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应重视公民自由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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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今中国发展战略选择的主导趋势和基本走向。“马克思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调整和变革社会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人的活动的自觉能动性。”(注:张萍.和谐社会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4).)和谐社会的构建与追求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体现,人的自觉能动性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而和谐社会也必然和必须保护人的自觉能动性。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与人的自由,即公民自由密切相关的问题。

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个人的发展、个人的自由本身就是目的,个人的发展、个人的自由和幸福就有着“独立的善”的价值。西方国家有一个重要的思想主题,那就是对个人自由和独立意识的呼唤和弘扬。从西方文艺复兴运动开始,经过以卢梭为精神领袖的启蒙运动和以康德为代表的哲学革命,一直延续到现代和当代,对个人自由和独立意识的探究都是西方思想界乐此不疲的追求。这一思想强调了个人对社会的优势和个体独立、自由的重要价值。

“人性是一种超越各种学科界限的主题,因而被称为‘人文学科’(Humanities)。整个世界所面临的社会和政治问题要求我们对人性有更深刻的了解。人类最根本的研究就是对人进行研究。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正确。”(注:[英]莱斯利·史蒂文森.人性七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03.)当人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且是一种自由的存在时,人才是道德的存在——人才能够走向不可重复的生命,创造不可替代的生活。人的全面发展,应该理解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所谓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指每一个真实具体的个人,基于人格的独立和平等,在遵守社会理性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依照自己自觉自主的意志而充分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动。每个人人格的独立、自主和平等是自由的基础,个人对社会关系的高度驾驭、个人社会关系的充分实现、个人激情活动的能动展开,是自由的基本内涵。(注:肖川.教育的视界[M].长沙:岳麓书社,2003.77.)

马克思曾经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形态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并提出:它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6.)人的自由的实现,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实现。自由不是一种消极状态,而是能够体现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积极状态。“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也就是说,理想社会即和谐社会是以个体自由存在为条件的。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认真对待公民自由的权利。

一、“自由”释义

有学者考查,对“自由”的解释有200种以上,见解纷呈,颇有歧义,可见“自由”本身的复杂性。关于自由的理论远在古希腊时期就提出来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初曾成为资产阶级奋起高举的一面旗帜。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理论包括哲学上的自由论、伦理学上的自由论、美学上的自由论和政治学上的自由论。也有人概括为自由意志论、自由权利论、自由选择论。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自由,就是指一个人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动的阻碍,这即是自由一词的本义,并由此延伸出各种其他的涵义。“我们通常使用‘自由’一词时,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没有外在的限制。当我的行为出自我自己的内在愿望和倾向时,当我的行为来自我自己的决定时,当我的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压力和作用的限制时,我通常就被告知是在自由地和随意地行动”(注:[英]约翰·科廷汉.理性主义者[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176~177.)。一个人是否自由,就在于他是否有自主权、自决权,即能否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动。自由权利与自由能力是密切相关的,具有自由能力意味着自由没有来自个人内部的限制。

“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自于个人希望能够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是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的;我希望自己是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对象;我希望我是由自己的理性及有意识的目的所推动的,而不是被外来的原因所影响。我希望自己成为一个人物,而不希望变成什么都不是;成为一个行动者——决定,而不是被决定;自我引导而不是被外在的大自然或其他人对我有所施为,好象我只是一项物件,或一个动物,或是一个没有能力扮演一个人的角色的奴隶那样无法构成我自己的目标及政策,并且将它们付诸实现。”(注: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79~180.)自由是一个人能够控制自己意志的行为,而不受他人和外力的支配。人没有使自身受限制的本质,人奋斗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成为自由人,自己能选择自己的命运,用自己的双手编织光荣的桂冠或是耻辱的锁链(注:[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M].北京:三联书店,1998.102.)。自我引导、自我主宰、做自己的主人,是自由最根本的涵义。

