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民商法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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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五”期间(1996-2000)的五年中,可以说是民商法学研究空前发展并取得令人瞩目的辉煌成果的时期。如果说,在“八五”期间,我国民商法学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法学开始走向繁荣、商法学研究已经兴起的话,那么,在“九五”期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作为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最为密切关系的民商法以及民商法学的研究,则呈现出相当繁荣发展的态势,甚至可以说,民商法学在最近五年的发展,不仅是“八五”期间的五年所不可比拟的,而且是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所未见的。

一、“九五”期间民商法学研究概况

(一)民商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

“九五”期间的民商法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如下的特点:

民商事立法与民商法学研究相伴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迫切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制定与完善民商事立法,更是首要的任务。实际上,在“八五”期间,我国就已经认识到民商事立法的重要性,并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等重要的民商事立法;而在“九五”期间,更将民商事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在已有民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合同法》、《证券法》,并修改了《专利法》、《公司法》,同时,具有重大意义的《物权法》立法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而且,可以称之为民商事立法终极代表的民法典的制定,也已经提上日程。社会经济生活对民商事立法的迫切需要,与民商事立法高潮的迅速涌现,不断为我国民商法学者以及民商法学研究提出新的课题,同时也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与发展空间。当着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出现了对某一立法的需求、并被民商法学者所感知时,民商法学的研究则先于立法而展开,为应该而可能到来的立法,提供理论根据或者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这在诸多的民商法立法过程中,例如在证券法的立法以及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均有特别鲜明的体现。尤其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重要的民商事立法上,由民商法学者直接参与、或者由学者起草并提出立法草案,将研究成果直接转化为立法成果,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与民商法学研究相结合的良好范例,亦为国内外法学界所瞩目。

传统民商法理论的研究与现实需要的探索相结合。在我国民商事立法与民商法学研究上,面临着一个极其现实的重大困难,这就是:民商法的法律文化传统底蕴相对不足,与民商法立法的迫切需求之间的矛盾。这就使得民商法学的研究,出现了与其他法学研究领域不同的状况,一方面,要尽快地补足传统民商法理论研究的空白,为民商事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而另一方面,还必须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别问题与现实需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生活实际的民商法理论。近几年来的民商法学研究,在解决这一矛盾问题上,可以说是卓有成效的。诸多民商法学者,从民商法的一般理念,到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在传统民商法理论的层面上,进行了艰苦细致的理论重构工作;同时,又在传统民商法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寻找出适合于我国国情与现实需要的、科学而实际的理论解释。

理论的创新与国外民商法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并重。由于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的滞后,以及长期以来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性,使得我国民商事立法及民商法学研究,也远远落后于世界上很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关系在法律调整上的共通性,带来了民商法特别是商法理论及规则上的共同性或者一致性,从而使各国民商法立法及理论相互融通。基于前述的情况,在我国近年来民商法学的研究中,在努力创建具有我国特点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民商法立法及理论的同时,借鉴国外民商法立法及理论研究成果,当然也就成为我国民商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实际上,早在“八五”期间,就已经开始了对与我国立法传统及习惯相类的、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立法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而在“九五”期间,这种研究和借鉴更加发展,进一步扩大到对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立法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一般来说,在民法学研究领域,更多地反映出对大陆法系立法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例如对德国民法特别是物权法以及对德国商法的研究和借鉴;而在商法学领域,则开始对英美法系立法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例如对美国公司法中若干带有现代意义的理论及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借鉴。

(二)民商法学研究的热点及主要成果

回顾“九五”期间我国民商法学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了研究的热点,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

民商法一般理念的研究。在“九五”期间开始之初,正值我国民商立法发展过程中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民法通则》颁布与实施十周年,以此为契机,民商法学者在肯定这部法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完善所产生的历史意义和巨大历史贡献的同时,也开始对民商法的一般理念,进行深入的阐释与发掘。在民法方面,首先明确确认了民法所具有的私法规范的性质,是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本位、以自治为桥梁,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人格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以独立人格,确认民事主体对其人格利益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与侵害的力量;平等的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是我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我国民法需要走向现代化,而所谓民法的现代化,则是通过民法的不断修改、充实、完善,使其内容和形式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满足民事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加强民事权利保护力度的客观要求;以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我国民法也在经历着一个历史性的发展过程,必须构筑起适应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符合国际民商新秩序需要的、面向21世纪的科学开放的民法体系。

