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结构抽象体系中的信任建设与法治_文化认同论文

城市治理结构抽象体系中的信任建设与法治_文化认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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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4-0005-14

       我国城镇化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至2012年城镇化率已达到52.6%。城市化在带领我们迈向现代文明的同时,也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治理挑战。对此,我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治理,完善城市治理结构;顺应城市社会结构变化新趋势,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而现实诸多迹象表明我国城市治理水平还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一方面是因为发达国家城市化时间跨度较长,可以较为从容地调整治理机制而走上稳定发展的道路,而我国的城市化速度快且内容上高度压缩,而难免处于“老问题未解决、新问题又产生、新旧问题叠加”的状态;①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对城市治理的特点和规律认识不充分有关,由于城市治理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治理形态,对其特点、机制和主要内容还缺乏统一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城市治理状况改善和治理形态完善形成了掣肘。本文以书面文化认同为线索,审视城市治理结构中的抽象系统信任与法治特征,力图对城市治理的特质和规律增强认识。

       一、城市、抽象系统信任与书面文化

       (一)城市的抽象系统信任本质

       自从人类形成了社会并开始社会交往以来就始终存在着信任问题,只是不同社会的信任类型及信任所依赖的保障机制不同而已。根据被信任对象抽象程度的不同,卢曼区分了信任的两种基本类型:“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大体对应于韦伯关于“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分)。其中,前者是对特定人或人格品质的信任,后者则是基于对货币、书面文化等普遍性沟通媒介而产生的信任。吉登斯则将“当面承诺和非当面承诺的东西作出区分。前者指的是在共同在场的情形中,由业已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所维系与表述的信任(trust)关系;后者则是指在象征标志和专家系统(注:笔者把它们统称为抽象体系)中的信赖(faith)的发展”。②

       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变并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用抽象系统信任取代人际信任的问题。乡土社会的信任形态是熟人当面在场的人际信任,这种信任以某种血缘、地缘纽带为依托。而城市的兴起都是伴随着对传统熟人信任模式的突破,从而将血缘、地缘、文化传统上大相径庭的各色陌生人聚合在一起,从事着前所未有的商品交换和社会交流。

       在城市社会中,“对交易中涉及的各种要素,解决信任的关键不再是各种直接性的、人格化的互动关系,而是某种通过同质化和普遍化获得抽象性的关系”。③或言之,乡土社会的信任关系主要是一种具体信任关系,信任双方是明确的且一般是直接发生关系;在城市社会中,社会关系是一种基于抽象系统信任之间陌生人关系,城市社会的核心特征正在于社会成员和许多不认识的“他人”发生关系,而在这种关系下,许多一般化的抽象系统信任就成为城市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构件。“都市群落不仅被分离了,而且更多非个性化的传播渠道又用新的方式把它们联结起来。在公民职能和都市事务中,亲身在场的参与越来越多地被间接参与取代”。④

       作为一种高级信任形态的抽象系统信任,是城市治理体系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治理的内在构成要素,其在城市治理及秩序建构中具有基础意义:其一,城市治理中的法律信任属于抽象系统信任,并且是抽象系统信任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联系与社会共识薄弱、导致较少的安全与可预测性时,如在全世界的都市区那样,形式合法性将提供重要优势”。⑤其二,在抽象系统信任文化发达的地区,人们也多倾向信任法律。“现代性制度的特性与抽象体系中的信任机制紧密相关”。⑥一方面,人们一般倾向普遍性的制度信任,另一方面,在城市社会中熟人圈子的影响力相对要小,托关系自然就相对更难。城市生活的一个后果是陌生人之间的互动不断增加,“这可能正是流动性的本质的一部分。这样的互动使人们感觉到需要法律”,“法律无所不在这一事实是对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的反映”。⑦在城市治理中,“人们服从的是一套抽象的规则系统,而非统治者个体的权威。这也就说,统治者与服从者都要服从法律所确立的非个人性秩序”。⑧具体表现为人们倾向“通过创造超个人的行为模式、定义社会角色、确定有限财富的分配、赋予团体和组成必要的规范框架、形成法律定义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共同组成一个从逻辑和价值上尽可能不相矛盾的体系,来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为和期待”。⑨

       在城市重构治理形态的过程中,抽象系统信任降低了信任风险。与现代市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是交易本身的复杂性的增加。首先,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和专业分工,使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交易链日益延长,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再像传统的农村集市贸易那样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易。商业(或贸易)发展的社会学意涵实际上是将传统一次完成的交易分化成由无数次“小交易”联系在一起的交易链。这种漫长的商品交易链使利用人际信任网络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几乎不可能。一般说来,没有抽象系统信任,“只有非常简单的当场互动的人类合作形式是可能的”,⑩但“不可能构成相当复杂的社会”。(11)于是,我们会在城市社会中发现一系列复杂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广泛使用一种将各种交易中涉及的因素予以普遍化的抽象系统信任,以监控现代社会匿名化、陌生化交往中必然出现的各种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抽象系统信任的普遍约束力可以为城市社会主体在信息不足或缺失的情况下达成行动提供有力的支撑,可以大大简化纷繁复杂的由陌生人组成的、大量的一次性社会互动所需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的复杂过程,而使得人们无需通过人际信任就能进行可预期的、有秩序的社会交往。这种抽象系统信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意义重大。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城市的抽象系统信任本质被忽视了,一些学者多习惯从商品经济的视角,去阐释城市化的发展原因,但忽略了另一个重要因素——抽象系统信任对城市的支撑。在任何地方只要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一定会出现城市化,然而城市化要想达到高级程度,就必须要有一整套书面文化及关于所有权、专利保护、统一市场秩序,有利于分工与协作的抽象系统信任机制。可以说,城市化形态始于商业,却成熟于抽象系统信任。