自由的本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同时自由又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在理性面前,个体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个体不应该受到人为的压制。在政治哲学中,自由这个概念是最难阐述和表达的。政治哲学中的自由概念,主要是指社会制度所加于个人的限制的范围应该尽可能小,以合理性为条件并向选择性开放。没有选择权就谈不上自由。自由也不只是一种个人主观感觉状态,而是应该“处于自由状态”,其行动不只是指正确的行动和美德的行动,而是一般的中性的行动。就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良法可以捍卫公民的自由,而按照洛克的观点,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并扩大自由。自由与社会整合关系密切,社会整合必须考虑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否则,社会整合只能是表面的,也难以持久,真正的社会和谐是以负责任的个人充分的自由选择为基础的。

二、自由——公民意识的灵魂

自由来自于人类所有伟大情欲的神秘之处,对自由的追求是人之本性的需要,对自由的珍爱有其独到的魅力。“自由是人类所特有的‘圣物’。人类是唯一懂得自由、追求自由并创造着自由的物种。自由的尺度标志着人在何种意义、在何种程度上真正成为人本身;没有自由的生存实质上并不是真正的人的生活,自由被剥夺也就意味着人的本质的丧失。”(注:王啸.试论自由的教育价值[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6).)《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注:张宏良等.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0.16.)“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活动。”(注:张宏良等.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0.16.)恩格斯对此有评论说:“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7.154.)康德把人的自由意志看作一个人生命的组成部分,把自由看作人的唯一的天赋权利,认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注: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生命美的核心就是生命的自由精神,追求自由独立的人格是千百年来人类的梦想。恩格斯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57.154.)。可以说,人类文明史就是人类争取解放和自由的发展史。人是社会的人,近代以来,人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追求自由成为公民意识的灵魂。

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自由,并且对自由有着深刻见地。马克思明确地说:“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3.436.)“人终于成为自己与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43.)。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征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是人的本质特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我国学者黄克剑认为,“‘自由’是马克思最看中的人的价值,而且因此他也把人的独立性和个性的求取认作新哲学的基本原则”(注:黄克剑.人韵——一种对马克思的读解[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25.)。而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对马克思关于自由的理论,对一般自由和自由主义的研究甚为薄弱。早在1903年严复翻译了密尔的《论自由》,自由主义开始传入中国。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命运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介绍阶段(以严复为代表),传播和践行阶段(以胡适为代表),这两个阶段前后衔接,一直延续到1949年。自此以后,自由主义在中国则进入停滞阶段。直到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中期,它才重新浮出历史地平线,可称为复兴阶段(注:邵建.自由的两个误区[J].社会科学论坛,2003(10).)。对自由主义的重新登场,中国学人反映不一,有的认为是“中国思想发展的最大分水岭”,“中国学人的思想探索来到了一个新天地”;也有人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个时过境迁的研究对象,它既不时髦,也不前卫,更不代表当今西方的学术前沿”,等等。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指出:“只要人们还需要自由,只要自由主义制度平台还有理由继续存在,自由主义就不会过时。”因为,自由主义是一切其他主义的舞台,任何思想只有在自由主义铺垫的土壤里才能健康成长(注:刘军宁.自由主义:九十年代的“不速之客”[N].南方周末,1998-5-29.)。

三、公民自由与法律

一般而言,自由强调的是自己做主,自我选择,自我决定,使人摆脱束缚、限制或强制。西方自由主义者认为,构成强制的东西乃是人为的有意干涉,包括:别人(个人或群体)所加诸于人行动的限制;国家法律对人行动的限制;社会舆论和社会观念对人的行为所构成的束缚和威胁。在马克思看来,一味强调没有外在干涉的消极自由和仅仅主张主体能动性的积极自由还是不全面的。他认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3.436.)。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公民自由是指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政府不得侵犯的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里的自由应视为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学术和出版自由及集会和请愿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逮捕和迫害的权利,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以及成为被告的公民受到公正司法程序的待遇等(注:李道揆.美国政府和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660.)。这些都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自由也可以看作是人的外在的自由。还有一种自由,可以看作是人的内在的自由,即人的心灵的自由。它是指意志、思想和伦理的自由。它表现了个体的主动性和积极的精神状态。罗斯福提出了保障美国人人权的四大自由,这四大自由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他不仅说明了公民自由的方式和领域,还提出了保障公民自由的条件。一般实行宪政的国家都如此。美国宪法第1-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就公民自由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以保障表达自由和独立的、多样的信息来源。公民自由在理论上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在实践中却还有一个逐渐扩大的过程。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1787年宪法通过之后,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才扩大到各州,而每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公民自由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18世纪末,美法关系紧张,美国于1789年通过《客籍法》和《惩治叛乱法》,对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构成威胁,严重损害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通过《与敌通商法》和《惩治破坏活动法》等法律,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表达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从事阴谋破坏的极度军事危险为由”,将10万多日裔美国人强行从太平洋沿岸的住所赶到内陆的拘留营。这与美国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美国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条款是完全相背离的。此种情况也绝非是美国所仅有的。

