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禁谈制度的发展与变迁_盐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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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4)02-0092-08

禁榷是指中国封建帝制时代政府对一些利润丰厚行业从生产到销售的垄断性经营,也称为辜榷或榷。《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两京诸市暑令丞职掌条注文释“榷”字之义,曰:“榷,谓专略其利。”(注: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386页。)韦昭结合解释榷酒之义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人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者,独取利。”颜师古曰:“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杠,今之略彴是也。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若渡水之榷。”(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汉孝武天汉三年,初榷酒酤”条注文,中华书局,第245页。)禁榷制度则包括封建政府为垄断经营某些行业所采取的政策、法规、措施等,始创于战国时期齐国管仲的莞山海政策,西汉武帝时得到继承和扩大。到唐代中后期,禁榷制度又有新发展,主要有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制度。鉴于整体探讨唐代禁榷制度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以下试对唐代四种禁榷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形分别加以梳理,并对禁榷制度的实质与影响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榷盐制度的发展变化

唐王朝建立后,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经济,巩固统治根基,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允许公私兼营盐铁木等山泽之利。就盐业而言,继承了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注:《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第681页。)的政策,一方面由政府经营管理着部分盐业,以保障皇室、军队等的食盐消费,另一方面也允许私人从事盐业生产,对私营海盐实行了将盐税寓于租庸调中征收,对私营井盐则逐步设立了专税。玄宗朝以前,唐政府对盐业产销并不实行垄断性的禁榷制度。唐代榷盐制度的出台实施直接迫于国家财政压力,即为了解决财政问题。扼要说来,自高宗、武后时期起,土地兼并全面抬头,均田制日趋废坏,均田农户大量流失,租庸调农业税收受到冲蚀,官俸、军费等财政支出很难保证,国家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安史之乱爆发后,东都洛阳和西京长安相继沦陷,国库尽失,使国家财政基本陷入崩溃,收支矛盾愈加尖锐。在这种严峻情势下,增辟农业税收之外的其他财源,就成为一件迫在眉睫的大事,历史上对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极有成效的榷盐制度再次应运而生。

首先实施榷盐制度的是平原太守颜真卿。安史之乱初,颜真卿为筹措军费对抗叛军,“以钱收景城郡盐,沿河置场,令诸郡略定一价,节级相输,军用遂赡”,(注:《全唐文》卷514殷亮《颜鲁公行状》,中华书局,1983年,第5228页。)取得了明显成效。乾元元年(758年),盐铁转运使第五琦借鉴颜真卿的做法,认为“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强弱在赋”,奏请肃宗同意,“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注:《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3517页。文中“官置吏出粜”和“百姓”在《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中分别作“立监院官吏”和“亭户”。)“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运用国家政权,推行更为严密的榷盐制度,将先前的盐业生产户及流亡客户愿意生产食盐的确立为“亭户”,免除他们除租庸之外的一切负担,使其专门生产食盐;同时设置监、院等政府机构统购亭户折纳租庸之外的全部产盐,加以榷价后再由政府有关部门运输销售,并规定盗煮私鬻者为非法,不许盐业私营,从而将食盐的产销环节全部控制在政府手里,由盐铁使(兼任榷盐使)负其总责。至此,唐前期允许公私兼营盐业的政策被废止,推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全面榷盐制度。

