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的产权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航运论文,试论论文,企业集团论文,产权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可以理解为经国家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由两个以上具有内在联系与功能互补的国有航运企业为主体所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经济组织集合体。如目前已组建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等。一些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资金紧张、效益不高、负担过重、安全不稳、设备老化、人才流失、后劲不足等诸多困难。我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的产权地位不明确、不清晰。
一、传统的国有产权结构亟待改革
改革开放后,国有航运企业开始获得了一些经营自主权,但是传统的产权结构并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基本上是沿着“两权分离”的思路,在法律上将产权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前一种所有权属于国家,后三种合起来称经营权,划归企业所有。
从产权角度考察,所有权是产权的核心和基础,决定着经营权的性质、方向和基本形式,当所有权的享有者与经营权的享有者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冲突时,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因此,如果某一个主体没有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本身的话,即不可能完全独立自主地享有该财产的经营权。
从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考察,也可以清楚地发现,由于国有航运企业实际上并没有依法取得法人财产所有权,各种矛盾和困难犬牙交错,国家和国有企业均陷入某种困境。这主要表现在:
1.政企难以分开。由于国家独家享有国有财产权,政府既是行政管理主体,又是经济调控主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就无法真正地站在国家总体的经济利益高度来进行宏观调控,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和政策难以出台,出台后也难以切实贯彻。
2.国家难以摆脱对国有企业的无限责任。国家对国有企业仍必须一切都“包下来”。某些国有企业因效益低下而发生种种拖欠贷款、三角债或不能按章交纳利税的现象,国家非但难以有效制止与纠正,而且不得不继续发放贷款,使得整个国民经济不得不背上沉重的包袱。
3.难以禁绝腐败现象。国家在实际上不可能对国家机构与国有企业中的每一个单位与个人都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难免在国家产权结构的每一层次上出现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4.企业经营自主权难以真正落实。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时大时小,时收时放,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无法真正依照市场经济的需求,决定自己的经营方略与管理模式。
5.国有企业的经营积极性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难以充分发挥。传统的经济体制限制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对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无限增值财产的追求,也使国家难以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刺激国有企业通过良好经营以及刺激广大国有职工通过积极劳动去谋求发展的动力机制。
事态的发展已经相当清楚地表明,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必须本着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大胆而果断地解决国有产权结构中深层次的矛盾,着力进行国有企业制度的创新。
二、确立新的产权结构明晰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的产权地位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理论,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始(或者说终极)所有权,另一种是经济意义上的法人所有权。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指的就是这种新的“两权分离”理论。新理论所规范的产权结构,使国家只是在法律上(或者说在名义上)保留了享有国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而在经济上(或者说在经营上)不再享有直接的占有、使用与处分国有财产的权利,而依法由国有企业完整地享有。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只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财产保值和增值,按投资量分取红利,并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而再也无权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与平调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国有财产和直接干预企业依法进行的全部经营活动。国有企业在其存续期内,则作为国有财产法人所有权的享有者,依法取得了全部经营自主权,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除了依法对国家承担在经济上确保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的责任外,可以依法拒绝来自政府部门的任何行政干预,使自己成为能自主沉浮的市场主体,成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现代企业。
在新的国有产权结构模式规范下,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的产权地位应该是相当明晰的,这就是经国家国有航运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依法全权负责国家对该集团初始投资与追加投资的产权管理,依法全权负责管理该集团名下全部资本的产权经营。在这里必须强调指出,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作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航运企业实体之间的中介层,它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是独立企业法人,而对于集团名下的各个具体经营航运产业的企业法人来说,它又是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合法代表,具有管理这部分国有财产的职能。明确这种产权地位上的双重性,对于如何管理好与经营好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由于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是依法经营国有产权的独立企业法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之完成委托或授权的法律程序之后,便不得直接干预其对集团所属产权的具体经营。