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抗战时期论文,农贷论文,广西论文,四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联总处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联合办事处的总称。它成立于1937年7月27日,1939年后,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亦归四联总处管理,至此,四联总处管理的机构有四行二局一库,亦由此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民党政府战时最高金融机构,负责办理政府战时金融政策有关各项特殊业务、管理督导并考核国家行局的业务。据笔者目前所搜罗的资料来看,讨论抗战时期农贷问题的文章主要有黄立人的《论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农贷》(《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6期),主要论述了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在国统区的农贷措施,对四联总处的农贷举措有所提及;刘祯贵的《对抗日战争时期四联总处农贷政策的几点思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文章对四联总处的农贷政策能否促进农业生产,能否遏制高利贷进行探讨;易绵阳的《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农贷研究》(《中国农史》2010年第4期),论述了四联总处农贷政策的演进、农贷运作方式及特点,并对四联总处农贷政策进行了评价。由上可知,前人对四联总处农贷的研究主要是宏观的论述,一般而言,微观研究是宏观研究的基础,微观研究的缺乏必然会影响宏观的把握,对四联总处农贷的研究,除需进行宏观探讨外,微观的研究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从微观角度分析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探讨其特殊性,以期完善四联总处农贷之研究。本文提及之“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专指经四联总处核准的对广西农业的贷款。 抗战爆发后,东部地区工厂企业及大量人口内迁,广西是其入驻省份之一,骤然剧增的人口和企业对广西农业的发展提出很大的挑战。基于广西农业在抗战中的巨大意义,四联总处对广西农业之发展较为重视,自1938年以后,国家各行局先后参加广西之农贷,以农本局与中国银行为最早,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等次之。各行局办理农贷,其方式分联合贷放与分区贷放两种,联合贷放是各行局按照规定比例,共出资金,推定代表行负责办理,分区贷放系由四联总处指定各行局贷款区域,各区域农贷由各行局单独负责[1]。为了避免各行局工作之重复与紊乱,在四联总处核定之广西农贷的第一阶段(下文有论述),广西政府与各行局洽商,实行分区贷放办法;在四联总处核定之广西农贷的第二阶段中,因1942年9月四联总处决议四行业务专业化,各行局的农贷业务专由中国农民银行实施,自此以后,四联总处在广西实施农贷的机构只有中国农民银行。 一、抗战时期四联总处核定之广西农贷的阶段性分析 在抗战爆发后,基于广西战略地位和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四联总处自1938年以后对广西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贷款。从表1可知,抗战时期除国家各行局外,还有诸如广西农民银行等机构给予广西农业贷款,但在历年农贷中,国家各行局所占的比例均在50%以上,这足以凸显抗战时期经四联总处核定之农贷对广西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此外从表1亦可知,国家各行局历年对广西的农业贷款从表面上看是逐年上升的,但是通过历年通货膨胀指数计算的“实际总额”又可知其贷款是具有阶段性特点的,从1938年到1941年实际贷款额在不断上涨,但从1942年至1943年却逐年下降,1944年下滑至最低点,所以整体而言,我们可以把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划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一)第一阶段:农贷的发起与扩大(1938~1941) 全面抗战爆发,特别是“八·一三事变”后,西迁运动加速进行,为了加快西部地区向战时经济转变,在农贷方面,四联总处出台了较多有利于农贷实施的政策,如1937年8月26日公布《四行内地联合贴放办法》,贴放押品中就把农产品放于第一位[2],1938年4月在财政部颁行的《改进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中规定,凡向国家银行领用一元券及辅币券的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增加农贷业务、农业票据之承受或贴现[3],等等。