史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及(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文)”。(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看来第五琦榷盐制实施以前,盐的市场零售价格是每斗十文,榷盐制实施后,政府监、院机构即以此价格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每斗加价百文后再统一出售,从而形成了每斗一百一十文的专卖零售价格。第五琦榷盐制推行后,榷利岁入40万贯左右,“人不益税而国用以饶”,(注:《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82页。)缓解了当时财政极度紧张的状况。不过,第五琦榷盐制并非尽善尽美,最大的弊端在于全面垄断食盐的产销环节,使得政府不得不广置专卖机构并委任大批官吏进行管理,以致机构臃肿,奸蠹滋生,经营管理的费用和损耗增多,从而直接影响了榷利的纯收入。鉴于此,著名理财家刘晏在代宗大历元年(766年)至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主管东部海盐专卖事务期间,对第五琦盐法进行了系统改革,取得了更大成效。史载:“自兵起,流庸未复,税赋不足供费,盐铁使刘晏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于是上盐法轻重之宜,以盐吏多则州县扰,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晏又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吴、越、扬、楚盐廪至数千,积盐二万余石。有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场,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十监,岁得钱百余万缗,以当百余州之赋。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总起来说,刘晏新法对第五琦旧法的改进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其一,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新法继承了旧法设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的做法,继续将食盐的货源牢固地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廪,储备下充足的官盐,并出台了从技术上指导盐业生产,调动亭户生产积极性的具体措施。其二,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新法放弃旧法的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食盐按官方定价(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以牟利,将政府从繁琐的运销事务中解脱出来,采取了借商销盐的新方式。新法一方面规定各地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商人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另一方面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打击私盐运销,维护官府批发商运销食盐的渠道不受冲击和干扰。其三,新法对旧法所造成的臃肿的盐政机构和冗官冗吏大事精简,“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县不复置(盐)官”,(注:《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7286页。)并精选盐政要员,“其场院要剧之官,必尽一时之选”,“必择通敏、精悍、廉勤之士而用之”,(注:《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7285页。)提高了行政效率。其四,为保证僻远地区官盐的销售,限制官府批发商乘时射利,新法出台了常平盐制——“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注:《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第7286页。)既稳定了盐价,又增加了政府收入。

概要而言,在食盐的产销体制上,刘晏新法变第五琦旧法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为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不过,食盐这一商品仍由政府一手统购、商运商销以官府批发为前提,盐的零售渠道也仍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都表明新法没有改变食盐由政府垄断经营的性质,仍是一种榷盐制度。刘晏新法的高明之处是通过制度改革,在食盐的零售上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引入商人和商业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供需调节功能,降低了政府运营成本,从而取得了更大成效。随着新法的完善和大历年间在全国的推行,榷盐收入呈递增之势,至代宗末年已占到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财政支出的主要财源,引起了财政收支结构的重大变化。刘晏之后,榷盐制度几经废弛与整顿,在运作较为正常时,榷利在国家财政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维持唐王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黄巢起义后,榷盐制度全面废坏,各地割据势力纷纷将盐利据为已有,财竭力穷的唐王朝不久便走到了尽头。

二、榷酒制度的发展变化

榷酒制度也不是同唐王朝与生俱来的。唐朝立国后,基本上继承了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罢酒坊,与百姓共之”(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的官私酒业共存政策,一直到代宗朝才发生重大变化。史载广德二年(764年)十二月,代宗敕令:“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数年后,又对此敕令做出补充规定:“大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

对照代宗的前后敕令,可以看出:其一,允许官私酒业共存的政策被废止,改以只准许由州县政府“量定”,即批准的酤酒户进行酒业产销,除此之外的所有官私酿酒被明令禁断,酒业经营有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二,被州县政府准许进行酒业产销的酤酒户要按月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钱作为酒税。在广德二年十二月至大历六年(771年)二月期间,酤酒户无等级之分,按月所纳酒税钱数额相同。大历六年二月的补充规定,要求州县政府将所管酤酒户分为三等,相应地,酤酒户按月所纳酒税钱也就区分为多少有差的三等数额。这显然有其更多的合理性。其三,酤酒户逐月所纳酒税现钱由地方州县政府上交中央,大历六年二月的补充规定,又说地方州县可用酒税钱转市布绢等轻货上交,亦即不必一律现钱,可以变通交纳。

