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体汉唐”与明初政体的设计思路-以明代通政使司、翰林院为对象论文

“法体汉唐”与明初政体的设计思路
——以明代通政使司、翰林院为对象

丁 亮

(辽宁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摘 要: 明初的政体设计比较清晰地体现了“法体汉唐”的基本思路。通过梳理明代翰林院与通政使司两个机构的下属部门的整合过程并分析其职能的调整,可以看出这两个机构是有意模仿唐代之中书、门下省而创立的。明初政治集团的这种政体设计思路显然是为了摆脱金、元两朝政体的影响,而回归到唐宋以来形成的以皇帝为核心的决策机构与行政机构相分离的政治模式之中。虽然明初几朝的政治风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种思路的走向,但是以皇帝为核心的内阁、六部相分离的政治框架的形成,已经把“法体汉唐”的制度精神嵌入其中。

关键词: 明初政体;设计思路;通政使司;翰林院

政治制度是规范个人和团体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为政治生活较为固定的安排,它是人们长期政治实践的产物。制度化的政治更是被视为政治稳定的基本条件。明代的政治制度,自黄宗羲“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注]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1:7. 之论断起,多为后人所诟病。宰相的废除,宦官与内阁双轨运行的建立无不被视为明代政治制度的特色产物。笔者以为,明代政体的这些特点固然是明代特色,但是其对前代的继承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明代的政体设计比较清晰地体现了明初立国“法体汉唐”的基本思路。笔者仅就明代政体变化中较能体现这一思路的两个机构——翰林院和通政使司,尝试分析明代政治制度设计的整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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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明代通政使司设立于洪武十年,洪武三年曾设立察言司,寻罢。关于该机构的形成过程和功能的叙述,明史学者在征引文献时大多引用《菽园杂记》、《寓圃杂记》和《春明梦余录》之内容来佐证[注] 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75. [注] 黄云眉.明史考证:明史卷73考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0:560. 。

“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政体关系最重也。洪武、永乐间,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后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之说。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勋戚大臣者,本未进而机已泄,被奏者往往经营幸免,原奏者多以虚言受祸。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至是无复存矣,可胜叹哉!”[注] 陆容.菽园杂记:卷9[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464.

明人与后世学者多据此认为,明初章奏皆自御前开拆,后来不知什么时候才有通政使司拆封、类进的程序。即通政使司的职能经历了洪武、永乐几朝的完善过程,方具备《明会典》中所记载的全部职能。但考之明初《诸司职掌》一书则会发现,文中所载通政使司的职能已经十分完备,与两部《明会典》并无差别,仅是事例在不断地增加。《诸司职掌》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则通政使司的机构职能之完备不会晚于此年。如此则洪、永年间章奏御前开拆等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换言之,通政使司职能的确于何时,本于何处呢?据《明太祖实录》记载:

“甲申,置通政使司。……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时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颇难其人。刑部主事曾秉正,新擢陕西参政未行,遂命秉正为通政使。以应天府尹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壅蔽于言者,祸乱之萌。专恣于事者,权奸之渐。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达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纳言、唐之门下省皆其职也。今以是职命卿等官。以通政为名,政犹水也,欲其长通无壅遏之患……’”[注] 明太祖实录:卷113[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868-1869.

明人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也记载:

“唐宋三省之制,本朝不复行,然其职掌自在。如中书省为政本,则阁臣操其大柄,而仍留舍人之名,但降四品为七品,以司诰敕之事;尚书省虽不设令与仆射,而六曹如故,但升三品为二品,而事寄较重,以分中书之权;若通政司则全是门下省,其长官,有使、有左右通政、左右参议,即侍中与散骑常侍、谏议大夫之职,其属给事中四人,今特分六科增至五十员,以封驳兼补阙拾遗之责,视前代独加重焉。但六科今自为内府清华之选,不复肯属通政……鸾台重地,积轻已非一日。”[注]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0[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442-2443.

STS 即科学(Science)、技术(Technology)、社会(Society),是一门研究科学、技术、社会三者相互作用关系的庞大的交叉系统学科,主要研究科学、技术对社会产生的正负效应。其目的是改变科学和技术分离且与社会脱节的状态,使科学、技术更好地造福于人类。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教育观、价值观、科学观和社会观。

“谨按,唐通事舍人据六典,掌朝见引纳则兼今奏事处之职;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则引以进退而告其拜起、出入之节则兼今鸿胪寺之职;华夷纳贡受而进之则兼今四译馆之职;唯四方通表受而进之则今通政使之职也。”[注] 纪昀.钦定历代职官表:卷21[M]∥四库全书史部359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408.

