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信任缺失现状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缺失论文,中美两国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9月11日,纽约的标志性建筑世贸大厦在恐怖分子的袭击下倒塌了,这一倒塌使美国人重新审视起自己生存环境的安全系数来。而从今年年初开始的包括安然、安达信、美林证券、世界通信、默克、微软在内的一系列大企业的信用崩塌却在日益粉碎着美国人对自由市场的信心。比较之下,后一种崩塌带来的影响也许更深刻,毕竟它严惩动摇了民众对大企业以及社会的长期信任。而在近几十年里,与此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层面的信任危机也早已凸现出来,社会贫富悬殊加剧,种族矛盾激化,暴力充斥,单亲家庭增多,公共观念淡漠,道德滑坡。所有这些社会现象均在说明:人与人之间不安全感在增强,信任感在降低。再来看看我们国家的情况。市场交往中诚信缺乏,制假卖假,坑蒙拐骗等不讲信誉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着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的肌体。从社会层面上看,转型期社会所特有的不安、浮躁、急功近利现象在加剧,作为信任纽带的家庭的不稳定性在增强。而对家庭(包括熟人和朋友等)之外陌生人的信任仍然没有实际建立。故最近几年政府提出德治,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朱镕基总题题词“不作假帐”并不是空穴来风。
那么同样受到信任缺失困扰的美国和中国,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否相同呢?本文试图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一、从自治传统上看,美国个人主义的膨胀不断摧毁它基于自治传统而建立的社群组织,也削弱着把他们凝聚起来的信任纽带;而长期缺乏自治传统的中国,正苦于因未能建立起普遍的自治组织而无法在实践中自发地提供信任
通常,在美国政治理论中,个人的权利可以平衡政府的权力,个人是作为政府的对应面而存在的,这是自由社会的两极,反映在实践上,坚决反对政府的权威也成了美国的特色。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人是个人主义者,而社会生活中,个人和政府并不是单纯的两极,在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各种中间组织,坚决反对政府权威的美国人会自愿服从包括家庭、教会、工作场所、工会、专业组织等中间组织的权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的自治传统。美国的自治首先表现为乡镇自治(相当于我们的村民自治),政治生活始于乡镇,乡镇居民直接地集体管理与自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日常事务,只有在涉及到全体乡镇共同利益时才服从州的管理。这一传统培养了美国的乡镇自治精神。当乡镇居民走出乡镇,并把一精神带入社会生活时,他们组织了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比如:少年棒球联盟、步枪协会、妇女投票者联盟等等,当然还包括商业公司。正是这种自然而然的自发社群习性使势单力薄的个人能够结合起来,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的合作,这一合作过程就是人们互相提供信任的过程,而组织成立之后其本身也成了信任的纽带。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变化,作为个人权利表现的公司权利在不断膨胀,国家在经济领域越来越放松管制,个人主义喧嚣一时,人们开始把个人利益、短期利益放在首位,对利润的崇拜成为美国普遍的价值观,投资者们越来越看着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这就导致管理者们不再把心思放在企业的长远发展上,而会采取种种方式包括作假、犯罪来讨好董事会,讨好股东,同时在公司的扩张中又未能为内部民主透明治理留下空间,终于危机暴发,丑闻酿成。不仅如此,这种极端个人主义的“新美国模式”也深刻地改造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它不仅没有推进公民自治,反而是使个人至上、独善其身的观念代替了社群观念以及现实的政治参与,美国的社群也不再稳定,犯罪率和公民诉讼率上升,这一切都说明了个人主义的极端膨胀,摧毁了社群,使得美国社会的信任度在不断下降。
