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全球治理与合作研究_低碳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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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治理的地域差异涉及复杂的空间关系,碳减排与其他很多资源和商品一样,在发达国家“生产”成本高,而在工业化程度较低、碳汇资源丰富、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更容易“生产”。碳减排作为一种资源,它的空间分布和应用价值具有特殊的环境、社会、经济和政治特质,这些特质应被深入地发掘(Sutter和Parreo,2007)。Adam和Liverman(2007)对碳减排标准的确立、减排的量化、额度的分配、法律合同以及碳减排作为一般意义商品的市场价值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涉及排放额度、承担国际义务、获得补偿性的碳减排项目等方面出现极大的不平等。托马斯·伯诺尔在总结低碳发展的全球治理演变的基础上,探讨了低碳发展全球治理的政治决策架构、法律制度框架、碳减排利益平衡、不同层次主体关系等问题,他认为,经济增长、政治体制、自然系统是影响低碳发展全球治理的主要因素,碳减排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差异性及不公平性矛盾主要由利益分配引起(托马斯·伯诺尔和莉娜·谢弗,2011)。有学者认为,应在经济全球化、环境治理全球化背景下允许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选择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减排项目,在保障发展和利益的同时实现减排(Bebbington,2003)。整体来看,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公平性的争议与评价。现行国际低碳发展治理机制剥夺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出售碳排放信用额度的权利,缺乏透明度和权利的共享,也受到很大的争议,但对全球治理体系具体的框架及特点缺乏深入的解析。对此,本文拟从低碳发展国际谈判与决策机制(政府间治理框架)、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市场经济体系新规范)、国际低碳技术扩散系统(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碳创新技术应用)等三个方面分析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的结构与特征,为我国参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治理与合作提供借鉴。

二、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的出发点

1.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的本质解释

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的出发点是国家经济权力与新一轮发展优势的竞争。低碳经济发端于环保理念及其环境政治,随后进入欧盟主流政治范畴,进而建构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气候公共问题”,在世界多极化发展的格局下,低碳经济发展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经济范畴。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兴起,资源、能源为新兴主权国家占有。20世纪70年代,资源基础决定经济稳定,在资源紧缺与经济增长对资源诉求加剧的条件下,能源的强依赖性促使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利用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科技话语权以环境治理新机制约束新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继续控制世界的新方式。因此,低碳经济全球发展实质上是新技术革命背景下全球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一方面,发达国家是低碳和清洁能源技术大国,新技术革命隐含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碳排放经法律建构以后,具有引发金融扩张的潜力,最大获利者将是处于制定交易规则强势地位的发达国家。

2.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的理论基础

20世纪90年代,罗西瑙提出全球治理的思想(Rosenau等,1992),在奥兰·杨、斯蒂芬·卡拉斯纳、“全球治理委员会”等学者、机构的深入研究下,全球治理理论形成国家中心维持现状派、新自由制度改良派和全球市民社会变革现状派三种代表性观点(星野昭吉,2011;吴志成,2011)。全球治理具有双重结构特征,主要由国家中心治理与超国家中心治理的两种非对称治理结构复合构成(戴维·赫尔德,2011)。其中,国家中心治理居于优势主导地位,由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国际制度、国际规则、国际法、多边主义、区域主义、新功能主义、集体安全机制等要素构成,本质上具有大国中心、权力中心、强者治理、自上而下、消极约束等维持现状治理的属性。超国家中心治理处于从属地位,由NGO、NPO、市民、社会运动、跨国公司、市民社会、民间外交、舆论等构成,本质上体现弱者治理、变革现状、普世中心、自下而上治理的特点。两种治理模式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联结,形成了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上完全不同的见解与主张,由此反映出全球治理所具有的双重结构特征。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主要表现为低碳发展国际谈判与决策机制、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国际低碳技术扩散系统、主要国家及城市的低碳发展行动等。