       (二)当下中国城市治理困境的信任机制反思

       信任危机是当代中国城市生活中可以经常感受到的经验事实。信任危机导致社会矛盾激增,群体性事件多发,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城镇化进程。笔者认为,其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信任机制与形态及城镇化需要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匹配:中国城市化治理的困境恰恰发生在熟人社会正在退出舞台,而适合城市化需要的抽象系统信任体系还没有完全确立。具体表现在:

       其一,传统人际信任形态已经不适应当下中国的城市化需要。我们知道,人际信任“总是奠基于纯粹(家族或拟家族的)个人关系之上”,(12)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个人忠诚等关系因素还在非理性地侵蚀并阻碍着法治的发展。找熟人,一方面说明了中国制度信任系统的还不完善,另一方面说明民众对已建立的制度的信任大打折扣。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对政治人、法律人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人、法律人是否处于其私人关系网络之中。公众对系统信任还是建立在人际信任基础之上,其本质还是一种人际信任。经验证明,法律的权威无从在人际关系信任基础上发展起来,如若法治信任是基于关系信任,这不仅无助于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接受,还可能会消解法治的公信力。

       其二,是对当下信任危机深层原因及改善机制缺乏深度认识。由于长期以来对乡土社会的经验思维依赖,我们对于城市治理结构中的抽象系统信任还少有学理关注,对于抽象系统信任如何产生、如何营造还缺乏城市化语境的深刻理解与体会。具体言之,中国当下信任危机之所以频繁发生不在于社会的转型以及风险社会的到来,而是抽象系统信任没有建立起来,或者是抽象系统信任建立起来了,但由于不被信任而不能运转(制度不被信任在很多时候如堵车的情形,有时并不是车多的缘故,而是因为有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中国处于社会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从封闭走向了开放,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大大拓展了人们行为的自由度,但不在场的城市性交往存在风险,且伴随着符号标志系统与专家系统的缺失或不足,这种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被放大。抽象系统信任不完善或不信任也是造成当下中国法律信任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下中国,虽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众多法律制度和机构业已完备,法律从业人员也已初具规模,但不可否认,我们离法治国家这一理想还颇为遥远,法律还未成为国家治理必须恪守的运行准则,对于规则的尊重与遵守也还远未成为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并实施十年以来,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果从社会公信力的角度来观察,就会发现我们离法治国家之‘理想’(‘理念’或‘理想类型’)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成熟的法治国家可以有多种标准,然而,法治能否赢得社会公众足够的信任和信赖,应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标准”。(13)现代法律信任是一种抽象系统信任,宪法和法律实施不好的问题,其根源不只是法律本身,还有法治文化相适应的抽象系统信任文化环境,诸多经验表明,越是抽象系统信任文化不发达的地区,熟人社会的色彩越重,因为找关系比诉诸法律更方便。

       我们先前在回答上述信任危机时常见的思路是将恶行归咎于个人“道德滑坡”与世风日下,而就社会现实而言,各类所谓信任危机是个人道德不能承受之重。城市社会固然不应当否定个人之间的信任及其效用,但重要的是确立有效的制度性信任,以及在其基础之上的法律信任。城市治理强调信任的主体基础是抽象系统而不是个人,这反映出对抽象系统尤其是优良抽象系统体制与结构的重视。或言之,在城市系统信任中尽管强调优良秩序的主体和基础存在于制度之中,但其落脚点一般认为有信任的人会更容易遵守和执行制度性信任。因此,要化解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风险和现实困境,需加快推进信任机制转型,关键是推进和完善抽象系统信任建设。

       当经历了从自然的乡土社会地域性关联中脱离的过程,城市社会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是必须用一种更为抽象的信任规则或模式进行信任再联结和再构。吉登斯指出,“脱域”于旧共同体的新社会要成功地存在下去,必须用新的理性化的抽象系统信任进行“再嵌入”,(14)让抽象系统信任在城市社会中担当其应有使命是各国城市治理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也是衡量一国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提高民众对抽象系统的信任,这才是解决中国城市信任危机的首要途径。通过抽象系统信任自觉,重塑我们对于城市治理的想象。抽象系统信任建设与法治重塑社会诚信必然成为我国城市治理的不二选择,同时也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三)抽象系统信任需要书面文化认同的支持

       前文已指出,传统的社会结构主要是依靠人格信任系统而得以维系和运作,而在转向以陌生人为主的现代社会结构中,社会交往则主要依靠抽象信任系统,这就涉及抽象系统信任的有效性及如何获得信任性问题。如何形成、维持以及发展这种抽象系统信任,影响因素诸多,其中,书面文化认同是抽象系统信任进化与发展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在城市社会中,“在许多具体的互动和认同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各种超越具体情境的框架,特别是各种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话语体系”。(15)城市和乡村之间最明显的不同表现之一,便是城市会更促进大众层面和日常生活层面的书面文化认同。书面文化是城市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充分发育的城市与文字的发展相耦合”。(16)可以说,城市社会中的交流交往、治理及发展是需要书面文化配合的,书面文化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不可或缺手段。“纸张的沙沙声和撕裂声是大都市潜在的声音,对都市存在的内在内容而言,这种声音比都市机器轰鸣的节奏更重要”。(17)因此,研究城市社会中抽象系统信任的进化与发展,书面文化认同视角是极为重要的。

