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公有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特殊性论文,传统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中所说的传统公有制,是指30年代最早在苏联确立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规定这两种公有制是苏联的基本经济制度。后来,全世界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照搬了苏联式的两种公有制形式。1956年,我国完成三大改造以后,也确立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各种私有制存在着天壤之别,这已是尽人皆知的常识。不过,传统的公有制在其形成过程中显示出与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同的鲜明特征。这些特征乍看起来好像是次要的、非实质性的,实际上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传统公有制的本质,不可等闲视之。
一 传统公有制形成过程体现出来的两个特殊性
现实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传统公有制的形成过程十分独特,它不同于以往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形态经济基础的形成过程。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以后才出现的,而且它的出现和确立完全仰赖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力量和行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就不同了,它们早在前一个社会形态中就已经出现并且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同时,它们又是相应的政治制度得以建立和巩固的原动力。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提高使得原始公社内部出现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一部分公社成员通过剥夺或战争掠夺等手段而占有其他公社成员的劳动直至其人身成了奴隶主阶级,那些失去人身自由的成员则沦为奴隶。这种新的奴隶制生产关系不仅不断剥蚀原始公有制,而且最终导致保护这种生产关系的政治机构即国家的产生。国家的出现标志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
奴隶社会后期,由于广大奴隶以各种方式进行反抗,使得使用奴隶劳动的行业和部门(如奴隶主大庄园)危机重重,难以为继。同时,一种新的私有制——封建所有制发展起来了。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农奴或农民)获得了基本的人身权利和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奴隶占有制。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壮大最终导致奴隶制国家的灭亡和封建国家的出现,也就标志着人类社会迈进了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同样是在它的前一个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后期问世的。早在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就出现了手工工场,它们普遍使用自由雇佣劳动。地理大发现以后,资本主义在西欧迅速成长。大陆毛纺织业的兴旺极大地刺激了海岛国家英国养羊业的繁荣。不少英国地主为了获得丰厚收入,把成片土地圈起来蓄草牧羊,同时将耕种土地的农民赶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羊吃人”圈地运动。圈地运动造就了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化的地主阶层,人称新贵族。他们的经济与市场密不可分,是英国新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后来正是新贵族发动和领导了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使英国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迅速朝资本主义方向演进。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大同小异,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同样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就已发育起来了。
上述不同私有制形式前后更替的过程表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社会形态在其最终确立之前,它们的经济基础在前一个旧的社会形态的母 体中就已经孕育出来了,而且与之相适应的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也渐趋成熟。类似这样的新的社会经济基础出现在前,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在后的进程,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体现。
与体现一般发展规律的以往诸社会形态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形成的过程体现出鲜明的特殊性。如果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先天形成的,那么,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可以说是后天出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亦即传统公有制的“后天性”就是它形成过程中的第一个特殊性。
在社会主义以前的社会,无论俄国那样的资本主义社会,还是旧中国那样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全民所有制也好,集体所有制也罢,都是在社会主义政治革命胜利以后,凭借新的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主要依靠行政、法律乃至军事手段完成的社会改造和变革而建立起来的。
在苏联,通过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到30年代中后期,数以千万计的个体农民变成了集体农庄庄员,从而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与此同时,苏联在全国范围内将私营工商业统统收归国有,从而成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在我国,到1956年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同样确立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形式的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过程与以往诸社会形态私有制经济基础形成过程相比,不仅表现为时序上“后天”与“先天”的差别,而且在形成的方式上存在着更为重要的区别。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是早在前一个社会形态里出现的,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自然而然出现的。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然历史过程”。唯其表现为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所以人们(无论多么伟大的人物)的主观干预都只能起次要的作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壮大引起相应的政治革命,革命完成之后,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继续发展需要的各项社会制度也能较为顺利地确立起来,一个新的社会形态也就顺其自然地出现了。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主观作用仅仅表现在加速或是延缓政治革命,使之或早或迟地顺应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但是并没有改变事物之间的基本决定方向。当然,在上述诸社会形态确立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会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曲折和反复,然而,它们一般是由对抗性的社会基本矛盾造成的,人们的主观失误并不起主要作用,因为不论其主观愿望如何,都是无法摆脱和抗拒这些社会基本矛盾的。
