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界定的理论观点_部门划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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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7X(2000)04-0028-04

信息产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的标志及其支柱产业,是当今世界最具生命力的产业,成为全球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各国都从本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出发对信息产业的内涵做了界定,但在理论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我国近几年对信息产业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如1998年我国政府在国务院的机构改革中,就将原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合并组建了新的国家信息产业部,并规定其主要职责,这就是:“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从组建信息产业部的角度上看,我国的信息产业包括的范围很广;另一方面,早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纲要中,则将信息产业纳入了第三产业,显然这里的信息产业仅指信息服务业。那么,如何规范信息产业的内涵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从产业划分的传统理论分析信息产业的划界

在现代经济学中,“产业”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它既包括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又包括流通部门、服务行业、知识产业和公共事业等部门。问题只在于,如何对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进行分类,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范围划分,特别是如何确定信息产业的范围界线?对此,以往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1.传统三次产业划分法

1935年英国经济学家费希尔(A.G.B.Fisher)在《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以社会生产发展阶段为依据,以资本流向为主要标准划分产业:将初级阶段生产称为第一次产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狩猎业、渔业和林业;将第二阶段生产称为第二次产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通讯业、电业和煤气业等;将第三阶段生产称为第三次产业,包括商业、金融业、饮食业,以及科学、卫生、文化教育、政府等公共行政事务等。

英国经济学家柯林·克拉克(Colin Clack)继承和发展了费希尔的研究成果,1940年在《经济进步的条件》(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三分法。他依据产业距离消费者的远近程度;产品是否有形;生产过程与消费者过程是否分离,将三次产业分类为:第一次产业,包括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狩猎业和林业;第二次产业,包括制造业、采掘业和矿业、建筑业以及煤气、电力、自来水;第三次产业,包括运输业、通信业、仓储业、批发零售贸易、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教育、新闻、广播、公共行政和国防以及社会服务娱乐、个人生活服务等。

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Simon Kuznets)在《各国的经济增长》(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一书中,将克拉克的“三次产业划分”类似地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分为广义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简称AIS划分法)。这种简便的划分方法,得到了世界上的普遍认同。目前,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是用AIS划分法来表示三次产业的。

1992年国务院确定了以三次产业划分为基础的核算体系,这是在借鉴国际通用的国民经济帐户体系(SNA)的基础上,考虑我国实际情况而实施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我国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对三次产业的划分是:

第一次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次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次产业:根据我国情况可分为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两大部分。

为了便于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分析和预测,一、二、三次产业又陆续被细分为几个、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部门。如有将三次产业划分成农业、轻工业、重工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和物质生产七个部门,也有将国民经济划分为33个部门的。而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1988年第三次修订版将全部经济活动划分为17个部门99个类别,但这种产业分类仍然是建立在传统三次产业划分的基础之上的。

三次产业划分标准之所以为大家所接受,是因为三次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结果。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对三次产业的具体划分主要是根据产业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的特征进行的,符合产业的发展历史规律。而将信息产业放在传统的第三产业之中,也是符合当时信息产业发展的历史情况的。

2.四次产业划分法

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F.Machlup)发表了《美国的知识生产和分配》,在传统的三次产业基础上,又提出了知识产业。他认为知识产业由5个方面组成:一是教育;二是研究开发;三是通信媒介(包括印刷出版、图书、期刊、报纸、戏剧、电影、广播电视、电话、电报、邮政等);四是信息机构(包括打字机、计算机、自动控制装置系统、乐器、信息装置等);五是咨询参谋(包括档案、专业销售谈判、经济人活动等)。

有些学者将高技术产业或高科技产业称为新兴的第四产业。按联合国组织的分类,高技术(hight technology)主要有信息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新材料科学技术、空间科学技术、海洋科学技术、有益于环境的高新技术和管理科学技术(又称软科学技术)。这些高科技组成的产业与传统三次产业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高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同时开发尚未利用的富有自然资源来取代已近耗竭的稀缺自然资源,它与建筑在掠夺性耗费自然资源基础上的传统产业是背道而驰的。二是高技术产业是以知识、智力、无形资产为主要投入的,而传统产业则需大量资金、设备和有形资产为主要投入。三是高技术产业比传统产业发展的领域更为广阔,成长的周期更为短暂,逐渐成为各国经济的基础。由于高技术产业表现出与前三次产业不同的特性,因此将它划为第四产业。