资产形态变动,如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对外负债、收益留存的增减,以及集团内部各独立企业之间的投资参股、分立、合并、兼并、联营等等,这一切涉及如何具体占有、使用、处分集团财产权的问题,都是集团这一级企业法人的份内之事,均应由其董事会独立地作出裁决,但是,对于企业集团与他集团之间的参股、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出售、股份制改造以及集团中国有资本的冲减和增益等涉及国有最终财产所有权变动时,则必须由国家审议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如果它与集团下属的各独立的航运企业法人之间的产权关系不顺畅,产权地位不明晰,同样可能产生在集团范围内新一轮的“政企不分”的问题。集团经营的是以资本形态出现的国有产权,而企业经营的则是以物化形态出现的国有产业。从法律上看,集团与企业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两者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而是由产权纽带联系起来的经济关系,即集团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而企业则依法对该部分投资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并独立进行经营。
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资产流动的方向和规模的变动来影响企业,可以向企业派出与投资量相当的董事与监事人员,通过董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与重大人事安排,通过监事会监督企业董事在执行业务方面的活动,但却不能直接出面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应对集团下属企业进行分类,一类为紧密型的主干企业法人,另一类为松散型的辅助企业法人。一般而言,对于紧密型的下属企业法人,集团可采取独资或控股的投资方式,以保证这些主干企业法人能切实地代表自己的意志与权益;而对于松散型的下属企业法人,则可采取参股的方式,以保证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自己的意志与权益,并争取集团的总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外延。目前,国内外大型航运企业集团所出现的以航运为主体的多角化(或称多元化)经营方略,正是基于此种产权结构的考虑。
三、国有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后可能出现的产权地位变化趋势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为了最大限度激发和调动国有财产真正所有者——亦即国有企业真正股东的经营努力或者说是劳动积极性,进一步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对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势在必行的。这将有力地促使国有企业法人单一的最终所有权结构发生新一轮更深层次的重要变化,从而趋于更加合理与科学。目前,国家对某些国有大型航运企业集团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试点,正是这方面一种有益的探索。
对国有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方法大致有:出售一部分存量资产折成股份为职工或他人所有;在存量资产之外发售新的股份,引进新的股东;以资产或股票作为支付管理者的报酬;将利润增长的一定比例以股票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等等。通过这类改造,企业集团就能广泛和迅速地向社会筹集资本,使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集团的持股者也就会对企业财产的增值在行动上表现出最大的热情,并会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运作,使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达到尽可能完善的境界,从而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完全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
对国有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造,不会引起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性质发生改变。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集团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根本性质没有改变,应得的经济利益不仅不会减少,资产反而能不断增值;由于国家的控股,国有经济对企业内部的其他经济形式具有更直接的导向作用,可以从总体上壮大国有经济实力。对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而言,只要参股达到一定比例,即可影响企业的经济性质,这也可直接表明国家对某种产业的扶持,从而更有效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
从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考察,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一定是越大越好。有研究认为,如果国有股份的比例超过60%~70%,则企业法人所有权的绝对性与排他性很难不受到外来的行政干预,企业也很难真正成为完全独立的法人,因为我国传统的行政性管理惯性之强,实在不容低估。因此,国家投资的控股或参股比例必须从实际的股权分配与演变的市场动态出发,不断加以精心的研究与科学的调控,达到在国家最低投资量的情况下,既能保障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又能保障企业进入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佳境。
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经过股份制改革,集团已不是单纯管理与经营这部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而成为多头持股主体管理与经营集团名下全部财产的混合体,不仅依法对其中的国有财产享有企业法人所有权,而且对属于自己(经营收益分配留存)的财产享有原始所有权,并对其他入股财产依法享有法人所有权。
在这种崭新的产权结构中,国有企业集团与国家将成为两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经济主体。集团要对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股东负责,确保其入股财产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值;但同时,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股东,均无权直接参与集团的经营活动,集团也可名正言顺地依法有效地排斥和抵制来自政府方面的种种行政干预,而一心一意地进行科学的管理与经营,以确保其自身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可以预期,随着国有产权结构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为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标志的大型国有航运企业集团,必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展身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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