在以上政策的指导下,四联总处在广西建立机构、完善农村金融网,为广西农贷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1、农贷机构的设立 机构的设立与完善是实施政策的重要条件。抗战爆发以后,蒋桂出于自身利益言归于好,新桂系亦告别了广西银行对广西金融的独占,1939年2月四联总处首先在桂林设立分处,之后又在梧州、柳州、南宁、郁林(即今玉林)设立支处。1939年9月,四联总处依据《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及《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改组成为统筹全国金融业务之总枢纽,开始着手整顿全国农贷业务。 2、金融网的建立 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在大后方的农贷政策和方针主要是通过农贷金融网实施的。该网络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行局在大后方遍设的分支行处、国家行局协同地方设立的合作金库、国家金融机关协同各级合作行政机构普遍设立的农村基层合作社[4]。金融网的出现,方便了四联总处之政策及农贷在后方的开展。 (1)金融机构的扩展 关于后方金融网的建立,据笔者所阅资料,最先见于国民政府1939年9月8日公布的《巩固金融办法纲要》[5]。之后四联总处对此进行多次讨论并作出诸多决策。据统计自民国27年至民国35年中央银行在广西的分支处及办事处共有11处,中国银行共29处①,交通银行有20处,中国农民银行共16处。

由表2可看出两点:第一,整体而言,抗战时期四行在西南五省的分支处是在逐年增加的,且1942年的涨幅是最大的,这与太平洋战争的爆发有关。第二,1939年、1940年四行分支处在广西的数量与云南、贵州差距不大,而在1941年后,四行在广西的分支行总数明显超过了云南、贵州。这与西南国际交通线滇缅公路②的中断有关,随着湘桂和黔桂铁路的修建,广西的战略地位上升。据1940年4月9日《四联总处关于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案的审查意见》,第二期、三期设立分支处,首先要依据军事上之需要;其次运输上之需要。因此,在广西四行分支行数量增加快于云南、贵州是易于理解的。 (2)合作社的发展 按照国民政府规定的农贷办法,各金融机构是通过合作社间接向农民贷款的。为与各行局配合推进合作事业的发展,四联总处要求各行局协助推进合作事业[6]。由表3可知,从1938到1941年,在国家各行局资金的支持下,广西合作社社数、社员数、社股数及股金总额在逐年增加,1939年的增长速度最快,各项目基本为1938年的10倍。

(3)合作金库的建立 合作金库是为弥补各金融机关农贷之种种缺陷而设的。设立合作金库的要旨重在从根本之解决以上问题,在组织上、经营上较之于合作社都有较大的进展[7]211。自1938年农本局参加农贷后,始有合作金库之设立。1940年5月,省政府派员筹设广西合作金库,并邀请各行局投资,决定各金融机构在本贷款区域内铺设县合作金库,通过县合作金库将贷款转发给合作社和农民[8],此后,合作金库较为普遍,除在筹设中者不计外,其已成立者1938年有17库,1939年达37库,1940年达51库,1941年为74库。合作金库之所以能够以此速度发展,是与国家各行局提供的提倡股本金有很大的关系。由表4可知,在历年合作金库的设立中,社方所提供的股本金虽在逐年上涨,但其金额远远低于国家行局提供的股本金,后者几乎占据了历年股本金额的全部,均在95%以上,国家各行局在广西各县合作社建立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若没有国家行局的参与辅导,提供资金支持,当时广西各县合作金库发展之速度绝不可能如此之快。

2.“社方股本金”指合作社认购的股本;“提倡股本金”指国家各行局作为合作社的辅导机关补足的股本。 (二)第二阶段:农贷的收缩(1942~1945) 1941年,太平洋战争的爆发,英美先后封存日本在外资金,激起了国民党金融上之划时代变化,加速了国统区通货膨胀以及物价上涨。为此,国民党适时调整了战时经济政策,在农贷方面,实施紧缩政策。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各行局历年对广西合作贷款的实际贷款额从1942年起在逐渐下降。此外,此阶段农贷以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贷款为主,且因四联总处强调农贷项目须以短期内即可收效者为主,1942年总处电桂农贷水利贷款须限制,规定普通放款除购买日用必需品及用以抢救游击区物资者外,必须紧缩。农贷方面如非急需及用于直接生产工作者、水利贷款如非在短期内可能有所受益者,均须缓办[9]。 1942年5月28日,四联总处所有农贷业务概归农行接收办理,实行所谓“农贷专业化”,但关于农贷之原则及一百万元以上的放款案件,仍由四联总处核定,农贷核准权仍属四联总处[10]。四联总处所设农业金融处的一部分职责已失去其存在意义,在战时金融委员会之下,将原有农贷审核委员会改组为农贷小组委员会,专管农贷之审核事宜。原有农业金融处乃并于秘书处,改组为农贷科,继续办理有关农贷事项。 