       1.书面文化在城市社会中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城市社会需要通过书面文化超越传统的熟人社会交往方式。当然这也涉及对口头社会组织和书面社会组织不同属性的研究。如果说口语标志着人从自然界中的分离,那么普及性书面文化则可被看作迈向城市文明的重要一步。大众层面和日常生活层面的书面文化是城市文明和乡土文明之间一个根本的区别。城市生活的一个后果是陌生人之间的互动不断增加,这样的互动使人们感觉到需要书面文化,书面文化是更大规模社会生活的交流方式。“当在记号与符号以及特定组织的帮助下,书面的合作形式补充了面对面的直接交流”。(18)事实上,在社会联系与社会共识薄弱、导致较少的安全与可预测性时,如在全世界的都市区那样,书面文化认同将存在优势。“在陌生地方旅行的不确定性似乎威胁到一个人的镇静时,人类倾向于借助一个文本”。(19)而“没有写作的社会必然存在于村落这种规模的社区中”。(20)作为特殊信任和“地方性知识”交流方式的口语是与分散、封建、自给自足的社会相协调的。口语是小型社会中交流的主要方式,而其无法有效应对陌生人所组成的社会中日益频繁的工商业活动。

       其次,城市的书面文化认同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乡土社会的口语文化教育主要是在家庭中完成的,“口头语言是最重要的文化技术。其技巧完全可以在家里的非正式场合下教授。几乎每一个人类部落都有口头语言。大多数个体都会在某一个年龄学习说话。书写则不是这样。……不像说话,阅读和写作的技术通常是在教室的环境中学到的”。(21)城市书面文化教育主要是在学校中完成的。“学校是城市中最先分化出来的机构。”(22)教育是帮助公民融入城市化的途径。在西方,“教育也是中世纪以来城市身份认同的基石。对19世纪的资产阶级而言,子女的教育状况作为一种阶级身份的重要标签而备受重视,而这一情形直接拉动了中学教育的进步(学校往往设在教堂或私人机构),并进一步导致了大学的发展”。(23)与此同时,学校教育也有利于培育城市文化意识。就文化而言,从农村刚刚踏入城市的人对城市生活有适应和认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欧洲城镇非常重视公民基于学校教育基础上的城市文化建设,进而“推动了其城市身份特性”。(24)

       2.书面文化认同对抽象系统信任发展的推动

       与人际信任基于熟悉、情感、血缘而直接产生的方式不同,抽象系统信任是一种间接媒介关系基础上的信任形态,其主要包括符号系统和专家系统。由此可见,抽象系统信任的焦点问题是信任如何成为某种客观化的机制。而在去主观性和人格化方面,可以发现书面文化的重要功能。书面文化着眼点是陌生人关系和客观化人际关系,如果说乡土社会这种口语的形成借助面对面的交流,那么在城市社会,书面文化就成为非人格交流的必备媒介。“书面文字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说是客观世界,而不是某个个体”。(25)“都市社会行为的宁静形式越来越受到印刷术的影响,静默的、非个性化的交流媒介的出现对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房地产的交易、慈善活动的安排等的影响越来越大了”。(26)在城市社会中信任的客观化和抽象化实现实质上是由书面文化支持的,人们可以反复适用书面文化的客观信用,让大家都相信它的真实有效。如果没有强大的书面文化作为支撑,信任实现客观化将很难,至少可以说它缺乏技术条件。

       另外,以书面文化为基础的治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为前提的现代分工合作中的诚实信用,以明确的规则、妥当的制裁为特征的法治也可以弥补个体间信任的不足,对不守信用、破坏合作的行为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制裁,为交易安全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并能防止信任的流失。在这个书面文化媒介下,大家说着同一套话语系统,奉行同一套交往规则,其普遍性、确定性使社会交往的成本大大降低。而口语和人治的确定程度较低,会随着具体情境而采取不同的对应,更重要的是转换信任对象较难,人格调查成本很高,并且受到各种特殊情境以及地方性伦理规则的限制。法律信任之所以能够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生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以书面文化为载体。事实表明,抽象系统信任本身的逻辑发展脉络也与书面文化认同的发展大体同步。

       总之,在书面文化认同的支撑和推动下,城市社会中抽象系统信任的突出特点表现为信任的机制和标准已经极其客观化了,信任不再需要基于个人之间关系来建构和维持。并且,抽象系统信任不是人际信任的总和,而是作为整体的相信并以所有成员的书面共识为前提条件,并表现为一种成文形态的法律。即“在城市环境的影响下,人们对地方的依恋感情被破坏了,首属团体中原有的抑制作用和道德训诫被削弱了”,加之,“由于在情感和了解方面互相远离……而不是生活在感情亲密的状态中,因而社会控制的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得“原有基于道德的社会控制,将被基于成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取代”。(27)

       二、书面文化认同对近代西方抽象系统信任与法治的塑造

       (一)古腾堡印刷术推动了西方书面文化认同

       近代西方书面文化认同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古腾堡印刷术。1480年古腾堡印刷术改进成功的最大意义,在于它推动了书面文化认同在近代西方的社会化普及。在此之前,虽然书面语言和文献技术已经在创造和保存人类知识方面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它们被视为赠予统治精英的神圣礼物。而古腾堡印刷术使得书写文献在随后五个半世纪时间内变得无处不在,社会上每个人都能也都应该识字的书面文化认同观念在16世纪末才开始确立起来。尤其是受新教改革影响较大的英美两国书面文化认同发展较快。正如一些学者也指出,16世纪开始,英国到处都是印刷品,有各种形式和大小不一的作品出版,阅读成为这个国家的重要特征。到了17世纪中叶,“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英国很可能是当时世界上最有文化的社会”。(28)移民到新英格兰的人大多来自英国文化教育程度较高的地区或阶层,这也使得美国从一开始整个国民的书面文化程度就较高。1650年之后,几乎所有的新英格兰城镇通过了法信令,要求建立“读写学校”,一些大的社区还要求建立语法学校。“建国伊始,美国就爱上了印刷技术,将其用于教育、工业和政治生活中”。(29)美国生活方式的形成,既以书面文化认同为基础,又凭借于这个渠道,使书面文化认同“成为美国生活主导的东西。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赋予印刷品如此优先的地位”。(30)对此,“理查德·霍夫施塔特提醒我们,美国是一个由知识分子建立的国家,这在现代历史上是罕见的。他写道:‘这些开国元勋都是智者、科学家、学养高深之人,他们中的很多人都精于古典学问,善于借助熟知的历史、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当时紧迫的问题。’这样的人建立起来的社会是不会朝别的方向发展的”。(31)

