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创新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科技奖励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建设论文,中国论文,组成部分论文,奖励制度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化的本质是它是人类活动独有的特征,广义的文化是指某个特定时期或特定群体人类精神和物质活动的各个方面,例如古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玛雅文化等。从现代意义上的理解,文化是一个民族、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有价值负荷活动的基本氛围或背景,一般既体现在法律、政策、章程、规则等有形的要素之中,也贯穿在信念、习惯、思想、道德等无形的要素之中,通过这些要素的综合作用,文化从总体上表现出对其共同体每个成员思想和行为的某些规范性作用。
现代学者认为文化就是其共同体成员共同的信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而这种共同信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其共同体的组织行为中发挥着极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联系内部成员的心灵纽带,是激发组织活力、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象征。
文化的重要特征还在于它的非天然性,即任何人类文化都不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而是人为创造的,这当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般要经历一点一滴的漫长生长过程,但它一但产生和形成,反过来又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当然,对于特定的目标而言,文化的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毫无疑问,作为人类文化总体系统之一部分的科学技术,其产生和发展与人类总体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为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也必须重视与之相应的文化的发展。这个相应的文化,就是创新文化。因为,如果将科学本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文化子系统的话,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对创新的不懈追求,创新正是科学文化的最高价值。但科学事实上并不是孤立于整个人类社会之外的独立王国,所以创新文化的建设和培育也就不仅仅是涉及到科学技术事业自身的事情,而与整个社会总文化系统息息相关。进行创新文化研究,目的就在于调动整个文化要素中所有的积极因素,建设有利于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的文化体系。
1 创新文化与科技奖励制度
我国在21世纪头20年的总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达到这个宏伟的目标,就必须用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来推动经济的发展。正如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所言:“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关键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推动作用,也将给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科学技术实力已经成为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低的重要因素。[2]而要加强科学技术本身的创新,也必须花大力气来营造适合创新的文化环境,即发展和培育创新文化。因为,“大家公认,现成的以及正在形成的文化可以从观念、制度、方法、习性、价值多个层面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正面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起阻碍作用的。所以,一个社会越是希望科学技术健康发展,越是希望新的科技革命、产业革命走向成功,就越应该关注如何营造良好的、有利于创新的文化环境。”[3]
关于创新文化的一个简明定义是:“创新文化是指人们在创新活动中的文化实践,也包括相应的实践成果,包括在思想观念、认知方法、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制度模式等方面的转变或提升。创新文化是一种行为文化,是社会整体文化的一个侧面,它既作为环境因素,影响或制约创新过程,又作为一种渗透到创新主体的潜在因素,影响创新者的行为和表达。”[4]
因此,建设创新文化的基本任务不但涉及思想观念的转变,也同与之相联系的种种社会制度安排密切相关,而在这些制度安排中,科学技术的奖励制度对创新文化的建设有极大的关系。
概括地讲,科技奖励制度对创新文化建设的理论意义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1)作为以创新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文化,科技奖励制度体现了科学文化承载者的科学共同体的创新价值导向,从而为全社会的创新文化氛围提供了积极的样板;
(2)科技奖励制度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了整个社会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认可和鼓励,从而更有利于追求创新的科学技术事业本身的成长壮大;
(3)为创新文化的建设提供了生动而具体的事例。
2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概述
狭义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指一些具体的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奖励的做法,而广义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指一种对科学技术成果及科技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励的社会机制。前者是后者的具体体现,后者包括前者,所以这里主要是讨论后者。所谓制度或机制,是指有一定目标性的、有一定约束性的、规范化的社会法则。而所谓科技奖励制度,正是一种维持科技事业正常发展的秩序,调整科学共同体内部关系的一种法则。就其特征而言,有如下几点:
(1)由于科学具有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性质,对科学的奖励首先表现为对这种探索的承认和鼓励,亦即对某种认识上的独创性的承认和鼓励;
(2)上述承认首先来自于科学共同体,亦即科学研究的同行,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判别独创性的真实与否;
