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土地革命初期富农问题的产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革命论文,富农论文,初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0964 (2000)02—0107—05
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根本内容。在土地革命时期,富农问题引发了诸多事端,成为当时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时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主席的毛泽东曾不无忧虑地指出:“割据地区最困难的问题,就是拿不住中间阶级”,以至于“贫农阶级成了孤军。”[1](P70)他将原因归结于中间阶级受到革命的过重打击。现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论著也多从党的过“左”政策、共产国际脱离中国实际的指导以及富农本身的原因等方面予以解释。但原因并非仅限于此。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两个方面加以探究,那就是党没能及时制定一个准确统一的划分富农成份的标准,在一个时期内混淆了农民中的阶级与种类。(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许多文件中都把“阶级”与“阶层”混同使用。农民中的阶级,严格地说应是阶层。为尊重历史,本文沿用原来的用法。)
一
从现有资料来看,中国共产党正式开始重视农民中各阶级的区别应在八七会议之后。在此之前,制定政策的焦点主要落在小地主身上。当时在党内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联合小地主,对其所有的土地不予没收。政策上把小地主尚且作为联合对象,再来区分农民中的不同阶级自然没有什么必要。然而,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这一局势很快改变。在苏维埃政府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后,农民中不同阶级的矛盾马上显现出来。当时中共湖南省委给湘赣边特委及红四军军委的信中提到,中农、富农“以为苏维埃政府不能长久存在,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分给雇农、贫农……”,所以省委要求开展“贫农、中农、富农”之间的斗争。毛泽东也开始注意到这一现象,他指出“在红色区域,豪绅阶级和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政策是如此,实际执行时却大受中间阶级的阻碍。”他们往往用延宕分田,隐瞒土地亩数,或“自据肥田,把瘠田让人”等办法来阻碍分田政策的实施。[1](P68)毛泽东早在八七会议的发言中就正式提出:“自耕农问题。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了,所以要确定方向。”[2](P224—225)由此可见,时至八七会议,中国共产党才真正把农民中各阶级的区别提上日程。中共六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农民之中,又可以照他们的经济状态及土地的多少,分为几种小阶级(富农,中农,小农及最小农)。”富农有两个来源:一是“农民中的富裕份子,便能雇佣工人(雇农)而成为富农,于是刮削雇农的方法便开始成为富农的主要的经济特点。”另一来源是“一般农民之中强有力的人,便能不用经济的方法,而用直接的掠夺,占侵田地,强抢财产,如此而变成富农。”[3](P191 )中共六大把农民中富农阶级的特征总结为:“往往是农业企业和工商企业的剥削雇佣劳动的人,或者同时又将其土地的一部分出租以通常残酷的形式来剥削佃农,或以高利贷来剥削一切贫农。”[4](P209—210)分析中共六大的文件,不难发现,当时只是初略地给富农阶级划了一个大致的范围,未能明确规定富农究竟指农民中的哪一部分人,他们作为剥削者与地主阶级有什么区别,作为农民又与其他阶层的农民有什么不同?六大在划分富农问题上的欠缺由此可见一斑。
中共六大之后土地革命进一步深入,中共中央在实际工作中逐步体察到富农问题的重要性,建立农村统一战线的关键就是对富农的策略。因此,给划分富农阶级制订一个明确的标准已是势在必行。这时候中共中央对富农的认识是:“中国富农,第一,在他的经济关系上很多兼有半地主的性质,一方面自己耕种,另一方面又有些少土地出租给佃农,或者兼营高利贷,或屯买商业的事业。而有些富农也仅仅是剥削雇农,自己同样受地主阶级的压榨。”[5](P13)显然,这里给富农的定性是有土地兼剥削雇农,也有兼营高利贷等。但是,当时的《右江苏维埃土地法暂行条例》对富农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条例》指出:“凡农民:(甲)除自给外,还有剩余者;(乙)非豪绅地主阶级之放高利贷者;(丙)自己土地较多,须雇雇农耕种者;(丁)还有一种将自己剩余财产埋藏,而在乡村中有个人之经济地位者。以上数种,皆谓之富农,仍是站在剥削穷苦农民之地位。”[6](P342)这一划分标准貌似详尽, 但细察起来仍是界限不清,经不起推敲,很难在实践中掌握。更重要的是,这一划分与中共中央当时的认识相比较,大大扩展了富农阶级的范围。1930年6月,红四军前委、 闽西特委联席会议决议则又提出另一种划分标准:“富农有三种:第一种是半地主性质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有多余土地出租的一种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既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的一种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既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自己劳力耕种,但土地劳力两俱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出借的一种人。”[6] (P344)这一标准与前述两种标准的出入又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所谓的第三种富农,实际上仅仅是中农,连富裕中农都算不上。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前期,对富农阶级的认识还处于摸索阶段,集中体现在对富农的划分标准上前后不一致,各地不相同。不仅如此,各种标准又是概念模糊,难以操作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时这些标准均只是对富农阶级作性质上的描述,而没有一个明确的定量分析。可以肯定,当时的中共中央对中国富农的认识是相当粗浅的,还没有对以下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富农作为农村的剥削者,大致有多少剥削量?他们与地主剥削的区别是什么?比一般农民富裕多少?等等。所有这些欠缺,都限制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对富农阶级的正确认识。就连处理农民问题的行家里手毛泽东也表示:“关于中国的富农问题我还没有全般了解。”[7](P41)