       古腾堡印刷术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出现就因其具有特殊的城市化背景。古腾堡改进印刷术的世纪,是欧洲城市和商业复兴的世纪。“早期的印刷商被认为是都市企业家”。(32)城市化、商业化刺激了大众对图书的需要,欧洲的商业发展和跨地区贸易刺激了对新闻、耐久的合同契约、可靠和标准的地图的需求。“在15世纪中期,欧洲的知识状况使得印刷术成为必需。这无疑也说明了如此多的人在同一时间、不同地方研究这个问题的事实”。(33)古腾堡印刷术革命前欧洲大约有一万名复制者或专业抄写员被雇佣于图书市场。而造纸技术的传入、大量廉价的纸张(12世纪起意大利就成为造纸和相关技术的中心)也为手稿复制者们复制图书提供了可能。古腾堡正是基于市场目的和城市需要而改进印刷术的。“机械印刷的基本概念是在大约公元600年的中国和朝鲜发展起来的,但是它们的文化妨碍了这种技术像它在大约九个世纪之后的欧洲那样为欧洲人所利用”。(34)

       除城市因素影响外,近代欧洲书面文化认同的地区差异还需与新教改革联系在一起思考。“从1517年起,欧洲大陆的印刷商们的迁移方向都是新教的中心城市”。(35)对依靠相当庞大的阅读公众的出版商而言,新教地区(虽然比天主教地区小,且人口亦较少)对书面文化的支持和需求都较好。尽管迫害塞尔维特和格劳秀斯的人与迫害伽利略和布鲁诺的人的确有相似之处,然而加尔文教徒和天主教徒毕竟不一样,天主教徒在特伦托公会议上胜出以后阻挠通俗语书籍的阅读,或控制世俗人口中的识字率。因为16世纪中期后,天主教徒对印刷术开始打退堂鼓,不再鼓励人们识字,他们认为阅读是分裂的动原,最后甚至禁止阅读各种书面版的《圣经》,并且将阅读跟异端邪说画上了等号,后来出现禁书书目也是很自然的事。相反,加尔文教徒却积极培养阅读习惯(甚至强制儿童快速提高读写能力)。而清教徒强调“因信称义”,积极鼓励通过自己阅读《圣经》与上帝“交流”并实现拯救,《圣经》是所有家庭的必读书。其中,马丁·路德的一番话是令人信服的最好例证,他说印刷术是“上帝最崇高、最无限的恩典”。(36)书面文化逐渐成为英美两国清教徒日常生活的重要构成部分,这也使得受新教影响较深的英美两国书面文化发展较快。

       (二)书面文化认同对西方现代性的塑造

       书面文化认同是维护、扩大和发展近代西方理性及现代性的最积极、最深刻力量,“对于早期现代国家以及其他现行的现代性制度的兴起来说,印刷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37)“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印刷术从没有让理性如此彻底地出现在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38)近代英美两国现代性的启蒙、制度设施、法的观点、合理性和合法性观念,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书面文化认同基础上的,书面文化认同极大地重塑近代西方的社会结构、理性构成和社会制度。“先后出现在欧洲和美国的理性时代与印刷文化并存,并不是什么巧合”。(39)除非你考虑印刷式书面文化的普及,否则现代性的起点及特质将是模糊不清的。

       爱森斯坦指出,尽管构成“现代性”要素的端倪可见于16世纪和17世纪,但在围绕马克斯·韦伯主题以及雅各布·布尔克哈特著作的争论上,“我的看法是大致相同的。两人主题的争论都围绕一个难以把握的现代化过程,但两人都掩盖了从手抄书文化向印刷文化过渡的问题”。(40)“而且在研究‘理性化’、‘现代化’、‘集中化’、精英的重组、宗教分裂、向上的社会流动、上升的期望值或企业的组织时,关于识字、读书和新的心灵习惯等富有争议的问题是无法规避的。”(41)事实上,口语文化和印刷文化生动描绘了传统和现代的典型差异。“印刷术加深了书面文化和口头文化的鸿沟,使广览图书的成人和未经学校训练的儿童之间的距离日益加大。……这一点大概同样适用于‘理性’和‘非理性’、‘清醒’、和‘疯狂’的重新界定”。(42)并且,口语文化和印刷文化生动描绘了乡村和城市两种文明的典型差异。对此,麦克卢汉就认为“印刷文化是现代文化”,“他把印刷文化的人称为‘市民’”。(43)