(3)由于科技体制化以来,大量的科学成果及其连带的技术发明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对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已不光是科学共同体的内部事务,而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对科学独创性以及技术发明成果的承认和鼓励;
(4)这些来自科技界内部与外部的承认与鼓励,反过来又支持和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一方面作为科技体制的重要环节,从体制内部对规范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方向、推动科技进步起到重大作用;另一方面,它又作为联系科技体制与外部社会的重要纽带,对发挥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促进社会进步也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科学技术就其内容而言是没有国界的,但具体科技成果的完成以及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是有国家之分的。因此,科技奖励制度有其国际共性的部分,也有各国按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建立的部分。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中,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区别也可能造成奖励制度上的差异。但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科技奖励制度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就是对科技成果和科技人员的承认和鼓励。
从历史的角度看,科技奖励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并不是古已有之,而是随着科学技术体制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换言之,离开了科学技术体制本身——即围绕着科学技术事业而形成的有形的社会组织机构和无形的社会环境——的发展,就很难谈得上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展。因此,在前科学时代,由于科技自身就是零散的、非体制化的,所以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科技奖励机制肯定是不存在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古代就完全不存在对科学技术的奖励,事实上,某些非制度意义上的,或非规范化的针对科学技术而进行的奖励的例子,的确是古已有之。中国先秦时期的名医扁鹊,因其高超的医术曾获一位士大夫“赐田四万”的奖励[5]。还有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造纸术”的功臣、东汉时期的蔡伦,因此项发明而被汉和帝封为“龙亭侯”,他所发明的纸很受人们的喜爱,一时有“天下咸称‘蔡侯纸”’之说。[6]古希腊城邦雅典的公民为了表彰亚里士多德在哲学、科学和教育上的功绩,曾准备在护城高处为他立纪功石柱[7]。这些奖励措施虽然已包含了今天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内容和形式,但在当时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并没有规范化、制度化,故只能视为奖励制度的萌芽或先导。
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体制化进程,科技奖励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从非制度化的进而转化为准制度化的对科学进行奖励的方式,甚至对近代科学体制在欧洲的起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并且这些奖励方式最终也转化为体制化的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形式。例如在17世纪的英国,皇家学会一时成为上流社会的一个聚集场所,“科学变得时髦起来,也就是说:它得到了人们的高度赞许,查理二世本人对化学和航海颇感兴趣,从而树立起榜样。鲁珀特王子称赞自然哲学事业并躬亲这类活动。……虽然这些显贵名流的兴趣对科学发展所做的贡献微乎其微,但是这作为社会对科学探究的尊重并提高其价值的一种象征性表示,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在法国巴黎的法兰西科学院,其正式成员不但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而且还能得到由国王颁发的高额津贴,当然,要成为其成员并非易事,是要以杰出的科学贡献为基础的[9]。
科学体制形成之初,科学共同体作为这一体制的核心,不管是在推动科学发展方面,还是在科学奖励制度形成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一时期,由于科学的认识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强于其社会功能,所以科技奖励的标准,或科技成果评价的标准,主要是由科学认知的主体——科学共同体来把握的,而在科学共同体内部,独创性素来被奉为最高价值,科技奖励自然就向具有纯粹认知创造性的成果倾斜。当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巨大的作用,并且科技本身的发展也越来越倚重于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时,来自科学共同体之外的其他社会机制或群体对科技的评价也逐渐变为影响科技成果评价标准的重要因素,此时科技奖励的标准就二元化甚至多元化了。
来自于科学共同体内部和外部的奖励,除了在评价标准方面有差异外,在形式上也常常有很大的差别:即科学共同体的奖励往往是精神性的或荣誉性的,科学史上最常见的科学界的科学奖励办法是所谓命名制和称号制,即把科学家的名字与其发现或贡献相联系,如:牛顿定律、泊松方程、普朗克常数、相对论之父、中国杂交水稻之父等,属于这类形式的典型。而外部社会或非科学共同体的奖励,则往往更注重其物质性,往往用高额奖金或其他物质形式来体现。当然,科技奖励制度发展到今天这样比较完备的形态时,这种界限有时已经很难辨认了。例如举世闻名的诺贝尔科学奖,既是一种很高的荣誉,同时亦有数额不小的奖金。再如一些高级科技机构(如某些国家的科学院)或团体的成员,既享有了极高的荣誉性称号,也能获得丰厚的报酬。
科技奖励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在科学与技术日益发展和分化之后,对科学与技术的奖励就产生了相应的区分。技术奖励制度中最重要的进展,是专利保护制度的出现。专利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国王早在中世纪就曾颁布过许多生产和经营方面的特许权。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专利法,诞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经过几百年的演变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10]。