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传统公有制都是在社会主义政治革命胜利以后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推动而建立起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是主要动力。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生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取决于人的主观创造性。人们基本上靠创造性理论思维去解决问题。这就是公有制形成过程中的第二个特殊性。
马克思是在探讨如何克服社会化大生产与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即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过程中得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结论的。用他本人的话来说就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①]。马克思对私有制的弊端洞若观火,对它的批判也是入木三分。并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宣告资本主义社会不是永恒的,它像以往各社会形态一样,也会经历产生、发展到衰亡的全过程。“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②]用什么所有制形式来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呢?马克思认为无疑是公有制,“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③]。
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形式的设想不是十分清晰的。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④]但是他们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要采取什么形式。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时代,现实社会中没有任何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供考察和借鉴。作为非常重视实践经验的理论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此后长期的理论生涯中,通常也只提出公有制的一般原则,很少就公有制的具体形式问题展开讨论。在《共产党宣言》以及在俄国十月革命爆发之前列宁撰写的有名的“四月提纲”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甚至没有要求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马上实行公有制,而是提出采取一系列类似国家资本主义的政策措施,为建立公有制作准备。[⑤]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论述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候是够谨慎的了。即便如此,由于没有经验事实做依据,缺乏可靠的检验标准,因此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是水火不相容的,“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⑥]在苏俄实施新经济政策以前,列宁也持相同的看法。后来,不少社会主义国家依据他们的观点,试图取消商品生产,结果证明是行不通的,而且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
由上可见,传统公有制在其形成过程中同时体现出两大特殊性——“后天性”和“主观创造过程”。而且,因它们而导致的困难与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一种所有制。正因为如此,更要求人们在创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时候谨慎从事,务必根据社会生产力的既有水平及其发展变化情况,还要考虑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去摸索、试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精心选择确立公有制的最佳时机和场合。同时要准确地估计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公有制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应占的比重等等。此外,不断总结创建公有制过程中反映出来的经验教训,及时修正错误也是极为重要的。
二 在认识和把握传统公有制形成过程特殊性上的失误及教训
社会主义传统公有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人们谨慎行事,但是人们主观上能不能这样认识和行动,那就要另当别论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事实上各社会主义国家对建立公有制的复杂和困难程度普遍缺乏应有的估计,表现出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片面地看待形势,盲目地采取行动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思想认识方面,最主要的失误就是把特殊引伸为一般,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在特定条件下所起的反向决定作用绝对化、规律化,并且导致对这种“反作用”的崇拜和迷信。认为只要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做保障,公有制就会顺利地建立起来并不断巩固,因此而得到解放的社会生产力就会自然而然地高速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样的反作用被奉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
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绝对化的观念,是植根于一种简单化直线推理之中的,那就是:既然资本主义的全部弊病和罪恶均肇源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那么只要用公有制取而代之,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公有制的建立即意味着束缚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桎梏被打碎,生产力自然会毫无阻碍地向前发展。所以,在开展全面改革以前,社会主义各国普遍忽视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的研究,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把全部注意力死死盯在生产关系方面。在实践中,不是运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考察现实,解决问题,而是把所有精力都花在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和“改造”之上。
斯大林在这方面可以说表现得十分突出。早在1907年,他在一篇文章中引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无产阶级政治统治职能的论述(本文前面已引)时,就删去了“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这么一句至关重要的话。[⑦]在晚年写的重要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之中,斯大林更是不厌其烦地“论证”新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的观点。[⑧]斯大林的理论观点在社会主义各国曾经影响巨大,在我们中国同样十分流行。
用斯大林这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的理论观点指导实践,结果导致各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两个紧密相连的错误倾向:一是片面追求“尽可能快地”完成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公有制;二是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的“不断升级”。