公民的自由权利重要的是体现在表达自由权利上。表达自由的权利是宪法关于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内容,具有广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属性。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注: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55.)马克思认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3.)作为宪法自由权的表达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使用各种媒介手段与方式公开发表和传递自己的意见、主张、观点和情感等内容而不受他人或组织干涉、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对于表达自由概念的理解,学者们多有些许不同看法,但是一般认为表达自由主要包括:言论自由(说话、演讲、讲学等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刊行、广播、著作自由等)、艺术表现自由(绘画、表演自由等)和集会自由(包括狭义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四大类。表达自由首先是代表不同政治见解的自由,表达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没有表达自由,政治自由也无法体现。所以,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表达自由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表达自由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宪法,都宣告表达自由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加以法律保障,同时也对这一自由权利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如涉及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其他公民的隐私、知识产权等),自由与限制相比,自由仍然是首要的、基本的。早在1933年A.EINSTEIN说过这样的话:“只要我还能有所选择,我就只想生活在这样的国家里,这个国家所实行的是:公民自由、宽容,以及在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公民自由意味着人们有用语言和文字表示其政治信念的自由;宽容意味着尊重别人的无论哪种可能有的信念。这些条件目前在德国都不存在……”

思想是千差万别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一律平等的。康德认为,人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公民自由,这是人的权利的重要内容。 “言论自由就是人民权利的唯一保护神”(注: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198.)。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对现行社会政治发表言论,而对言论自由的禁锢必定会妨碍一个民族向着启蒙和至善的方向前进。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对什么是言论自由的精彩解读是:“我坚决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著名马克思主义者卢森堡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更是鞭辟入里,她的名言是:“自由从来就是持不同政见者的自由。”我们面临的真正问题其实是政治问题,即如何建立一个鼓励人的创造性、由理性主宰的、公正的社会。政治活动的程序和目的,应该是受理性和人性的指引,必须与普遍的理性和公正保持一致。在选择社会管理方式时,必须正确处理个人自由、道德选择自由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不能压制个人合理的自由发展,“只有设计好社会环境,个人才能更充分地实现自身,集体机制的管理才能更少地妨碍个人发展”(注: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76.)。

很早以来就有自由与政治体制是否相关的不同见解。近代早期思想家霍布斯曾发表《利维坦》为君主政体辩护,他认为自由是指在自己行动能力的范围内看不到任何阻碍。在社会状态下,自由则意味着依赖于“法律的沉默”。其含义是,如果法律没有禁止你的行动,你就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动。他明确提出公民的自由与政体类型没有任何直接关联的看法,但是遭到了哈林顿的坚决反对。1656年哈林顿发表了《大洋国》一书,1659年又发表了本书的节本,名为《立法的方法》。他明确提出:公民自由的保有与政治体制不可能没有联结,同样,只有在一个共和政治体制里我们才能保有我们的自由(注:李宏图.人的王国还是法律的王国[J].历史教学,2005(2):53.)。哈林顿认为在共和国政体中,每个人可以平等地享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是自由的第一内容。自由的第二个内容是:在共和国里,人民“除了法律之外,不受任何东西约束。法律是由全体平民制定的,目的只是在保护每一个平民的自由”(注: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1.)。而这种法律必须是良法,并且切实得以贯彻,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哈林顿与霍布斯之分歧可以说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歧。很显然,在君主国中,君主拥有个人专断的权力,他的意志可以成为最后的决定权,君主国中虽然有法律,君主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绝不鲜见,实际上民众是生活在君主的专断意志之下,不可能真正地享有自由。只有权力受到限制和制衡的政治体制才能实现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国的“法律王国”才能确保公民自由权利。