与此相反,我国自始就没有自治传统,谈不上社区价值被损害及重建的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封建社会,而且这个封建社会跟欧洲的封建社会还有所不同。欧洲存在有一定自治权的小公国或城市国家,并且国家的政治权还分散在许多贵族手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治垄断,制约了中央集权,培育了一定程度的公民自治。而我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中央集权。所以费正清认为,在十九世纪,统治精英的中央集权和政治垄断是中国落后的主要原因。在没有自治传统,缺乏中间组织和社区生活的情况下,人们无法自发地提供信任,总倾向于要求政府提供方方面面的东西,包括“信任”。人们有着朴素的对政府的信任,比如买卖活动:同国有企业作生意要远比同私人企业作生意更让人放心。政府的威权成为信任的纽带。这些信任体现为政府对从买卖交易到衣食住行、从诉讼纠纷到生老病死等方方面面的保障,这种保障带来人们稳定的预期,也实现了生活的安全感。但事实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游戏规则已不允许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信任表达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稳定来源应存在于私人与私人之间,需要人们通过交往实践来获得。所以政府的当务之急,不仅要强化政府的权威,更在于探索如何才能培养民众自发交往的能力。政府权力的每一次扩张都必须给个人和中间组织留下足够的空间。可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之下,我们的村民自治,正在进行艰难的探索,工会组建也掀起热潮。这足以说明我们已经为之付出了努力,可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收效甚微,民选的村长、支书因为侵犯了“既得利益”而得不到上级行政组织的支持,沸沸扬扬组建的工会也未能实现预期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推动的过程中仍然带有行政参与的痕迹,群众的自治能力还未能发挥出来。所以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这是完全正确的。
二、从文化传统上看,新教主义一方面使美国人可以超越家庭自发地互相提供信任,另一方面又在侵害着业已形成的信任;而儒学使得中国人善于在家庭或熟人之间营造关系来增进信任,而缺乏面对陌生人的那种安全感和信任感
美国是一个没有国教的国家,但能以高度真诚的态度来信奉宗教,这个宗教就是早期北美移民从欧洲带来的基督教新教派。因为没有国教,所以可以不断地增进世俗公共生活;又因为自愿,美国人比有国教的欧洲国家更虔诚地信奉宗教。宗教生活的自愿和积极进取的特性使得信奉宗教可以超过相当长的时间后在更世俗化的压力下不断更新,新教派不断兴起,以自己的教义挑战老教派,这就是美国宗教的宗派性。当教会成员庄情感上投入更多并改变生活方式,成员中间更容易产生强烈的道德群体感,这样通过一个共同的道德准则或说价值观教徒们团结在一起,从而而产生了极富生气的社团生活。在这一大环境下,家庭纽带从来就不占据特殊的位置,美国没有什么文化传统来强化家庭的权威,宗教教义虽然宣布父母和孩子有相互尊重的天性和义务,但父母的权威一般都在孩子有自己的分析能力时结束。这就说明宗教信仰使得美国人走出家庭投入社会建立或加入组织参与社群生活时不存在障碍,他可以自然而然地寻求家庭之外的道德归属感,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合作,增进了信任。不仅如此,宗派宗教生活也产生了一种在非宗教环境中非常有用的信任财富,19世纪末韦伯访问美国时就观察到了宗教宗派在促进社群生活和民间信任方面的重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宗派性新教主义同时又是个人主义的来源,甚至可以说,个人主义是其最本质的内涵,宗派性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使得个人可以直接和上帝建立关系并使个体获得了道德支持来反对传统和权威,用霍布斯和洛克的话来说就是个人有权力根据最高的原则来判断围绕在他周围的法律和社会制度是否恰当。正是这个个人主义使得新教教派不断分裂,并建立新的教派,短时间内也许可以促进社团生活的发展,但长期的影响将会减弱对权威本身的尊重,这里权威并不限于宗教机构,也包括其他方面的社区组织。总之,新教主义顽固的个人主义思想,同经济领域个人主义的膨胀结合在一起,必然引发如上所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社会信任和归属感的缺失。