Cu2S仅是还原产物,A项错误。5 molFeS2和14 molCuSO4正好反应,反应过程中Cu得电子:14×1 mol=14 mol,S得电子:7×1mol=7mol,S失电子:3×7mol=21mol,反应中电子转移了21 mol,B项错误。FeSO4中部分SO2-4是由FeS2中S元素失电子形成的,是氧化产物,C项正确。FeS2既作氧化剂又作还原剂,D项错误。

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两个机构自洪武朝始就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

二、明代通政使司之成立与变革

《万历野获编》载:“唯通政无属。闻之前辈博洽者,如临朐马宗伯、交河余宗伯辈云,六科乃通政司属官,以承内旨封驳,故别属于内府。”[注]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0[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441-2442.

作为一个正三品的行政机构,通政使司无属的情况的确十分特殊。考诸《明史》《明实录》等文献,确如沈德符所说,六科曾为通政使司的属官,且通政司属官不只六科。《明史》载: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选事。万历九年革。”[注] 张廷玉.明史:卷73[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81.

“提督四夷馆。少卿一人,正四品,掌译书之事。自永乐五年,外国朝贡,特设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通事初隶通政使司,通译语言文字。”[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97.

从这两条记载来看,曾经隶属于通政司的机构有:给事中、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拾遗、补阙和提督四夷馆的通事。但是从机构的变革过程来看,通政使司的整合经历了洪武、建文、永乐三朝。

通政使司机构的整合至建文朝臻于完善。其中,殿廷仪礼司在洪武三十年“始改为鸿胪寺”[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3. 独立出去,专门负责“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下辖机构确定为六科和增设的拾遗、补阙。需要指出的是,六科此时虽然和通政使司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在实际的政务运行过程中,二者是相对独立的。

“明初,统设给事中,正五品,后数更其秩,与起居注同。洪武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十三年置谏院,……十五年又置谏议大夫。以兵部尚书唐铎为之。寻皆罢。二十二年改给事中为源士,增至八十一人。……未几,复为给事中。……建文中,改都给事中,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不置左、右给事中。增设拾遗、补阙。成祖初,革拾遗、补阙,仍置左、右给事中,亦从七品。寻改六科,置于午门外直房莅事。”[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6-1807.

从《明史》记载来看,六科自洪武十二年隶属于通政司后,虽几经变动,但是没有任何材料表明其已经脱离通政司独立存在。关于二者关系的演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条材料中略窥端倪。

“(洪武十六年)六月己卯,吏部奏定考核之制。在京凡六部、太常司、光禄司、通政使司、国子监、太仆寺、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大理寺、审刑司、考功监、仪礼司属官、五军都督府、各卫及应天府首领官,并所属上元、江宁二县官,俱从各衙门正官考核;应天府五品以下官、察院监察御史,从都御史考核;给事中从掌科考核,各以功过、称职与否开具,送部核考。东宫官、王府官、五军十卫、参军府、尚宝司、承敕郎、中书舍人、掌科给事中、磨勘司、判禄司、大理寺、审刑司、考功监、仪礼司、行人司正官从本衙门,以应考官员功过具奏,送部考核。从之。”[注] 明太祖实录:卷155[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2411-2412.

前引史料可见,明人均认为通政司是仿照前代的门下省建立的。笔者首先以明代通政使司与门下省的关系为切入点,试析之。

另据,(正德)《明会典》载:

“凡六科、中书舍人行移各衙门,俱经本司转行。”“凡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官员俸粮俱从本司带支。”[注] 李东阳.正德明会典:卷167[M]∥四库全书史部376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653.

(万历)《明会典》载:“凡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官员俸粮俱从本司带支,今自行关支。”[注] 申时行.万历明会典:卷212[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59.

以上两条史料说明,在俸禄发放上,六科也原在通政司支领,不过到了万历年间已经自行关支。从这一侧面也可以看出两个机构之间有一个逐渐分离的过程。这和前引沈德符所述“今特分六科增至五十员,以封驳兼补阙拾遗之责,视前代独加重焉。但六科今自为内府清华之选,不复肯属通政……鸾台重地,积轻已非一日”的情况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和六科先于通政司存在,并掌握对章疏的封驳权有重要关系,其对明代中后期的政治走向亦有较大影响。

此外,拾遗和补阙虽然只是在建文朝增设的官职,靖难之役后即被革除。但是这对我们观察明代政体有比较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多用笔墨进行分析。关于拾遗和补阙的增设,《明史》里边一共有三处记载。其中两处如前文所引,增设在通政使司和六科中。第三处增设机构为翰林院。《明史》载:

从明史学者的研究来看,明代在永乐时期才建立起来以内阁为核心的最高决策体制,而这之前的翰林院职掌可以看作内阁制度的雏形。洪武朝,翰林官平允诸司奏启可以看作是中枢事权重新建立的一种尝试。从建文朝的制度安排和人事变动来看,实际上已经确立了以翰林院为核心的决策机构。前文已述,建文即位之初,即划归中书舍人隶属翰林院,增设拾遗、补阙。这是扩大翰林院为中书省的一种表现。而且也明确了翰林官参预机务的基本模式。《明史》载:

