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及对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商社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综合商社(GTC)是以贸易为主体,集贸易、金融、产业、信息、综合组织与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大型跨国公司,是聚金融化、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于一身的全方位、综合性的贸易产业集团,是一种特殊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
综合商社所具有的金融功能是形成商社紧密贸工关系的重要纽带和载体,同时为贸易活动本身开拓并占领市场筑建了重要支撑,从而促成了综合商社强大的超常规的贸易规模、竞争力与实力。
一、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定位及能动效用
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从狭义的角度讲,其主要业务是随着交易而产生的营业信贷;从广义的角度讲,还包括为扩大营业基础所进行的投资和贷款等活动。综合商社与交易有关的信贷提供,不仅是国内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重要补充,而且在国外对做大宗有形交易以至促进项目的顺利进展都是必不可缺的。综合商社为了满足巨额的资金需求,除了向许多银行申请贷款外,还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综合商社利用国际网络发行外债能筹集到大量的低利率资金,同时通过组建海外金融公司进行资金业务的运行。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正呈现出多角化的发展态势,项目金融、风险资本、销售金融等金融创新迭出。综合商社之所以能以世界舞台进行庞大的金融交易,运作许多大型的经建项目,根本在于其能发挥卓越的金融功能。综合商社具备了对外汇、利率趋势深刻的洞察力,具备了在最需要的时候以最有力、最恰当的形式融资的能力。
综合商社是贸易、金融、产业三位一体的特大型多功能贸易企业,虽然贸易是主体,但金融功能则是其“三位一体”赖以生存的支柱功能,是商社贸易与产业密切联系、共生互促的关键性媒体。金融功能既是综合商社贸易规模化的必要条件,又是紧密型贸工关系缺一不可的枢纽。没有金融功能,也就没有综合商社的“综合功能”,贸易规模的扩张难以做到超常规,结果也就不能称其为综合商社了。在综合商社的资本结构中,金融机构独领风骚,雄踞了大股东的地位,作为稳定的持股机构,为商社的资本结构处于稳固状态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商社的稳健经营创造了良好的背景。在日绵商社资本结构中,八大金融机构持股32.26%,122个金融机构持股数为64.08%,十大金融机构对日绵的贷款占日绵总贷款的49.6%。金融机构提供稳定的和大量的间接金融支持,成为日本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源泉。综合商社信誉优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直接金融在资本市场融资。日本九大综合商社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有力补充了间接金融之不足。综合商社通过金融功能的发挥,有效地沟通了生产企业,成为生产企业间的红娘。综合商社运用强大的筹融资能力向生产企业提供企业贸易信用,如应收债权、应收票据等企业间信用。商社还向生产企业提供各类项目金融服务,如项目金融担保、项目贷款、买方卖方信贷等,为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从而获取稳定的贸易代理关系。
二、日韩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及其运作
日韩综合商社发展是贸易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产物,特别得益于商社与大金融机构的密切协作关系,使商社获得较大的资金来源。日本综合商社资产负债率都相当高,主要靠借贷资金推动贸易规模的强力扩展。日本九大商社资产负债率平均在91%左右,兼松商社最高达93.4%,这是具备金融功能的综合商社的一个显著特征。日韩综合商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1.相关银行。这是主渠道。综合商社除了从1~2家关系最密切的银行获取大量所需资金外,还从其它银行谋取资金来源。近年来,综合商社的资金来源呈现出银行多元化的态势。2.发行企业债券。综合商社的信用较高,债券发行一般可获政府批准。如日绵商社的公司债券发行额占其资金来源的23.4%。3.增资扩股。通过不断地增资扩股,既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又增加了股权的分散性。日韩综合商社之所以能够在贸易规模化方面迅速壮大,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的支柱乃至全球贸易最具竞争力的跨国公司,从根本上讲,是离不开金融功能的。
日韩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实质上是商业信用性质的金融行为,主要由商社自身的财务部门或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具体操作。主要体现在:1.向购买企业或货源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即付货与付钱之间有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差,其利率损失与资金风险由商社承担,从而使生产性企业与商社发生紧密型的依存关系。2.商社直接贷款给相关生产企业。因商社并非金融机构,故通常称这种贷款为“转贷”,用于满足生产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获得并巩固稳定的贸易客户与货源。3.进行项目贷款。商社在发挥组织服务功能过程中,就某一贸易或投资项目进行贷款,这是商社近年来的一项金融创新。4.支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商社在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以资金支持相关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发新市场。
日本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是以其对金融领域的介入与扩张为基础的。主要形式有:向世界各国,特别是欧洲、美国以及本土的商业银行投资;对保险业投资;进军证券市场,投身证券交易;参与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的组合交易;涉猎租赁业务等等。通过广泛深入地金融参与及扩张,使综合商社成为金融的主人,能充分发挥金融百货公司的各项功能。日本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主要表现在商社与大银行相互持股,形成紧密的经济联系,如三井物产加盟三井银行,三菱商事依托三菱银行等,从而使商社从银行获得巨额贷款,并具有转贷权与再贷款权,以此促进自身贸易的发展,促进自身与贸工的密切联系。韩国的大综合商社也渗透入银行业,大宇、现代等商社均是几大银行的大股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商社则更具实力与主导性。在韩国27家证券公司中,有21家被商社财团所掌握;19家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有15家属商社财团序列;6家综合金融公司,商社把持了4家;28家相互信用金库中有20家由商社财团控制;26家短资公司有11家被商社财团所主宰。日韩综合商社在金融领域渗透力之强,地位之高,切实体现了金融市场化的充分必要性,体现了金融功能在综合商社中能动性与重要性。
三、中国发展综合商社的金融瓶颈