在我国的文化历史上,儒学一直占统治地位,对国家的影响根深蒂固。它把家庭奉为社会关系最完美的化身,家中的所有人都服从它,对它负有责任,而国家不过是此种责任的延续,是一个帝王在上、臣子和人民都是其子民的超级大家庭。可以看出,儒学对家庭权威的强化远甚于基督教。另外,传统中国没有产权制度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度非常高,家庭成为中国社会“信任”的一个稳定来源。相应地,家庭权威的强大就削弱了家庭成员和外人的联系,那么,中国社会对于家庭以外的人的信任,是否如韦伯和福山所说的“极度不信任”呢?事实上,可以认为韦伯和福山所谓的“极度不信任”是指家庭成员直接面对陌生人时的心态。因为这两位学者在论述时忽略了中国的一个特色,那就是除了家庭以外,我们中国人会通过在熟人(包括同学、同乡、战友等)中营造关系使信任圈子不断扩大,在面对陌生人时,他会通过营造利益关系使陌生人熟人化,然后再建立信任,而不像美国可以基于共同的道德和信仰直接和陌生人走在一起。在彭泗清所做的一个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为增进信任所作的努力。调查中假设的情形是被调查者的亲属将进行危险不同的手术,被调查者都采取了种种方法来增加医生的可信度,风险较低时,和医生交谈的较多,随着风险系数的增加,利用关系网的频率逐渐上升,请客送礼的明显增多。由此可知,患者与作为陌生人的医生之间的基本信任度较低,没有一套其共享的价值准则可以使他们产生信任,于是被调查者或以直接利益互换或通过人情、关系网等间接的利益互换使得陌生的医生成为热人,从而使其可信度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韦伯和福山论断的正确性。因此,我们说,在面对社会变革经历社会转型时,儒学对家庭权威的强化使家庭作为一个稳定的来源仍然可以提供比较牢固的信任。但另一方面家庭纽带的强大在多个方面造成了障碍。首先,在商业规则的确立上,它阻碍了家族企业向大型专业管理型企业的转变,因为那必须引入外人,而这个外人由于专业教育和国际同行共享一套道德价值观念,而很难简单地被家族用人情或利益同化,在今天的WTO背景下,这一矛盾尤为突出。其次,社会交往中会造成社区精神的缺乏。再次,人情伦理观念的强大,阻碍了不讲人情的法治在中国的建立和深化,而法律制度又是我们获取信任的最后手段。
三、虽然社会层面的信任重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对法的宗教般信仰使得美国人在面对个人主义膨胀而造成经济上的信任危机时可以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弥补;我国既无自治传统,又无在陌生人之间展开信任的文化习俗,就更应该把构建制度信任作为信任建设的最重要途径
以上我们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可以增进基本的人际信任,但当这种人与人之间直接的信任源泉受到冲击或说一国的历史和文化未能提供充分的人际信任时,社会要实现良性运转就需要某种填充,这个填充在现代社会就是法律制度。但法律制度提供的信任不同于受宗教信仰等文化传统影响形成的人际信任,而是一种间接的制度信任。它的生成需要一个前提,即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有较为一致的认同,只有这样,法律制度才能作为信任中介,对成员起约束作用。
美国人对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的尊重已经达到了一种宗教般的虔诚,无论是几年前法官对焚烧国旗以示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法官对总统选举的定夺,无不反映了美国人对法律制度的信赖。在他们的理念里,法律是世俗世界和上帝相对应的权威,每个人都从服从法律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因此对现行法律表示出极大的信任,当法律过时、侵害他们的利益时,他们也可以随时修订。从美国人对于金融丑闻的应对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金融丑闻的根本原因当然是个人主义的膨胀以及过分追求业绩的股市压力,但直接原因却是制度漏洞。像安然、微软、世通、美林这些借助信息革命和各种市场管制放松而蓬勃发展的新经济企业均实行了与传统经济不同的运作方式,而传统的会计监督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商务模式和复杂的财务报告结构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商业风险了。制度的漏洞使公司管理者、审计者的职业信任得不到提升,在过分追求业绩的股市压力下,假帐丑闻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了。但制度与文化传统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人为地快速地更新,及时解决新问题。目前美国已着手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出台了“签名财务报表”制度,即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财务报表上签字,并就其真实性承担个人责任,以期通过制度完善来恢复信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在美国的信任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问题总要一分为二,美国人对法律制度普遍的狂热的认同以及事无巨细均诉诸法律的依赖,始终在削弱着人与人之间固有的直接的人际信任,使美国呈现出一方面法律制度完备、人人守法,另一方面世风日下、人际关系冷漠的社会现状。