三、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与合作特点

1.国际低碳发展谈判与决策机制复杂且不可预期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对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共同行动存在一致性及矛盾性,关于“低碳经济”的分歧和政治博弈表现为国际共同行动纲领及措施制定的曲折过程及缓慢的阶段性成果。全球气候谈判是继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之后的又一项重要国际谈判,其试图形成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规则,涉及未来全球体系经济、能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空间及其相关权利与责任的确定。由于它事关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全球大气环境资源(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产权的界定与划分,并延伸到以确定环境权益为表现形式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发展,因此,“低碳经济”对国家经济竞争力具有巨大影响。

国际谈判与决策机制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低碳发展中的合作使命。在国际谈判与决策过程中,一个显著特点是主体的多样性和诉求的复杂性决定了过程的曲折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国际行动由国际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联合国环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组织协调,欧盟、美国、中国及77国集团等多个主体参与,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为核心的协商与谈判机制,以IPCC等机构组织为主要的专家专业咨询机构,制定国际低碳发展共同行动及政策与措施,包括具有法律约束的国际碳减排刚性目标、碳交易机制等。

2.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

(1)国际碳交易机制类型多样化且差异显著

碳交易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主要是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低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碳交易机制包括强制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机制(ET)、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联合履约机制(JI)以及非强制性VCO(voluntary carbon offsets)机制等,不同类型交易机制在交易主体、交易过程、适用尺度等方面各有不同,差别较大,见图1。以正式的CDM机制和非正式的VCO市场机制为例,CDM机制由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主导,等级结构严密,背景知识复杂,运行成本高,主要被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大国采用。具体由大型国企、碳排放交易企业以及欧盟和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领导下的机构与企业实际运行。VCO方式规则简单,技术特征明显,个人、中小企业以及社会中其他致力于实现碳减排的个体都可以参与,具有大众性和网络的特征,见下页表1。

(2)碳交易市场、交易品种为欧美控制或主导

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供货”方为发展中国家,主要买家及市场为发达国家,在碳排放作为商品的市场价值形成与实现的核心环节中,主要交易市场及交易品种为欧美发达国家所控制,甚至具有垄断的趋势,碳排放作为又一项重要国际资源面临发展中国家丧失资源开发、市场定价、交易过程的控制权,面临资源价值控制权与主导权的再一次弱化。

欧洲和美国已经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与控制力的多家碳交易所,并逐步发展碳减排交易期货或期权市场,见下页表2。在碳排放权转化为交易商品的实际过程中,欧美国家利用现行国际贸易、金融机制的优势话语权设计与控制产品类型,在碳排放权产品的形成环节即开始控制商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国际碳交易市场从交易对象划分主要有两类:配额交易,即在“限量与贸易(cap-and-trade)”框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项目交易,附件一国家通过联合实施(JI)项目向附件一所列其他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和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主要是AAUs、ERUs、CERs、RMUs等信用,见21页表3。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量达48.11亿吨,交易总额1263.45亿美元。碳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结构呈现三个特点:①EUETS在排放交易体系中形成垄断地位,成交量和成交额远高于其他机构,2008年EUETS交易额为919.1亿美元,交易量为30.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分别占全球比重的72.7%、64.2%,由此,市场主体中,欧盟占据绝对市场份额,控制全球近四分之三市场,美国通过地区间减排倡议(RGGI)和排放权交易市场(AAUs)后来居上,占据一成以上市场,澳大利亚、日本ETS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未来市场预期重要组成部分;②以EUETS为主的配额交易市场的成交量远高于以CDM为主的项目市场成交量,2008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中配额市场交易额为928.59亿美元,占总成交额的73.49%,项目市场的成交金额为334.86亿美元,占总成交额的26.51%;③二级市场CDM交易发展迅速,成交量呈指数增长,至2008年达10.72亿吨,见表4。