前文指出,六科作为通政使司的隶属机构,在正德以后才有明显的分离迹象。所以笔者认为,此处通政使司和六科关于增设拾遗、补阙的记载应该是同一件事。那么,建文朝增设拾遗、补阙的机构应该为两处,即通政使司(具体位置为六科)和翰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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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几点的分析来看,完整的“通政使司”设置应该包括明代通政使司、六科和鸿胪寺三大机构。其所涵盖的行政职能应包括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封驳诏令、核实题奏等,以及“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

那么,明初的制度变革过程中,将这些职能统一整合到通政使司机构之下,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呢?根据又是什么呢?从《诸司职掌》的修撰依据上可以得知,明初制度设计是仿照《唐六典》的。《明太祖实录》载:

“庚午,《诸司职掌》成。先是,上以诸司职有崇卑,政有大小,无方册以著成法。恐后之莅官者,罔知职任、政事施设之详。乃命吏部同翰林儒臣,仿《唐六典》之制,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凡其设官分职之务,类编为书,至是始成,名曰《诸司职掌》。诏刊行,颁布中外。”[注] 明太祖实录:卷226[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3308.

除《诸司职掌》的修撰秉承《唐六典》的基本制度以外,明太祖在其他场合也阐明了其遵从唐宋之制的基本精神。其在洪武十三年颁布的《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中曾言:

“朕膺天命,君主华夷。当即位之初,会集群臣,立纲陈纪,法体汉唐,略加增减,亦参以宋朝之典。”[注] 朱元璋.明太祖文集:卷2[M]∥四库全书:集部16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16.

可见,法体汉唐成为明代立国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的思路也自然遵循《唐六典》的基本精神。前文已述,明太祖认为通政使司即为前代门下省之职能,那么情况是否如此呢?笔者现将《唐六典》中记载的门下省主要的职官和职掌列于表1,试析之[注] 李林甫.唐六典:卷8[M]∥四库全书:史部35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83-90. 。

表1 《唐六典》中记载的门下省主要的职官和职掌

注:该表仅列出门下省部分主要职官,未全部列举。

从上表所列门下省各部职官来看,其职能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宰相之权,即侍中与中书令坐论军国之务,“参而总之,举而行之”,辅佐天子平允大政,是名副其实的宰相。其次是封驳之权,凡上行文书,均要经过门下省审属申覆。下行昭旨,也要经过门下审议,用印。如有不便,或廷议或上封,此所谓“封驳”之权。作为原来的内侍机构,还要赞相礼仪。大朝会、大祭祀之时,侍中和黄门侍郎均要侍从皇帝左右。参与审理诉讼,这一内容明代的通政司和六科依然保留。尤其六科,“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6.

据此可以看出,明初通政司的职权设立,显然是法自唐代的门下省,掌握文书的上行下达和封驳权力。不过,从决策层面上讲,通政司虽然也参与大事廷议,但显然不再掌握“佐天子统大政”的宰相职能了。此外,明代掌握天子印玺的尚宝司已经独立出来,但是从前文所引《明会典》的记载来看,明代尚宝司的俸禄也要从通政司支领,依然能够看出二者的紧密关系。而起居注官,在明初很早就不设立了。

另外,从建文年间增设拾遗、补阙这一行为来看,明初洪武、建文两朝在通政司的体制设计上不仅具有既定的指导思想,而且连续性也较强。那么,这种设计思路是明代政体设计的一般性指导思想呢,还是仅在通政司上有所体现,笔者再就建文朝另一处设立拾遗、补阙的翰林院来分析这一问题。

到了洪武十四年,中书省被废除之后,翰林院获得了平允诸司奏启的权力:

三、明初翰林院建构探析

翰林院制度始于唐代,《新唐书》载:

“学士之职,本以文学言语被顾问,出入侍从,因得参谋议、纳谏诤,其礼尤宠。而翰林院者,待诏之所也。”[注] 欧阳修.新唐书:卷46[M].北京:中华书局,1975:1183.

《文献通考》载:“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张说、陆坚、张九龄等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既而又以中书务剧,文书多壅滞,乃选文学之士,号‘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注]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4[M].北京:中华书局,1986:489.

80例患者(每组40例)其中肺癌脊柱转移31例,乳腺癌脊柱转移37例,前列腺癌骨转移7例,甲状腺癌脊柱转移瘤5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体质量、术前实验室检查、原发灶病理类型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要遵循一定的客观逻辑规律,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的形成亦是如此。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是其形成的坚实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生态保护理念是其形成的丰富理论来源,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是其形成的深厚文化渊源,对国内外生态实践经验教训的思索和探究是其形成的充分实践基础。深入分析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的形成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它的科学内涵和时代价值。

《翰林志》载:“至玄宗置丽正殿学士,名儒大臣皆在其中,后改为集贤殿,亦草书诏,至翰林置学士,集贤书诏乃罢。”[注] 李肇.翰林志[M]∥四库全书:史部35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297.

