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产业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及其启示_农业论文

发达国家农业产业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及其启示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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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农业产业一体化程度都非常之高。农业生产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形成了不可分割的产业体系。日本学者小仓武一按不同资源禀赋条件及农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农业分为三种类型:①大型农业,即企业性农场或大中型家庭农场占优势的农业,平均每个农场上百公顷耕地,如美国的农场,平均规模为156.7公顷。大型农业的形成都有一段特殊的历史背景。除英国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都是兴起较晚且有殖民史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英国则有一段圈地运动和自耕农衰亡的历史。②中型农业,即中、小型家庭农场占优势的农业,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的规模大约为10~20公顷。除英国以外的其他西欧国家都具有这种农业结构特征,如法国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规模为22.1公顷。③小型农业,即小型家庭农场占优势的农业,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耕地规模不到5公顷,如日本,每个农业家庭耕地规模仅1公顷。

一、大型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农业生产历来以家庭农场为主。在1987年,私人业主或家庭农场占87%,合伙农场占10%,公司农场占3%,其他(地产、托拉斯)占1%。由于许多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也是以家庭为依托的,所以约99%的美国农场实际上都是家庭农场。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和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单靠农场主本身已无法兼顾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所有工作,于是在农业的各个领域内相继出现了大批为农业服务的各种组织和公司,从而把农业从农用生产物质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储运、加工、包装一直到销售等所有环节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了一体化的农业体系即“食品——纤维体系”。其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为农场主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类厂商和公司 在这些公司和厂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大型托拉斯集团,它们在美国的农业产业一体化中起主导作用。例如,两家特大型公司控制着农场主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总供应量的4/5。在1万多家食品公司中,200家大公司资产占食品制造厂商总资产的81.7%,这些大型托拉斯集团拥有的资产达几十亿美元,年销售额上百亿美元,具有强大的科研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对金融资本运作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些企业常常也是跨国公司,它们不仅把美国资本的影响扩展到其他国家,而且把其它国家的最新工艺和生产资料吸收到美国的“食品——纤维体系”中来。正如美国的其他产业一样,除了大型垄断集团外,中小型公司在美国的“食品——纤维体系”中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总有些垄断集团的触角伸不到的角落或不屑涉足的市场,中、小公司正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这些大大小小的公司本身就是适应农业市场化发展的产物,它们以市场为纽带,与各种类型家庭农场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产业体系。

考察为美国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公司可进一步发现,为农业提供农机、化肥、农药等产前服务的公司与农场主之间大都通过市场相联系,而提供产后服务如农产品收购、储藏、运输、加工的企业则往往以合同的形式与农场主结合在一起,形成农产品产、供、销(产、加、销)垂直一体化联合体。这种形式主要分布在畜牧、果蔬等生产部门。畜牧、果蔬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程度较高,提供了垂直一体化的客观条件;畜产品、果蔬产品容易变质,需要及时储运、加工,因而形成了垂直一体化的内在要求。美国约有40%的畜产品是以生产合同或垂直一体化的形式进行生产的,其中肉鸡业、鲜奶业分别高达97%和98%;将近60%的蔬菜农场都通过某种协议与预购单位建立联系,而1/3的果木农场则实行合同制。

2.农工商综合企业 这种企业往往是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购买农场作为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者大型农场投资工商业为自己的产品寻找销售渠道而形成的完全垂直一体化的农工商联合体。它是一种所有权合并的联合体。这种一体化形式的组织在美国农业中所占比例较小且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也许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反托拉斯法。