3.多重利益制约下的国际低碳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速度缓慢

(1)国际低碳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机制复杂

低碳技术国际转移的利益相关者众多,在技术研发、专利转换、信息沟通、市场购买、金融支持等诸多环节均存在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技术转移动机存在较大差异(IPCC,2000)。影响因素也各不相同:在国家层面,技术转让主要受国际气候义务、减缓气候变化、技术势差和附带利益影响;在企业层面,技术转让主要受技术差距、转移成本、转移价格、转移风险和转移补贴等因素影响(张发树等,2010)。由此,在国家层面,国家对技术转移的政策支持强度进行博弈;在企业层面,企业在国家政策框架下就技术转移价格进行博弈;关系复杂,见图2。而国际低碳技术扩散途径主要为三种,即双向对流式技术扩散、跳跃式技术扩散及空间梯度技术扩散,主要受技术势能差、空间距离等因素影响。随着全球低碳发展治理机制逐步完善,发达国家政府对低碳技术输出管制减少,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低碳技术引进提供专项补贴等财政支持,增大了技术交易量。

(2)技术权力决定的利益诉求制约国际低碳技术转移与技术扩散

低碳经济在具体的产业经济形态中遵循产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标准及技术的优势决定了经济发展的优势,技术权力决定了利益诉求的原动力。领先企业在技术权力的作用下成为行业的领导者,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为了保持其技术领先地位,通过股权控制、技术锁定、标准控制、专利控制等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外进行技术控制。因此,在国际低碳治理体系技术环节中,一方面是基于低碳经济全球治理共识下的低碳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扩散、技术转移与技术溢出效应;另一方面是技术权力决定的利益诉求对低碳技术流动的制约作用。

4.主要发达国家及城市抢占低碳经济发展战略高点

全球主要国家在政策、法律、规划、技术创新、贸易政策制订等不同领域全方位地抢占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先机与战略高点。全球低碳经济发展驱使不同国家政府以碳税、碳预算、政府管制、财政补贴等管制手段引导国家低碳转型,或以碳基金、碳标签及自愿碳减排协议等自律管制手段实现低碳发展转型。具体来看,英国作为全球低碳经济先行者,初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以公共部门、企业和居民为主体的互动体系,在国民认识、低碳技术研发、政策制定等方面处于领先位置。美国通过立法、巨额投资发展低碳经济。日本期望通过“低碳革命”和“引领世界二氧化碳低排放革命”来实现短、中、长期低碳社会目标,见表5。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国家层次低碳经济发展:一是通过制定不同类型、性质的法律及中长期规划确立国家低碳发展战略;二是以战略任务形式明确未来阶段性碳减排目标,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在政府执政过程中体现;三是以国家投资的方式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引导社会资本对低碳发展关键领域投资;四是通过碳税、碳预算、碳交易等财政贸易手段筹措发展基金,引导社会低碳发展实践;五是重视低碳核心技术研发与引用,从清洁能源技术到节能技术,各有所长。

在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影响下,全球主要城市推出不同的低碳发展计划。城市是低碳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城市能源供应体系中开展能源审计,在城市建筑领域建立低碳建筑新标准,在城市交通领域使用清洁燃料和混合能源公交系统,发展BRT和非机动交通系统,采用拥堵费等控制交通出行政策,设立低碳城市发展的法规、目标和行动方案等,发挥低碳城市综合系统的作用,见表6。总结世界主要城市的低碳发展经验,低碳城市发展的主要路径包括:地域系统优化,在城市空间规划、功能规划、交通体系规划等方面强调低碳战略、低碳标准、低碳技术的融合;经济发展低碳转型,在产业经济活动中制定低碳标准控制产业碳排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的转型升级;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在低碳社会治理、居民行为活动低碳要求、社会低碳文化理念的培育与执行等环节中,自下而上,全员参与。