最早对科技奖励活动进行规范性探讨的,是“把科学连接到物质工业进步上的第一伟人”——英国17世纪的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名著《新大西岛》一书中,培根专门阐述了他所理想的乌托邦里对科学技术方面有贡献的人进行奖励的设想,其中既包括丰厚的物质奖励,也有荣誉性的奖励。但从奖励创新的意义上对科学奖励制度进行理论探讨的,则是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及其学生们。默顿本人通过对科学史上不断出现的科学发现优先权纷争的深入分析,发现了这种争执的深刻的内在原因,它跟所涉及的科学家的个人品德无关,而是来自于科学体制对自身价值的维护和科学正常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说,科学自身的发展要求必须将创新作为最高的价值,否则科学将失去方向。所以,这就要求科学家也必须将创新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价值,作为回报,科学界对于那些有所创新的人将给予最高的评价和荣誉奖励,默顿认为,优先权就是这种奖励的方式之一[11]。默顿的学生们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相当完备的理论体系。
默顿理论体系的缺点是其理论视野基本上局限在科学体制或科学共同体之内,较少注意科学的社会功能及其引发的社会对科学发展的反作用,这是其科技奖励制度研究中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缺陷。尽管如此,以默顿学派为代表的规范科学社会学研究,在揭示科技奖励制度的本质及其对创新价值的强调,在维护科学的自主性等方面,依然对今天的科技奖励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3 中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中国虽然在古代保持了西方望尘莫及的科技水平,但在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方面与欧洲相比,却有了很大的差距,中国的近代科学技术事业本身实际上是在20世纪初才开始起步的,所以也谈不上什么完善的科技奖励制度建设。当然这并不排除在这个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近似于奖励制度的奖励措施,如清政麻在戊戌变法时期颁布的,但未能真正实行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又如在20年代由中国地质学会设立的“葛利普奖”,三四十年代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范旭东奖”等。此外,中国的科学家共同体也有按国际惯例对中国科学家的发现或发明进行命名的做法,如化学家侯德榜在30年代所发明的制取纯碱的方法,就被人们称之为“侯氏制碱法”,地质学家李四光所创建的地质力学理论被称之为“李氏理论”等。也有用科学家的名字对科学研究机构加以命名的,如1928年在北京设立的民办科研机构“静生生物调查所”,1930年在上海成立的“明复图书馆”,就是分别以教育家、植物学家范源濂(字静生)和数学家胡明复的名字命名的。但就总体而言,这些做法还不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东西,中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科技奖励制度的形成和初步完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事情。
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注:已出版的我国学者的研究著作如:张忠奎等,《科技奖励》;王炎坤、钟书华,《科技建立的社会运行》,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周寄中、吴佐明,《科技奖励学》,浙江科技出版社,1993年;万君康、吴允袷,《科技奖励学》,《科学价值系统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如:王炎坤,我国科技奖励研究概况,《中国科技奖励》,1996年第2期,第17-19页。
在专业研究期刊方面,由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奖励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科技奖励》,作为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于1993年出版,在此之前的1986年,就已在内部发行了。),其历史沿革大致如下。
1950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曾就科学技术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以后又进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这是从国家政策的水平上对奖励科学技术问题的基本确认。从建国后几十年来的历史看,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包括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科技奖励方面的政策法规。1978年以后,在当时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设立了各项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具体管理机构。据统计,截止到8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行的科技奖励条例超过10个。
到1985年后,除国务院归口国家科委管理的各项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开始对科技成果实行奖励,与此同时,民间的、群众性的科技奖励活动也出现了。例如,从1982年开始,中国科协、国家科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国家体委每两年联合举办一次全国青少年科学发明比赛,对青少年进行早期科技启蒙教育和奖励,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一些全国性的科学学会也逐渐建立起本专业的奖励项目,如中国数学会的“华罗庚数学奖”、中国物理学会的以胡刚复、饶毓泰、叶企孙和吴有训等4人的名字命名的奖项等。有些大学也设立了专项的科技奖励,如南开大学的“陈省身数学奖”等。
1999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我国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又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也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坚持少而精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形成了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权威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从800项减少到不超过400项。新的奖励制度将更强调自主创新对国家发展的意义,从而也将更大地调动我国科研人员投身祖国科技事业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
除了规范国家级别的科技奖励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不再设奖。