       书面文化认同对近代西方抽象系统信任的机制、认同和建制具有强大的塑造和影响功能,是近代西方抽象系统信任建构的重要环节。这种书面理性及信任也使他们产生了许多口语社会所不具有的信任形态及特点,并由此建立起新的社会关系。书面文化认同可最大限度地消除认知的模糊性与歧义。书面文化认知不但易于标准表达,也有助于提高表达效率。思维的清晰和效率通过量化得到了高度发挥。另外,书面文化认知也有利于通过确定性寻找客观性和安全感。城市生活中所有比较确定和客观的知识都是通过书面文化实现的。并且,书面文化有利于实现对信任的量化。传统信任形态是一系列的道德伦理规定,但达到何种程度才为守信很难确定。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更为重要的影响是重构了近代西方法制形式,要求法律必须适用成文化的方式来重新定义,并以书面的正式规则为特征,从而促成了近代西方以书面文化认同为基础的治理转型。毋庸置疑,“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和经济系统在趋于法规编纂、可靠性和准确性方面,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44)由此导致以近代西方传统意义的国家为基础的管理手段越来越让位于以法律为基准的治理体系。“产权法、契约法和稳定的发展是西方崛起的关键。这些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信任——自然而然地存在于家庭和血亲群体中——的替代物,它们搭建起一个框架,使互不相识的陌生人能够合伙做生意或在市场中顺利交易”。(45)并且,法律信任和制度思维强调尊重法律(或先例)及其内在逻辑,使得法律具有较强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特征,从而能为人们提供更高程度的行为预测性保证,这对现代化的发生和形成意义重大。在书面文化条件下,对于信任的要求逐渐变得明确而具体,往往存在着用成文形式来确定可靠度。由此,近代西方开始以标准化和普遍性为特征的抽象系统信任,从而有别于乡土社会以宗教、情感等方式约束的个别化诚信法则。可以说,没有这种抽象系统信任就没有西方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即,法律信任不仅是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内容,也是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什么向现代社会的发展是欧洲发生,而不是在中国或印度发生……不管人们如何评价宗教、货币经济和地方差异在这一联系中的意义,但是都不应该忽视,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是在法律中,在于法律上为更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做好了准备”。(46)对此,韦伯也指出,“近代合理的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还需要一种可靠的法律制度和一种依据于正式规章的行政管理制度。如果没有它们,一种不正常的、阴暗的、投机的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以及其他各种为政治所左右的资本主义便可能会产生,但都不会产生个人首创的、具有固定资本和计算精确性的合理经营”。(47)

       (三)书面文化认同对西方法治的塑造

       1.书面文化认同对司法理性化的塑造

       从16世纪开始,西方法律日益注意用清晰度和逻辑性较强的书面文化进行表述,进而完成了法律形式的成文化重构。普通法系是通过判例汇编的成文法,大陆法系是法典化方式的成文法。无论成文化模式有多大差异,成文化的意义和价值已经受到基本的承认和关注。“成文法的作用就是提供法律保障。与无记录的规范相比,书面记载的法律更加精确、清楚和稳定”。(48)16世纪,“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逐渐形成了一种汇编高等法院判例的做法;在其他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显然,汇编案例做法的一个特殊原因是,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先例乃是法院制定判决的重要和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格兰比苏格兰体现得还要明显些)”。(49)尤其是,“布莱克斯通开创了从‘口头传统’为基础的旧的普通法,转变为一种在很大程度上以某种形式的‘实在’法为基础的近代法律体系道路”。(50)而大陆法系偏重法典化,对此,比利时法学家卡内冈曾给出了很高的评价,“若立法以法典的形式体现,则是把该确定性发挥到了极致,因为不仅普通人能轻易得知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且法典综合完善的性质,也使得人们不必担心何时会冒出一些陈旧与几乎被遗忘的习惯法规则,以致使其合理的法律预期破灭”。(51)

       法律形式的成文化重构对司法运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一,书面形式的法律既可以保障法律人以此做参照,也可以使当事人以及外部社会相信法律人行为是有依据的,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信任。在口语社会,法律系统在一种可疑的、不确定的状态下开始操作,在此状态下,与其说是人们都不知法、不守法,毋宁说是绝对的权力来随便解释规则、按照功利的目标来操作条文。“口头文化的国家在法律程序中偏重于审问,……相反,书面传统宠爱的是将详细的证据过筛”。(52)“因为在以印刷物为主的法庭上,法律文书、案情摘要、引证和其他书面材料决定了寻求事实的方法,口述传统失去了共鸣——但不是全部”。(53)其二,法律形式的成文化有利于司法和律师论证严谨。书面文化相对于口语文化更要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和论证的严密逻辑性,在以印刷品为基础的文化中,法官和律师往往受过良好教育,相信理性,擅长论证。“美国及各州都有一部明文的宪法,法律条文的制定非常明确严格,这更要求法律界人士必须具有开明、理性和清晰的头脑。律师需要具备超过常人的读写能力……约翰·马歇尔无疑是理性思维的杰出典范……他是印刷术时代的优秀代表——冷静、理智、崇尚逻辑、憎恶自相矛盾”。(54)其三,法律形式的成文化有利于推动刑罚量化。“在口头法中,制裁是完全彻底的:流放—决斗”,(55)而“在书面形式中,制裁是线性的、计量式的——罚金、赔偿损失”。(56)罪刑法定就是法律形式的成文化推动刑罚量化在刑法领域的延伸、展开和体现。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的、明显的必须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其违法行为之前规定、公布并且合法地适用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受处罚。”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的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此后,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书面文化认同对行政法治化的塑造

       在书面文化认同的推动下,西方国家逐渐发展成为治理国家,权力的任意日益为连续性的规则和制度治理所取代。权力信任是建立在法律和制度规范基础之上的,没有事前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就不足以有效防范和及时制裁权力失信行为。洛克曾一再强调,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57)汉密尔顿指出:“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优点的必然现象。为防止法庭武断,必有严格的法典与先例加以限制,以详细规定法官在各种案情中所应采取的判断。”(58)“以宪法和行政法为其主要组成部分,而把国家作为它所涉及的主要对象。这种法律思想形式最好的产物是构成了一种新的微妙的‘关于统治的用语’”。(59)“事实上在国家和法律之间存在一种近乎一致的关系。只允许在少数国家活动领域不受法律限制,尤其是与严格的政治利益(外部安全,保持社会秩序)有关,或者关于事实上有限的对行政工作必要和便利的非规范的考虑;但是这些领域本身必须用法律加以列举和限定”。(60)并且,统治的既成形式,就是成文法。

