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公有制为主体”流于空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空谈论文,为主体论文,流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这是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中央文献和我国宪法一贯坚持和阐明的重要思想和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必须以坚持和发展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为前提。如果单方面地积极发展私营、外资和个体等私有制经济,忽视甚至不断侵蚀、削弱、瓦解公有制经济,必然会导致“公有制为主体”成为一句空话,私有制将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将不复存在,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就被釜底抽薪了。
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不断被侵蚀和削弱,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资产大量流失,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也与近些年来理论界的某些非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宣传有关。为了澄清理论是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的理论思想做一些梳理和阐述工作。
一、澄清社会主义与公有制关系的理论是非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十分重视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所有制问题。《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84、286、287、283、289、293页。)为什么要重视所有制问题?因为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也就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的基础是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包括流通资料)即资本主义所有制,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或者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值。资产阶级私有制和雇佣劳动是“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84、286、287、283、289、293页。)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需要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科学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不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只能以公有制为基础。正因为如此,《共产党宣言》中响亮地提出:“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同时提出“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84、286、287、283、289、293页。)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提出,《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的译文有错,“消灭”一词应是“扬弃”。“扬弃私有制”,表示有舍弃,有保留。我认为,应当肯定译文是准确的。社会主义要最终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一贯理论观点。《共产党宣言》中还讲到:无产阶级“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要“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要“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84、286、287、283、289、293页。)还强调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284、286、287、283、289、293页。)所谓传统的所有制关系,不就是一切私有制关系?同这种传统的一切私有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不就是将其毫无保留地彻底消灭?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也讲,在新的社会制度下,“私有制也必须废除,而代之以…财产公有”。在马、恩的著作中,讲社会主义要实行公有制、共有制、社会所有制等,其内涵是一致的,都是用以取代私有制的。
关于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马克思也明确说明过。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页。)所谓“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就是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公有。这种公有制是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全国性基础”,也就是整个新社会制度的“基础”。应当明确:不能因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鼓励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断言《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译错了。似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压根就没有主张社会主义要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我们既不能本本主义地照搬照套马恩的著作,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中的一切理论与实践都要从本本中去找根据;也不能因我国的具体实践与马克思的某些理论观点不完全一致,就去改变其原意,硬说他没有讲过他所讲的话。而且,消灭私有制,代之以公有制,在马、恩看来,需要一定的条件。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其根本条件就是生产力要有一定高度的发展。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所说:“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无产阶级革命“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还没有条件以公有制全面取代私有制,只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经济制度。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因为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所谓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经济上来说,就是首先坚持公有制的道路与方向。如果公有制为主体,变成了私有制为主体,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社会主义大厦会随之倾倒。这也正是西方国家对我进行西化、分化以实现其和平演变的目的所在。
二、重视和重温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有关指导思想
为了坚持改革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真正做到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必须在理论认识上坚持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到毛泽东、邓小平及党中央有关文献和我国宪法的有关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党中央有关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文献。不能让其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应不尚空谈,重在落实。毛泽东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大家,在党的工作重点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后,对城市经济的发展要有正确的认识。他指出:“在发展工业的方向上,有些糊涂的同志认为主要地不是帮助国营企业的发展,而是帮助私营企业的发展;或者反过来,认为只要注意国营企业就够了,私营企业就无足轻重的了。我们必须批判这种糊涂思想。”(注:《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27页。)当时是在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下提出这一指导思想的。这一指导思想,在经过了50多年后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似乎更有针对性,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目前,有些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更多地关心和支持私有制经济的发展,而不关心不支持或少关心少支持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甚至贬斥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有的公开主张废除国有经济,变国有为私有。私有化的思潮颇有势头,已经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作用。
邓小平理论十分强调公有制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反复地讲在我国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必须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在改革中坚持了两条,一条是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138、149页。)邓小平理论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确定为“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它表明,失去了公有制为主体,也就失去了社会主义制度自身。
有人认为,邓小平讲社会主义的本质时,没有提到公有制,可见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第一,要完整、准确地把握邓小平的有关理论,他既然一再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怎么能把社会主义同公有制割裂开来呢?第二,他讲社会主义本质,是以“社会主义”概念中已经包括了公有制为既定前提的。他明确讲过,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可以肯定地说,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本质论”中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关系。在私有制经济中是不可能建立这种关系的。社会主义的本质,不是描述社会主义经济的一般特点或内容,而是从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方面阐明社会主义经济的质的规定性的。