另外,作为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力量设奖也得到了积极的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就狭义的科技奖励制度而言,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目标明确,以国家奖励为主体,多层次、多渠道、范围广泛、分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
总体而言,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大致有如下几个特点:
(1)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科技奖励制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
(2)以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为根本目的,鼓励科技成果向产业的转化;
(3)对事不对人,即在成就面前人人平等;
(4)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5)有比较民主、科学的评审机制。
如果从更广义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则还应该包括院士制度、职称评定制度、科技成果的市场报偿制度等。
4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从是否促进创新文化制度建设的角度考虑,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可能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在主要强调经济建设目标的前提下,奖励制度的知识认知或原始创新方面的导向性尚有欠缺,其具体表现是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励的项目,大部分不是有自主知识创新的有巨大启发性的研究方向或领域。
(2)奖励的国际通用性较差,在一个绝对科技水平较低的国家范围内授予某个科技成果以最高科技成就奖励,往往并无实质性的国际意义,更多的时候可能是一种孤芳自赏,但这却降低了自主创新的广泛意义。
(3)奖励的项目依然偏多,奖励所承载的非科技知识因素导致评奖过程中的各种腐败和不正之风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部门都有强烈的实现科技重奖上“零的突破”的倾向,其着眼点不是真正的自主创新性科学研究项目(因为这种项目一般是由科学家自主选择的,并且往往在开始的时候无人喝彩)本身,而是能否评上大奖的估计。这样就偏离了设立科技奖励制度本来的初衷。
(4)把一些本来应该由市场进行选优的科技成果纳入了科技奖励的范围,这一方面是越俎代庖,没有发挥市场的本来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对该技术竞争对手的其他技术形成不公正环境。
(5)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是以国家奖励为主,非官方或民间的奖励虽然有一些,但远远不足,特别是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设立,并以该共同体的广泛承认为基础的奖励太少并缺少权威性,这不利于广大科技人员的直接参与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原则。
作为一种制度,特别是可能对创新文化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制度安排,科技奖励制度应该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性:
(1)普遍性。科技奖励制度的核心价值理念——即英雄不问出身、来历,创新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真正独创性的科技成果才能得到最高的奖励——至少应得到科学共同体的普遍认同,进而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认可。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成为创新文化的制度性基础,激发起科技共同体成员和全国人民的创新意识和观念,形成强大的以创新为荣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2)稳定性。既然是制度,就要保持其相对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令人无所适从。这就要求在制定其基本制度框架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广泛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能容纳和适应未来的发展要求,能持续稳定地发挥作用,随时间的流逝逐渐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深入人心,最终形成崇尚创新、保障公平、发展自由、保护竞争的社会氛围。
(3)权威性。科技奖励制度要有强大的感召力,代表国家和全社会创新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是严肃、公正和权威的。
在满足这几个特性的基础上,针对前面所提及的缺陷,本文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突出科技奖励制度的自主创新性标准,淡化科技成就的生产力标准,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凡是有重大原始创新性的科技成果,最终都会对人类的社会生活面貌带来重大的改变。
(2)加强与国际科技界的接轨和交流,尽量引入国际通用性的创新判别标准,避免孤芳自赏式的奖励项目。
(3)奖励应少而精,尽量减少颁奖数目。绝大多数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由科技共同体成员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下去自主评价和承认。
(4)市场经济条件下,凡利用市场能解决的技术成果奖励问题,政府应尽量减少或不介入。市场经济的本质其实是汰劣而不一定是评优,优者往往不是评选出来的,而是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政府的责任是尽力降低各种竞争场合的门槛,并为每个人提供尽可能公平的机会,然后由市场去自主奖励真正优秀的技术创新。
(5)科技共同体内部的自主荣誉奖励可能是保证科学自主性的良好途径,国家应在监督其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更加开放这种非官方和民间非赢利机构的科技奖励机制;另外,也应鼓励企业的物质奖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积极转化。
过去的几十年中,作为实践的中国科技奖励活动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新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但在今天,作为创新文化的一个基本制度安排和建设领域,虽然也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探讨,但距离全面建设创新文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创新文化也需要文化创新,期望更多的研究人员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一步深入探讨,为国家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