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上市公司服务特许权信息披露与思考_投资收益论文

建筑业上市公司服务特许权信息披露及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许权论文,建筑业论文,信息披露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服务特许权业务在建筑施工等行业发展较快。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中,属于建筑施工行业中有16家涉及服务特许权业务。“建设-经营-移交”(以下称BOT),是服务特许权最典型的模式,服务特许权合同的投资方按规定设立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并被政府授权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获取投资回报,期满有关设施移交政府。“建设-移交”(以下称BT)为BOT的派生模式之一,由项目公司建设,建成后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投资人分期偿付本金与利息,期满移交政府。上述16家公司在2009年报中对于服务特许权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尽管有的还不够清晰,但仍然揭示了一些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建筑业上市公司关于服务特许权的会计信息披露

笔者对上证所建筑业16家公司2009年年报中所披露的服务特许权有关会计信息,进行汇总与分析,其中,涉及资产确认类别、后续计量方法、收入或收益确认类别的信息披露(见表1)。

二、服务特许权会计应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服务特许权形成资产的确认类别与后续计量方法

(1)服务特许权形成资产的确认类别。对于所建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的归类取决于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享有的合同权利。若项目公司享有政府保证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即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额情况下由合同授予方负责补足差价的,应确认金融资产;若项目公司享有向公共服务使用者收费的许可权利,其获取的现金流量取决于使用,并承担需求风险,则应确认无形资产。

BT模式的实质是合同投资方投资建设并向政府提供融资服务,从政府收回投资与确定金额的利息,项目建成后应确认为金融资产。表1显示,在16家公司中,有8家涉及BT项目,建成后均确认为金融资产,但类别不一:4家作长期应收款列报,1家作应收账款列报,1家作持有至到期投资列报,1家对有些项目确认为长期应收款而对另一些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还有1家在金融资产类别的信息披露中未能发现其对BT项目基础设施的确认。上述信息披露反映了部分公司对金融资产不同分类的特征把握不够准确,或者对金融资产分类存在一定程度随意性。

(2)服务特许权形成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折旧和摊销的方法未出现直线法的名称。在实务中对直线法的理解存在歧义,狭义的直线法是指年限平均法,广义的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以折旧年数为自变量,以累计折旧额为因变量,累计折旧额随折旧年数的变化呈直线状;工作量法以工作量为自变量,以累计折旧额为因变量,累计折旧额随工作量的变化呈直线状。车流量法属于工作量法,系会计准则允许选择的会计政策之一。

表1显示,对于服务特许权项目建成的基础设施,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则选择的摊销方法有所不同。在16家公司中,有12家拥有服务特许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其中5家披露采用年限平均法,2家采用直线法,3家采用车流量法或工作量法,1家对同一项目的不同构成分别采用车流量法与年限平均法,还有1家照搬企业会计准则条款而未披露具体方法。其中明确披露采用车流量法或工作量法对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摊销的公司占29.2%(3.5/12)。有关后续计量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是:只披露采用直线法摊销不够清晰;对采用工作量法的披露缺乏规范,预计的标准车流量及预测依据等要素均未披露;而完全照搬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摊销规定的披露,根本不能满足会计信息有用性的要求。

(二)服务特许权涉及的收益确认类别。服务特许权涉及的收益包括提供融资的利息收益与提供服务的运营收入,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经济活动的成果。上述涉及BT项目的8家公司,对于基础设施建成后的回报,4家未具体披露(投资收益项目中未见相应利息收益),2家确认为营业收入,1家确认为投资收益,还有1家对于列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项目回报确认为投资收益,对于列为“长期应收款”的项目回报则未具体披露收入或收益的确认类别。涉及BT项目的8家公司中,披露不清晰的公司占56.2%(4.5/8)。一些公司对服务特许权收入或收益的分类,存在随意性或认识误区,影响对BT项目收益类别的信息披露,从而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而涉及BOT项目的12家公司,除了“隧道股份”对大连路越江隧道的项目收益分拆为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外,其余BOT项目的现金流入均未见分拆,全部确认为营业收入。