3.农场主合作社 在垄断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美国农业“食品——纤维体系”中,农场主合作社是保护中、小农场主的利益,平衡农产品市场竞争状况的主要力量,因此它受到政府的鼓励。1914年美国政府颁布的《克雷顿法》使农场主合作组织免受《谢尔曼法》某些条款的约束,从而促进了农场主合作社的发展。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从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开始,逐步向农用物资供应方面发展,然后扩展到信贷以及其他方面。农场主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正是美国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并在一体化农业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都采取企业式的管理方法,每一个合作社就是一家企业,合作社的每个农场主都同合作社订立合同,一般为期三年。合同规定各种条件和双方承担的义务,如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期和地点。农场主还要从年度纯利润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给合作社作为营业开支。期满后合同重订,条款可以修改。如农场主完不成关于产品质量或其他要求,公司(联合体)则可提前废除同他的合同,合作社保证为农场主——社员提供加工和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成份和质量相同的产品按统一价格定价,农场主依据其产品的数量,从总值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份额,其中60%在发货后提取,其余部分分三批得到,每批数额由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规定。产品或按收获期的市场定价,或按前四年的平均商业价格定价。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的时候,提取全部纯利润的80%作为生产基金。

二、中型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以法国为例)

法国农业是在二战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战后初期,法国食品尚不能自给,进入80年代,农业生产不仅满足了自身需要,而且还大量出口,农业和食品业出口已占据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而高于荷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

1.政府在农业产业一体化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作用 法国是国家调控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远远高于以自由市场经济标榜的美国,政府在农业一体化中发挥了主要的作用。法国从1947年开始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到1985年共制定了八个,这些计划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农业指导法》就是为完成这些计划制定的。法国政府除了与美国一样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育推广事业外,还成立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以支持农场结构调整、实现农场的现代化,以及进行土地整治等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事业。政府最大的成绩是实现了对土地耕作制度的调整,由大田耕作制度改为混合耕作。混合耕作把旱田耕作与草场耕作有效结合起来,进行饲料生产和饲草种植,促进了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并为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法国政府还直接干预了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法国农场由于规模普遍较小,在与大型工商资本交易过程中常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政府兴办一些大型农机、化肥工厂,旨在形成垄断。这样,不仅可以取得规模效益、降低生产成本,而且可以控制市场价格,确保产品质量,维护中、小农场主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减少国外生产资料对法图市场的冲击。

2.食品公司和饲料公司主导农业产业一体化 在法国,带头组织一体化农业的通常是食品公司和饲料公司。由于法国农场规模较小,食品公司为了获得稳定的货源,饲料公司为了获得稳定的产品销路,每个公司都与许多个农场签订了合同,形成半紧密的垂直联合体。各公司都设有技术顾问网,通过公司的技术顾问就可以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相对于美国企业来说,法国公司与农场主之间有着更紧密、更固定的关系。

3.合作社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如果说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是大型工商资本垄断市场的一支平衡力量的话,那么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与工商资本在竞争中则平分秋色,甚至略占上风。在法国,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现在有供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及其联社、农业工会、农会、专业产品联合会、跨行业企业协会等。这些合作社完全是农民自愿参加的组织.它们不但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农业产业化的生力军。合作社涉及的领域包括生产资料供应,共同使用大中型农业机器,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藏、销售,各种技术服务以及信贷。

每个合作社都是一个垂直一体化的联合体,而这些合作社的联社、专业产品联合会等则将这些分散的合作社联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遍及全国的网络。在与非合作社企业的竞争中,合作社绝不处于劣势。如从事饲料生产的120多个合作社加工的饲料占全国总产量的42.9%。法国销售合作社,大都是集收购、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垂直一体化企业。1990年法国合作社收购的粮食和油料占全国总收购量的71%,出口量占50%。另外,法国有一种简称“居马”的合作社,它的意思是共同使用农机设备,现有这类合作社1.2万个,社员达26万。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大型农机设备的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同时更好地推进农业机械化。

三、小型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以日本为例)

日本农业是典型的东亚小农制模式,平均每个农户耕种面积仅1公顷。除北海道外,基本上不存在大中型农场,农业经营单位体现很大的均质性。这种小农制农业最难融入到市场化、社会化的大生产中。日本通过别具特色的“农协”,在小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并成功地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使农业产业一体化水平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农协”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也就是日本的农民合作社。与其他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农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每一个农民都加入农协,农协通过它的各项事业组织、基层组织、各级联合会在农村形成了一个遍及农业生产、农业信贷、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保险、医疗、生活指导、信托等领域的网络。市场、企业、农民以农协为中心,形成了农业产业一体化的联合体。其农业产业一体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加工企业+农协+农民 这种形式的中体化主要以畜产品、蚕茧、甜菜等工业原料产品为主。由加工企业与产地农协签订合同,收获后产品由基层农协向农民收购、集中外运转售给加工企业加工后再出售。这些加工企业往往是一些大型垄断资本,如北海道地区的三大牛奶加工厂(雪印、森永和明治)就属此类。