有关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研究。历经十余年历程的民法通则,尽管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史上,具有不可否定的重要地位与巨大意义,但其毕竟仅仅是一个准法典式的立法,远远不是民法的发达的、完备的形态。有鉴于此,民法学者从很早就开始呼吁制定民法典,而在“九五”期间,更进一步从一般呼吁制定民法典的阶段,深入到对围绕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研究的阶段,而随着民法典的制定正式纳入我国立法规划,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愈加呈现出热烈的态势。民商法学者在已有的对于制定民法典必要性与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更显明而确切地提出,民法典作为全面反映理性精神的法律形式,其本身就是对理性精神、权利本位思想的传播;甚至有人预言:民法典的制定,必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座丰碑。民商法学者深入研究了民法典的经济与哲学基础、立法精神及文化资源,探讨了民法典所应包含的各项基本制度,也提出了民法典具体结构的构想。对民法典所应采取的具体结构体例,学者们基于各自不同的认识和理由,提出了种种不同的构想。

民法总论问题研究。对于民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了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与时效几个方面。伴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制定,引起了民商法学者对合伙这一主体研究的关注。在民法通则上,已经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之一加以规定,但一些学者提出,合伙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分化,作为一种客观的不可逆的实践,已经日益明朗化,在前者,应为一个契约共同体,而在后者,则应为一个组织共同体。法律行为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在历经了相当一段时间的争论探讨之后,开始出现了明显的一致性趋向,这就是认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并非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而只能作为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

物权法问题研究。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基本法律规范,围绕着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理论探讨引起了民商法学者的广泛重视,并形成了以学者为主体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在物权法理论的研究上,仍然处于争论热点的问题,是物权行为理论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从罗马法有关规则中抽象出来的物权行为理论,其研究方法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乃是学者虚拟的产物,交付行为并非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存在,而登记实属行政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故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不能成立。而主张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则认为,物权行为在内容、效力及有效要件等方面,均与债权行为有所不同,只有承认物权行为,才有利于维护合同秩序。对于物权法所应包括的各项基本制度,民商法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所有权制度上,与当前的国企改革、产权重构相联系,提出了应强调公司法人财产权、而不应强调出资者的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才是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观点,并基于这一观点,进一步提出应将公司法中有关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规定予以删除。

债权法问题研究。对于债权法的研究,在前段时间主要是围绕着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做相关理论的准备并提出立法建议,而在后段时间则是就合同法的正确适用以及合同法的继续完善,进行理论的说明与探讨。在前段研究中,主要涉及了以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以代位权与撤销权为内容的债权保全制度、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在后段研究中,则主要涉及了最终未被合同法采纳的情势变更制度、所有权保留、不当得利制度以及以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前提而发生的电子商务合同等问题。

公司法问题研究。公司法问题的研究,已经从一般理论的研究,向着具体制度的研究发展,并对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和建设性的意见。公司法的研究,主要涉及了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董事的忠实义务等问题。此外,对于国企改革问题,作为公司法研究的外围问题,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证券法问题研究。千呼万唤而终于出台的证券法,在其出台之前,已经成为民商法学者众所瞩目的热点问题,而在1998年底获得通过之后,仍然是民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针对证券法并未将其调整的证券范围与国际完全接轨,参与证券法制定的专家,从法理上给予了合理的解释;认为从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来看,证券法集中规定二级市场比较易于定位。在对证券法做出充分肯定的同时,对于刚刚出台的证券法,也有诸多学者在自己的研究中,明确指出了证券法所存在的若干严重缺陷,例如:对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过于简单、模糊,完全回避了对场外交易的规制,回避了长期困扰股市发展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等等。

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法问题的研究,历来是民商法学研究中的前沿。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更加成为研究的热点。近年来,学者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这就是:知识产权冲突的协调原则问题,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数据库与网络传输作品的保护问题,基于克隆技术、基因工程、DNA重组等而发生的专利权授权范围扩大的问题,商标以及域名抢注的问题,等等。

婚姻法问题研究。以婚姻法的修改为契机,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在近年来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婚姻法立法的严重滞后,早已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生活需要,而急需进行重大修改和补充。在此期间,学者们对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有关亲属制度的制定,结婚制度、有关无效婚姻问题,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配偶权、离婚的法定理由等有关婚姻家庭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二、“十五”期间我国民商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与主要论域