二、四联总处对广西农贷的意义 由前所述可知,四联总处为广西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诸多资金及政策支持。那么,在此努力之下,作用如何? (一)维护广西农贷秩序 自抗战以后,各中央金融机构先后入驻广西,参与该省之农贷,但这些农贷机构各自为政、无序竞争的情况在这时愈演愈烈,以至蒋介石于1939年12月手谕四联总处:要求农本局和各银行切勿在同一地区作同一工作。为调整各行局农贷的步伐,集中力量推进农贷业务起见,四联总处在同各方商讨后,于当年年底增设了农业金融处,广西政府响应此政策,“与各参加贷款机关订立合同,划分各自放贷区域”[7]228。此后广西农业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以广西之农村合作事业为例,广西自二十七年三月开始倡导合作事业以来,除广西农民银行外,即由农本局,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相继来省举办农贷业务,实行分区放贷办法,迄二十八年年底,放款总额已达一千万元[7]221。桂省合作贷款除三十三年因受战事影响数量略减外,其他各年均有增加,贷款用途以购买粮食、耕牛最多,购买肥料种子次之[11]883。省内农村经济得此大量资金之调剂,已渐形活跃,这是极益于农业经济发展的。 (二)促进农村借贷关系的转型 在农村合作贷款出现之前,高利贷是广西农民主要的借贷来源。1934年广西农村借款来源百分比中,银行占3.7%,典当占22.3%,钱庄占0.8%,商店占8.9%,地主为31.8%,富农占13.4%,商人占19.1%[12]。据中国银行农贷区调查柳城等12县所得,民国26年货币贷款最高利率为52%,最低利率亦至24%,普通利率为34%,实物贷款最高利率为76%,最低利率亦达35%,普通利率为25%[11]271。农民既受自然环境之限制,生活已甚艰苦,复受高利贷之剥削,更处于水深火热中。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时事所迫,在四联总处的指导下,国家行局在广西分区介入广西农贷。在这批现代金融机构大批进入广西的同时,现代金融制度的理论得以实践,具有现代化性质的农村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广西农村借贷由此进入早期现代化阶段,有力地改变了战前高利贷在农村的独霸状态。1943年合作社、合作金库、银行占59%,旧式金融机构占9%,私人放款占32%[13]345—346。由此可见,抗战期间,广西农村的借贷制度已具有了诸多现代化因素,这是历史的进步。 (三)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表1、表4、所展示的是四联总处在广西农贷及农业合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四联总处在历年农贷政策中均强调农业贷款要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基本原则,而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业贷款在农贷的第一阶段主要分配于合作事业,在第二阶段农贷以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为主要工作,那么,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业贷款效果如何? 从表5可知在农贷第一阶段,广西历年合作贷款主要用于耕牛、粮食、肥料、种子,用于生产之耕牛、赎田贷款比例在上涨,而粮食等消费性贷款比例在下降。这表明,四联总处在广西的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方面,且农业贷款趋于合理化,这对于提高广西农产量的有益的。

对于第二阶段四联总处对广西农田水利贷款的效果,现以1942年的农田水利贷款为例作一分析。从表6可知,在农贷的第二阶段,1942年四联总处对各省份的农田水利贷款均使各省农田受益,四联总处对甘肃的贷款是最多的,说明受国际国内局势的影响,国民党当局开始重视西北地区经济的发展。广西的贷款仅次于甘肃和四川,可以看出四联总处对广西农业发展的重视,同时亦可表明广西农业生产对抗战的重要意义。在受益田亩数方面,广西在十一省中位居第六,在西南省份(包括四川、贵州、云南、广西)中排列第二,这说明农田水利贷款在广西农业发展中的效果是较为显著的。

2.安徽的水利工程数是小型工程处,其他各省工程数均指大型水利工程的总数。 三、四联总处在广西农贷的缺陷 四联总处是国民党处理战时国统区经济金融的机构,但亦为四大家族控制国统区的工具,从其设立伊始就具有浓厚的官僚性,其代表的只是地主、官僚与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贫苦农民得不到贷款,反而受其压榨。这使四联总处对广西农贷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四联总处农贷的不合理 由前所述可知,四联总处设立后,对广西农业发展的诸多方面提供了颇多贷款,此外,四联总处还出台了诸多有利于农贷的政策。但是,抗战期间,广西农产量却未见提高,反而呈下降趋势,如广西水稻产量在抗战期间总体上呈下降趋势③。其原因,第一,自然灾害的影响;第二,抗战期间广西连年征兵,大量壮丁被征调;第三,四联总处农贷的不合理。