由于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标准,中国共产党划分富农成分便困难重重,此时更谈不上对富农制订适当的方针政策。因把握不准界限,时而因范围过小,而削弱了对富农的斗争,为他们中的不法分子混进革命队伍大开了方便之门;时而因范围扩大,又突出强调富农的反动性,使富农问题上的“左”倾思想滋长,导致一些“左”倾政策的出台。富农政策的“左”倾,难免会威胁、影响农民中其他阶层,尤其是中农阶层的利益,打击面的扩大势必引起很大一部分农民的惊恐,而这种惊慌情绪极易被真正反动的富农所利用,利用它来破坏土地革命。中央根据地阶级阵线的动摇不定,极大地增加了中国共产党对付主要敌人的难度,富农问题的难以驾驭便在所难免了。
二
在实践中混淆农民的阶级与种类,没有对自耕农、佃农这一类农民作进一步的阶级分析,是引起富农问题的另一个原因。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的种类与阶级问题在理论上是早有认识的。1927年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明确规定:“农民分做三种:一、佃农,二、自耕农,三、半佃农。三种农民之中,都有贫农、小农、中农与富裕农民的区别。”[8](P389)然而, 这一正确认识却没能在实际工作中起应有的指导作用。
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就当时农民运动总策略发出通告, 通告说:“在北方各省如直鲁晋豫等,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多数,他们苦于繁重的税捐日益破产,流为土匪或逃亡他省。在这里我们要以自耕农贫农佃农雇农为中心联合一切农村穷苦民众及小地主结成斗争的联盟。在南方湘鄂赣粤等省则佃农占多数,次之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在这些省要“以佃农自耕农贫农为中心,团结一切农村贫苦民众以至小地主开展土地革命。”[9](P185 )这里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中国共产党认为农村主要的农民阶级是佃农、自耕农、贫农、雇农等,而且认为他们是党在农村发动土地革命的可靠力量。这种把自耕农、佃农这类反映农民生产劳动及生存形式的概念与贫农、中农、富农这类表现农民经济生活状况的概念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在一定时期内,对自耕农这个概念所指的究竟是什么经济地位的农民,是相当模糊的。如1927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在对安徽临委的工作指示中说:“其实我们的农运对象,应以雇农、佃农及失业农民为中心,即以无土地农民为中心,因为现时农村革命即是土地革命,只有他们才是土地革命的主力军。所有富农、小商人等,一到实行土地革命时必然动摇,甚至走到反动之途。至于自耕农亦只能希望他们在土地革命中中立,这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抛弃自耕农、中农、小商人,而且还是要联络他们。”文中提到富农要动摇反动、中农需要联络、雇农佃农是主力军。由此推断,自耕农只能是指贫农。但中农尚且要联络,共产党对贫农岂能是希望保持中立?及至1928年2月2日,中共中央给江西省委的指示信中又明确提出:“自耕农问题即你们所谓富农问题”。显然,这里又直接把自耕农等同于富农了。
以上可见中国共产党当时对自耕农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的定位是不确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耕农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别。从实际来分析,自耕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层:自己耕种自己土地,所得颇丰,不仅满足自家吃用,尚有一部分或相当部分余粮余钱放债吃利,或剥削雇工为其收入的一部分,生活很宽余的富裕农民,即富农;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所得仅够自家吃用,稍有盈余或亏欠,一般既不外借与人,也不向人借贷,生活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民,即中农;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所得不够自家吃用,其不足部分得靠租入他人土地或出卖劳动力,或直接靠借贷等勉强度日,生活贫苦的农民,即贫农。然而,中国共产党却在实际工作中疏忽了对自耕农作具体分析,笼统地将之作为中国农民的一个阶级,并以此来估计其在土地革命中的作用,这是极为不妥的。同样,佃农也不例外。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大部分佃农处在封建土地生产关系的制约下,生活困苦,其阶级属性大多属于贫农。但是,佃农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种类,具体考察其经济状况依然有着富农、中农、贫农之别。尤其是当时的沿海几省(粤、苏、浙)接近大都市的地方,已出现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家的租户,他们虽然没有一寸土地,但从当地地主手中租赁大片土地,招来雇工,进行着近似于资本主义农场的经营,其经济生活是极其优裕的。
