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税减免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税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
在我国海关关税制度中,关税征收和关税减免是两项最基本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活动,二者既各有重点和方法,又相互联系和补充,都是正确贯彻国家关税政策、体现海关职能的重要手段。二者相比较,关税减免又是一个重要而且十分活跃的组成部分。关税减免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横向看,不论是法定减免、特定减免,还是临时减免、复出口退税,都属于关税减免管理的范围;纵向看,从关税减免的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到关税减免的使用,还有减免关税的补征等等,都是关税减免管理的内容。近些年来,海关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现行的关税法规,按照关税管理的权限,对应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减免,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关税减免的负效应也有所发展,影响了海关职能的正常发挥,某种程度上消弱了关税的杠杆作用。
(一)关税减免调节作用发挥不正常。从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减免关税情况分析看,有的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亏损或利润低,便想方设法从关税减免中补偿,办理各种减免单证,交由海关减免关税;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灵活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出售,外商躲在境外,境内合作方例出种种理由,要求从轻处理,无法追缴减免的关税;还有些外贸、工贸公司长期亏损,拖欠关税时间长,一次次提出要求减免,等等。结果使关税减免不仅没能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流,成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手段,反而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从减免关税的进境货物、物品的用途情况分析看,使用不当多,调节作用少,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减免关税的物资移作他用或转售,临时减免进口的用于贫困地区的物资,不直接用于发展生产,销售牟利;还有的利用减免税手续,巧立名目购买豪化轿车、兴建宾馆或娱乐场所等,甚至有的把减免关税的数额变成企业利润进行分配。海关减免关税的数额在逐年增加,效益却都不尽人意。关税减免的应有调节作用受到削弱。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关税减免过程情况分析看,一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为维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制定一些地方政策规定或采取一些措施,在掌握减免关税的衡量标准与具体尺度上产生一定伸缩的随意性,削弱了关税的刚性,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利用减免关税方式进行避税。目前一些企业采用关税减免的合法形式和手段,减少缴纳关税额现象不断产生,困扰着海关关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它是利用海关关税管理中的某些漏洞,钻关税政策的空子,以达到减少缴纳关税的目的,其外表合法,实质上具有偷逃关税的性质。
二、原因
在关税减免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关税减免制度不完善。目前关税减免政策弹性大,并有相对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关税减免范围涉及各行各业,审批机构“各自为阵”,使海关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与产业政策,实际减免工作中执行难,减免税的货物、物品进境的监督使用更难。
(二)关税减免管理不够严格。在行政管理系统中,海关是执行机构,关税减免只是海关一项具体工作。只要能提供完整的手续,海关审核具备享受关税减免的资格与范围,就依法对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行减免。至于关税减免的对象是否与国家政策调整方向一致,一些该限制的货物、物品是否得到限制,海关没有权也无法进行管理,形成关税减免决策、关税减免执行、关税减免监督相脱节。
(三)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赖于关税减免。目前有些企业进口货物不是对国内外市场情况加以分析,加强商品成本与利润的计算,如何做有利于对外经济发展,而是把减免关税看成是产生利润的来源。
(四)关税减免管理体制的影响。关税减免管理的机构,从行政事务角度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各自又包括不同的机构、品名类别与限额等内容;从关税减免的资金来源、企业经济性质、商品用途及进口目的等方面划分,不同的商品须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审核、发证等。在管理过程中,某些原因产生的行政干预,使海关难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关税减免的杠杆成了“行政杠杆”。
三、对策
(一)建立健全关税减免法规,使关税减免法制化。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法规表现形式多种不一,相当部分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有相对的稳定性,还有一部分是以行政手段来执行;减免关税的申报、审批、使用等管理也不统一,经办人员、主管人员及有关领导对关税减免法规中的意图在认识和理解上不一致,减免过程中会对同一事情产生差异,等等,没有一个完整的法规作为依据。应对分散的现行减免关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并进行归纳、补充,制定一个“关税减免细则”,以法律形式明确关税减免的对象、范围、条件、时限、量限、审批权限、职责和对违法者的处罚等。这样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使关税减免范围和项目适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
(二)建立健全系统的减免关税管理模式,使关税减免程序规范科学化。减免关税管理要按照有利于发挥关税职能作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划分不同的管理环节,进行分工,既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
1.减免关税的申请与审核。关税缴纳义务人享受关税优惠,应向海关提出申请,这是关税减免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只有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申请手续,海关才能按照政策、规定对其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是海关一项确定是否给予关税减免、给哪一种关税减免的工作。
2.减免关税的批准与执行。海关主管部门根据关税减免规定,依照划分的管理权限,提出审批意见,批准执行。批准,应坚持按照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按照权限、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不符合条件的不能随意批准。对特殊情况,具体分析,适度解决。执行,缴前减免的,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接受申报、审核查验、尽快放行,有担保的解除担保;缴后减免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减免关税的税款退库手续,退还缴纳义务人;特殊情况的临时减免,一事一办,不能类推照办。
3.对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监督使用。这应是海关减免关税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但在实际中往往被忽视。应当建立减免关税专项检查制度,作为海关稽查一项内容。对于享受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有无弄虚作假,钻政策空子,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范围,以完善减免关税的调控职能,提高减免关税效益,规范减免关税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减免关税管理体制,使关税减免监督制约程序化。我国海关关税减免管理体制是在对外改革开放中根据国家政策而逐渐形成的,并在不断完善。从实际情况看,还不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形势,甚至产生一定的负效应。主要问题是各主管批准机构都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审批标准,减免关税覆盖面大,关税优惠变成了“关税普惠”,关税征收额与关税减免额比例失调反差大。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与国际标准相符转轨接体,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
(四)海关应加强对减免关税人才的培养与管理,使关税减免秉公执法专业化。关税减免工作在海关工作中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工作,不仅要求经办关员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而且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因此,要加强廉政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明确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同时应加强业务培训,健全管理,专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