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作出了科学的阐述和说明,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完整理论: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形成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并受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所制约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产物。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4〕这是对建国以来民族关系作的科学总结。接着在1980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各民族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今天,各民族的关系都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5〕以上有关论述, 都明确了我国民族关系形成的时间,是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就大多数民族地区来说,是在1953年到1958年,就全国范围来说,是在1960年以后。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的基础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是在50年代后期提出来的。但当时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认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在仍存在着阶级斗争的条件之上形成的。这与当时中国的实际状况是完全不相符的。众所周知,我国各少数民族在民主改革前大都处于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少数民族中的剥削阶级主要是封建主、农奴主、奴隶主,因而,在少数民族中实行民主改革,其目的是要彻底铲除剥削制度和各种剥削阶级,从一定意义讲可以说是一场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但是,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各民族的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主宰着民族的命运和民族间的相互关系。对此,邓小平同志曾有针对性地指出:我们“不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确定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条件之后还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或其他剥削阶级”。〔6〕随后, 他又明确指出我国民族关系的形成是在各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从而科学地阐明了我国民族关系形成的基础,是剥削阶级被铲除或改造之后,而不是所谓“阶级和阶级斗争仍主要存在”的条件之上。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 我们所说的民族关系的性质,是指在民族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阶级属性。在旧中国,民族关系包括帝国主义与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就其阶级属性而言,虽然有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但是,起主导作用的是帝国主义国家垄断资产阶级对中国各民族劳动人民以及大地主买办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对各族劳动人民的压迫与剥削的关系,因此,基本上是压迫民族的剥削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的广大劳动人民之间的敌对关系。 新中国建立后, 从1953年到1959年,最晚也是1960年,党在各少数民族地区先后开展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彻底铲除了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各民族人民先后在本民族中确立了主人翁的地位。尽管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也会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但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基本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在当时,由于受“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的指导,对民族关系的性质一般也简单概括为“阶级和阶级斗争”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理论上的拨乱反正,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指出:“必须明确认识,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7 〕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自民主改革以来民族关系的实际,比较真实地体现了各民族劳动人民关系的性质,从而对调动各族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 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8〕1990 年底,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1992年1月14日, 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表明,党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已经完成理性上的飞跃,形成了新的理论概括。
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的主体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在这么多的民族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民族关系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汉族不仅人口众多,而且社会生产的发展较少数民族的发展要先进得多,因而在民族关系中成为制约民族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毛泽东同志曾指出:“不要以为只是汉族帮助了少数民族……没有少数民族是不行的。”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也指出:“不能单靠汉族。……兄弟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是祖国工业化的有力后盾。但是……没有各民族特别是汉族的帮助,也不可能单独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把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高度概括为“两个离不开”,这就进一步深化了各民族人民相互依存、亲密团结的思想。这一新的提法,比过去的提法更为精练、明确,受到了各民族人民的欢迎。
三、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任务的提出,党在总结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9 〕1982年颁布的我国第四部宪法,除了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外,还补充了新的内容:“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0〕此外,还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以下几条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及“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1984年5 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它以法的形式最集中、系统地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区事务权利的精神。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坚持和重申了以往宪法和法律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和原则,而且根据社会发展,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又作了许多新的规定: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法的这些条文规定,赋予了少数民族更多的自治权,涉及政治、经济、财政、文体卫及民族关系等各方面,全面体现了国家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切从本民族、本地方的实际出发,从而避免了任何不适合当地情况的“一刀切”的作法。1987年元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着重指出:“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法律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讲话中,以及党和国家的一些文件中多次强调:“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重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完全“适合我国国情”,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所有这些指示和措施,都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巩固、发展、完善,更加制度化,不仅融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内容,而且把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坚持的根本方针和政策。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教育、科学等其他各项事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民族的繁荣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对此党中央始终给予了高度重视。1979年杨静仁在国家民委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开幕时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来,……我们民族工作部门也要相应地把工作的重心移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坚决贯彻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国内民族工作的任务而奋斗。”〔11〕1987年,《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经济建设中全党的中心任务,也是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切实把经济工作放在民族工作的首位”。〔12〕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这一报告时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生产力,是少数民族地区繁荣进步的根本途径,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物质基础。”〔13〕强调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在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性。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一观点较以往的提法更精练,更科学。它指明了民族工作发展的方向,即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的和中心。过去(建国以来直到粉碎“四人帮”)我们由于认识上的过失,一度只强调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忽视了生产力的发展。现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奋斗目标已经明确,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已提出,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中心,决不许以任何借口干扰和背离这个中心,因此,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为发展生产力服务。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这些理论对进一步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各族人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理论是正确的理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不仅鼓舞着56个民族广大人民满怀信心地投入现代化建设,而且对世界上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经验,树立了典范。
注释:
〔1〕〔2〕〔4〕〔5〕〔7〕〔9〕〔11〕〔12〕〔13〕《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3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日报》1984 年6月4日。
标签: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法论文; 民族问题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