学术界对这一酒业政策的性质有着不同意见,有的说是税酒制度,有的说是榷酒制度。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并认为是一种不完全的榷酒制度。关于禁榷的含义,前文已述,是指封建政府对一些行业专产专卖,禁止一切非官方的经营来获取垄断利益,这是完全意义上的禁榷。上述酒业政策,政府并不直接垄断酒业的产销领域,但能进行酒业产销的酤酒户的产销经营资格由政府确定,政府只准许这些酤酒户进行酒业产销,其他的酿酒一概非法,而酤酒户必须按月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钱以对政府尽义务。这样,其中显然有着酒业产销以政府特许为前提和政府独占酒利的意义,仍称得上是一种具有政府垄断经营性质的制度,只是意义不很完全,所以称之为不完全的榷酒制度。代宗广德二年和大历六年敕令中的“随月纳税”、“逐月税钱”,实应正确表述为“随月纳榷”、“逐月榷钱”,上文“酒税钱”的提法也应正确表述为“酒榷钱”或者“榷酒钱”。

这种不完全的榷酒制度,执行至代宗大历末年时,出现了“征榷过重,毁民生业”的社会问题,尤以江淮地区为甚。为显示新政,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即位不久的德宗皇帝颁布《放天下榷酒敕》,(注:《唐大诏令集》卷112,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诏罢榷酒,恢复了先前听任官私酒业共存的政策。但他对酒业政策的恢复并没有能够持续多长时间。自建中二年(781年)五月打响的削藩战争很快将国家财政拉入深渊,每月一百多万贯的军费支出迫使政府极尽征敛搜刮之能事,酿酒之利再次引起统治者的垂涎。建中三年(782年)闰正月,德宗制行榷酒:“天下悉令官酿,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减二千,委州县综领。醨薄私酿,罪有差。以京师王者都,特免其榷。”(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第2130页。)唐政府再次凭借政治强权禁断了除京师之外的全国各地的酒业经营,即使私自酿制质次味劣的薄酒,也被定为非法有罪。与代宗时期的榷酒制度相比,它宣布一切非官方经营的酒业均为非法,予以禁绝,只由州县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全面垄断酒业的产销,独取酒利,是完全意义上的榷酒制度。需要指出的是京师“特免其榷”也没能优崇多久,建中四年(783年)八月陆贽在上文建议道:“其京城及畿县所税间架、榷酒、抽贯、贷商、点召等诸如此类,一切停罢。”(注:《唐陆宣公翰苑集》卷11《论关中事宜状》,四部备要本。)说明建中四年八月时京畿地区也已经实行榷酒。

由德宗推行的这一榷酒制度到兴元元年(784年)正月被明令停罢,当月发布的《奉天改兴元元年赦》云:“其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悉宜停罢。”(注:《唐大诏令集》卷5。)有学者以文中没有载明“榷酒”字样,认为榷酒制度没有连同垫陌、税间架等一并停罢。这种意见不足以成立。因为赦文言事采取了概要手法,是应包含有停罢榷酒的内容的。既然所有的加征摊派均予停罢,自然没有单独保留榷酒一项的理由和必要。正因如此,史籍中才又有“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的明确记事,若榷酒之制真没被停罢过,又为何用“复禁”之辞呢?

德宗贞元二年(786年)于京畿地区再行榷酒之制,史载是应度支司之请而推行的,具体的征榷方法是“每斗榷一百五十文,其酒户并蠲免差役”。(注:《唐会要》卷59《尚书省诸司下·度支使》,第1192-1193页。)可见此次榷酒与代宗广德、大历之制基本相同,亦属一种不完全的榷酒制度。比广德、大历之制更加明确的,一是政府授权从事酒业产销的(酤)酒户因纳榷而获得了免除差役的好处,其专营酿酒、专司纳榷的专业户地位可能更加固定;二是每斗酒要交纳的榷钱有了固定数额,反映出政府对酤酒户产销量的监控有所加强。大约没过多久,这一榷酒制度便由京畿地区推广至除淮南、忠武、宣武、河东以外的全国各地。史载:“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免其徭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而已。”(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这是见于史籍的最早的榷曲记载,其实施地区有限。如所周知,酒曲是发酵酿酒的专用酵母,榷曲就是由政府垄断酒曲的生产,并以垄断价格卖给私营酿酒者,以从中获取厚利,实质上也是一种榷酒制度。

