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贷政策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信贷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1998年取消贷款规模限额控制为标志,中国信贷政策基本实现了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四年来,中央银行审时度势,充分运用信贷杠杆,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我国信贷政策的特点
信贷政策不同于货币政策中的其他总量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中的其他政策工具主要着眼于解决总量问题,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促使社会有效供求的大体平衡,从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信贷政策则主要着眼于解决结构问题,通过窗口指导,引导信贷投向,促进地区机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
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信贷政策一般只作为短期的窗口指导,不承担结构调整、信贷创新等多重任务:而我国的信贷政策不仅要进行窗口指导,还要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信贷创新。从货币理论看,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职能是属于货币政策范畴的,而诸如出台消费信贷政策、助学贷款政策、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政策等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信贷创新的职能,实际上并不属于货币政策的范畴,而是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是中央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改进金融服务,鼓励金融创新的需要,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区域政策以及指导商业银行贷款投向所必须的。
现阶段,我国经济中的结构矛盾较为突出,市场发育程度不高,间接融资还处于主导地位,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配置,客观上还需要信贷政策在较长时期内继续发挥重要作用。首先,是结构调整的需要。长期以来,产业结构雷同,大而全,小而全、盲目,低水平重复建设,行业进入壁垒低,生产能力过剩等长期的结构性矛盾加剧了宏观经济的总量失衡。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仅仅依靠总量政策手段,解决总量失衡问题,无法完全达到预期目标,就需要实施信贷政策,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引导资金流向,在达到总量平衡目标的同时,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其次,是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商业银行纷纷介入新的信贷领域,开展信贷创新,开发新的信贷工具和信贷品种,由于商业银行自身控制风险能力的差异,客观上需要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统一、规范、健全的信贷规则,对信贷活动进行管理,以防止产生新的信贷风险。最后,是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需要。由于经济转型,现有的一部分信贷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信贷政策已经过时,不再适应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还有一些信贷政策需要进行及时补充。
1998年以来,中央银行信贷政策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窗口指导成为信贷政策的主要形式。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的宏观形势通过窗口指导,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经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劝说和建议。二是以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为标志,信贷政策的指导重点由主要重视生产领域开始转向同时重视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三是信贷政策的内容十分广泛,基本上涵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
中央银行信贷政策力求在多重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寻求最佳效果,在众多目标中,信贷政策主要关注三个目标,一是调整信贷结构,二是鼓励信贷创新,三是防范信贷风险,同时兼顾其他目标。首先,在信贷政策的引导下,信贷结构发生了积极变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1998年至2000年,个人消费贷款、基建贷款、农业贷款和贴现贷款占同期全部新增贷款的51%,2001年这一比重已上升到57%。其次,信贷创新呈现多样化。四年来,相继推出了消费信贷政策、外资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本贷款政策、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政策、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政策等多项信贷政策,从信贷工具、信贷品种等各个方面,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开展信贷创新。最后,信贷风险有所化解。在防范信贷风险方面,信贷政策的作用主要是防范增量不良资产的发生,立足于以增量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四年来,在国家积极化解存量不良贷款风险的同时,信贷政策基本起到了防范增量信贷风险的作用。
四年来信贷政策的回顾
1998年以来,中央银行信贷政策主要在农业与农村、出口与进口、投资与消费、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以及结构调整、证券市场信用控制等各个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中央银行始终坚定不移地重视增加农业信贷投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努力提高农民收入。
四年来,针对农民收入低,农业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中央银行出台了一系列信贷政策。一是全面指导农村信贷工作。1998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金融系统要确保支农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科技进步、农副产品收购的信贷投入,加强扶贫贷款管理,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提出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服务对象要实行基本分工、适当交叉,要根据农户的合理需要扩大贷款范围,做好对农户的服务,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强调农村信用社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以及开办农村住房,助学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向农户推广小额信用贷款。1999年7月,发布《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农村信用社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简化贷款手续,确定贷款额度,对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三是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2000年3月,发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内银行接受电费收益权为质物,发放质押贷款,用于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
四年来,农业贷款逐年增加,政策效果明显。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分别增加636亿元,348亿元和538亿元。到2001年,农业贷款余额为5711亿元,比年初增加789亿元,占当年各项贷款增加额的6%。