后两点造成广西农村劳动力的严重缺乏,大量土地荒芜,破坏了农业生产。至于四联总处农贷的不合理,据笔者分析,原因有四: 第一,农贷对象之不合理。四联总处农贷的目的,在于把农民从高利贷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放还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增加生产,恢复经济。四联总处农贷的对象主要限于合作社,所以,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分析即可说明此问题。从1938—1942年间合作社贷款给农民的利息较私人借款利息均低2倍多,从1943年之后,更低至约3倍,这些农贷若惠及普通贫苦农众,必会改善农业生产,提高农产。但事实是合作社的大权主要掌握在高利贷、富农及地方豪绅手中,一般佃农、半自耕农由于缴不起入社股金,能够加入合作社的极少,且根据合作金库规程可知,县市合作金库之社员,是以业务区域内的信用合作社及各种合作社联合社为限[14],依此规则贫民亦被排除于合作金库之外。第二,农贷的目的在于获利。作为国家行局农贷发放的中间媒介,合作社对于农民放款,其目的仍在追求利息,不能代表农民利益[7]238。往往以“殷实可靠”之富户为主要对象,1940年,“广西借给占农户三分之二的佃农与半租农的资金仅占农贷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则多落到富有者和高利贷者手中,又由于农民在抗战后负担的加重,现实逼着他们不得不去向高利贷乞灵”[15]。第三,农贷资金的缺乏。虽然四联总处注重广西农业贷款,但是在多数年份,贷款不足于农民使用。如1938年全省农贷总额295万元,而农民需借最低为1116万元,贷额与农民需要差距很大,固大部分农民非向高利贷告借不可。第四,农贷区域不平衡。各银行放款“目的在求利润增加,因之放款集中于肥沃或特产丰富交通便利之区”[7]238,四行分支处在桂林有10个,是四行分支处在广西分布最多的地区,柳州次之,梧州、南宁、郁林又次之④;从农贷扩展的地域来看,农贷多集中在桂东、桂中以及桂南各县,然后逐渐向桂西北地区扩展[16],这加剧了广西各地区农业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土地集中、自耕农以下农民的破产和极端穷困化的过程,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极为不利的。 (二)大部分社员利益受损 四联总处农贷的主要对象是合作社,那么合作社社员的应得利益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从表7可知,所调查的8个省份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即社员借款最高数和最低数差距甚大,以甘肃最巨,这表明合作社资金绝大多数是被少数势力阶层(地主、富农、保甲长、豪绅)瓜分,绝大多数农民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贷款。广西的社员平均借款数和社员借款最低数是8个省份中最低的,这说明广西贫苦农民受益是较少的。 据贺县等县1940年度统计,社员贷款额有达360元者,但为数极少,一般借款额多在30元至60元之间。至1941年度,物价腾涨,农民贷款亦增,在广西合作金库贷放区29县中,社员借款最高额达2000元,以在50元至100元之间者居多,400元到2000元者只占总借款人数的0.69%[7]233-234。虽然广西历年合作贷款总额不断增加,每社贷款平均数以及每人贷款平均数均在随之上升,但是,较之于物价上涨速度,其增加数量依然是有限的,远不能满足社员的需要。

综上所述,四联总处对广西农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由于农贷所含有“集团高利贷”性,使农贷的意义大打折扣,地主官僚兼并农民土地现象严重,自耕农逐渐沦为佃农或半佃农,根据战后调查显示,1939-1946年广西灌阳一个村子卖地共39户全是中农和贫农,即80%左右的中农和贫农在此时期出卖了土地,而购买土地者就是地主、官僚和富农[13]277。需要强调的是,此时期掠夺农民土地的主要是一些新兴的军阀官僚或高利贷商人,而旧式地主却趋于没落。 注释: ①民国时北海尚不归广西管辖,固未将北海兑换所算入其中。 ②滇缅公路,即中国云南到缅甸的公路。滇缅公路于1938年开始修。公路与缅甸的中央铁路连接,直接贯通缅甸原首都仰光港。这是一条滇西各族人用血肉筑成的国际通道。1938年8月底滇缅公路通车,1940年,日军占领,便以越南为基地,轰炸滇缅公路全线。 ③根据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年鉴·第三回》,广西省政府统计处1944年,第286页《广西省历年水稻产量》一表可知。 ④笔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金融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79—82页总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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