贞元二年的不完全榷酒制度同样没有实施多长时间,唐王朝转而制定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随两税钱、青苗钱一并向两税户征收按一定比例均配的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直接酿沽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获取酒利新制度,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制度转变的具体时间历程以及相关细节已难得其详,但有关史料证明确有其事。《唐会要》卷88《榷酤》载:“(元和)十二年四月,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曲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仍限起请到后一月日内处置。’”可见地方政府要么按户均配榷酒钱,征敛以收取酒利;要么自置官店,榷酤以垄断酒利,两法不得并用的新制度,是由皇帝颁敕,以法令形式明确确定的,而且各地方州府每年所取酒利有一固定数额,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均不得逾额加征。又有史料表明.颁布新制度的是德宗皇帝。《旧唐书》卷74《李德裕传》载敬宗宝历元年(825年)李德裕上《奏银妆具状》云:“贞元中,李锜任(浙西)观察使日,职兼盐铁,百姓除随贯出榷酒钱外,更置官酤,两重纳榷,获利至厚”,并对李锜的做法持批评态度。李锜出任浙西观察使的时间为贞元十五年(799年)二月。(注:《资治通鉴》卷235贞元十五年二月条,第7582页。)这说明至迟在此后到贞元二十一年(805年)的“贞元中”,已制定并实施新的酒利制度,遗憾的是今天已无从知道德宗所颁敕文的详细内容和颁布的具体时间。

还要指出的是,新制度的实施存在两方面的前后变化过程。一是新制度先在地方州府推行,京畿地区直到宪宗元和六年(811年)才罢废贞元二年的不完全榷酒制改行新制。史载:“元和六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也有相似记载。二是罢废贞元二年的不完全榷酒制度后,地方州府最先改行的是征收榷酒钱制,稍后因某些地方官吏的花言巧语,又获准改行官酤制。《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榷酤》在元和十四年(819年)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罢官酤制,建议一律改行榷酒钱制条目之下的注文,对此说得十分清楚。注文曰:“榷酒钱旧皆随两税征众户,自贞元已来,有土者竞为进奉,故上言百姓困弊,输纳不充,请置官店酤酒以代之。既得请,则严设酒法,闾阎之人,举手触禁,而官收厚利,以济其私,为害日久矣。及李应奏罢,议者谓宰臣能因湖州之请,推为天下法,则其弊革矣。”看来官酤制代替榷酒钱制也出现在“贞元中”。不过,历史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注文所言自李应上奏后全国一并改行了榷酒钱制。元和十五年(820年)时,各地获取酒利的具体情况是:“今天下十分州府,九分是随两税均配,其中一分置店沽酒。”(注:《全唐文》卷651元稹《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第6610页。)可见大多数地方州府实行榷酒钱制,只有少数实行官酤制。难能可贵的是,榷酒钱制和官酤制两者不能并用的原则一直为唐王朝所坚持。长庆元年(821年)正月,穆宗强调:“榷酒钱已有分配百姓处,又置酒店官酤,并诸色榷率,切宜禁断。”(注:《全唐文》卷66,第703页。《唐大诏令集》卷70《长庆元年正月南郊改元赦》。)这多少对广大劳动人民有些益处。

官酤制“置官店榷酤”、“严设酒法”,毫无疑问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榷酒制度。对于榷酒钱制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唐政府榷酒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笔者已辨明其误。认为榷酒钱制是唐王朝借用两税法的征税规则,授权地方政府向治内两税户普遍征收的一项独立税制。由于它按两税户所纳两税钱或青苗钱贯数的多少,按一定比例均配征收,所以表面上看似是一种附加税,但实则具有独立性。(注:拙著《唐代工商业形态论稿》,齐鲁书社,2002年,第176-178页。)