美国经济学家波拉特(M.U.Porat)继承和扩展了马克卢普的研究成果,在1977年发表了震惊西方世界的《信息经济论》一书,提出了农业、工业、服务业和信息业四大产业结构的新分法及其计量方法。波拉特把信息产业看作一个独立的产业,包括:第一信息部门又称完全信息部门和第二信息部门又称不完全信息部门。第一信息部门是指那些通过市场向用户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有关行业。第二信息部门是指那些只在内部使用和消耗而并未进入市场的信息服务相关行业。波拉特对两大部门还进行了具体细分,但他的产业分类主要是以投入产出关系来划分和分析的,有些并不是一个行业整体而是行业中有信息活动经济行为的一部分。

波拉特的这种划分方法符合产业本身的性质特征,理由是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同属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其中第一、第二产业属生产环节,第三产业属流通、分配和消费环节,而信息产业的性质和特点则超过了物质资料生产总过程的范围。信息产业同传统的第三产业也有明显区别。一是,第三产业提供硬件和有形服务,而信息产业提供的是软件和无形服务;二是,第三产业提供服务可以使服务对象立即得到直接满足,而信息产业提供的服务则必须通过用户采取行动去获得。因此,目前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用波拉特的理论和计量方法,并把信息产业当作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部门,把以信息产业为核心的新兴产业群在传统的三次产业基础上划为第四次产业。

可见,无论是知识产业还是高技术产业都包括了信息产业或者说是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而波拉特的理论则将信息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第四产业。这说明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次产业基础上,又新兴了一个信息产业,是知识与经济在共同发展过程中,随着二者不断发展、交融生长,出现了一体化的新趋势,形成了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知识经济的必然结果。信息产业在四次产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不断地推动传统的三次产业升值和迅猛扩张,所以将信息产业划分为第四次产业也是顺应了产业本身发展的要求,为许多学者所接受,只是第四次产业的内涵和组成尚有待于探讨。

二、从现代信息产业的划分范围分析信息产业的划界

1.国外对信息产业的划分观点

由于世界各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发展水平和发展重点有所不同,信息产业的划分范围也不尽相同。

美国是世界信息产业的主战场,其信息产业形成早、发展快、水平高,尤其是计算机和通信两项技术始终居领先地位,带动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力量。所以以往美国信息产业的划分范围包括计算机及其商用设备和通信业两大部分。1997年北美行业分类系统(NAICS)对信息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这一最新定义,信息业特指通过发行、制作、传递或以一定方式的服务与管理,将信息转变为商品的行业。美国北美行业分类系统的主管部门,总统行政办公室的管理与预算部门表示,与过去的分类系统相比,新的分类系统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首次将“信息”视为一种“产品”,并据此定义了信息业。据介绍,这样的定义是考虑到信息与文化产品的特性及其生产制作、分发过程的特性而做出的。正是这些特性使得信息与文化产品有别于一般的货物生产和服务行业。按照这种定义,信息业下分四个行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电视业和通信行业、信息服务业和数据处理服务行业。这样北美地区的信息业就包括了软件、数据库、卫星通信、寻呼、移动电话和其他无线电通信、有线信息及其他信息服务,也包括了传统的报纸和书刊的出版、电影和音像出版、图书馆等行业。可见美国的信息业是指一切与信息制作、流通、传递、利用有关的产业,而信息产业的概念之中才能包括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等的生产,美国的信息产业是一个广义的定义。

日本的信息产业起步虽晚于美国,但日本十分注重在吸收外国成果的高起点上向高精尖发展,并制订有关信息化的综合性措施,从技术、设备和服务等全方位向信息化社会迈进。但日本的信息产业划分范围要明显小于美国,按照日本科技与经济协会的观点,信息产业划分为两个产业群和10个分支产业,如图所示。