由此可以看出,直到开元二十六年以前,翰林学士并不是掌内制的专门人员。其设立是由于中书务剧,“始选朝官有词艺学识者,入居翰林,供奉敕旨”。但此时的翰林供奉是和集贤殿学士共同掌制诏书敕的。开元二十六年,学士院的设立,才令其专掌内制。从上文所引材料,笔者认为,截止到开元年间,翰林学士的职掌虽然较一般中书舍人更加重要,但并未脱离中书舍人的基本职能。成为翰林学士的成员也基本没有脱离中书门下人员的范围。至于“其后选用益重,而礼遇益亲,至号为‘内相’”[注]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4[M].北京:中华书局,1986:489. ,则主要因为战乱,国家中枢机构破坏而造成的。安史之乱和泾原兵变的发生,使得翰林学士的职能得以完善和扩大[注] 袁刚.唐代的翰林学士[J].文史哲,1985(6):76-78. 。

Five hundred and ninety-seven patients were enrolled.We excluded from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five patients for incomplete data and 79 cirrhotic patients because of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ascites and peripheral edema on nutritional parameters.

唐代这种体制的确立,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战乱之际,翰林学士实际承担了中书省的基本职能。所以“(兴元)四年,翰林学士陆贽奏曰:‘学士,私臣。元宗初,待诏内廷,止于应和诗赋文章而已。诏诰所出,本中书舍人之职。军兴之际,促迫应务,权令学士代之。今朝野乂宁,合归职分,其命将相制诏,请付中书行遣。’物议是之”[注] 王溥.唐会要:卷57[M]∥四库全书:史部36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720. 。可见,就连陆贽本人也认为,翰林学士的职掌本来就是中书舍人之职,但是出于时局的需要,唐代后期枢要机构,非但没有回归到中书门下,翰林学士制度反而得以最终确立。

唐代的翰林学士职权的扩大,并非一种常态。到了宋代,随着国家机构的重建,翰林学士的职掌也被固定在了“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注] 脱脱.宋史:卷162[M].北京:中华书局,1977:3811. 的范围内。《宋史》载:

李站长沉吟片刻,说,罚五万!何泽说,太高了吧?这树顶多价值五万。李站长扑哧一声笑了,说何泽呀何泽,你骗别人也不能骗我这个林学科班生,你那棵金弹子树少说树龄也在两百年之上,当前的市价若低于了二十万,我把脑壳割下来给你当夜壶。

“(中书舍人)国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词命,与学士对掌内外制。”[注] 脱脱.宋史:卷161[M].北京:中华书局,1977:3785.

可见,宋代翰林学士的最重要的职掌就是“草诏权”。虽然翰林是皇帝的近侍机构,但是和晚唐相比,其枢要机构的色彩已经不复存在了。明代文献《翰林记》载:

清修《历代职官表》载:

“宋始有‘知制诰’之名,然后入院者,旋即得迁,其任尚轻。其后,试博学宏辞中科者,始获任用,然属之中书。”[注] 黄佐.翰林记:卷11[M]∥四库全书:史部3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973.

这条史料描述的是宋代翰林学士的职掌,至于其是否隶属于中书门下,笔者并未见到相关的宋史材料,不过从宋代翰林学士的职掌来看,依然可以看作是中书舍人职能的延伸。

明代翰林院从建置之处,即较唐宋时代有了较大的不同,《明史》载:

“学士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以考议制度,详正文书,备天子顾问。”[注] 张廷玉.明史:卷73[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86.

明代翰林院主要职能是掌制诰,而且“国朝两制悉归本院,非鸿儒历显秩者不可掌,而以中书主誊写”[注] 黄佐.翰林记:卷11[M]∥四库全书:史部3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973. 。《明史》虽载中书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但是“凡草请诸翰林,宝请诸内府”[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7. 。可见,明代的翰林学士不再是中书舍人职能的延伸,而是合并了中书舍人的基本职掌,中书舍人则简化成了文书的誊写人员。除此之外,明代的翰林院还掌有讲读经史和纂修国史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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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小编: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加快调整的关键时期,就业的“稳定器”作用尤其重要。因此,“稳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发展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水稻拔节后,对感病品种要即早检查,如发现发病中心,应立即施药防治;感病品种稻田在大风雨后要施药。发病初期,对稻苗喷20%氟硅唑咪鲜胺800~1000倍液,注意观察变化视病情可隔5-7天施一次。发病中期,20%氟硅唑咪鲜胺1000倍液+2%氨基寡糖素1200倍液,5-7天用药1次,连用2-3次。

参考文献[12]中引入了方向相的判别方法。对于节点i,如果t+1时刻x的值大于t时刻x的值,表明它处于向上相位,并标记为“+1”;反过来则表明处于向下相位,标记为“-1”。用St(i)表示方向相,其定义如下:

建文时期,翰林院的机构进一步扩大,“仍设承旨,改侍读、侍讲两学士为文学博士,设文翰、文史二馆,文翰以居侍读、侍讲、侍书、《五经》博士、典籍、待诏,文史以居修撰、编修、检讨。改孔目为典簿,改中书舍人为侍书,以隶翰林。又设文渊阁待诏及拾遗、补阙等官。”[注] 张廷玉.明史:卷73[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87.