社会主义的宗旨是要消灭一切剥削直至最后消灭阶级差别,要完成这么一项前所未有的艰巨任务,至少要付出好几代人的连续努力。可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这里普遍犯了急性病,企图一蹴而就,结果事与愿违,走了许多弯路一付出了过多的代价。从各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20年代,苏联农业生产领域基本上是农民小私有制的一统天下。当时列宁估计,苏联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起码需要经过整整一代人的努力。实际上列宁的估计本来就不算慢,可是刚过了五、六年,即1928年苏联出现购粮危机之际,斯大林断定这场危机最深刻的根源在于苏联小农户生产率和商品率低下,因此断言只有尽快地实现农业集体化,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商品粮问题,保证苏联高速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结果遵照他的意志,苏联党和政府很快就把数以千万计的个体农民变成了集体农庄庄员。农业集体化是快速完成了,可是苏联并没有因此而变成斯大林所预言的世界上粮食最多的国家。[⑨]相反,苏联的农业生产遭受了一场严重打击,出现了全面萎缩的趋势,长期徘徊不前。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同样是跑步完成的,原定到60年代中期才能普及的高级合作社,结果在1957年就遍地开花了。[⑩]紧接着,人们还来不及喘一口气,又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完成了人民公社化。东欧各国的情况也差不多,大多在建国不久、政权甫稳之际仓促地推行农业集体化。当然,无论中国还是东欧,在农业生产方面都摆脱不了遭受苏联农业同样的命运,有些问题比苏联还要严重。
生产力的发展,除了要求人们遵循其自身的内在规律之外,还要求生产关系保持相对的稳定,对于后天性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说,尤其是这样。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形式同样要适应生产力的水平,适应生产力当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思想认识水平。因此,采用公有制必须从低级形式开始,通过不断试验实践,逐步向较高级形式进化。可是很多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做过拔苗助长之类的蠢事,在提高公有化程度方面操之过急,错误地认为这样才能快速向共产主义迈进。
苏联在30年代匆匆完成了农业集体化,集体农业存在不少严重问题,亟需整顿和巩固。可是,斯大林晚年毫无根据地认为集体所有制“已在开始阻碍我国生产力的强大发展”,怎么办?出路就在于“把集体农庄所有制变成全民所有制”[(11)]。鉴于苏联当时的条件,实在无法完成斯大林的计划,所以集体所有制总算保留下来了。不过,在苏联还是掀起了一股变“小集体”为“大集体”的强大浪潮。50年代初,苏联党和政府大力推行集体农庄合并运动,每个农庄的规模几乎扩大了一倍。但是,苏联的农业生产并没有因此出现增长,依然困难重重。
中国在这方面可以说比苏联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短短三、五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农业合作化的三级跳——互助社、初级社、高级社,达到了集体所有、共同劳动的程度。结果每一种公有制形式还未站稳脚跟,人们还没来得及认识和利用其优越性,就被另一种公有制程度更高的形式排斥了。更为严重的是,从1958年开始头脑更加发热,为了创造“大跃进”的空前奇迹,在全国迅速开展和推广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也“高”。不仅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且很多生活资料也实行了公有,社员们不仅集体劳动,而且共同过“共产主义生活”,吃公共食堂。殊不知,人为地拔高公有制生产关系并不等于可以拔高生产力,相反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果说,苏联的农业并未因为合并集体农庄而有丝毫起色,那么,中国的人民公社运动更是酿成了一场大灾难。后来虽然取消了公共食堂,划分了自留地,但是仍然保留集体劳动,致使农业生产停滞不前。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集体所有,分散经营”的生产责任制,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方才获得空前的解放和大发展。
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起来的,并且被当作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向决定作用的突出例证。但是,这只是特殊情况,只是在把私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时候才起决定作用。过了这个阶段,社会发展运动的一般规律就会发生决定性效力了。也就是说,一旦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以后,它便开始对上层建筑长期起决定作用,同时公有制自身的巩固和发展也长期取决于生产力的不断增长,而不是相反。到了这个时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终于回归到了“自然历史过程”。
遗憾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往往忘记了上述基本原理。在公有制建立起来以后,不是集中精力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企图通过上层建筑领域里不间断的“革命”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防止旧制度复辟。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人为地激化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谁战胜谁”的梦魇一直纠缠不休。20年代末,斯大林开始提出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不断尖锐化的理论,以后步步升温。结果,在粉碎富农、资产阶级的“破坏活动”以后,把阶级斗争的矛头转向党内,最后到30年代开展了一场殃及千百万无辜者的政治大清洗。同样的逻辑使中国在二、三十年以后再现了苏联的悲剧。从1957年即三大改造完成以后刚刚过了一年起,我国就开始踏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歧路,最后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理论指导下,陷入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有过类似的惨痛教训。事实证明强化上层建筑领域里的“革命”,强化阶级斗争的做法丝毫无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同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发展社会生产力,才是巩固公有制亦即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根本途径。
总之,要充分认识并且正确把握传统公有制形成过程中的特殊性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社会主义国家以往出现过的重大失误都直接或间接与此有关。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公有制已不复存在,教训当然极其深刻。在我们中国,近10多年来对传统公有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离建立新型公有制体系还有一段不短的路程要走,今后还会遇到困难,还会出现曲折。因此,加深对传统公有制形成过程中特殊性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对它进行自觉和主动的改革,较为顺利地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任务。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67页。
③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6、272页。
⑤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2~273页,《列宁选集》第三卷第15~16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23页。
⑦ 《斯大林全集》第一卷第315页。
⑧ (11) 《斯大林选集》(下)第585、590页。
⑨ 参见《斯大林全集》第十二卷第118页。
⑩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83~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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