榷酒制度的推行给唐政府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益。代宗时,河东租庸盐铁使裴谞入朝,代宗问其:“榷酤之利,一岁出入几何?”(注:《旧唐书》卷126《裴諝传》,第3567页。)说明酒利已引起皇帝的重视。文宗太和八年(834年)时,“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余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宣宗大中七年(853年)时:“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万余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注:《资治通鉴》卷249宣宗大中七年度支奏,第8053页。)证明榷酒之利在唐后期国家财政中占有了一定地位。

三、榷茶制度的发展变化

唐时茶叶产于南方山野丘陵,属于木类山泽之利。唐朝建立后,长期实行了听任茶业私营自由发展的政策,直到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九月才有所调整,开始实施税茶政策,(注:鲍晓娜:《茶税始年辨析》,《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4期。)将茶叶与竹、木、漆等商品划为一类,征收总价值10%的商品通过税,后遭废止。贞元九年(793年)正月,盐铁使张滂创立税茶法,茶税成为独立税种,按总价值的10%征收,并由盐铁使兼管,每年收入40至60万贯,由盐铁使全额移交中央户部司收贮,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财政收入。

文宗太和九年(835年),茶业政策发生性质上的重大变化——由税茶变为榷茶。此年十月,文宗采纳大臣郑注“以江湖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注:《旧唐书》第169《郑注传》,第4400页。)的榷茶建议,诏命诸道盐铁使王涯兼任榷茶使,负责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王涯采取了“使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注:《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第1889页。)的蛮横措施,严厉地推行榷茶之法。从中不难看出,郑王榷茶法将私人茶园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将先前的茶户确立为专为政府生产茶叶的专门户,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作为工值,实行雇工生产,将他们所产的茶叶统统掌握在政府手中,对茶叶生产采取了由政府一手垄断的措施。而从榷茶法遭到茶商反对的原因——“商人计鬻茶之资不能当所榷之多”,(注:《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重敛》,中华书局,1960年,第6115页。)又可推知郑王榷茶法在茶叶销售方面是政府以榷价卖茶给茶商,由茶商再行零售。可见,郑王榷茶法是一种官制官批——商运商销的榷茶制度。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全部专卖法,恐怕不很准确。同年十一月下旬,郑注、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宦官消灭,榷茶制度随即停废。十二月,税茶制度得以恢复。但到开成五年(840年)正月武宗即位后,茶业政策再次由税茶变为榷茶。武宗榷茶法在开成五年十月盐铁司所上的两则奏文中保留了较为丰富的内容。

其一,《禁园户盗卖私茶奏》曰:“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由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残,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至三百斤,决脊杖二十,钱亦如上,累犯累科,三犯已后,委本州上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乡闾。此则法不虚施,人安本业,既惧当辜之苦,自无犯法之心,条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县不加把捉,纵令私卖园茶,其有被人告论,则又砍园失业,当司察访,别具奏闻,请准放私盐例处分。”(注:《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第5906页。)

其二,《禁商人盗贩私茶奏》曰:“伏以兴贩私茶,群党颇众,场铺人吏,皆与通连,旧法虽严,终难行使,须别置法,以革奸徒,轻重既有等差,节级易为遵守,今既特许陈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从变法,使各自新,若又抵违,须重科断。自今后应轻行贩私茶,无得仗伴侣者,从十斤至一百斤,决脊杖十五,其茶并随身物并没纳,给纠告及捕捉所由,其囚牒送本州县置历收管,使别营生,再犯不问多少,准法处分。三百斤已上,既是恣行凶狡,不惧败亡,诱扇愚人,悉皆摒绝,并准法处分,其所没纳,亦如上例。”(注:《全唐文》卷967,第10043页。)