       在这种制度和规则之治中,权力在形式上来源于法律,因而受法律的制约,这种法律之治实际上就成了权力运行的客观化特征,表现为“通过权力实施的非人格化而使权力变得驯服”。(61)而使得先前政府官员的行为依据从以往的人情事理变为法律的规则程序,因为法律的成文化可以有效地规范自由裁量权。在此,韦伯关于现代治理科层制的论述具有不可磨灭的价值,因为韦伯已隐约意识到了成文化和档案管理所具有的意义并指出,“纯粹的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即官僚体制集权主义的、采用档案制度的行政管理,精确、稳定、有纪律、严肃紧张和可靠,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和有关的人员来说,言而有信……在所有这些意义上是实施统治形式上最合理的形式”。(62)例如,韦伯提出的官僚制六项原则之一就是“公务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来进行”,这一在常人看来似乎太不起眼的问题之所以能成为韦伯的法理型统治(或法治)的“原则”,原因就是成文化便于辨识和确定责任。而史学家布洛赫对此也有过关注和强调:“形诸文字的习惯及对这种习惯潜在意义的不断重视,使国家可以建立档案,如果没有档案,政府工作的真正连续性就不会存在”。(63)另外,现代政府承担了错综复杂而技术性又很强的任务,这些任务并不适宜于有魅力的、有感召力或赤裸裸的权威来承担;它们要求更规范和更常规的方法,要求秩序和文官政治(科层制),要求遵循法律的处事模式。由此,在偏重印刷书籍的文化里,法律人士常常成为行政专家,使法的精神渗透到科层制中。如,近代西方行政的理性化是通过与“法学家结成同盟来达成的……受这种法律训练的官吏却是优于其他一切官吏的行政专家,从经济史的观点来看,这一事实是意义深长的,因为国家和形式法学的联盟间接有利于资本主义”。(64)

       由于成文法律和规则之治创造了一个隔离带,有利于建立制度信任,并将官员的私人及公共角色区分开来,“人不会感到自己与行政官或法官的关系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65)因为,在现代科层制中每一个官员“按章程办事”,“受规则约束”,它遵循“非个人的制度”,是“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不因人而异”。(66)在以法规范权力的社会中,社会公众对政治人、法律的信任主要来自法律本身的权威,即公权力机构中的政治人、法律人与普通民众的关系,不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是法与人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政治人、法律人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角色,因此社会公众对政治人、法律人的信任应当是基于制度化的权威。

       总之,书面文化的发展一方面规范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则促进了国家治理的理性化。政治问题的解决不只是谁拥有权力,还包括通过书面文化使得权力可以计算和衡量,从而提高了权力运作的理性化程度。就合法性而言,民主作为整个国家治理体制的基础,仍然容易使治理流于随意性,而只有通过成文法的“驯化”,才能建立一个治理更为有效的治理体制。对于市民来说,它需要的并不只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弱国家,而是一个拥有从事连续性的日常政治管理能力的强国家。

       3.书面文化认同对法治文化的塑造

       法治文化需要确立制度信任和规则信任,而关键是“一个(套)社会规则是通过怎样的过程而成为一个社会全民共享的标准的”。(67)首先,书面文化认同导致一种新型公共经验和真理观的诞生,表现为“出版的文字被赋予的权威性和真实性远远超口头语言”。(68)即将权威的力量塑造于书本和字典里。当然,“仍然有一些传统是基于‘口头语言是真理的重要载体’而被保留下来,但大多数情况下,大学里对于真理的认识是同印刷文字的结构和逻辑密切相关的”。(69)事实上自古腾堡印刷术以来,西方社会日益开始习惯于用白纸黑字的书面文化来表明态度、表达思想、制定法律、规划管理、销售商品等,书面文化日益成为基本交流媒介。这种对书面文化的信任,证明对确立成文法认同与信任意义重大。一般说来,书面文化信任是成文法和成文制度信任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书面文化信任之前,很难实现对成文法和成文制度的信任。也即成文法信任与书面文化信任有着特殊的亲缘关系,成文法信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书面文化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例如,对《五月花号公约》的信任,就以书面形式的“清教徒发展了一种以自由谈判合同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为基础。(70)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仍得益于美国从建国开始就没有文盲而是一个成文化普及的国家。对于他们来说,没有高深的文化程度,要想成为一个成熟的公民是不可能的”,(71)这也就是“为什么杰弗逊认为普及教育是美国最大希望的原因”。(72)其次,书面文化认同有利于全民参与、全民监督法律运行。近代西方书面文化认同的发展为各阶层的人们打开了信息之门,它使知识和社会信息的流动进一步大众化、平民化。“新兴的书本文化——用英尼斯的话来说——打破了‘知识垄断’,它使神学、政治和学术方面的秘密变得能为广大的公众所获得,而这在以前是无法做到的”。(73)书面文化认同成为民主化的一种推动力,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有利于全民参与、全民监督法律运行。人们能够分辨出法律是否倾向于维护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多数人或社会的利益,从而能够对此提出异议,从而促进了市民自觉守法,并依靠法律解决纠纷,强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三、传统中国书面文化认同的滞后及对抽象系统信任和法治发展的阻碍

