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治:唐律研究的新拓展——评钱大群 郭成伟新著《唐律与唐代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律论文,吏治论文,新著论文,唐代论文,钱大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法律史学界,南京大学钱大群教授对唐律的研究,可谓是成果丰硕的知名学者。近来在其已出版的三部唐律研究专著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部与中国政法大学郭成伟教授合著的力作《唐律与唐代吏治》(以下简称《吏治》)。
该书的问世,使读者对唐律的认识有耳目一新之感。全书从立论、文字结构,史料考证都鲜明地贯穿了古为今用、以史为鉴的方针。从吏治的视角系统地研究唐律,直接贴近当今人们最为关心的廉政法制建设的理论课题,带给人们理性的深沉反思,这不能不说是传统法制史研究中一次成功的实例。
唐律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魄宝,行引起中外法律史学者的高度重视和研究兴趣。但能取之精华,凿璞成玉者为数寥寥,而钱大群教授正是别具匠心、孜孜以求使其光彩夺目的探求者。他与郭成伟教授一起从吏治切入的唐律研究,展拓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使我们从唐王朝三百年的长治久安和兴衰存亡的经验教训中看到了吏治与廉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综览全书,其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至少可能对当代中国人有以下四个方面启迪。
一、从严治吏、吏治有法是关系国家兴衰的大事
该书一开始就从吏治立场上来观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形成,说明中国是世界上吏治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而唐王朝又是在总结古代吏治立法基础上一次大的总结和大的发展。这要归功于唐王朝开明君主李世民的吏治观念和以法治吏的远见卓识。李世民的“广开才路,选任贤臣;广开言路,兼听则明;以及清廉守法”构成其开明吏治观的核心。西方一些法律学和政治学者都认为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发源地。唐立国之初,正是总结隋王朝灭亡的经验,认识到政权的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吏治,也就是吏治的清明与腐败关系到王朝的存废兴衰。唐太宗认识到吏治不仅要“从严”而且要“有法”,严而无法就会堵塞才路、堵塞言路,造成“近小人而远君子”,甚至错杀无辜,冤狱大兴。严治必须从吏治的管理制度、选任考核制度、监察制度等各个方面建立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唐太宗正是从这样的思路上正确处理严治与法治的关系,全方位地建立吏治立法。反思我们在建国后在干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方面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这不能不从中受到有益的启示。目前我国还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制定管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立法。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在这时刻深入研究古代吏治的经验教训,将起到十分有益的借鉴作用。
二、全方位的吏治立法是吏治实施的保障
唐代的吏治立法是中国古代吏治立法的历史性总结,它使整个封建吏治法律制度进入了相互协调配合的新的历史阶段。作者在第一章中指出,唐代吏治立法的特点是全面地植根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这是关于唐代吏治立法论述上一个新的学术观点。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格、式四种,这四种法律形式中,令与式是正面性的主要行政立法,律是惩罚性的刑事立法,格是对律、令、式的统一调整。唐代吏治的正面的制度性立法主要是由令、格、式来承担,但是,唐国家把用刑律惩罚官吏的违法犯罪,作为实施吏治的主要手段。这种情况造成唐律以其完备的职务犯罪著称于后世的重大特点。《吏治》一书指出,唐代在令、格、式等正面立法中所有最主要的内容,刑律都照应地规定在自己的条文之中。正面的吏治立法内容越全面,刑律中的职务犯罪的范围也就越广。唐代吏治立法在法律体系上的严密性就表现在唐代令、式等主要的正面性立法和刑律惩罚性立法严密完备地相互配合的关系之中。《吏治》一书对唐代吏治研究正是在这一点上触及了唐代完善吏治制度的最重要一环,即唐代吏治的完善不仅在于其正面性立法的完善,同时也在于唐律中关于职务犯罪制度的完善。
三、法律对吏治的监督必须周密