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目前的银行业还属于统得较死的行业,服务较差,效率较低,缺乏竞争,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对于较为垄断的金融市场,综合商社难以介入,其各种金融功能在目前的中国金融现状下,受到一定金融环境的制约,更难一步到位。尤其是商社贷款功能在中国属于严格的金融业务,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贸易公司是根本不可能进行金融业务操作的,同时其资金来源受到极大的制约。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进一步深化,劳动市场、技术市场、生产资料市场逐渐成型的情况下,金融市场的较为保守则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较高度的行政控制,专业银行商业化步履维艰,竞争不足,资金流动不畅等等,显示出金融改革严重的滞后性。金融无法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谐,往往容易形成经济紧缩时雪上加霜,经济过热时火上浇油,使经济陷入收缩——膨胀——再收缩——再膨胀的恶性怪圈。中国金融市场化,金融体制深层次改革已迫在眉睫。
综合商社所要求的金融功能在中国并没有现成的模式可照抄照搬,虽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相通之处,但在很多方面并不兼容,主要体现在: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主体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难以自主决策资金的投向,其特定的经营范围,与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存在较大的位差;财务公司则限于集团内部融资,不能面向社会,差距更大。日本商社与银行相互持股的模式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现实中则是行不通的。
四、中国发展综合商社的金融改革与深化要素
中国发展综合商社要与金融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破除金融垄断,造就金融领域的竞争性市场,积极探索金融与贸易、产业组合的新形式,探索金融为贸易、产业服务的新形式。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去塑造并发展我国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与机制。要按照大市场、大流通、大金融的要求,实现内外贸结合,实现贸易、产业、金融一体化,推动金融体制的深化与金融机制的创新。总的来讲,也应遵循发展综合商社的20字原则,即:立足国情、市场取向、试点起步、配套改革、政府扶持。
(一)立足中国国情,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金融组织。可选择在国际化经营上有所建树,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经营管理优良,体制较顺的大型贸易集团或工贸集团进行试点,并考虑确定商社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1.采用兼并或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办法设立金融延伸机构,从而为商社行使金融功能奠定坚实的根基并建立可操作的金融载体。2.组建更富内涵的商社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领域有所扩张并突破。按照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要求,对组建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核定,突破现行信托投资业的某些瓶颈因素。3.设立更富功能的开放式商社财务公司,延展其金融功能。扩充原财务公司组织形式的社会开拓力,准许其吸收一年期以上的大额存款,准许其发行一定数额的金融债券,解决其资金来源社会化的障碍。4.创建商社国际金融(百货)公司,一步到位,符合综合商社金融功能要求的国际惯例。商社国际金融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区别在于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不具有“信托”或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金的特征,但可吸收商社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并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与财务公司的位差在于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是否社会化;与银行的差别主要在于其不吸收社会企业的活期存款及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在此基础上,可积极向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类别广泛进军。
(二)优化金融体制,赋予综合商社完整的金融功能与机制。将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准入纳于金融体制的优化当中,按照市场经济及商社金融功能的内在要求,按照国际惯例具体核定并规范商社金融机制的功能与运作机制,并不一定要套用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可将“商社金融”单列为一个金融类别,制定一个“综合商社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来监管。采用内部培育和外部支持双向联动,从而建立健全商社金融功能与机制。完整的金融功能所赋予的金融业务范围定位为:1.资金来源。包括商社内部集团成员企业定期、活期存款;社会企业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境内发行一定数额的金融债券;境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境外一定数额的中长期借款,包括商业票据、金融债券等;其它经中央银行等主管部门核准的金融业务。2.资金运用。包括商社内部集团成员企业融资;为商社贸易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为商社内外供货或委托加工的相关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适销对路产品信贷支持,流动资金信贷支持,技术改造信贷支持等;为商社贸易及产业的发展与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为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参股、联营等项投资提供资金支持。3.金融功能附加。包括代理商社内企业及其相关企业进行外币买卖业务;对境内外商社所属企业及相关企业的担保业务;证券发行、交易代理等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等。
(三)培育法制环境、政策金融环境,扶持综合商社金融业务稳健发展。要加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与政策环境。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一定的时期内扶植综合商社的健康成长,特别是金融功能的培育。充分引入金融竞争机制,用法律手段赋予商社金融经营权,允许商社建立自己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金融纽带与产业建立密切的共生关系。将此列为政策金融的职能与目标之一,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扶持发展措施。在外汇政策、出口金融政策上要给予实际上的支持。对商社的中长期外债指标、投融资担保指标,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及海外业务发展状况从宽核定,短期外债可试行余额管理。准许商社每年发行一定额度的企业债券,同时在贷款规模方面对商社的需求给予优先保证。适当扩大其相关银行的资金来源,并在培育初期给予利息方面的优惠。我国综合商社要取得银行的资金支持,归根到底在于政府的大力支持。
(四)加快综合商社金融人才的储备与培养。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才是综合商社成长壮大、竞争获胜的根本,要充分发挥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产生能动的金融效应,就必须注重高素质的商社专门金融人才的储备与培养。要以人为本,将吸收、储备、培养、留住人才规范化、制度化。要特别重视经济、金融、法律、财会、电脑、专业外语等综合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综合商社的全面、高效、优质发展奠定坚实的能动性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