       (一)传统中国书面文化认同发展的局限

       作为大众日常生活层面的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既是城市化的产物,又成为城市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在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经济对信任形式的要求相对较低,熟人信任和口语文化一直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同样的印刷术可能会被用于截然不同的目的。印刷术在古腾堡出生之前就已经在亚洲出现,而古腾堡印刷术之所以在西方得到极大发展的深层原因就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城市化背景。而传统中国在自然经济背景和环境下,“中国人搞印刷术,不是为市场或价格体系制造统一规格的,可以重复的产品”,(74)由此使其发展受限并难以升级改良和普及化。

       另外,在传统中国,书面文化主要是国家统治工具,而不是市民日常生活工具。“书面语言与帝国政府的发展是相伴而生的。一旦政治统治者控制了数量众多和形形色色的人口,部落的习俗就不再能够满足维持社会化秩序的需要。君主需要通过成文法进行统治。他需要税收的记录。尽管难于掌握,表意文字还是具有提供一种共通的书面语言的优势,用于像中国这样的国家,那里有许多说不同方言的人民。来自于帝国各个部分的不能够听懂相互之间的语言的文人学士可以通过文字进行交流。中国人拥有一种共同的书面文化”。(75)但在传统中国,这种书面文化很难发展成一种平民文化。其一,成本较高,不容易普及。“表意书写对于大众教育来说太困难了。只有规模庞大的官僚机构能够负担得起对掌握这种技术的个人的训练”。(76)其二,这种表意文字“仅限于政治之内”,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活没有任何关联,“这种书写不会产生一个读书的大众”。(77)其三,这种表意文字所产生的政治知识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权力专制的基础。专制统治者往往以书面形式建立自己的信息流通渠道,魏特夫就指出:“东方政府的代表者把驿站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运用,对快速的交通采取独占手段。快速交通和精密的情报系统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令人生畏的社会控制武器。”(78)

       (二)传统中国抽象系统信任和法治发展的不足

       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的书面文化不普及和书面文化认同难以确立,使得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抽象系统信任和治理的理性化与法治化。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多表现为特殊性,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形式。其中,“‘礼’是特殊的、具体的行为标准,而不是普遍和抽象的行为标准,它们适用于高度具体的情况并依人的不同身份而各异”。(79)“只要对中国传统的秩序原理进行一番观察和思考就可以认识到,在那样一种围绕情、理、法、权、术、势的交涉动态和偶然结局中”,一切都充满特殊性,(80)我们知道,律是中国封建法的基本形式,纵观历朝修律,直到唐朝,律都并无严格的体例和明确的内容、范畴、逻辑性不强。可以说,直到19世纪中国的法学仍然没有一套科学的法律概念体系,没有从具体的罪名之中抽象出一套通用的法律概念。有学者就指出,“根据清代成案汇编和英格兰法庭记录及法律报告等基本史料,全面比较研究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中国和英格兰刑事先例的编集、援引、性质、推理技术及其历史背景,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中英传统的刑事先例在产生影响力和传播的方式、影响力的程度上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推理技术上存在深刻差异。英格兰强调先例中蕴含的原则,而清代司法更多关注事实的相似性。”(81)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发展出治理的理性化和法治化,正是城市化和商品经济难以兴起和发展成高级形态的重要原因。换言之,尽管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没有城市化和商品经济,但没有能够进一步推动城市化和商品经济的抽象系统信任与法治。也即,“中国缺乏像西方那样的一种自由的、通过协作来调节的商业和手工业所拥有的一套稳固的、得到公认的、形式的、并且可以信赖的法律基础”。(82)黄仁宇基于中西比较所论证的“数目字管理”的重要性,(83)也是对此问题的相似诠释。

       (三)当代中国的书面文化认同发展与抽象系统信任进化

       为克服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不足对近代中国现代化的阻碍,自近代以来,我们就开始了对汉字的简化与完善。“五四”新文化运动最主要的成果之一便是中国书面语系统从文言到现代白话的转换,“白话成为普通大众能够掌握的书写和阅读工具。这场变革带来的现代性意义,不容小视”。(84)其一,有利于提高普通大众的识字机会。文言作为一种书写系统,渗透着政治取向而非平民取向。在传统社会,统治阶层垄断着书面语,中国古代就有“学在官府”、“官学合一”的传统,只有少数人才能读书,大部分普通民众则没有受教育的机会。其二,有利于提高文字本身的理性与科学。“当时的新式知识分子用科学的标准来判定文言和白话的优劣。在他们看来,旧的文言是一种诗性语言,传达的信息是含蓄的、朦胧的、模糊的,而白话可以做到精确、清晰、严密,真实地传达信息”。(85)文言与白话的区别,也“被理解为不科学和科学的区别”。(86)1956年新中国的汉字简化运动更是降低了汉字间架结构的复杂程度,降低了认读难度,为识字普及和扫除文盲做出了应有贡献。