唐代吏治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其法律形成一个严密的网络体系。“吏治”决非仅体现在对官吏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处罚上,而是贯穿在官吏活动的一切方面和对官吏管理的全过程。唐代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其水平达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在《吏治》一书中,作者在对作为吏治环境的吏治立法、统治阶级的吏治思想、国家机构及监察制度等作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到监督维护帝制统治,监督遵守礼法,监督行政效率,监督经济管理,监督地方行政、司法审判及军事防卫等官吏职司的所有方面。对吏治作严密的有效监督,是唐代制度性立法与惩罚性立法的共同特点。《吏治》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具有特色。以对官吏的清廉监督来说,唐代刑律中专门有惩治“走后门”的“请求”罪(包括以财行求及受财请求)。关于“请求”罪的主体,除了重惩“监临主司”外,还对虽非监临主司或职级并不高但地位紧要使人不敢不服从的“势要”官吏的请求罪进行严惩。在惩治贪污、受贿罪的同时,还专门成立了一种在构成概念上既非贪污也非受贿,但却是一种很有助于养成廉洁,对后世极有借鉴意义的“受所监临”的犯罪制度,目的是禁止官吏以任何理由接受辖下民人的财物。在对以权谋私的监督上,一方面是法令原则上禁止官吏经商取利,刑律同时惩治官吏在交易中一切赚钱取利的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不但行之于官吏本人,而且及于官吏的亲属,官吏的亲属在辖区有经济犯罪,犯罪的家属及官吏(不管知情与否)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官吏不但直接侵吞官物是犯罪,而且法律禁止官吏任何非法地借贷官物的犯罪。官吏借用可惜之官物超期不还,或者使用官家交通工具时超规格享用的都要受到惩罚。官吏即使公务上失于督察也要受法律追究,本人的失职犯罪要追究,同署共管事务中有失职犯罪也要连坐受罚。总之,作者的深入研究,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唐朝笼罩在官吏头上的那张严密的法网,这张法网足以使官吏放弃任何试图逾越的侥幸企图,而走守法自律之路。唐代对官吏违法犯罪进行监督的严密内容,很多都是今天廉政立法上最需要借鉴的东西。
四、吏治必须综合治理
任何一个社会,只要其存在着公共权力,就必须对这种公共权力和掌握这些公共权力的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在封建社会中最具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监督。但是,作者认为,唐代吏治是运用经济、法律、教育、伦理道德等各种手段全面地整饬吏治。在各种手段中,统治者把封建的礼教伦常作为基本指导原则,把刑律对职务犯罪监督作为实施吏治的主要杠杆,把俸禄等经济措施作为吏治的物质基础,而把行政制度的约束监督作为管理措施,从而发挥了综合治理的整体效应。在唐代吏治的综合治理上,作者深入到唐代教育法律的研究中去,这表现了作者对封建吏治的洞察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官吏培养的真正起点是学校教育,所以《吏治》一书深入地研究唐代法律对官吏培育的摇蓝——学校教育的监督。为保证官吏教育的正统性,唐代法律规定,学校使用的教材都必须以儒、道的“十二经”为本,甚至连其注释的版本也必须统一。对于这些经义,必须“文、注精熟,辨明义理,然后为通”。攻读这些教材的学生,必须考试优秀,才能取得做官的资格,而且官职的大小也以考试等第而定。这样,经义的原则精神,成为学生规范行为的心理约束力,并化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从而顺利地担当官吏的角色。从教育入手,是唐代吏治的一个特点。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唐朝在吏治上将封建教育、行政管理与刑律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了中国古代吏治的基本模式,对这一模式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对一切“吏治”制度的研究。
《吏治》一书是以法律为视角探讨中国古代吏治的一部新的学术专著,正缘于其视角之新,所以有些地方也有待于作者有机会时对著作再作更圆满的补充。如唐代的吏治法律制度,必然是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作者若能在剖析其正面价值的同时,也注意其负面价值的剖析,则本书在我国行政法制和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过程中的参考意义将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