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创新的政策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农业论文,政策措施论文,组织形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组织的主要形式
我国的现代农业组织创新,关乎“三农”问题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业的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问题、农民收入问题和农村组织再造问题。它是以提高农民收入为基础、以现代化农业发展为方向、以农村组织再造为结果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通过农业组织创新,农民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从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民之间及农民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政府利用市场管理农村经济,农民参与市场发展农村经济。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动中国农业20多年的发展,使农业于上世纪末跨入发展新阶段,农业由低资本技术阶段向高资本技术阶段转变,由混合农业阶段向现代化商品农业阶段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的粮食安全与农民收入提高的矛盾、发展市场化农业与农产逆向淘汰的矛盾、农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与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提出了家庭经营制度在农业发展新阶段进行变革的迫切要求。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组织创新的基本形式,是家庭经营制度在农业发展新阶段的新发展。发展家庭农场是解决“三农”主要问题和基本矛盾的根本途径。
家庭农场是在农业发展新阶段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保证,是实现粮食安全的政府目标与收益最大化的农产经营目标的统一。经济手段是政府管理市场化农业的主要形式,家庭农场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是对政府调控政策有效作出反应的基础。以收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家庭农场,其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制度特征,决定了它对当前政府调低农业税、进行粮食直补等政策的灵敏反应,有更好的提高粮食供给量的政策效果。而以效用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传统农产,对政府的农业调控政策反应迟滞,政府刺激粮食生产的经济措施难以实现充分激励。
家庭农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实现市场化农业取向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的统一。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都是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组织形式,我国农业在向现代农业转型中出现的种植、养殖专业大户正是家庭农场的雏型。以现代化技术、规模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为组织特征的家庭农场,是提升我国农业创新能力和农业竞争力的微观基础。而当前农村出现的兼业户大量出现、纯农户收入低迷、富裕农民离农的逆向淘汰问题,是家庭农场发展受阻的具体表现。我们应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来培养核心农户,提高农民务农收益,参与市场竞争,塑造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微观组织基础。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村经济生活的基本单元,是实现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与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统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赋予农民完整、清晰的土地产权,加强农户的经济主体地位,并发展成为家庭农场。目前城乡人均GDP差距是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特征的显著标志,原因之一是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具有资金技术密集型现代化生产特征的家庭农场,能够极大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从而也使农民获得社会平均收益。家庭农场的外向性、开放性和竞争性的市场化特征,决定它会更多利用市场机制获得资源要素,并提高利用效率。公平的市场制度成为农村稳定的秩序和机制,取代行政命令和传统规制,在农村发挥更大作用。不同利益主体间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家庭农场内部的生产活动的有效性、获取最大利润的经营活动的竞争性,使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形成以家庭农场为基本单元、农场加强合作的组织构架。这样,就可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之目的。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
政府采取政策措施,可以为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两个层面的作用:一是打破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约束,为其提供必要条件。目前,农村土地“转而不动”,劳动力“流而不出”,农村资金“只出不进”,农业技术“供给不足”,家庭农场的发展面临多重困难。在新的市场环境和农业发展条件下,政府制度需要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促进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资源要素有效地流转和配置。二是帮助和支持农场合作组织的建立和成长,利用农场合作组织,实施政府的农业发展政策。促进家庭农场成长为平等、合格的“政治主体”和“市场主体”,这是保证微观主体的激励水平提高,使家庭农场成为先进农业生产力载体的基本条件。