       事实上,白话文、简体字和普及教育等仅仅是实现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进化的前提和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进化并非只依赖社会的识字化变革,而是隐含着更为复杂的城市化需要和诉求。正如麦克卢汉所指出的那样,“媒介研究的最新方法也不光是考虑‘内容’,而且还考虑媒介及其赖以运转的文化母体。”(87)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之所以能够在近代西方发展和发扬光大,就得益城市文明在西方的持久存在和日益成熟,得益于西方具有深厚的城市化基础和背景。即“无论出现何种随意性或系统性的间断以及地区性差异,欧洲城市化一直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势头”。(88)因此,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系统信任进化的实现必须依赖城市化对社会复杂性进行简化的需要。即,“高度分化的社会比简单社会需要更多的信任使其复杂性简化,它们也必须随时准备好相应的比较多样的创立和稳定信任的机制”。(89)可以说,不同社会能发展和孕育出不同的交流手段和文化风格,而城市生活是孕育和创造书面文化认同和抽象机制及抽象系统信任的重要途径。由此可知,乡土中国向城市中国的变迁与转型,必然会为中国社会抽象系统信任的兴起和扎根提供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综上所述,城市治理的优化与完善离不开抽象系统信任建设自觉。作为信任形态的一种高级形式,抽象系统信任在城市治理和法治秩序建构中具有重要意义。抽象系统信任不仅是从传统信任形态向现代信任形态转型的标志,也为现代法治的建构与成长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抽象系统信任建设与进化是城市治理革新与发展完善中的重要领域,如果不考虑抽象系统信任进化与建设,许多城市治理可能将抓不到主线,或者完善城市治理的努力将可能受挫。城市化时代下抽象系统信任所蕴含的价值与技术值得我们反复体会和发掘,进而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城市化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其一,要认识到传统人际信任由于其固有缺陷,难以充当引领城市治理的关键性信任形态。人类进入城市化以来,抽象系统信任已成为常规信任形态与治理方式。正如吉登斯所言,“在不同的整体社会类型之间的过渡中,其特征是存在一些变化的关键性临界点”。(90)只有首先完成了某些关键性的理论和制度变革,新的发展才有可能。在此,需要我们以抽象系统信任的进化与完善作为城市治理结构的基础部分和核心部分,并且只有将抽象系统信任作为城市治理的基石,才有助于把握城市治理的本质和特点,把握城市治理的关键。其二,要加大抽象系统信任研究与建设。应认识到抽象系统信任是同城市化发展相适应的,其内涵及构成应满足城市化需要,并且抽象系统信任的形成也反映了城市化时代相对乡土时代的进步和建立新型信任形态的要求。而一直以来我们对抽象系统信任这个相当独特的信任形态重视不够,对其内在的结构和运作机制少有解析,对其发生学的历史逻辑以及演变路径更缺少从城市文明和书面文化认同层面进行考察与反思。并且,抽象系统信任建设和研究还远没有与城市化、书面文化认同整合起来,相互之间的关系机理更是有待进一步深入挖掘和提炼。

       注释:

       ①刘建平、杨磊:《中国快速城镇化的风险与城市治理转型》,载《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4期,第45页。

       ②[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③李猛:《论抽象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19页。

       ④[美]伊丽莎白·爱森斯坦:《作为变革动因的印刷机:早期欧洲的传播与文化变革》,何道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⑤[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6页。

       ⑥前引②,第73页。

       ⑦[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⑧[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3页。

       ⑨[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⑩[德]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翟铁鹏、李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117页。

       (11)前引⑩,第125页。

       (12)[德]韦伯:《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与世界》,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0页。

       (13)郑成良:《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15页。

       (14)前引②,第69页。

       (15)前引③,第2页。

       (16)[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8页。

       (17)[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文化》,宋俊岭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18)前引(17),第508页。

       (19)[英]丹尼·卡瓦拉罗:《文化理论关键词》,张卫东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20)[美]威廉·麦克高希:《世界文明史——观察世界的新视角》,董建中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1)前引(20),第346页。

       (22)前引(17),第502页。

       (23)[英]彼得·克拉克:《欧洲城镇史:400-2000年》,宋一然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05页。

       (24)前引(23),第354页。

       (25)[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24页。

       (26)前引④,第79页。

       (27)[美]R.E帕克等:《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文集》,宋俊岭、郑也夫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9-30页。

       (28)[英]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59-60页。

       (29)前引(16),第398页。

       (30)前引(16),第400页。

       (31)前引(25),第49页。

       (32)前引④,第13页。

       (33)前引(28)第37页。

       (34)[美]罗杰·菲德勒:《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明安香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35)前引④,第254页。

       (36)前引(28)第49页。

       (37)[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赵旭东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7页。

       (38)前引(25),第64页。

       (39)前引(25),第63页。

       (40)前引④,第234页。

       (41)前引④,第441页。

       (42)前引④,第268页。

       (43)前引(16),第8页。

       (44)[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下册),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23页。

       (45)[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46)[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84页。

       (47)[德]马克斯·韦伯:《文明的历史脚步——韦伯文集》,黄宪起等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页。

       (48)前引⑨,第320页。

       (49)[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50)[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理学》,张志铭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14页。

       (51)[比]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欧洲法律史篇》,薛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52)[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编:《麦克卢汉精粹》,何道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页。

       (53)前引(25),第22页。

       (54)前引(25),第70页。

       (55)前引(52),第295页。

       (56)前引(52),第295页。

       (5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8页。

       (5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5页。

       (59)[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6-87页。

       (60)前引(59),第101页。

       (61)前引(59),第100页。

       (6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8页。

       (63)[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73页。

       (64)[德]马克斯·韦伯:《世界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90页。

       (65)[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173页。

       (66)前引(62),第243-251页。

       (67)[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68)前引(25),第24页。

       (69)前引(25),第23页。

       (70)[法]阿兰·佩雷菲特:《信任社会》,邱海婴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90页。

       (71)前引(25),第76页。

       (72)前引(25),第76页。

       (73)前引(25),第70页。

       (74)前引(52),第196页。

       (75)前引(20),第356页。

       (76)前引(20),第443页。

       (77)前引(20),第356页。

       (78)[德]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页。

       (79)前引(65),第89页。

       (80)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81)王志强:《中英先例制度的历史比较》,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114页。

       (82)[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83)黄仁宇:《黄仁宇全集》(第二册),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350页。

       (84)靳志朋:《白话书写与中国现代性的成长》,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174页。

       (85)前引(84),第175页。

       (86)前引(84),第175页。

       (87)前引(16),第37页。

       (88)[美]霍恩伯格、[美]利斯:《都市欧洲的形成》,阮岳湘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05页。

       (89)前引⑩,第112页。

       (90)[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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