由此可见,截止到建文朝时期,翰林院既有平允诸司奏启的权力,又有掌写内外两制的权力,还有侍从天子备顾问和纂修国史的职能,显然已经超出了唐宋两代的翰林学士的职掌[注] 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机构及运行机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71. 。明初对翰林院职能的整合是否也是遵循着“法体汉唐”的基本精神呢?

从建文朝将中书舍人划归翰林院,以及增设拾遗、补阙的行为来看,翰林院机构整合的依据是《唐六典》中“中书省”部分的内容。《唐六典》之中书省职能[注] 李林甫.唐六典:卷9[M]∥四库全书史部35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94-99. 见表2。

从两者的比较来看,明初对翰林院的建置显然是模仿《唐六典》中关于中书省机构设置的记载完成的。参照前文对通政司和门下省关系的探析来看,笔者以为明初洪武、建文两朝对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参照《唐六典》的记载来构建自己的中央行政体系。虽然从机构设置上来看,通政司和翰林院确有模仿门下、中书的意味,但是明代的这两个机构是否具有唐代中书令与门下侍中的“佐天子掌大政”的“宰相职能”,则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

据唐史学者严耕望、吴宗国、刘后滨等学者的研究,唐朝从一开始就没有把尚书仆射视为当然的宰相,而是确立了知政事官为宰相的制度。贞观十六年以后,在任命宰相时,通过使用“参掌机密”这一词组把宰相的职掌界定在中书、门下的职掌范围内,通过缩小尚书仆射的职权范围和长期不设仆射,把尚书省从宰相机构中分离出来。随着决策中心由尚书上省转移到中书、门下两省以后,尚书省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也即,由议政之所变成了行政枢纽,六部也逐渐开始独立化[注] 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G]∥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北京:中华书局,2009:1179-1246. [注] 吴宗国.隋与唐前期的宰相制度[M]∥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13-25. 。刘后滨认为,开元以后,中书、门下两省长官兼任六部尚书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六部官员拜相出席政事堂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开元十一年,宰相张说奏请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标志着唐代中枢体制变化的最终完成。刘著认为此时的中书门下超然于三省之上,成为最高决策兼行政机关[注] 刘后滨.唐前期中书省地位的变化与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M]∥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288. 。

表2 《唐六典》之中书省职能

注:该表仅列出中书省部分主要职官,并非全部列举。

笔者赞同唐史学者关于前一部分的论述,但是中书门下体制的确立是否使该机构成为了最高决策兼行政机关,是有待商榷的。中书门下体制的最终完成,标志着唐代中央机构实际是形成了以六部为主干的行政中心和以中书门下为主干的决策中心,而这两部分最终统一于皇帝。中书门下的成立,其权力并没有超出原有中书、门下两省的基本职掌。六部长官只有带中书门下衔才能进入决策机构,这只是在权力运作过程中,六部得以参与决策的一种形式,但是这并不代表由于有六部长官的参加,中书门下就成了最高行政兼决策机构。所以唐代的这种政治体制应当表述为,以皇帝为核心的中书门下决策体制和六部行政体制。那么,中书门下长官“佐天子掌大政”的权力,实际上对助天子谋议国政的最高决策权的获得,中书门下本身并不具备行政的职能。所以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形成的国家机构略图如图1所示。

图1 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形成的国家机构略图

明代立国之初的政体设计并非承袭唐宋的中书门下模式,其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承袭元制。明初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御史台和大都督府。但是这个中书省并不是三省六部制意义上的中书省,《明史》载:

“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正六品,主事正七品,仍隶中书省。”[注] 张廷玉.明史:卷72[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38.

可见,明初中书省是“政本”,即最高的行政中心。这种中书省体制其实是沿袭金元以来的中枢制度,并非唐代以来的三省制度。中书省长官其实是最高的行政长官,而不是决策机构[注] 姚大力.从大断事官到中书省——论元初中书机构的体制演变[J].历史研究,1993(1):60-74. [注] 屈文军.论元代中书省的本质[J].西北民族研究.2003(3):27-40,56. 。

但是从《明史》的记载来看,明代的中书省臣实际上也有制定政策的权力。

“太祖为江南行中书省平章,以为参议。时宋思颜、李梦庚、郭景祥等俱为省僚,而军机进退,赏罚章程,多决于善长。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命兼领府司马,进行省参知政事。

太祖为吴王,拜右相国。善长明习故事,裁决如流,又娴于辞命。太祖有所招纳,辄令为书。前后自将征讨,皆命居守,将吏帖服,居民安堵,转调兵饷无乏。尝请榷两淮盐,立茶法,皆斟酌元制,去其弊政。既复制钱法,开铁冶,定鱼税,国用益饶,而民不困。”[注] 张廷玉.明史:卷127[M].北京:中华书局,1974:3770.