5.我国参与全球低碳治理进程的切入点

(1)积极参与现行国际碳排放谈判,谋求发展的话语权

目前,我国已经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在国际碳排放治理框架中充分表达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及责任担当。当前的核心问题是西方发达国家以现行国际贸易体系、金融体系的绝对话语权谋求国际碳交易、碳金融机制的控制权。为争取以碳减排为核心基础的新型商品、金融产品的定价权、交易权等规则符合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平利益诉求,应积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框架中,在具体的国际碳交易、碳金融、低碳标准等谈判中谋求发展的话语权。

(2)加快推进相关机构与机制建设,形成国际低碳发展话语权的实际操作

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建立了碳交易机构,并完成一定份额的市场交易,但与欧美主要交易市场及交易额度相比,相差甚远。在现有国际石油、钢铁、大豆、小麦等资源交易体系中,国外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交易平台与交易机制、中间服务体系等,形成了资源、能源交易的绝对控制权。在新兴的碳交易、碳金融、低碳标准评级等新资源全球经济、贸易、金融体系中,应尽早建立与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平台、评级结构、金融架构及相关服务体系与机制,以国内市场、区域市场、国际市场三级跳战略,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形成我国在区域及国际低碳经济体系、贸易体系、金融体系中的一定话语权与控制权,对低碳资源市场进行利己调控。

(3)理清国内低碳发展的资源基础与潜力,强化人才培养与储备

目前国家及地方政府低碳发展的重心是降低经济发展的碳排放水平,从减少总量的角度治理,对低碳资源的市场价值开发相对较弱。碳排放作为交易商品的市场开发还相对较弱。我们需要对我国碳减排资源的基础和潜力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对未来国际及区域碳交易总量、交易价格进行宏观把握与必要控制,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国际资源市场上主要资源市场价格及交易控制权均不在己方的被动制约的情况出现。在低碳技术研发、低碳法律及政策设定、碳排放商品市场开发等核心领域培育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专业人才;培育熟悉国际低碳政治框架及其运行机制、国际低碳贸易体系及交易规则、国际低碳法律及政策的人才,相对应地发展国内主动应对的规则,掌握制定低碳经济发展游戏规则的主动权、话语权;在碳排放市场开发治理体系中,培育碳基金、碳信用、碳审计、碳交易、碳投机、碳评估等专业服务人才。

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具有国家中心治理和超国家中心治理的双重结构特征,其实质是新技术革命背景下全球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发达国家试图利用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科技话语权,环境治理新机制约束新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继续控制世界的新方式。全球低碳发展治理与合作框架机制主要由国际谈判与决策机制、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国际低碳技术扩散系统等三个方面构成,受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技术能力等因子的影响。

在政府间治理框架方面,全球低碳发展谈判与决策机制复杂且不可预期,涉及未来全球体系经济、能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空间及其相关权利与责任的确定,事关作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全球大气环境资源(温室气体排放容量资源)产权的部分界定与划分,并影响到以确定环境权益为表现形式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系新规范方面,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机制类型多样化,差异显著,主要交易市场及交易品种为欧美发达国家所控制,具有垄断的趋势。碳排放作为又一项重要国际资源面临发展中国家丧失资源开发、市场定价、交易过程的控制权,面临资源价值控制权与主导权的再一次弱化。

作为低碳经济发展全球治理的主体,世界主要国家及城市均在不同领域全方位地抢占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先机与战略高点。我国参与全球低碳发展治理要做到以下几点:(1)积极参与谈判,争取以碳减排为基础的新型商品、金融产品的定价权、交易权等的规则符合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公平利益诉求;(2)应尽早建立与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平台、评级结构、金融架构及相关服务体系与机制,形成我国在区域及全球低碳经济体系、贸易体系、金融体系中的一定话语权与控制权;(3)对我国碳减排资源的基础和潜力进行全面评估,以便对未来国际及区域碳交易总量、交易价格进行宏观把握与必要控制;(4)培育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专业人才,特别是熟悉国际低碳政治框架及其运行机制、国际低碳贸易体系及交易规则、国际低碳法律及政策的人才,以及碳基金、碳信用、碳审计、碳交易、碳投机、碳评估等专业服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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