四、公民自由与民主

自由总是与人的独立、自主、民主、平等相联系。没有人的独立、自主、民主、平等,就谈不到人的自由。在这种种关系中,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尤其引起了一定关注。有学者认为,自由与民主不是同等重要的价值目标。民主是一套以多数统治为原则的政府制度。民主的制度比较好地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合理、有效,保证了每个人可以比较好地发挥自己的潜能。民主有妨碍自由的时候,当民主妨碍自由的时候,保守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答案是,民主应该服从自由。民主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自由是民主的目的。民主不是与自由同等重要的目的,自由主义者一向认为,自由高于民主,民主不过是自由的一个手段。正像英国的著名自由主义者阿克顿所说的那样,自由不是通向更高一级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根本的目标。当代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则把自由主义与民主之间的界限划得更清楚。哈耶克认为,不仅民主政治是个人自由的手段,而且政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经济自由的手段。民主更不仅仅应该是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是人民可以撤换统治者的和平的程序,是保持人人自由和国内和平的一种有用的工具。民主不仅在于主权者的人头数,更在于运用权力的方式。民主与自由的不相容之处,就在于当所有的人都参与决策时,个人就不得不服从于集体的权威,因此,也就有可能失去只属于个人的自由。所以,民主的产生有其有利于保护自由的一面,同样,也存在着妨碍自由的危险。如何使自由和民主相容呢?托克维尔把目光投向了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民主化和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领域,他强调的不是公民参与政治,而是积极地参与自愿的结社,否则就难以保证政体的自由性质和公民个人的自由不致失落。市民社会自身就是社会整合和公众自由的最重要的领域。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报告中这样写到,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没人再以反对民主的面目提出一种主义,而且对民主的行动和态度的指责常常是针对他人的。在当代,对民主的威胁,不再是来自公开的敌视,而是来自对民主的过分热衷和颂扬。这种热衷与颂扬,不是给民主以恰当的位置,而是把民主抬高到与自由并驾齐驱的程度,乃至以民主的名义变相地妨碍、抵消自由。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由的思想空间。权力不等于真理,但是有时就有人把权力当成真理。“权力即真理”导致的只能是人身依附、奴性人格:不是对真理的敬服,而是对权力的惧怕。在这样的文化氛围中造就的只能是苟合取容的势利小人,而不能培养出敢于担待、仗义执言的公民“大丈夫”。

总的来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在我们中国根基很深,我们这方土地一直没有给自由主义生长和活动的空间。有学者认为,专制制度推行的政治奴役、思想钳制、精神禁锢、个性贬抑,即使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和校园生活中仍有着广泛的表现:无视人们的自由民主权利,压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动性、主体性和首创精神。以至于我们经常能够感觉到到处都是麻木意识、奴性人格,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被决定的太多了、被束缚得太久了,人们丧失了心灵舒展、思想飞翔的能力。在我们的教育中,教师中心、教师主宰、对学生理智能力的极端蔑视,以永远正确的说教敷衍学生,其实都是专制主义的表现。多少年来,学生一直有意无意地被看作是需要说教和灌输、缺乏选择能力和选择余地的人的集合。难道独立的、自由的思想真是危险的吗?难道我们真要培养一些放弃理性判断、放弃“独立”与“自由”、放弃自主思考与选择的权利、奴性十足的“驯服工具”吗?要知道,这是与民主、自由的价值观毫不相容的,是与文化背道而驰的!(注:肖川.教育的理想与信念视界[M].长沙:岳麓书社,2002.91.210.)

追求一种本真的自由生存状态一直是人类的理想。自由是人最本质的特征之一。作为自觉的能动的社会主体,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由的存在的。这种自由不只是观念范围内的自由,而且是行动上的自由,即实践的自由。作为人类追求的一个伟大目标和一种高尚的生活境界,自由一直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探索的重要课题,也一直是哲学和政治学界关注的焦点,在西方形成了系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学理论。自由理念和自由主义传入中国也有近百年的历史,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它缺少客观的研究。今天,在我们真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时候,就不能回避自由的价值和自由主义的影响,就不能不特别关注公民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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