由所引史料可知,从江南行中书省开始,基本的政务均取决于李善长。及至吴政权建立以后,政策制定、制度设计、法令颁布等重大事务也皆与李善长有关。所以,明初中书省并非简单的最高行政中心,同时也具备决策功能。所以“洪武七年初设直省舍人十人,秩从八品,隶中书省”[注] 张廷玉.明史:卷72[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33. 。

利用比浊法的原理,用光密度值(OD值)的变化来判断菌株存活情况。根据朗伯比尔定律OD=log It IO=kbc,c表示样品浓度,若样品液厚度b一定,则OD值与样品的浊度相关[11]。将活化好的菌种菌液以1%的接种比例,分别加入用1 mol/L HCl和1 mol/L NaOH调pH值(3,4,5,6,7)的灭菌YPD液体培养基中,28 ℃、180 r/min振荡培养48 h后,将菌液稀释至合适倍数(使吸光值在0.1~0.8之间),在波长600 nm处测量吸光度值,每组试验做3组平行。

因此,明初的中书省权力是非常大的,它既是最高的行政中心也是最高的决策中心。这和唐代以来发展形成的以皇帝为中心的最高行政中心和决策中心的基本框架是矛盾的。中书省左丞相职掌和皇帝权力是重合的,势必造成明初政体的大幅度调整。

四、明初政体调整与“中书门下”体制回归

(一)明初对“三大府”体制的改造

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彻底改造“三大府”模式之前,已经对中书省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一为剥离中书省发布制诏的权力,这表现在洪武十年对中书舍人的调整,《明史》载:

“(承敕监)洪武九年置,设令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六品。寻改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十年改令、丞为承敕郎,设二人,从七品。给事中、中书舍人咸隶焉。后罢。”[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8.

依《明实录》来看,承敕郎的记载最后见于洪武二十四年。所以《明史》中“后罢”两个字应该指的是对承敕监的罢置。由此可见,从洪武十年开始,中书舍人就不再隶属于中书省,而是改隶承敕监了。

其二,废诸司关白中书省的文书流程。《明实录》载:

“令编修、检讨、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赞读考驳诸司奏启,平允则署其衔曰‘翰林院兼平驳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书之。”[注] 张廷玉.明史:卷73[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86.

“洪武十一年三月壬午,上谓礼部臣曰:‘周书有言,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人君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者,良由兼听广览,以达民情。胡元之世,政专中书,凡事必先关报,然后奏闻,其君又多昏蔽,是致民情不通,寻至大乱,深可为戒。大抵民情幽隐,猝难毕达,苟忽而不究,天下离合之机系焉,甚可畏也。所以古人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有见于此矣。尔礼部其定奏式,申明天下。’”[注] 明太祖实录:卷117[M].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17-1918.

在这条诏令发布之前,明代已经在洪武十年设立了通政司,专门接收上行文书。因此,中书省也不再具有听取诸司关白奏事的权力了。

从唐代三省体制运行的情况来看,明代中书省的这两项权力实际上是唐代中书门下的基本职掌。那么,明初对“中书省”这两项职能的剥离是从制度建构上消除中书省具有的决策中心的地位,将其权限限制在“尚书省”的职权范围之内。这样一来,中书省实际上被取消了参与最高决策的法理依据。明太祖也迈出了分离最高行政权和决策权的坚实一步。这两个步骤完成以后,明太祖在洪武十三年,以“胡惟庸案”为契机,废除丞相,罢黜御史中丞涂节,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从而彻底废除以“三大府”为中心的基本政治框架。

中书省制度废除以后,明太祖提升了六部的地位,从而确立了以皇帝为核心的最高行政中心。从前文分析来看,明初实际上建立了以翰林院和通政司为中心的中书、门下两省建制。

(二)以内阁为核心的“中书门下”决策机构之重建

“(翰林院)建文中,……又设文渊阁待诏及拾遗、补阙等官。”[注] 张廷玉.明史:卷73[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87.

“比即位(建文帝),命子澄兼翰林学士,与齐泰同参国政。”[注] 张廷玉.明史:卷141[M].北京:中华书局,1974:4015.

“及惠帝即位,召(方孝孺)为翰林侍讲。明年迁侍讲学士,国家大政事辄咨之。”[注] 张廷玉.明史:卷141[M].北京:中华书局,1974:4018.