三、服务特许权会计问题思考

(一)把握服务特许权模式下对价特征确认金融资产类别。应收款项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差别是:在活跃市场有无报价。服务特许权合同形成的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确认为应收款项,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合同授予方往往分期偿付,该应收款项一般不能作为应收账款列报,而应确认为长期应收款。该类资产无论处于在建还是建成,都不会影响项目公司与政府之间通过合同制约的服务特许权投资方与授予方的既定关系,不会改变其不存在活跃市场的特征,不能因项目完工而从长期应收款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建成并经审价后,实际投资额与审定金额之间的差额属于建造收入的调整,应当调整项目公司收到或应收的对价,但这只能改变该项金融资产的计量,而不能改变金融资产的分类。

项目公司可将该项金融资产通过证券化融资,即凭借该项金融资产未来稳定的现金收益权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筹集当前可以使用的资金。在此类“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需要判断的是该批金融资产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条件的,仍应作为长期应收款列报。如果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将该项金融资产予以注销,认购的受益凭证属于金融资产,但也不能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自身认购的受益凭证,属于次级受益凭证,与外部投资者认购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相比,其偿付顺序在后,无确定收益率,且不得中途转让。认购的次级受益凭证没有活跃市场,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其他金融资产的特征,应作为长期应收款列报。

(二)加强车流量法摊销标准的复核与披露。高速公路收费权采用车流量法摊销,有其合理性,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其合理性在于,与公路路面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确与车流量相关。其不确定性在于未来车流量的影响因素及其化。在这方面,“上海建工”的摊销方法有其特点。其对于同一高速公路项目,采用年限平均法与车流量法相结合进行摊销,其中与公路路基相关的部分按服务特许权期限25年平均摊销;与公路路面及构筑物有关的部分采用车流量法进行摊销。两种方法的结合使用,有助于在兼顾车流量法合理性的基础上降低其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采用车流量法必须制定复核机制。每年需对预测的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内总的标准车流量进行复核。当实际标准车流量与预测标准车流量出现重大差异时,应根据重新预测的总标准车流量调整以后年度的每标准车流量摊销额(单位摊销额),以确保与公路路面及构筑物有关的那部分投资额在服务特许权期满时完全摊销。采用车流量法必须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清晰度,如,披露经营期限内预计总的标准车流量、单位摊销额(相当于披露年限平均法下使用的折旧率)、预测依据及方法、标准车流量实际与预测发生重大差异的原因等,可以有效防止摊销的随意性。

(三)根据现金流入来源和经济活动性质区分投资收益与营业收入。从现金流入来源的角度分析,那些直接向使用者收费的BOT项目,项目建成后确认为无形资产,其现金流入的来源为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该项流入应全部确认营业收入;BT项目与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的BOT项目,项目建成后确认为金融资产,其现金流入的来源为政府偿还投资本金与支付项目回报,公司对项目回报至少有部分应确认投资收益。

实务中对于BT模式取得项目回报的会计确认存在误区,部分上市公司误将项目回报的现金流入列报为营业收入。由于BT模式未提供运营服务,政府保证的现金偿付是为融资而还本付息,项目建成后收益的实质是获取提供融资的利息回报,对于以建筑业为主业的项目公司而言,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不能确认营业收入。

实务中对于BOT模式下由政府保证偿付的现金流入的拆分存在困惑: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基础设施,其收益是全部作为投资收益还是需要拆分?如果需要拆分,如何进行拆分?笔者认为,在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费的BOT模式下,由于提供了运营服务,项目公司可从运营期间的现金流入中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运营收入)。BOT项目来源于政府偿付的现金流入,包括偿还本金、支付项目回报(含融资利息与购买运营服务的对价),项目公司应采用一定方法拆分。实务中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拆分:其一为营业收入先予确认法。营业收入先予确认的前提是:项目或行业的公允毛利率能够合理确定。公司对于项目运营期间收到的政府偿付款项,首先根据公允毛利率采用运营成本加成确定运营收入;然后从政府偿付金额中扣除运营收入,余额为金融资产还本付息金额;再确定内涵报酬率将该余额划分为项目投资的利息收益和本金收回额。其二为投资收益先予确认法。投资收益先予确认的前提是:项目合同的授予方与投资方需事先约定各年还本金额。公司对于项目运营期间收到的政府偿付款项,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还本金额;然后选用合适的利率确定投资收益;最后倒算出运营收入。

标签:;  ;  ;  ;  

建筑业上市公司服务特许权信息披露与思考_投资收益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