(二)支持积极财政政策,拉动投资需求。近年来,全社会投资资金来源不足,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严重滞后,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四年来,人民银行积极配台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充分创造条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贷款投入。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由财政发国债,银行配套贷款,以国债项目投入带动全社会投资。按照这样的宏观政策导向,中央银行在信贷指导重点上,积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逐步加大对公路、铁路,航运、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信贷投入。同时,为跟踪贷款进度,建立了基础设施等重点投向贷款进度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及时发放贷款。1998年至2000年,国家增发国债3600亿元,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技术改造,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发放国债项目配套贷款8000亿元,相当于国债资金的两倍多。2001年,基建和技改贷款新增2456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
(三)鼓励出口,吸引外资。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增长大幅下滑,增幅由上年的21%,降为接近零增长,特别是到了1999年上半年,开始出现负增长。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中央银行及时采取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需求。一是鼓励扩大出口。要求各金融机构对资信状况良好、有还款来源的外贸企业积极支持,扩大对出口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在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向出口企业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吸引外资。就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台资)的中方投资人增加股本金时的不足部分,发放人民币或外币中长期贷款,吸引外商投资。三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积极支持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电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带设备、带料到境外设厂加工,发展新的外贸出口方式,开辟新的出口增长点。四是发放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在外汇担保方式上和贷款用途上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
(四)引导借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按照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中央银行及时转变信贷指导方向,推出消费信贷政策,由主要重视投资领域,逐渐转向投资与消费并重,开始重视消费需求,鼓励消费者借贷消费,扩大消费需求。
一是全面推广个人消费信贷。1999年2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业务范围扩大到所有消费领域。同时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消费信贷职能机构,逐步扩大消费信贷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登记制度,提供全方位的个人金融服务,鼓励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变潜在需求为有效需求。二是重点发展住房贷款。中央银行坚持把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放到突出位置,作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中之重来抓,先后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从改善供给结构、下调贷款利率,成立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各个方面,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三是及时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在消费信贷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个别商业银行自我监控措施滞后,甚至违规经营的问题。如降低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甚至实行零首付,以及违规开办不指定用途贷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等,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为此,2001年8月和10月,中央银行连续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严禁发放五指定用途个人消费信贷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严禁发放零首付贷款,严格贷款的全过程监督,以及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款,切实防范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目前,消费信贷发展迅速。1998年、1999年和2000年消费信贷分别增加300亿元、925亿元和2868亿元,到2001年底,消费信贷余额为6990亿元,比年初增加2755亿元,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信贷品种涵盖住房、汽车、助学等各个消费领域,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
(五)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四年来,中央银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充分运用信贷杠杆,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优化贷款投向,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一是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发放贷款。1998年5月,发布《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林水利、基础设施、住房消费、对外贸易以及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投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中小企业发展。二是禁止或限制商业银行对部分行业、企业贷款。2000年6月初,下发了《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贷款企业进行清理分类、区别对待,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放贷款。
(六)实施封闭贷款,帮助国有企业改革脱困。1999年,在总结和完善封闭贷款经验的基础上,先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与《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办法》,以贷款封闭运行的形式,鼓励商业银行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但政府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以及有订单、有效益的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及时防范封闭贷款风险。针对一些企业出现贷款不能封闭运行,经营亏损加剧,难以按期还本付息,以至产生新的信贷风险的问题,2000年7月,及时发布了《关于坚持封闭贷款条件、从严控制封闭贷款发放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掌握封闭贷款的发放条件,合理确定封闭贷款的期限,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七)加强政策指导,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由于直接融资渠道狭窄、抵押担保难等诸多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资金紧张的呼声很高。1998年以来,中央银行通过多次适当上浮利率浮动范围、对中小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再贴现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信贷政策方面,从健全机构、改进管理、提高服务、完善制度等各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支持。1998年、1999年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完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改进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以及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等。2001年,中央银行又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信贷指导、完善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以及完善信贷管理办法等八条指导意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工作,进一步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按照上述政策措施,各金融机构都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据不完全统计,到2000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已达3.4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9%。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国有经济贷款也在稳步增长。1998年、1999年、2000年,金融机构对非国有经济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2%、46%和48%,逐年上升。