如果仅从黄子澄和方孝孺的任官履历来看,似乎二人的职责和前代翰林学士备顾问的职权没有区别,但是如果综合整个建文朝的机构改革和翰林院此时的基本职掌以及后来在翰林院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内阁的情况来看,显然此时的翰林院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备顾问机构了,开始逐步履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基本职能。

建文朝的改革成果随着靖难之役的发生,全部被废置。包括废置翰林院、通政司的拾遗、补阙等官职,取消翰林院和中书舍人的隶属关系等措施。与此同时,明成祖“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直文渊阁,参与机务”,《明史》认为“阁臣之预务自此始”[注] 张廷玉.明史:卷72[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34. 。明史学者认为这是明初决策层重建的开始。但是笔者认为,解缙等人以翰林官“直文渊阁,预机务”,是由于政权初定,成祖为了建立以自己亲信官员为核心的决策中心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措施而已,随着政权的稳定,决策层也随之回归到了建文朝已经设立的基本模式之内。作为决策机构的翰林院,以内阁成员为核心被重新建立起来。《翰林记》载:

“九月,遂开内阁与东角门内召七人者,谕以委任腹心之意。俾入处其中,专典机密,虽学士王景辈,不得与焉。”[注] 黄佐.翰林记:卷2[M]∥四库全书:史部3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869.

另,“永乐初,内阁七人掌内外两制,尝见杨荣、金幼孜诸人,自署职衔亦曰‘知制诰’,用洪武时故事也。”[注] 黄佐.翰林记:卷11[M]∥四库全书:史部3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973.

据此,内阁七人在永乐初期,不但预机务,而且掌内外两制,即便是掌院学士也不能参与。此时,内阁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之前翰林院的基本职能。不过这个时期的内阁成员的办公地点依然在翰林院,所以方志远先生认为此时的内阁只是翰林院一个负有特殊职责的分支机构,笔者同意这个看法[注] 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5. 。随着内阁成员逐渐升转为翰林院学士,平允诸司奏启的权力则再次回到了翰林学士的手中。但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内阁与翰林院的关系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集中表现在二者对“两制”的分工上。《翰林记》载:

“仁宗时期,始命内阁专典内制,而择学士一人专掌文官诰敕。”[注] 黄佐.翰林记:卷11[M]∥四库全书:史部3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973.

另,“宣德初,始选能书者处于阁之西小房,谓之西制敕房。而诸学士掌诰敕者居阁东,具稿付中书缮进,谓之东诰敕房(此系办事。若知制诰衔,惟大学士与诸学士可带)”[注] 张廷玉.明史:卷74[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09. 。

仁宣时期,翰林院中形成了由内阁成员掌内制西制敕房以及其他学士掌外制的东诰敕房,均配置中书舍人入阁办事的制度。两制的发布也要翰林学士以知制诰衔签署方可,其实这是恢复了建文朝建立起来的翰林院规制。不过在永乐朝的决策中心建立过程中,由于内阁成员既是掌院学士,又“预机务”、掌内制,所以永乐朝以后的翰林院是以“内阁”成员为核心,重新建立起来的最高决策机构。到了正统七年,新翰林院落成,翰林机构搬出文渊阁,该处就成了内阁的专有办公地点,完全继承了此前翰林院的最核心的职能。

内阁虽然占据了国家枢要机构的重要地位,但是和翰林院依然保持统一。首先,内阁并没有自己的印信,行移各司俱要使用翰林院印信,对外也只称翰林院。其次,从制诰的分掌来看,虽然正统以后翰林官不再掌外制,但是“弘治七年,复设以学士年深或尚书、侍郎兼者为之,亦得以知制诰自署,两制遂稍分矣”[注] 黄佐.翰林记:卷11[M]∥四库全书:史部354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974. 。可见,对于弘治以后,内外两制依然保留了内阁与翰林院分掌的局面。第三,内阁成员的任用上也形成了“非翰林不入阁”的基本路径。从《明史》记载的官员入阁状况来看,凡翰林官均可以以本官加“预机务”衔入阁;凡外官必须兼翰林学士加预机务衔入阁。可见,要成为“预机务”的阁臣,首先要成为翰林官员。“非翰林不入内阁”虽然说的是明代重视科举人才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从明代官员入阁途径上来看,这句话似乎表明了内阁和翰林院之间的关系。如果从功能上分析明代的翰林院和内阁,二者始终作为一个统一的机构,共同实现了明代国家最高决策机构的功能。

综上,笔者认为明代以内阁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制度,并不是永乐朝的初创,而是延续了洪武、建文两朝的基本思路,仿照唐代中书门下制度建立起来的。这期间经历了“靖难之役”的政治风波,明成祖选拔了一批翰林官组成内阁,使之游离于翰林院之外,组成新的决策机构,但是随着政局趋于稳定,以原有翰林院为中心的基本框架被重新恢复,以此为基础建立了明代的最高决策机构——内阁。