回顾和总结我国“九五”期间的民商法学研究成果,展望伴随着新世纪开始的“十五”期间民商法学研究的前景,我国的民商法学研究,可能呈现如下的发展趋势:

围绕民法典制定民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已正式纳入我国九届人大立法规划。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通过我国民商法学者的努力,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渐趋深入。“十五”期间,围绕民法典制定,需要对以下基本理论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具体言之,1.民法总则:(1)民事主体范围有待扩大,应对合伙的类型、债务清偿等进行深入研究;(2)法律行为本质需重新定位,合法性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有待重新分类;(3)代理制度需精细化,学者们应当探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并深入研究隐名代理制度。(4)时效制度需健全,要加强对取得时效制度的探析。2.物权法:(1)物权法总论研究有待深入,学者们需要探讨物权法的原则、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变动(公示和公信)、物权行为等理论,以廓清物权法的框架;(2)所有权理论有待完备,需要重点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架构科学的用益物权体系,需要研讨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典权等具体权利类型;(4)既有担保物权体系有待检讨和完善,学者们需要重新全面审视《担保法》,并要积极研究浮动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制度。3.债权法:(1)统一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积极促进了学者们对合同制度的深入研究,但仍需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反思;(2)不当得利制度的扩张。4.侵权行为法:(1)独立性增强;(2)学者们需要深入研究侵权归责原则,并应当积极致力于环境侵权、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等新课题。

商法特有理念的探求与商法完整体系的构筑。相对于公法领域而存在的私法领域,通常被称为民商法,但民商法并非完全融合、不可分割的一体,无论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还是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民法与商法的相对区分,乃是客观存在的。在民商法学的研究上,首先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规则的研究之上,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正是“九五”期间民商法学研究的客观状况。相对来说,对商法的研究则仅限于对具体的商事制度、商事立法的个别研究,而没有对商法的总体性的研究与把握。随着对民法这一私法的一般法研究的深入,特别是随着围绕民法典制定而进行的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商法学的研究也必将成为民商法学研究的新的热点。可以预见,在今后若干年中,民商法学的研究将呈现两条主线,即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学研究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研究,而对于商法特有理念的探求与商法完整体系的构筑,将成为民商法学研究中迅速发展的领域。

信息经济时代的进入与民商法的呼应。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是知识经济在全球崛起的重要标志,计算机、卫星数字传输、国际互联网等技术的应用,使人们的生活空间及交往空间不断拓展。在这一过程中,基于信息的掌握以及信息的交流引发了一系列涉及民商法学的新问题,电子商务、网上侵权、电子签名、信息权利等也许是其中比较典型的问题,但这仅仅是其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围绕信息交流和信息传播的新问题肯定会层出不穷。我国民商法学的研究应紧紧把握这一时代的脉搏,争取在21世纪使我国的民商法研究走在世界的前列。

民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兴起。随着民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无科学方法论指导下的制度与规则的研究明显地缺乏深刻的理论内涵,致使民法制度研究流于肤浅的介绍和简单的移植。虽然民法方法论的研究仍处于一个介绍的初级发展阶段,但是国内民法学界已经认识到法学方法论的迫切性,也切实感受到民法方法论对具体制度研究的指导作用和对司法实践操作的矫正和促进作用。我国目前的方法论的研究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民法理论研究和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十五”期间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应当成为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

民法现代化。21世纪的中国必将是法制与现代化的中国,而民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合乎逻辑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础。实现民法现代化的意义在于,通过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我国民法,使之内容和形式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满足民事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以及加强公民权利保护力度的客观要求,适应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和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科学、开放、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体系。实现民法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静态来考察,它体现为民法本身的现代化;从动态来考察,它体现为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在民商事活动中的贯彻和实施。为此,我们应主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民法文化的现代化、民法基本原则的现代化、民法制度的现代化、民法形式的现代化、民法现代化与经济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民法现代化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等等。总之,对实现民法现代化有益的主客观方面、内外部条件都应受到我国民法学者的关注。

在民商法学研究的总的发展趋势之下,在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围绕着如下的主要课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即:民法文化研究、《民法典》立法问题研究、物权法观念的更新与制度完善、统一合同法适用问题研究、商法基本理念的研究、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与公司法的修改、票据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与证券法制建设、WTO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比较民法学研究与比较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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