由于中国共产党没有在实践中对自耕农和佃农加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土地革命伊始,那些隐藏在自耕农、佃农队伍中的富农,在土地政策下大获其利。中共中央在1927年8月4日给河南省委的指示信中说:“应当提出‘没收大地主豪绅的土地交给农民’的口号,在今年秋收并应提出减租几成鼓动佃农抗租,对自耕农不打击。”同年8月3日,中共中央制定的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中也指出:“自耕农土地不没收,自耕农及已取得大地主田地之佃农应对其革命政权(农会)交纳田税,税额由农民协会决定之。”[10](P220)再如中共广东省委于同年9 月给梅县特委的信中说:“我们所说的没收,是没收大中地主及反革命的土地,所说的分配,也是分配他们的土地,决不是把自耕农的亦没收了再分配。况且更要注意的即大中地主之土地,原来是有佃农的,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即将该土地之所有权交于原户。”以上政策对自耕农、佃农的倾斜是最明显不过了。即使到了同年11月,中国共产党对小地主的政策发生根本变化,即决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之后,广东海陆丰地区在土地分配时对自耕农、佃农的倾斜依然如故:“这次的没收土地,不仅仅是大中地主加以没收,即小地主甚至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没收之后完全分配给原佃农及自耕农。当然这样的办法,对于佃农是圆满的得到十二分的利益,同时自耕农也没有若何损失。”可见,由于中国共产党笼统地把自耕农、佃农作为农民的一个阶级去对待,政策上予以保护,无疑使佃农、自耕农中的富裕者们(这些在乡村中除地主商贾以外,比起其他农民阶层更有势力的一部分人),在土地革命初期“耕者有其田”(即谁耕种即给予田,不耕则没收其土地)的政策下获得或保全了自己的土地,甚至掌握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政权,成为土地革命初期获利最多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中共中央对自耕农、佃农中的富农阶级缺乏应有的认识,再加上当时又没有准确的划分富农成份的标准,由此造成的又一后果,是土地革命前期农村阶级成份划分上的混乱,漏划、错划成为普遍现象。由此我们便可以解释这样一种现象:为什么进行了五六年之久的土地革命,居然在1932年~1934年中央苏区开展的查田运动中,仅瑞金一个县就查出隐藏的地主、富农1800户,在苏区下辖的江西、福建、粤赣三省,查出富农6338家。仅仅将之归咎于共产党的过“左”的政策及富农的敌对行为,显然是说服力不够的。
随着土地革命的进展,土地分配不公、农民中产生很大差别的现象不能不引起中共中央的注意。于是,平分土地,即在原耕地的基础上“抽多补少”的原则应运而生。这时,自耕农、佃农中的富裕者们便利用已获得土地和掌握基层政权的便利,想方设法把肥田、好田留给自己,将瘦田、坏田抽给别人,同时还将留给自己的以多报少,抽给人的以少充多,严重干扰土地政策的落实,激化了农民中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此时中共中央深感富农问题的棘手,故而一边在政策上制订限制甚至严厉打击富农的规定,一边又在“抽多补少”原则上追加“抽肥补瘦”的原则,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澄清农民的种类与阶级,种种政策出台后又往往让夹杂在自耕农、佃农中的富农钻出空子。这在事实上形成了一边限制打击富农,一边又为富农大开绿灯的矛盾局面,使富农问题更加错综复杂。迫于局势,中共中央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扩大打击范围,结果又导致了“侵犯中农的事实到处发生,把中农或富裕中农当富农打,把富农当地主打的事实也时有发现。”[11](P702—703 )再加上“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的政策,富农的利益便丧失殆尽。这时富农在政治上的表现便极为消极,甚至竭力反对、破坏农村的土地革命。由于他们在农村中的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地主阶级,而其知识层次、宣传煽动能力又在一般农民之上,因此,由富农引发的问题往往更为复杂多变,令人措手不及,终于出现毛泽东所说的“根据地最困难的问题是拿不住中间阶级”的局面。
混淆农民的阶级与种类的错误开始在1929年6 月召开的中共六届二中全会上得以纠正。中共中央在会上强调:“在说明中国土地分配状况之先,必须对‘地主’、‘农民’及‘农民的种类’与‘农民的阶级’加以说明。”“农民的阶级是富农、中农、贫农,而农民的种类——于策略的决定上也有关系,但不能与阶级混合——则为自耕农、佃农、半佃农。”此后一个时期,中共中央在有关农民、土地等问题的报告、文件、指示中都比较注意区别农民的种类与阶级。1930年4月, 《苏维埃政权与土地革命》一文再次明确指出:“有人以为将地主驱逐之后,只将土地交给佃农便够了。殊不知在佃农中也有一部分是农村的富农阶级。”中共中央的强调及土地革命的实践使各根据地对划分农民的阶级与种类达成共识,这就是:“‘自耕农’、‘佃农’均不能代表一种成份的标准,因自耕农或佃农之中,均有富农、中农、贫农之分。”
富农问题直到1933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的一些问题的决定》这两个文件之后,才开始缓解。文件提出了全面而又比较具体的分析阶级成份的科学标准,从根本上对农民的种类和阶级作出了正本清源的界定,特别是给划分富农阶级作出了一个具体的量的规定,规定了富农的剥削时间与剥削量。不仅如此,文件还提出了两个界限:关于富农与地主的界限及富裕中农与富农的界限。这些也反过来说明,中共中央已经认识到富农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1935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这标志着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这一土地革命的方针政策基本成熟,富农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这一成果对后来解放战争时期新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乃至解放以后的土改运动都产生了重要作用。
收稿日期:1999—09—25;收修日期:199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