西欧的法国、德国、英国,信息产业发展水平和历史很长,但速度没有美、日快,整体水平尤其是信息技术工业水平稍逊于美国和日本。但在数据库、信息服务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通信服务业等方面则一直发展很快,且连贯性、系统性好,水平也相当高。从产业结构上来看,一般分为信息技术工业和信息服务业两大部分。西欧的信息服务业范围包容甚广,几乎囊括了除设备之外的所有行业,主要分为六大类:①处理服务;②网络服务;③软件产品;④系统集成;⑤专业服务;⑥交钥匙系统。

2.国内对信息产业划分的观点

目前,我国统计上没有统一划分和界定“信息产业”,国内学者对信息产业的分类大都是从信息产业的定义出发来划分的。

一般狭义的信息产业,“是以信息作为活动对象,以提供信息产品或提供信息服务作为产出,以及从事信息技术或信息产品的销售或服务的行业的总称。”因此,狭义的信息产业主要是指信息服务业。也有人把印刷、报刊、图书、广播等包含在其中。1993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纲要中,将信息产业纳入了第三产业。显然,这是狭义的信息产业。

广义的信息产业,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从事信息采集、传递、储存、开发和利用的信息产品生产、信息服务、信息设备和设施的制造与建设行业的总称。因此广义的信息产业包括:一是以计算机工业为主的信息设备制造业;二是以软件业为主的信息服务业;三是对信息资源进行开发的信息生产业;四是以邮政和电信业为主的信息传输业。

将信息产业从传统的三次产业中划分出来,成为独立的产业,有的学者将它界定为:信息产业或第四产业,即是主要以信息作为劳动对象,生产信息产品或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或行业。一个部门或行业被称为信息部门或行业,说明这个部门或行业的劳动是以信息作为劳动对象,以信息劳动为主。如果从外延上看,信息产业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软件行业。即计算软件编制行业。(2)大众传播业。如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行业等。(3)知识的生产和发明业。如教育、科研和创作等行业。(4)信息服务行业,如邮电通信、市场调查和咨询等行业。这种观点与美国的信息业划分范围相似。

三、我国信息产业应如何划界

综上分析,传统理论与现代国内外的学者对信息产业划分范围问题观点不尽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各国不同历史时期信息产业发展的状况不同造成的。传统信息产业划界的理论观点是根据产业发展的历史规律,逐渐将信息产业从第三产业分离出来,成为产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反映了信息产业不断发展的历史。而现代信息产业划界的理论观点是根据信息产业在各国的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将其界定为或广义或狭义的信息产业。虽然关于信息产业划界的理论观点众说纷纭,但从中可以看出各种理论观点的建立都离不开如何处理好信息产业与传统三次产业的关系,离不开产业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信息产业虽有了很大发展,但尚处于起步阶段,从产业发展的时间规律上看,这一时期的信息产业主要集中在从传统的二、三次产业中分离出来的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出版和印刷业、邮政和电信业及广播电视业等,而下一阶段的软件业、信息咨询业还只是刚刚开始,因此这一时期的信息产业应是广义的信息产业。这与目前我国信息产业部的设置中包括邮政和电子各行业部门也是相符的。因此,在我国现实的历史条件下对信息产业界定应如下:信息产业是指以当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从事信息载体与设备的工业制造、信息的制作与传输服务、知识信息的研究与开发等经济活动的各企业的总和。具体说,信息载体与设备的工业制造包括了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的生产、广播电视设备的生产、通讯与网络设备的生产、卫星通讯设备的生产、光纤传输设备的生产、视听设备的生产、多媒体技术设备的生产以及其它电子设备的生产。信息的制作与传输服务包括:印刷出版、视听产品、广播电视等的制作、发行与传播;还包括邮政、有线和无线通讯、卫星通信以及互联网的通讯服务等经济活动。知识信息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提供知识信息的活动;软件的制作与开发、信息和数据处理、信息咨询等经济活动;教育、研究与开发及文化活动等。

总之,探究信息产业的划界问题,对我们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明确认识,调整产业结构,做好产业规划,促进我国信息产业沿着产业发展规律健康、迅速地蓬勃发展,从而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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