1.制定和执行按市场规律流转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
当前的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按政策而不是按市场规律运行。所以,已经发生的土地流转更多的是行政权力的界入而不是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既保护农民权利不被集体剥夺,又让农民的土地产权受集体所有权的制约。二者相互牵制,降低了产权权利的完整性和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在农民不愿放弃承包权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只能在“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进行。实践已经证明,从承包户手中转包的土地,权利期限短,不稳定,交易成本高,同时,形成更为复杂的主体利益关系,即分别拥有管理权、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国家、集体、承包户、经营者。历史证明,土地权利利益主体关系越复杂,效率越低,土地直接利用者的经济剩余越少。要提高土地交易效率,进而提高土地生产率,就要简化产权利益关系,将农民拥有的承包权,通过增加权利期限和减少集体的制约,加强为准所有权,并可交易,来增强农民土地产权的有效性。作为一种产权制度,更根本的问题是产权的有效性。所以,农业制度改革不仅需要扩大经营者的土地面积,形成规模经济,而且更需要明确界定产权。正如吉利斯指出的:“如果这个权利 (土地所有权)正确界定,并且是排他、有保障、可兑现和可转移的,则拥有这些权利的农民就有在土地上投资并高效工作的积极性。”
我们应实行政府发挥作用的土地流转的市场制度。在土地规模小、地块多的条件下,以“供求”双边交易来扩大土地规模,虽然公平,但交易成本极高。而且与一般资产的买卖租赁关系不同,农地权利转移涉及除经济因素外的保障、心理、社会关系等其他方面的障碍,即土地资产具有很大非经济价值。为解除农地供求双方后顾之忧,有效地促进农地流动,改变小农经济结构,应设计政府发挥能动作用的流转机制,形成农地市场。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农地流动制度模式,构建我国农地流转制度,即以介入政府服务和支持政策的“中介组织”为中心的市场化流转。农民通过中介组织从事农地买卖、租借、农地信托及农地委(受)托等多种权利移转活动,通过完成交易行为达到农地“再分配”。政府的促进作用主要以服务和支持政策形式通过中介组织发挥,包括优惠税制、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融资、中介组织(事业法人)的垫(预)支、离农支付金及咨询培训等。鼓励农地向发展家庭农场的农户手中集中,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种实惠,引导农民利用中介组织,促进双方按照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方向有秩序地进行农地交易,并规范农地市场交易行为。作为政府界入的公共性中介组织,担负着管理(主要是土地权属、用途和利用管理)、交易和服务职能。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建立起安全的、可转让的农村土地制度,解决转让土地面临的三个问题:谁拥有土地?谁拥有土地的有保障的利益?土地交易在什么地方登记?可交易的并经登记的土地产权,给农民带来的另外的收获是,可用来抵押融资。
2.创新有效的、农民可获得的农村金融服务
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所实施的专门服务于农业部门的金融政策不很成功,因为农民可获得的有效金融服务很少。虽然正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贷款利息标准,但一般农民难以获得,或以倍于利息的成本才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农村金融市场,而高额的经营成本使其难以有效服务。所以,应发展根植于农村,并由农民参与,主要为社区成员服务的金融机构。其有效性主要有:一,对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经营能力等掌握和了解,经营成本低;二,可以根据农村不同社会经济条件,引进和创新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贫困地区的“孟模”小额贷款;三,根据不同对象,采用相应的贷款制度。如对贷款量大、有土地产权登记、有较高价值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的大农户,实行抵押贷款;对具有较好社会资本的农户实行担保贷款;对贫困农户实行无担保的小额贷款等。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政府要规范、引导、服务,引入竞争,而不是抑制和扼杀。
3.建立促进农业技术发展和创新的有效制度
因为许多农业技术具备公共物品的特征,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所以,私人企业无法提供基于这些农业技术的产品和服务。农业新技术还产生巨大的外部效应,再加上开发新技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收益不确定,因此,私人机构对农业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相对较少。为此,政府要承担农业技术发展的责任。但是,由于财政支持不足,提供农业技术的公共机构效率不高,我国农业技术存在着成果转化率低、技术普及率低、资源利用率低和技术贡献率低的问题。我们应进行创新的制度设计,将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对私人部门开放,引入竞争,将私人物品性质的农业技术交给私人部门完成,如农业机械和生物技术及部分研究和推广服务;政府承担基础性研究以及市场失灵和有较大外部效应的技术。凡是私人部门能够参与的,主要是私人物品和收费物品性质的农业技术,就要打破政府垄断。一,农业技术推广应进行三方面的改革。首先,将技术推广服务的权限下放。除政策制定、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市场信息服务(规模经济效应较大)及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其他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向地方政府转移。权限下放可以使决策过程更加接近于服务对象,因此它可以增加信息的流动,培养当地的能力,并增强责任。这样,会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农民容易获得服务。其次,将推广服务的公共机构由政府向市场转移,以增强竞争,提高效率。私人部门可以进行投资并从商业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获取收益的技术及其推广,由市场完成,农民的可获性更大。