(八)发放助学贷款,支持教育事业。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从1999年开始,高校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到2000年底,各类高校在校学生达到470万人,比1998年翻了一番。招生规模的扩大,进一步加剧了教育经费紧张矛盾,解决的办法是建立国家,个人共同分担教育经费制度,由此又导致大量的贫困学生无力就学,读不起书。针对上述问题,中央银行及时推出了助学贷款政策。先后发布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由试点到推广,逐步扩大到全国。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两大类。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财政予以贴息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发放的一般商业性贷款。1999年至2001年,在有关部门特别是高校的配合下,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14.4亿元,共计扶持了37.9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2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3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9亿元。
(九)有效实施证券市场信贷控制,防止过度投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较明显的投机性特征,中央银行始终坚持“开正门、堵邪门”的原则,严禁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有效实施证券市场信贷控制,对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贷款进行控制,目的在于抑制过度投机。
近年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需要,中央银行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本市场信贷控制。一是允许发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接受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发放股票质押贷款,贷款期限6个月,质押率限定为60%,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可以下浮10%,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二是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针对个别商业银行擅自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导致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中央银行及时对有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中央银行信贷政策展望
今后一个时期,在信贷政策方面,中央银行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增加农业信贷投入,努力提高农民收入。中央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民年收入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及时、足额把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发放到农民手中。同时,要借助村委会的桥梁作用,把村委会作为农民自冶组织与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为在农村中全面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创造信用环境。二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重点支持农户贷款的基础上,农业银行对农业部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三是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在民间借贷活跃、信贷资金紧张的地区,允许农村信用社进行存款利率上浮的试点,以打击民间高利贷活动,同时增强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能力。
第二,切实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积极推广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看来,尽管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很快,总量迅速增加,品种日益繁多,但是在各项贷款余额中所占的比重还不高,到2001年底仅为6%,发展潜力还很大。今后一段时间,中央银行将在及时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一是全面规范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将及时出台《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从贷款程序、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全面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二是重点发展住房贷款。目前市场上的许多住房,中高档偏多,房价普遍较高,适合普通居民特别是城镇贫困居民居住的经济适用型住房还很少,很难满足普通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住房供给存在着结构性缺口。随着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加快,住房贷款还将保持较快增长。今后一个时期,中央银行将继续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住房贷款。同时,在目前住房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住房抵押二级市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降低银行变现住房抵押资产的交易成本。
第三,从我国国情出发,推广助学贷款。由于助学贷款开办时间不长,商业银行经验不足,以及外部环境尚不健全,贷款管理,催收难度比较大,风险防范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制约了助学贷款的进一步发展。今后一个时期,中央银行将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四定”、“三考核”原则,推广助学贷款。一是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按照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四定”原则,发放助学贷款。由教育部门确定申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等院校名单,由国有蚀资商业银行与教育部门合理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由高等院校分别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开展全面信贷合作,对一定范围的在校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二是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三考核”原则,按月考核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审批人数和合同金额、发放人数和发放金额,并按月汇总上报。