明初政体只是把《唐六典》作为理想的模型来仿照设计的,可是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应然”与“实然”之间总是有差距的。这既包括设计者对模型理解的不同,也包括政治领域的权谋在内,明初政体的设计过程中自然也掺杂了这些因素。笔者以为,明代政体设计过程中有两方面因素对以后的政治运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第一,翰林院在明初是三品衙门,但是在明太祖废丞相之后,建立以翰林学士为中心的决策机构的同时,降翰林院为五品机构。可见,明太祖有意压制了决策层的品级,作为控制该机构的一种手段。此后的内阁成员虽因加侍郎、尚书衔或者公孤衔提升了自己的位势,但是作为翰林院这一机构本身,翰林学士的品级始终是五品。使得内阁这个机构并不像唐宋的中书门下一样,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也可以看成是君主实施统治权术的一种体现。

第二,从建文朝两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翰林院与通政司两个机构是同步发展的。永乐之后,恢复了太祖旧制,两个机构的整合也就没有最终完成。内阁制度的完善虽然继承了洪武、建文两朝翰林院的既定发展方向,但是通政司的整合却没有最终完成。也即,永乐时期的政局动荡,在一定程度上是这种整体设计思路发生了偏离。此后,随着内阁职权渐重,明代的最高决策层实际上是以“中书省”为核心建立起来的,“门下省”人员仅存给事中办事而已。与此相应,通政司官员虽然职位较高,但是由于不能进入决策层,也不能实际掌有真正的封驳权力,地位不断下降。有明一代,以通政司官入阁预机务的仅有金幼孜、岳正两人而已。所以,明代最高决策机构虽然是模仿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建立的,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门下省”官员进入决策层。这种制度发展的结果造成了六科给事中的敷奏封驳能力下降。虽然在整个明代,六科官员廷争屡现,伏阙屡发,但是和唐宋两代相比,并不能对皇权形成有效的制约。

以上两点是明代政治制度在向“中书门下”体制回归过程中存在的两个重大的制度性缺陷,明代后期的政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都与这个政治走向有极大的关系。

五、结 论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明政府成立之初的“三大府”模式,既秉承了元代既有的政治制度,也包含了明初政治集团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来的经验。但是在这个模式中,皇帝和丞相之间存在着体制性的矛盾,而且也不符合唐宋以来发展起来的“中书门下”体制。因此,明朝成立后不久,太祖即以《唐六典》为蓝本,对旧有体制进行改造,建立起以皇帝为核心、六部为最高行政机构、翰林院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政治体制。这种政体模式其实是对唐宋以来形成的“中书门下”体制的一种继承和发展。所以,在明初政体设计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体汉唐、参之宋朝之典”的基本精神,且为建文、永乐两朝所继承。由此可见,朱元璋废丞相之后,宣布的后世不立丞相的诏旨,主要是针对类似于明初集行政、决策大权于一身的丞相制度而言的,并非唐代以来三省制度中的“丞相”。

从明初政治发展过程来看,明太祖对政体设计的既定指导思想是明晰的,继承性也是明显的。虽然这其中有意夹杂了扩大君权的举措,而且政局的变幻莫测也增加了整个政体完善历程的复杂性,甚至影响了整个明朝政治的走向,但不可否认的是,有明一代的政治运作过程,“法体汉唐”的制度精神已经嵌入其中。

The “legal style of Han and Tang Dynasties ”and the design thought of the early Ming Dynasty ’s political style ——Tongzheng envoy and hanlin academy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Ding Liang

(School of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ourism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Dalian 116081,China )

Abstract :The design of the regime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clearly embodies the basic idea of “the legal style of Han and Tang Dynasty”. By sorting out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of the subordinate departments of the Hanlin Academy and the General Envoy Department in the Ming Dynasty and analyzing the adjustment of their function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two institutions were deliberately created in imitation of Zhongshu and Menxia provinces in the Tang Dynasty.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it was obvious that the political group’s design idea was to get rid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Jin and Yuan dynasties, and to return to the political model of the separation of the emperor-centered decision-making organ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med in the evolution of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lthough the political disturbances in the early Ming Dynasty influenced the trend of this thinking to a great extent, the formation of the six separate political frameworks of the Cabinet with the emperor as its core has embedded the institutional spiri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Han and Tang Dynasty”.

Key words :regime in early Ming Dynasty;design thinking;Tongzheng Envoy;Hanlin Academy

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1751( 2019) 04- 0121- 11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1904121

收稿日期: 2018- 11- 12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古代中国乡村治理与社会控制研究”(18ZDA171)

作者简介: 丁 亮(1985- ),男,辽宁朝阳人,辽宁师范大学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明清史研究。

〔责任编辑:徐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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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体汉唐”与明初政体的设计思路-以明代通政使司、翰林院为对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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