党和国家的许多文件中,都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和基本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要使“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报告中还解释了我国所以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依据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者说,实行公有制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既要发展国有经济,又要发展集体经济。首先,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而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极其重要地位和作用。然而在理论和实际经济工作中,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普遍重视,逐年大幅度发展,新闻媒体也高调宣传,一些地方的提法也很响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放开、放心、放胆、放手;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功臣,谁不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罪人,谁思想跟不上就换人。而对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与壮大国有经济,则没有得到理论与实践应有的普遍重视,甚至受到某些理论和实践的干扰。可以说,第二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现实,总体上得到了落实。而第一个毫不动摇则存在诸多问题,有些省市,私有制经济已成为主体,而且范围在不断扩大。近几年中,大量国有企业被急卖贱卖,明卖实送。有些国企在管理层收购中暗箱操作,自卖自买,化公为私,一夜暴富。有些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把产权改革错解为私有化改革。有的省市领导人提出变国有为私营“要到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本来是要搞好搞活国有企业,结果变成了要不断搞掉国有企业。在商业领域,公有制经济早已不占主体地位。支撑公有制经济的,主要靠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根据统计资料,我国国有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77.6%,下降到1997年的25.5%。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5年公布的数据,按可比口径计算,国有工业企业比重,2003年降为19.2%,2004年又降为17.6%。下降的趋势还在继续。我国在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国有经济的比重有所降低甚至显著降低,是情理中的必然趋势。问题是如果降低到失去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地步,就不正常了,应引起高度重视。要知道,现在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不仅比建国初期(1949年)的26.2%低,也比欧美一些国家的20%~25%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大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架构内进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规定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我国应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严肃性,对侵犯、侵吞、非法变卖和一切导致国有资产和公共财产严重流失的人,应绳之以法,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之上。
不言而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要以搞好搞活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经济为任务。但是要注意一种恶性循环现象:越不重视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就越不会下工夫去搞好搞活公有制特别是国有经济。而公有经济越是搞不好搞不活,就越会不重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越想将其作为包袱甩掉,变公有为私有。走出这个怪圈的口子,就在于真正落实毫不动摇地坚持和重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地位和作用,集中精力,下大工夫将公有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搞好搞活。还应消除理论界一切不利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利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非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影响。
三、对几种理论观点的辨析
经济理论界存在贬抑和否定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的种种观点,是非科学的,不能成立。
有的学者宣称,任何社会都有公有制,因而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点。有一位有影响的老前辈学者一再讲: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公有制。很难赞同这种见解。我们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归劳动人民所有的公有制。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的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全国劳动人民的公有制。而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专为王室和皇室服务的官办经济,不能看做是公有制经济,劳动人民并无对它拥有所有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更不能看做公有制。第一,归封建王室所有,同归劳动人民公有根本不是一回事,二者宁可说是对立的;第二,封建帝王把国家江山社稷看做是属于自己的手中物,并不能改变土地归地主阶级和个体农户私有的事实。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经济,但资本主义国有经济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因而国有经济首先是为资产阶级及其政权服务的,并不是归全体劳动人民公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三编中明确指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的确,并不是只有社会主义才实行公有制,原始氏族社会也实行公有制,但那是生产力极端落后,人们极端贫困条件下不得不如此的公有制,不能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提并论。我们可以说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必须有公有制,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有人为了抑“公”扬“私”,为私有化提供理论支持,毫无根据地宣传什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国有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他还以牟其中的南德集团这一私营企业为例,说什么南德集团没有剥削,没有两极分化,实行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国有企业不是社会主义经济,说什么恩格斯早已解决了这个问题。他错解、曲解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有关论述,作为自己奇特理论的根据。恩格斯是在《反杜林论》中批评一种“冒牌社会主义”,它把任何一种国有制都说成是社会主义。具体所指是普鲁士“铁血宰相”俾斯麦实行国有化时,出现了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把俾斯麦的国有化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恩格斯批评说,如果把俾斯麦的烟草国营看做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涅应该算是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8页。)恩格斯是在批评冒牌的社会主义“无条件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是具体地否定俾斯麦、拿破仑和梅特涅等的国有化是社会主义。有人竟据此移花接木,曲解成恩格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他竟无视毛泽东、邓小平、中央文献、我国宪法都一致强调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而且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论断,一再地贬斥国有和公有制经济,否定其马克思主义的定位。牟其中已成阶下囚,将牟的私营企业吹捧为社会主义经济样板的这位先生不知现在是否还坚持其原有的观点?
多年来,“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的声音传遍神州,被当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甚至不少人当做是中央的指导思想。在“郎顾之争”中,有人说支持郎的人是在反对“国退民进”的改革方向,是反对改革。其实这种改革方向不是中央提出的,中央并不赞同这种提法。几家大报都曾就此发过文章,以澄清是非。如《经济日报》2001年8月6日发表《正确把握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一文,指出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倾向性的问题。比如,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地演绎为“国退民进”,笼统地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领域退出”。可惜并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和重视。我们知道,“国退民进”的提法,意味着要求国有企业整体上要退出,让位给私有制经济。这与中央的国有企业“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发展与壮大国有经济”的方针和精神是相悖的。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为什么不允许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呢?这是违背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
还有一个违背理论逻辑和经济常识的理论观点流行多年,说什么将国有企业卖掉并不改变国有经济的性质,只是国有经济由实物形态转换成货币形态罢了。经济常识告诉我们,讲公有制、私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还是归私人所有。将国有企业卖给私人,生产资料和整个企业归私人所有,国有企业就变成私有企业,国有制经济就变成了私有制经济。怎么能说国有经济的性质没有变呢?出卖国企的货币收入即使上交财政,但政府财政收入并不列入“国有经济”范畴之中。连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如果按所谓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国有经济性质不变的逻辑,即使把公有制企业全部卖光,变成私人企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依然存在,公有制的性质没有改变。这是糊弄人的理论逻辑,竟也成为经济学的创新理论理直气壮地在那里宣传。这无非是为“一卖了之”提供虚假的“理论”支持罢了。
目前盛行的私有化思潮,是新自由主义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表现,应重视它对我国改革与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标签:公有制论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所有制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