两则奏文表明,唐政府对茶业产销实施了周密的管理制度: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及商人私贩茶叶;茶叶由政府一手统购;由政府设店铺、场铺作为茶叶交易场所;以政府规定价格(榷价)卖茶给茶商,再由茶商具体运销茶叶。即所谓“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应改正为榷)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推行的显然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禁榷方式。在榷茶事务的行政管理上,实行由盐铁司(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由地方州县政府派出官吏(所由、场铺人吏)于店铺、场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榷茶制度在推行中遭到了地方政府横赋和私鬻私贩(茶叶走私)的严重冲击。为严肃纲纪,确保榷茶之利收归中央,宣宗大中六年(852年)五月,盐铁转运使裴休对榷茶制度进行了大力整顿。一方面加大了对私卖、私贩茶叶的惩处力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2页。)另一方面加强了对以榷价购买官茶的商人的保护,出台了由政府颁给这些官茶批发商以“陈首帖子”(一作“自首之帖”)(注:《全唐文》卷743裴休《请革横税私贩奏》。),作为通行证的新措施,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这些批发商再行剥夺,以保证茶叶官府批发——商人运销的顺畅运行,保证唐中央不断获取榷茶之利。

裴休虽对榷茶法进行了充实完善,并使唐中央的榷茶岁入有了明显增长,达到100万贯以上,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却无法根本挽救王朝统治江河日下的颓势。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法与盐法一样,在晚唐时已徒具空文,全面废败,各地封建割据势力纷纷将茶盐之利据为己有,不供中央。

四、榷铁制度的发展变化

榷铁制度并非仅指对金属铁的垄断性经营,而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性经营。唐代榷铁制度也有前后变化和紧松之别,其中对铜、锡、铅等铸币材料的禁榷最为严格,贯穿有唐一代,对金、银、铁的控制则较为宽松。

同盐业政策一样,唐王朝建立后对矿业也实行了公私兼营政策。《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掌冶署令丞职掌条有云:“凡天下诸州出铜铁之所,听人私采,官收其税。若白,则官为市之。”同书卷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有云:“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若铸得铜及白,官为市取,如欲折充课役,亦听之。”可见政府虽允许公私兼营矿业,但也是有前提的,即政府优先经营。此其一。其二,私营矿业所得铜、白(锡)等铸币金属,要“官为市之(取)”,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准私有或者私自买卖。其三,政府设冶监官营处,亦许矿业私营,但要以所得矿产向冶监交纳矿税;政府不设冶监听任矿业私营处,则可以所得矿产向当地地方政府折充课役,即折纳租调,也不准私有私卖。(注:拙文《唐代矿业政策初论》,《齐鲁学刊》2001年第2期。)这是铸币业由政府垄断,不许私人染指的必然要求。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的规定在中唐以后继续得以坚持。代宗大历七年(772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令所在观察使与盐铁使属吏共同监理。(注:《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德宗贞元九年(793年)正月,规定“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注:《旧唐书》卷13《德宗纪》,第376页。)宪宗元和二年(807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注:《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同月又颁《条贯江淮铜铅敕》,责令江淮诸道观察使与盐铁知院官共同做好江淮地区铜、铅等币材的官买官市事务,“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堪会闻奏”。(注:《全唐文》卷61,第653页。)武宗时,铸钱使、盐铁使及诸道州府、藩镇皆可根据实际情况置炉铸币,造成了铸币混乱,但铸币业由政府禁榷垄断的政策始终未变。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中央集权遭受巨大损害,矿业管理也受到削弱,虽然肃宗乾元元年(758年)正式设立了盐铁使,但重点推行了榷盐制度,矿业管理并没有得到同步加强,地方藩镇、州府纷纷抢占矿业之利。为整肃矿业,保证矿利收归中央,建中元年(780年)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韩洄的建议,诏命盐铁使兼管全国矿业,从兴元元年(785年)德宗《奉天改兴元元年赦》所云“其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悉宜停罢”,可知曾一度实行过短时期的榷铁制度,但总体看来,除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外,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进行管理的重点。后来,矿业管理的力度有所减弱,又趋混乱。宣宗时,采纳盐铁使裴休的建议,重新规定由盐铁使统管全国矿税征收,再次强化管理。可叹的是在中央集权江河日下的颓势下,此举收效并不显著,各地地方势力愈加膨胀,盐铁使统管矿业的管理体制逐渐运转不灵,直至形同虚设。