2.批发市场+农协+农民蔬菜、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的产品,一般由农协收购、整理、包装后运到各城市的批发市场以委托代理、公开拍卖的形式出售,日本有健全、发达的批发市场体系,设在各大城市具备一定条件的称“中央批发市场”,设在各中小城市称“地方批发市场”。这些市场均受《市场管理法》的管理和约束。参加中央批发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通常是有组织货源能力的大批发公司(称一级批发商)和为数众多的批发商(二级批发商)。批发公司接受农协的委托,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把产品卖给出价最高的批发商。批发商得到商品后在同一市场的另一端立即转手售给零售商。80~90%的蔬菜、水果及一部分畜产品都是经过批发市场销售的。

3.农协兴办的垂直一体化联合体 农协除了为农民代购代销农产品外,还兴办一系列的运输、储藏、加工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多层次加工。日本的牛奶加工与销售是由明治、森永和雪印三家大公司高度垄断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农协加工部分仍占牛奶总产品的1/5左右。

四、我国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的构想

上文分析了美、日、法三种不问类型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由于三国的资源禀赋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不同,各国选择了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一体化模式。这些成功的经验对组织我国农业产业一体化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改革以来我国农业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户均耕地面积仅0.44公顷、是典型的超小型的农业结构。同时,我国农业也呈现很大的异质性。其表现有三:一是耕地规模的异质性,如除东北、新疆等省、区耕地规模接近中型农业水平外,其他地区均为小型或超小型农业结构。二是耕作制度的差异,最明显的北方旱作区与南方水稻耕作区的差异。三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表现为沿海地区与中西部以及城郊农村与边远地区的差异。因此,在选择我国农业产业一体化形式时,不能拘泥于一种模式,而应该坚持两个标准:一是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二是有利干将分散的农户小生产引入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轨道。据此,笔者对我国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形式提出如下构想:

1.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从发达国家经验可以看出,合作社在农业产业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法、日等中、小型农业来说,起着主导作用。我国农业在改革之后形成了双层经营体制,但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层次经营功能严重不足,无力向家庭经营层次提供所需的服务,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农业的基础设施、要素的供给和产品的销售,具有非常显著的外部规模经济特征,合作经济层次功能不足,势必会降低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农民收入。加强合作经济层次,可以借鉴日本“综合农协”的经验,在政府的帮助下进行改组,最终使之脱离政府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与此同时,应鼓励农民发展专业化合作社,促进已有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和联合。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合作经济立法和宏观指导工作。

2.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促进农业产业纵向联合 在农业产业体系中,农产品加工企业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增值和销售。美、法、日这些发达国家,无不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垂直一体化联合体来带动农业产业一体化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坚持大、中、小协调发展,多种所有制齐头并进的原则。主要途径有四:一是改造国有大型加工企业,促进城乡结合;二是乡镇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业;三是农民合作社及其联社兴办加工企业;四是引进外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产品的外销。

3.改变耕作制度,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畜牧业是农业中集约化程度较高的产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牧业在农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畜牧业一体化水平远远高于种植业,这是集约化、专业化生产特点以及产品特性所决定的。今后我国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改“二元种植结构”为“三元种植结构”,条件合适的地方,还可借鉴法国经验,采取混合耕作制,促进畜牧业尤其是肉、奶牛业的发展。

4.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农业的微观基础农业产业一体化实际上隐含了农业市场化这一前提条件。美、法、日三国都是在高度市场化的前提下实现农业产业一体化的。我国农资市场体系建设可以借鉴法国经验,由国家垄断农资生产,以便控制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农产品流通市场则要打破传统计划体制形成的条块分割的局面,建立一批规范化批发市场,形成全国性和地区性相结合的批发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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