从历史上看,中国没有自治传统,没有自发地组织社群生活的能力,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自发交往产生信任;从文化传统上看,儒家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只能在家庭或熟人之间建立。这样的信任格局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解决转型期社会问题的需要了,因此,对比美国,我们有着更为迫切的原因来完善法律制度,培养制度信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而信用是信任在商品交换中的反映。我国需要实行市场经济,需要加入WTO与世界各国共享一套商品交换的法则,客观上造成了传统社会所无法提供的信任缺口,这个缺口当然需要制度来提供。不仅如此,我国在转型期出现的诸如贫富差距扩大,离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也必须通过制度完善来解决。通过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来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秩序,使生活在其中的人能够获得关于法律制度的稳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不断内化后就成为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也就构建了人们基于制度的互相之间的信任。
以上,我们从历史、文化、法律三个角度考虑了美国与我国信任缺失的现状,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1)美国的理性自治传统以及新教的宗派主义使得美国人能够自发地在组织社群生活的实践中获得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信任;但随着个人主义的极端膨胀,自发的社群组织受到重创,家庭也更加不稳定,维系信任的有着共同价值观或道德感的群体已很难生成。这时在法律信仰的支撑下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法律制度作为中介在市场交换方面不断填充着人们的信任缺口;而另一方面,对法律制度的过分依赖又在削弱着社会生活方面的人际信任。所以我们说,虽然美国易于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但有关信仰道德的人际信任的重建远非易事。这也是儒学价值观在西方一度走红的原因。当然这已经属于后现代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2)对于中国来说,社会转型使得原有的稳定的社会结构出现变化,入世又把中国推进了世界经济的大环境,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各方面都面临着调整。在调整的过程中,维系传统中国的信任纽带需要稳定和拓宽。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培养制度信任。目前在我国,只有制度才能在最大范围内(包括走出国门)实现陌生人之间的信任,而不是仅仅囿于家庭和熟人之间。(3)制度的提供首先是政府的事情,政府有责任通过立法制度规则,规范市场秩序,并结合社会变革所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当然,制度完善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实现制度在信任建设中的中介作用,制度真正起作用的前提条件是社会成员对制度的一致的认同。认同从根本上来说是文化心理方面的东西,它首先表现为一种习惯,在我国遵从法律制度的习惯可以说还未养成。这就需要政府作为外在强制力量来保证制度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政府首先要身体力行,对自己制定的制度严格遵守,并在私人纠纷的裁决中公正执法。如果民众诚实善良的守法能够得到他根据法律所作的预期,他就会产生信任法律的倾向,反复的实践会强化这种倾向,直至变成稳定的心理预期,产生信任法律的习惯,只有这样信任才能真正通过法律制度建立起来。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也是法学理论中讲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当然,在政府推进的过程中始终会伴随着政府权威的扩大,但我们理解,政府权威的扩大,必须建立在有守法信用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是对民众权利的侵犯。所以,在强化政府权威的同时,必须建立政府失信的惩罚机制,使政府有守信的约束。另外还必须加强民众的自治力量,比如行会,比如村民自治团体,等等,只有这些团体的出现与实行自治,才能克服依赖政府的习惯,平衡政府的权力,才能在自发的交往实践中生成民情,培育出信任的果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