五、禁榷制度的实质与影响

由以上论述可见,无论是前期为恢复社会生产、巩固王朝统治而允许盐铁木等山泽之利公私兼营,还是中后期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推行榷盐、榷酒、榷茶、榷铁制度,都是唐王朝从其统治利益出发而制定和实施的。也就是说,对盐铁木等行业是实行宽松的政策,还是实行收紧的政策,唐王朝可视统治需要而定,是其统治意志的一种具体体现。一般说来,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当一种工商业行业不甚发达时,常被封建政府视为辅佐农本的手段而控制较松,而当它真正发展起来之后,其经济意义会被封建政府看重,在国家财政出现困难时,政府会出台实施收紧的政策措施以攫取其利,禁榷制度就是政府收紧政策措施的极至表现。从实质上说,禁榷制度是封建国家对某些最为有利可图的工商业行业实行政府垄断经营以获取暴利,是官营国有的垄断性工商业经营,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是帝制中央集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力干预和控制。目前学界所谓禁榷制度是一种间接税制度,或者榷制即税制的流行观点并不准确,它混淆了政府垄断经营和政府财税管理之间的本质区别。

国家财政是禁榷制度实施的出发点和归宿。唐代中后期各类禁榷收入同两税、工商业税等税收共同组成了国家财政收入,并占到收入总额的半数以上,使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了由前期的单一税收到后期的专卖收入与税收并重的构成形态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各类禁榷收入也是唐中后期国家财政收入中货币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实现了唐代前后期由实物收入为主向货币收入为主的收入形态上的转变。这些变化共同促成了国家财政结构的前后巨变。

唐代的榷盐、榷酒、榷茶制度把盐、酒、茶行业的产销领域控制在政府手中,纳入封建主义的管理之下。它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国家经济政策改变和法律制度安排,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重新组织和管理,凭政治强权取缔这些行业中的私营经济,变这些行业的经营为其财政收入和政治统治服务的奴婢,从而破坏了这些行业的正常发展形态,毁灭了先前这些行业中私营经济的发展程序和道路,或者变这些行业中的私营经济为政府垄断经营的附庸,使其丧失了原先经营的合法性和自主性,阻断了私营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流动转化,从而极大地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生存发展空间,窒息了私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破坏了先前的市场机制和资源优化配置,这是禁榷制度产生的重大社会后果。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民间私营工商业无法摆脱封建政权的操纵控制,要以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制度作为盛衰荣辱的前提,始终难以真正地发展壮大起来。禁榷制度所获取的巨额财政利润正是以牺牲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清楚地表明了封建政权对民间工商业的摧残以及扼杀。

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贯穿有唐一代,这是铸币官营、私铸非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有着维护币制统一、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但要强调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直接投放到商品流通领域,而是首先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支出,以政府购买、消费、雇佣等的多种形式进入流通领域。国家通过铸币的敛散驰张(投放与回笼),一则操控经济大势,二则获取财政利益,从根本上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官营铸币实质上同禁榷制度一样,也是一种官营国有的垄断性工商业经营。唐代禁榷制度、官营铸币和国家财政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共同榨干了民间工商业的脂血和元气,使得民间工商业根基不牢,步履艰难,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难以在其中生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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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禁谈制度的发展与变迁_盐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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