如在饲料销售的延伸服务中,农民提高了养殖技术水平;在苗木售后服务中,农民掌握了修剪技术。推广服务的私有化增加了竞争,并有助于建立更加有效的机构,国外有大量这类经验。比如,荷兰农业技术推广部分私有化,导致人均支出降低了50%,农民满意度评级提高了40%。再次,将推广服务与资金分离。政府可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提供资金支持,向农民发行可凭以获得技术推广服务的票证,农民可以从私人部门和公共机构购买技术推广服务。这样,可以鼓励其他的提供者也加入到技术推广的市场中,加强竞争。农民所支付的费用增加了服务提供者对农民的责任感,促使其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应首先放松管制。过去对种子、化肥、农药实行国营垄断,控制市场准入,限制市场竞争,透明度不高,滋生腐败,抑制了创新。这样,技术转移和扩散的主要渠道受到阻塞。提高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竞争是提高技术普及率的有效途径。其次,加强管理。包括健全相关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完善质量验证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在农业技术制度本身之外,提高其有效性的另一个办法是发挥农民合作组织的集体行动作用。
4.企业家(农场主)能力的培养
家庭农场组织与家庭承包制的区别在于生产经营企业化,现代农民(farmer)与传统农民(peasent)的区别在于从业职业化。培养经营家庭农场农民的企业家能力,是改造传统农业的重要方面。日本有农业者认定政策,同样,我国台湾把培养核心农民作为加速农业升级的前提和中心内容。所谓农业升级是指通过发展农业科技、培养核心农民、改变农业经营形式、革新农业生产技术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改善农产品质量,达到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进农业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目的。我们不能等到现代农民匮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瓶颈时才去培养,现在就应采取政策措施,通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让农民参与技术推广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等,培养农民以下四方面的能力:一是技术创新能力,二是管理能力,三是资本积累能力,四是综合发展能力。
5.支持农场合作组织的成长和发展
过去以农业合作组织身份出现和存在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在集体化过程中失去了农民经济组织性质,并将随着其市场垄断权的丧失做出新选择;现在政府主导供给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组织制度,要么是以“统”为主的新集体主义,要么是以“分”为实的农民家庭经营,是一种失效制度安排。建立在家庭农场发展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组织,是现代化农业发展阶段的必然制度选择。
农业合作社是实现政府农业发展目标的有效组织制度。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合作社是有效的现代化农业组织制度。芬兰的奶制品、加拿大的小麦、日本的大米以及阿根廷的谷物生产都是农业合作社占主导地位。成功而有效率的农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组成的“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这种特点减少了一些集体行动所带来的问题,比如一些参与者出工不出力的机会主义行为等(这个问题已经制约了政府主导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政府不应当强加给农民“自上而下”的合作社结构。政府与农业合作组织的关系,应当是支持而不是主导取代、是利用而不是强制干预。政府为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性制度,将其培育成为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组织制度,具有向政府制度争取市场制度要求公平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改革的功能。建立农业合作组织对我国政府制度转向公平有两重意义:一是随着经济转型,调整“挤压”农业政策向公平农业政策转变,建立农业合作组织是必然结果;二是政府防止农民利益被旧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强势集团剥夺,建立农业合作组织是必要选择。我国完善市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模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同样,建立农业合作组织也是发展市场化农业和现代化农业的一个重大任务。
合作组织是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组织。农业生产特点决定了私人治理的家庭农场成为其基本生产经营单位,而不像工业在现代化阶段发展到主要以公司治理为主的企业。所以,克服自身“弱小”局限,提高交易效率的途径,并非主要通过纵向一体化,而是通过横向一体化的合作。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组织,可以解决个体农户因规模相对较小而存在的问题,它在解决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对于买家力量较小的问题上就会很成功。合作社通过集体行动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将资源汇集在一起,可以降低交易的单位成本。在组织内部,通过交流、学习、管理、自律、互助等活动,提高彼此的互信和透明度,增加创新的机会。在组织外部,首先,与政府的关系,不再是“集体”对政府的附属关系,而是直接对政府表达农民意愿的集团。另一方面政府对农业管理,不是通过“集体”以行政强制方式,而是用政府服务和经济引导的手段,这样,可以大幅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其次,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可以在土地流转、资料和产品供销、技术服务、信贷金融服务等方面提高农民的谈判力量,提高交易效率,提高资源要素可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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