第四,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小企业发展。中央银行将继续改进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继续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贷款投向和资金流向,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小企业金融服务意见,支持小企业发展。二是针对小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继续扩大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将小企业贷款利率幅度适当上浮到50%。三是引导各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创办新的适应小企业需求的信贷品种。比如针对小企业资本金不足、风险相对较高的现状,允许商业银行试办账户质押贷款,对企业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账户监督,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与严格贷款监督结合起来,支持小企业发展。
第五,充分运用信贷杠杆,巩固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成果。中央银行要继续运用信贷杠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一是增加国有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型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创汇多,信誉好的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优先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二是增加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对获得财政贴息的技改项目,商业银行要尽快评估,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运用信贷杠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优化贷款投向,对贷款企业进行清理分类、区别对待,对生产能力、工艺、产品落后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
第六,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中央银行将会同证券监管部门,重点研究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对银行与证券公司间拆借资金的管理,证券公司拆人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二是加强对股票质押贷款、证券公司担保贷款的管理,严禁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三是鉴于企业挪用贷款进入股市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又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建议采取对银行负债与企业自身所发企业债券之和超过总资产的50%、或者累计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率超过50%,又向银行贷款的工商企业,在发放贷款后,要跟踪每一笔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加强贷款检查,按季或不定期分析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严防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对挪用贷款,购买上市公司市场流通股票的“超比例”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要停止对其新增贷款,并逐步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四是加强银行对企业资金划转证券账户的审核管理。有关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第七,引导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加强贷款营销。一是督促国有商业银行解决好贷款集中问题。近几年,四家国有银行逐步把业务重心转向大中城市、大中企业。这种调整,有利于商业银行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降低新增贷款不良率,提高盈利水平。今后,一些长期亏损的县级支行以下机构还应该撤并。但是要注意,这种收缩应该逐步进行。对于一些没有其他金融机构和资金及时跟进、补充的地区,就不能一下子撤出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地区、企业,即使机构撤了,也应该继续提供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要解决好分权问题,上级行对下级行的信贷授权,要实事求是地根据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管理能力采确定,不能搞形式主义。二是中小金融机构要转变营销策略,找准市场定位。今后一个时期,中央银行将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考虑新建一批中小银行,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将来可能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合作银行等。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既要转变经营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同时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要转变营销观念,不要跟大银行争夺大企业、大客户,不要搞“功能重复”,而应该去发展中小企业客户:三是在信贷管理上,要建立贷款营销机制,在完善对信贷人员约束机制的同时,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发展新客户。中央银行将组织各商业银行研究制定对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凡是符合信贷原则,严格按照信贷程序发放的贷款,由于市场风险造成了损失,就不能追究信贷人员个人的责任。四是要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贷款方式。比如,可以由买方企业的开户银行鉴证其购销合同,对买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承诺,卖方企业的开户银行据此发放信用贷款,这样就把买卖双方的信用关系纳入银行之间的信用。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对一些中小企业账户实行银行托管,对贷款的现金流向,实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还款资金来源;也可以实施对企业大额支付的监管,或代为企业办理记账,及时掌握企业资金往来情况,银企共担责任和风险。
第八,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修改和完善信贷政策法规。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中央银行将逐步对现行信贷政策法规进行完善。一是全面修改《贷款通则》,拟从贷款管理,风险控制、信贷创新等各个方面进行修改,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二是着手研究统一中外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逐步调整部分“非国民待遇”政策。三是及时制定新的信贷规定。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信贷创新日益增多,新的信贷品种、信贷方式不断涌现,信贷政策规范的内容、方式和指导重点将不断发生改变。中央银行将及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制定和实施有效的信贷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确保金融机构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开展信贷业务。
第九,逐步建立信用资信制度。目前,中央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晦市开始了借款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绩。但是上述试点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直至评级。信用信息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管理运作模式,建立顺序等问题亟需解决。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借款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选择部分地区,扩大试点。具体运作上,可以考虑借鉴欧美的作法,采用由政府出资。制定规则,规范引导、市场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在顺序上,目前可以与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联合,汇总金融记录,建立金融信用制度,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纳入其他信用记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健全、规茫的信用制度,最终实现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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